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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业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供销社历年待处理损失采取挂帐停息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1:42:31  浏览:83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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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业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供销社历年待处理损失采取挂帐停息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商业部、中国农业银行


财政部、商业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供销社历年待处理损失采取挂帐停息办法的通知

1987年4月6日,财政部、商业部、中国农业银行

关于供销社历年待处理损失问题,遵照田纪云副总理指示,采取挂帐停息办法处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社的历年待处理损失金额,以一九八五年供销社的会计决算报表数为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社挂帐停息的待处理损失金额为万元(包括计划单列市)。
二、从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对供销社的待处理损失占用的贷款实行挂帐停息,由供销社和农业银行列专户管理。请各地尽快将挂帐停息的待处理损失金额逐级落实到企业和开户银行。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情况,对不实部分,银行有权剔除。
三、挂帐停息以后,农业银行减少的利息收入,由中央财政负担,在批复农业银行决算时,由财政部与农业银行总行统算。
四、挂帐停息的时间暂定三年,三年以后如何处理,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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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枣政发[2009]5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枣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或者其他可燃物质作为燃料,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气管、曲轴箱及燃油系统等向大气蒸发和排放的各种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在本市登记的在用机动车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外地号牌机动车的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局是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相关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
  第五条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中应当体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并明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措施。
  第六条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从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发展公共交通,改善道路状况,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总量。
  第七条 鼓励和推广使用低污染环保车型,鼓励使用清洁车用能源和优质车用燃油。

  第二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预防及治理

  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保证机动车排气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拆除、闲置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第九条 销售车用燃料的单位,应当明示燃料质量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对车用燃料的生产、销售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应当配备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车。现有的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汽车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维修治理或者更新。
  第十一条 机动车实行排气检测与维修制度。对在本市登记和外地委托本市代检的在用机动车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进行排气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由具有汽车维修相应资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单位维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排气复检。
  第十二条 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可以与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或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同步进行。
  对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环保分类合格标志;
  营运机动车排气检测不合格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营运手续和定期审验合格手续。
  第十三条 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应当进行排气检测。
  第十四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检测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通过省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并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检测;
  (二)按照规定的排气污染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三)检测设备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并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合格;检测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考核,并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四)建立检测数据信息传输网络,与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机动车排气污染网络监控系统对接,按照规定报送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数据信息,接受监督管理;
  (五)按照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检测费;
  (六)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汽车维修资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技术人员和排气污染治理的测试设备;
  (二)测量设备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并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合格;
  (三)按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
  (四)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对机动车号牌、维修项目及维修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在竣工出厂时向交通、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传输相关信息;
  (五)实行维修服务承诺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并出具竣工出厂合格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网络监控系统,对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的检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单位日常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在本市登记和外地委托本市代检的机动车,实行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制度,除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等以外的我市牌照汽车全部实施环保标志管理。环保分类合格标志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分阶段控制标准划分。
  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不同类别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对相关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由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
  禁止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
  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或者冒用其他机动车的环保分类合格标志。
  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应当贴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的右内侧,以便查验。
  第二十条 在本市登记和外地委托本市代检的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当时制造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予发放环保分类合格标志。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监督抽测。抽测人员应当当场向机动车的驾驶人明示抽测结果,并不得收取抽测费用。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数据传输系统以及共享数据库。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向环保、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统计数据。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情况和有关数据。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环境的投诉和举报,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处理或答复,被举报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环境保护局可以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当前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犯罪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吴绍锯

    
国有企事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搞好国有企事业改革和发展这既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近年来在国有企事业改革发展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不仅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阻碍了企事业的发展,挫伤了职工改革积极性,而且激化了干群矛盾,影响了社会稳定。大田县人民检察院不断加大对我县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犯罪的案件的查办力度,严惩了一批隐藏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贪污腐化的犯罪分子。仅2004年我院查处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犯罪案件就有6起,立案6件6人,起诉 6人,涉及电力、劳动服务公司、国有林场、计生服务所、农村经管站等行业。通过对这些案件的查处,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维护了我县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县国有企事业单位纵深向市场化迈进起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一、当前国有企事业职务犯罪特点
1、犯罪性质集中,犯罪手段恶劣。 2004年我院立案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犯罪全部集中在挪用公款和贪污案件;犯罪分子为满足自己膨胀的私欲,穷尽手段,如原大田县均溪镇计生办主任蔡永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开发票和收入不入帐的手段,侵吞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二女计生外逃对象举报奖等计20165元,明目张胆,严重影响我县计生工作的形象。
2、犯罪数量及重特大案件明显上升,涉嫌金额越来越大。2004年我院立案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犯罪案件达到6件,较2003年案件数有较大幅度增长,同时涉案金额也有新的突破。如原县梅林林场会计林玉杉挪用公款108万,这是我院建院以来涉案金额最大的职务犯罪案件,再如原大田县梅山经管站站长兼出纳刘景锻贪污公款数额达31万元,也是我院建院以来查处的最大的贪污案件。
3、作案时间长、次数多、隐蔽性强。前述的原均溪镇计生办主任蔡永维作案时间从2002年起至2004年,作案时间达两年之久,犯罪行为一直没被发现,在此期间案犯甚至还获得同事及领导较高的评价。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犯罪的原因
1、受社会不正之风影响,思想观念蜕变。 我县近几年加快对全县经济结构进行调整,国有企事业改革步伐加大,事业单位从行政单位分离出来,进行市场化运作,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制度漏洞还存在,有的企事业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十分严重,同时法制不够健全,对市场经济和权力还缺乏全面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容易产生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正义与邪恶的相争是第一道防线,人一旦实破了这条看不见的防线,让邪恶占了上风,思想观念就会蜕变,欲望金钱,享乐人生的观念就会产生,法律和各种制度于他就会形同虚设,逐渐走上犯罪的道路。
2、权力私欲化。在企业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状况下,国家对企业放权让利,由于如前所述的制约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原因,权力没有了约束性,为那些私欲膨胀的人提供了非法牟利的机会,有些企业管理者乘国家对企业放权让利之机将扩大的权力变成了自己的私欲化领地,专横跋扈,为所欲为。权力过分集中,权力的暗箱操作,权力的异化和失控,导致以权谋私和腐败现象的发生。这是当前腐败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
3、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到位。企事业单位领导负责制的实行,有助于领导者发挥聪明才智,有助于提高决策的效率,但是由于有的在制度管理、监督机制、财务管理上没有形成健全制度,加上缺乏必要的管理机制和思想教育、政治教育、法律教育,为犯罪分子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提供了便利条件。国企虽设有纪检、工会、职代会等组织,但其监督基本流于形式,监督职能未能发挥。有些国企一把手党政职务一肩挑,缺少必要的有效制约机制。权力一旦失去了制约与监督,必然导致腐败。
4、法律意识差。一些国企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对法律的威严认识不足,更有甚者,藐视法律。明知"伸手必被捉",但自认为手段隐蔽,查不出来,即使查出来,好处已得,于是,无所顾忌,胆大妄为。另有一些企业负责人侥幸冒险,认为即使被发现查处,也可以拒不认帐,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而导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等。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1、加强对国有企事业负责人的法律教育,提高法律意识。针对国有企事业负责人法律知识缺乏的特点。首先,应对国企负责人有计划地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并作为考核政绩,任职聘用的硬性条件。尤其是加强刑法的学习,通过学习刑法中规定的有关惩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规定,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事业负责人廉洁守法意识,做到依法管理。其次,要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结合办案,送法到企,以案释法,用发生在企业的犯罪案件教育企业负责人学法、守法。及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教育学习,用先进的思想武装自己,廉洁奉公。
2、强化对国有企事业负责人权力的监督制约,防止权力滥用。权力如果不受监督和制约,必将使权力滥用,导致腐败。因此要对国有企事业负责人的权力进行制约,尤其是对一把手的权力制约更为重要。首先要充分发挥纪检、工会、职代会等组织的监督作用,搞好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做到会监督、敢监督,把监督落实到实处。其次在国企应实行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制度,党政负责人交叉兼职制度,项目投资的审议和效能监察制度,会计机构和会计统派等。通过一系列的制约措施,防止权力滥用以消除国企负责人犯罪的条件。
3、加大对国企领导人员犯罪的执法力度,建立预防体系。要预防,遏制国有企事业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首先,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国企负责人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增强法律的威慑作用。当前要重点查办一批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做到发生一件,查处一件,严惩不贷。其次,在打击的同时,要做好犯罪预防工作,要进一步加强政府职能机构及相关部门对国企改制过程中的监管。检察机关根据查办的国企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发现在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应提出预防检察建议。同时对全体国有企事业人员进行预防犯罪教育。 
  4、预防机制要与打击职务犯罪同步。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思想演变轨迹有比较深的了解,对机制、体制、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有比较深切的感受,对职务犯罪的特点的规律有比较深切的把握。结合检察职能和打击犯罪的实践在企业发挥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优势。
  5、建立一个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网络。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单靠检察机关是力所不能及的。在所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组成单位会员,形成预防网络,采用各种形式的预防犯罪理论研讨会、讲座、座谈会等,只有健全了预防机构,才能有效地采取预防措施,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
  总之,国有企事业作为腐败和职务犯罪高发的领域,抓好预防国有企事业职务犯罪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只有加强各部门的配合和协作,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民主法制,才能促进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