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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9:21:43  浏览:94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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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决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决定
颁布单位:山西省人大  文号:
颁布期:20021202  分类:其它
实施日期:20021202 时效:有效

(2002年12月2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做好这项工作,对于进一步促进我省改革开放,调整经济结构,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作用。这既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必须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着眼,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
  工作实施积极的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就业和再就业的严峻形势,努力加快经济发展,增加就业需求。要努力改善就业环境,广开就业门路,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以旅游业为先导的第三产业,积极开发社区服务业和公益性岗位,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下岗人员。要把控制失业率和提高再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建立和完善规范的下岗机制和失业预警机制,加大对各项就业和再就业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要认真落实已制定的鼓励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型企业和服务性企业的发展,吸纳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以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特殊困难群体给予就业援助。
  进一步加大劳动力市场建设的力度。要制定规划,确定目标,积极培育和发展多种形式的职业中介机构,促进劳动者就业。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对城镇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要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职业中介欺诈行为。
  大力加强职业教育和再就业培训。要充分发挥现有教育资源的作用,提高劳动者素质,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再就业培训,转变择业观念;要认真实施劳动预备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对从事国家和省准入控制工种的人员,要严格职业资格管理。
  加强劳动就业服务的基层基础性工作。在街道、社区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履行城乡劳动力就业服务、下岗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社区服务等职能。
  二、下大力气搞好社会保险的扩面、征缴工作,逐步完善我省的社会保障工作机制
  千方百计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和征缴工作。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招用的农民工,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或故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应作为企业年检的内容。
  规范社会保险运行机制。全省应尽快形成统一的社会保险登记、征缴、社会化发放和基金运营监督管理的社会保险工作机制,增强社会保险服务的透明度。要严格规范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的管理,对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虚报冒领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
  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要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注入机制,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将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提高到15-20%。预算超收的财力,除保证法定支出外,应优先用于补充社会保障资金。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经费、劳动力市场建设资金和运作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激励机制,促进社会保障工作的有效开展。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从制度上保证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都能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要特别关注特殊困难群体,切实解决好他们在生活保障以及医疗、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
  三、继续推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大力推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要建立健全政府、工会、企业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加强对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沟通和协商,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在公有制企业实施以岗位工资制为主的分配制度,非公有制企业中要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工资协议制度。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招聘(用)劳动者,都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凡招聘(用)劳动者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给予经济处罚。
  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资机制。凡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要相应增加。职工工资水平比上年度下降的,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原则上应低于上一年本人实际工资性收入,以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其收益应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相适应。任何单位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用人单位克扣工资、无故拖欠工资和不执行《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的,要严格依法处理;对故意拖欠或转移财产拒绝支付工资的,可以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保全财产。
  四、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加快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应尽快制定全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就业准入等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充实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体系。要加大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省、市(地)、县人民政府要依法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设,使之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劳动保障监察重点要突出规范劳动力市场、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所需经费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执法活动正常进行。
  五、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把净增就业岗位、强化再就业服务、落实三条保障线、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作为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实行专项督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要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形成全省统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共同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人民法院要加快对劳动行政强制执行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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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加强会计管理、防范案件的紧急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加强会计管理、防范案件的紧急通知
建设银行



近来,我行在会计岗位上连续发生多起重大案件(部分案件已通报各行),涉案金额达数千万元。少数不法分子见利忘义、铤而走险,利用职务之便,或内外勾结作案,或单独作案,其作案方法不断变换,作案手段越来越狡猾,给银行造成了巨大的资金损失。案件的发生充分暴露出我
行在财会管理、风险防范方面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是安全防范意识较差,忽视了对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重要岗位用人不当,管人失察;二是有章不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规操作现象严重;三是管理松懈,内部控制机制失灵。为进一步加强内部防范,消除隐患,现就加强会计
管理和案件防范的有关问题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各行要切实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完善内控制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一)加强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广大会计人员廉洁自律,抑制社会不良风气的能力。坚决将政治思想素质不高、自律性较差的人员调离会计出纳岗位。
(二)加强业务培训。一是实行会计人员的定期考试及持证上岗制度,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的基本业务素质;二是要结合本行实际及案例分析,经常性地组织财会人员重点学习、讨论有关案件防范的内部控制制度、文件等,增强会计人员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执行制度的自觉性。
(三)完善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合理的分工,严格交接制度,严格执行复核制度和收付款操作程序,建立和完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会计核算机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四)实行会计出纳岗位的内部轮岗制度。各行应根据会计出纳人员配备及人员素质等实际情况,对经办具体业务的会计出纳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岗位轮换或业务分工调整。重要印章、空白凭证的管理人员,在加强检查监督的前提下,轮岗时间可视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二、加强对各种往来类业务的管理
(一)内部往来报单按重要空白凭证实行严格管理,内部往来报单的签发严格执行会计主管人员的审核制度,未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签字的内部往来报单一律不得入帐,报单的传递必须由银行内部人员完成,不得交由客户自带。今后如发现内部往来报单仍交由客户自带的,将按严重违
章查处,追究主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的责任。
(二)辖内往来类业务,包括内部往来、调拨资金、预拨(拨入)费用、系统内往来等要按下述要求办理帐务核对工作:
会计帐务已集中的行,由分行会计核算中心进行内部往来、系统内往来、调拨资金等帐务的按日配对核对,对超过正常在途时间未入帐的帐务以及其他有疑问的帐务,要及时查询,查询要有记录,发现问题须及时向上报告。
会计帐务未集中的行,由各经办行换人逐笔核对。具体核对方法按如下规定执行:一是往来类业务的凭证与帐簿必须由会计事后稽核人员(或会计主管)按日勾对。二是每旬末,要办理对帐签证工作,对帐签证方法按现有规定执行。其中,系统内往来的对帐签证,由管辖行向辖属行签
开对帐单一式三份(用“内部往来”对帐签证单代),并注明最后一笔帐目的划款凭证编号,逐联加盖业务公章,一并寄辖属行。辖属行收到后应在2日内核对完毕,在三联上加盖业务公章后寄回二联,其中一联由管辖行留存,一联送管辖行资金计划部门。如核对不符的应立即查明原因,
及时冲正。三是要勾对副本帐页,各行处(包括储蓄所)的副本帐页满页后应及时打印,送管辖行会计部门指定专人逐笔勾对,月末未满页的帐页也应打印后送管辖行逐笔勾对,并由具体经办人员在帐页上签章确认。
(三)支行辖外的各种往来业务,不得使用内部往来科目核算。系统内往来、调拨资金、资金拆借等支行辖外往来类业务,由支行会计部门(帐务未集中的行)或分行会计核算中心(帐务集中的行)在每月终了抄列清单,经会计负责人审核把关后,送同级资金计划部门确认。
(四)人民银行往来、同业往来等其它往来类业务的帐务,要按现有规定由会计主管会同会计人员每月进行帐务核对及副本帐页的勾对,防止不法分子作案。
现行的有关规定与上述规定冲突的,在执行中以上述规定为准。为保证后续帐务核对的顺利进行,各行在4月初要对3月底往来类帐务,按以上规定的核对方法作一次全面的核对。
三、加强对票据交换的管理
有条件的行应积极推行票据的集中交换,系统内跨行票据,由管辖行组织交换;跨系统票据,由管辖行集中提出或提入。票据交换无论是实行集中交换,还是由各网点直接交换,都要严格按下述规定办理:
(一)各票据交换单位应保证票据交换岗位的人员得到合理的配备,该岗位人员应设一名票据交换员(由投递公司投递的行除外)、两名票据清算员(可兼职),交换专用印章作为重要印章,应指定除票据交换员、清算人员外的专人保管使用。
(二)接柜人员、票据清算人员、票据交换员之间必须严格分工。票据交换员专司票据交换所与本行之间的票据传递之职,不得兼管空白凭证及票据专用印章;清算人员负责提出票据的审核、整理、提出清单的填制及提入票据的清点复核等,不得顶替交换员之职。
(三)提出、提入的票据必须由清算员换人清点复核,未经清算人员复核清点的票据,不得提出。
(四)票据交换提入的凭证要按下列条件进行审查:应正确加盖他行提出票据专用印章;大小写金额、帐号、收、付款单位等不能涂改;提入票据的笔数、金额应与提入票据交换清单上的数额一致。对提入应由本行付款的凭证,应视同开户单位提交的付款凭证进行审查。
(五)票据清算员根据票据交换收、付轧差清单编制资金清算凭证,经换人复核后才能入帐。
四、严把支付关,加强银行对支付环节的审查
(一)预留银行印鉴实行双人审核制度。各行要根据总行建总发字〔1997〕第55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印鉴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加强印鉴卡的管理,4月初对前后台印鉴卡进行一次全面核对,确保正副卡一致。票据印鉴要实行双人审核制度。验印人员必须分别
凭正卡、副卡进行初审和复审,不得用同一份印鉴卡进行印鉴的审核。
(二)建立大额支付的银行内部签批制度。对单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汇票、汇款、内外部转帐等大额支付凭证必须交由会计主管分别在其借、贷方记帐凭证上审核签字(因各地差异较大,在100万元以下的支付业务是否实行内部签批制度,由各一级分行自行确定)。未经
审核签字的记帐凭证,会计人员不得入帐、不得提出交换或办理电子汇划。
(三)建立大额付款的单位确认制度。对达到一定额度(具体数额由各经办行确定)或超出该帐户正常收支额度的付款业务,在办理款项划款前,要指定专人通过电话或其它方式与付款单位联系确认,并作出书面记录。派出行会计柜台受理所属储蓄所或储蓄专柜转来的个人电汇、信汇
或汇票等业务时,除按要求对内部往来报单由银行内部传递并进行折角验印外,对金额超过10万元的,还必须由会计经办人员通过电话与储蓄所取得联系,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并由其在留存的会计记帐凭证上签字说明。如达到前述签批制度中规定的会计主管签批额度的,还必须交由会
计主管签字确认。
(四)禁止公款私存。对个人汇票及现金汇票等所有转存储蓄的资金,必须按提取现金的规定审查,并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确认。
五、加强印章(包括个人名章)的管理及柜台操作员代码及密码的管理,实行个人负责制。印章管理坚持谁保管谁使用的原则;操作员代码及密码必须按照“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应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严格保管。违反上述规定而发生问题的,要追究管辖行和泄密人员的责
任。
六、会计人员离岗或机构撤销等,应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对其经管的帐目、凭证进行全面审核,其保管的印章、密码或其它重要物品要向有关接交方办理交接手续,防止在机构撤并、人员变动过程中出现新的风险。
七、严格执行出纳制度和金库管理制度
(一)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做到日清日结,当天收入的现金当天入帐。特别是开办上门收款业务的行,必须坚持先收款后记帐、双人上门收款、双人封箱上锁、双人交款的基本原则。收款人员、现金出纳人员及会计人员之间必须建立相互控制、相互制约的交接手续。营业终了后及节假日
的收款必须双人清点后封箱入库,寄库保管,次日营业开始时,应及时整点入帐,不许压单压款。会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每天将会计帐面的现金收付发生额及余额与现金出纳部门核对一致,每日的库存现金余额必须经会计人员签章确认。
(二)出纳尾箱必须坚持双人负责制。营业终了,出纳尾箱入库前必须经双人盘点。
(三)实行出纳柜员制的行处,必须强化对临柜人员的制约机制,配备必要的监控设备和事后监控稽核人员。现金交款单的客户回单联必须由计算机打印产生,并经出纳员鉴章后交客户,不得继续使用预先印制的交款回单。未实行电算化或未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出纳监控设备的行不得实
行出纳柜员制。
(四)基层行领导及出纳负责人要按现行出纳制度的要求检查金库,认真登记查库登记簿。查库人员必须根据金库管理规定,凭出纳部门开具的介绍信查库。查库时,要检查金库的安全设施情况。在核对帐款、帐实等具体操作方法上,只准以钱碰帐,不得以帐碰钱,不得仅以出纳部门
的登记簿核对现金余额。帐实如有不符,应立即组织查找原因。
(五)实行集中库管理的行,集中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属行处现金收支的分析与监控,从严核定其尾箱现金限额。对超过限额的现金,要督其办理交库。对辖属行请领现金,应在核定的限额之内掌握,在特殊情况下需超限额请领现金的,要经分管行长批准后方可办理。
各行要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一线临柜人员,并结合本通知的有关具体要求,组织各级会计人员进行认真的自查,对发现的违规、违章问题,要立即纠正,彻底消除案件隐患。各行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4月30日前书面报总行财会部。总行将制定有关检查监督制度,明确各方
管理职责,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一经发现,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1997年4月3日

关于印发《2008年保险中介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2008年保险中介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保监中介〔2008〕154号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

  为贯彻2008年全保会精神,促进保险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现将《2008年保险中介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落实。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二月二日

2008年保险中介监管工作要点  

  2008年,保险中介监管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保会精神,贯彻落实保监会《关于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保监发〔2007〕107号),以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为核心,扎实推进保险中介市场基础建设,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加大检查力度,维护好保险中介市场秩序和市场信用,促进保险中介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和保险业发展。

  一、加强保险中介市场监管的基础建设

  在制度建设方面,完成《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和《兼业代理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做好培训、舆论宣传等颁布实施工作;借鉴国际上保险营销管理制度经验,建立保险营销员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探索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农村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配合保险行业协会,研究制订并颁布保险代理合同范本,研究保险中介行业标准化建设。

  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继续完成保险中介信息系统建设。做好“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推行工作;完成“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保险专业中介和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开发工作,启动“保险中介稽核系统”的开发工作。

  在执行力建设方面,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中介监管系统执行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水平,努力建立服务型保险中介监管体系。

  二、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的保护力度

  从建章立制的角度贯彻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的保护原则,完善对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手段和处罚措施。在现场检查方面,要以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为重点,加强对中介市场的监管。重点关注和打击群众反映强烈、具有普遍性的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如销售误导、假冒保险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或诈骗活动、伪造或者变造保单、以类似于传销或者非法集资的手段进行违规营销活动等行为;严肃查处保险营销员和中介机构欺骗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挪用侵占保险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提倡公平竞争,严厉打击低价倾销、依靠行政权利及垄断地位索要高额手续费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坚决制止保险中介机构以虚开发票、参与制造假退费、假赔案等方式为保险公司套取费用等违规行为。

  督促保险公司改进内部管理,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其营销员和代理渠道的管理,健全委托销售协议,规范两核业务流程,规范单证领用程序,规范保费结算办法,落实管理责任,逐步建立保险销售和保险事故索赔的服务规范,防范化解市场风险。探索建立专业保险代理和经纪机构客户回访制度。

  三、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队伍建设

  以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的推广为契机,完善全国联网的管理信息平台,落实保险营销员的市场行为监管,建立保险营销员诚信档案,加大社会信息披露力度,发挥社会监督机制的作用,构建保险营销诚信文化。

  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提升保险营销服务质量,改善保险营销员收入待遇,完善营销员权益保障制度。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和《保险法》的要求,严格员工制与代理制保险营销的管理界限,规范代理合同。开通营销员投诉渠道,完善营销员纠纷协调处理机制,建立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营销专业委员会,发挥协会和各保险公司力量,有计划地主动协助保险营销员疏通参加社保的渠道。对个别基层保险机构存在挤占、克扣营销员佣金和管理费用的问题,要密切关注,严肃查处,对于处理不力,酿成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保险公司总分公司的责任。表彰保险营销员先进典型,加强对营销员的宣传和引导,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和舆论氛围。

  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通过保监局和保险行业协会等多种渠道,加强保险中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提高高级管理人员素质,提升行业的专业化水平和合规经营意识。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提高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和营销员的整体素质,建立继续教育机构的末位淘汰机制。

  四、加强对保险中介行业的指导

  指导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开展深层次合作。建立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的和谐关系,提高市场效率,实现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共赢发展。包括:推介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合作的成功模式,支持双方扩大合作领域,拓宽在产品开发、业务管理、市场拓展、广告宣传、人员培训、理赔服务等领域的合作。

  指导行业协会发挥更大作用。支持条件成熟的地区成立独立的保险中介行业协会。指导行业协会建立经纪师、公估师评审制度。将保险营销员分类管理,经纪师和公估师管理等工作逐步移交到行业协会。探索建立保险公估行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探索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发挥行业协会在服务会员、信息交流、行业自律方面的作用。

  继续做好《中国风险管理报告》编制工作。选择具有一定研究力量的中介机构,与相关行业合作开展行业风险管理研究工作,增强保险中介机构在行业风险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加强行业内外风险管理交流,提升保险业风险管理水平和社会影响力。

  五、推进保险中介创新

  推进相互代理创新,总结保险集团框架内保险公司相互代理的经验,研究建立非集团框架内保险公司相互代理制度,制定《保险公司相互代理管理制度》,促进相互代理保险业务健康发展;推进组织形式创新,鼓励保险中介集团化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上市融资,鼓励风险投资在内的各类资本投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调研保险中介组织形式创新的特点,明确相应的管理措施;研究制订相关政策,积极鼓励保险中介机构立足渠道特点,加强对客户保险需求的研究,为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发挥积极的作用,满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需求;推进经营模式创新,鼓励保险中介机构结合区域特点和市场实际,创新经营模式,挖掘市场潜力,拓展服务领域,调研并推广保险中介机构在经营模式创新方面的先进经验,提升专业中介的竞争力。保险中介创新应当注意合法合规,不损害保险消费者、中介从业人员以及行业利益。

  六、建立保险中介社会评价体系

  建立独立第三方的保险中介机构评价体系对增强市场透明度,促进消费者与保险中介以及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的合作,提升保险中介的专业水平都有积极的意义。2008年,我们要在推动保险中介社会评价体系建设方面迈出实质性步伐。通过沟通协调保监会机关有关部门、各保监局、各保险机构、承办方等相关单位,积极稳妥搞好系统测试、数据采集、报告撰写、信息披露、监管利用等各项工作,力争年内建成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