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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0:04:19  浏览:93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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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缺碘地区的公民应当自觉食用碘盐。对于购买、食用非碘盐或者不合格碘盐,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


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对经济区域和行政区域不一致的缺碘地区,应当按照盐业运销渠道供应碘盐。”


三、第十七条修改为:“为防治疾病,在碘盐中需要添加其他营养强化剂或者药物的,应当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盐业行政部门批准,并明确其销售范围。”


四、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碘盐批发企业、碘盐零售单位和个人,在缺碘地区批发、零售非碘盐或者不合格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将第二十五条中“《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本决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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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扶持高效外向农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扶持高效外向农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7〕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扶持高效外向农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九日



南通市扶持高效外向农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为大力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发展,市政府决定对高效外向农业项目实施专项资金扶持,为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制定本规定。

  一、扶持对象

  (一)新建、扩建高效外向设施(指热镀锌钢架和混凝土立柱结构设施)栽培基地,经有权机构提供环评报告的畜禽规模养殖园区(场),水产养殖高效示范基地;

  (二)扩大基地规模、提升质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三)带动能力强、争先进位的“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二、项目要求

  符合当地“十一五”农业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具有区域特色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大规模、当年新增高效外向农业基地达到一定标准;有较高经济效益、年新增亩收益在2000元以上,且有较好示范带动作用。

  三、扶持标准

  (一)高效规模生产项目

  1.设施栽培项目:当年新建连片设施栽培面积达200亩以上,或原基地达200亩以上、当年新扩100亩以上,按新增设施面积进行补贴,热镀锌钢架设施补贴3000元/亩,混凝土立柱结构设施补贴2000元/亩。当年新建连片设施栽培面积达到500亩以上的,补贴标准再增加30%。

  2.畜禽规模养殖项目:

  (1)生猪饲养项目:新建标准圈舍8000平方米以上,年出栏商品肉猪1万头以上;或在此基础上当年扩建标准圈舍4000平方米以上,当年新增出栏商品肉猪0.5万头以上;按新、扩建面积补贴100元/平方米。

  (2)家禽养殖项目:蛋、种禽项目,新建标准禽舍6000平方米以上,当年蛋、种禽存栏5万只以上;或在此基础上当年扩建标准禽舍3000平方米以上,当年新增蛋、种禽存栏2.5万只以上;按新、扩建面积补贴80元/平方米。肉禽项目,新建标准禽舍4000平方米以上,年出栏10万只以上;或在此基础上当年扩建标准禽舍2000平方米以上,当年新增肉禽出栏5万只以上;按新、扩建面积补贴60元/平方米。

  3.水产养殖项目:新建钢架水泥池温室型设施渔业2000平方米以上,补贴100元/平方米;新建淡水养殖标准示范园区(含休闲渔业)100亩以上,补贴2000元/亩;新建长江、海洋网箱1000平方米以上,补贴100元/平方米。

  (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生产、加工本地农产品,带动本地农业结构调整,对农民增收贡献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当年新增高效外向型农业基地规模、新增带动农户数、企业固定资产投入情况等指标进行综合排名,前10名每户奖励10万元。此项奖励如与高效规模生产项目补贴有重复的,只能享受其一。

  (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对规范运作、带动农民增收的“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综合考评,前10名每个奖励5万元。

  四、项目申报

  (一)高效规模生产项目,由建设主体单位编制项目申报书,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县(市)、区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资源开发、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农业、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市农业、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种类建立项目库。未入库项目不列入补贴范围。

  (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项目,由项目主体单位提出申请,附报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分别上报县(市)、区发改委、农办。县(市)、区发改委、农办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发改委、农办。

  五、审核确定

  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项目评审,视当年政府补助资金计划数,择优排序。评审结果报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向社会公布。项目确定后,由市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分别下达。

  六、资金管理

  (一)补助资金由市与县(市)、区级政府按1:1比例承担。每个项目的补助不超过该项目当年新增投资的40%。已获市级以上政府各类资金补助的项目不重复享受补助。

  (二)高效外向农业扶持资金是政府支持引导农民和各类市场主体发展高效外向农业的专项资金,必须用于项目农业建设,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

  (三)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管理的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七、考评奖惩

  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绩效考评。对县(市)、区配套资金不到位的,取消该项目市级资金补贴资格。对项目实施效果好、带动农民致富能力强的县(市)、区,除在次年度优先确定扶持项目外,年终项目农业考核中还将适当加分奖励。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交通支持系统船舶建造(购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交通支持系统船舶建造(购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厅规划字[2010]230号  


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珠江船务管理局,大连海事大学,部海事局、救捞局:
  原交通部于1995年颁布了《交通部直属航运支持保障系统非经营性船舶购置计划管理办法)》(交计发〔1995〕1153号),对规范交通支持系统船舶建造、提高船舶建造(购置)质量和提升管理水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5年来,体制机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国家投资体制和预算管理也进行了重大改革,对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交通支持系统船舶建造(购置)项目前期工作,提高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质量和科学决策水平,在总结以往交通支持系统船舶建造(购置)项目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相关规定,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部组织制定了《交通支持系统船舶建造(购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及时函告部综合规划司,以便在进一步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文档附件:

交通支持系统船舶建造(购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试行).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guihuatongji/201012/P02010122040393199845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