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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犯罪渐行渐远的立法宗旨——关于罪犯权利与公民权利的理性思考/李新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01:07  浏览:85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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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犯罪--渐行渐远的立法宗旨——关于 罪犯权利与公民权利的理性思考

李新福


摘 要:惩罚犯罪是不同政治制度国家刑事法律共同的立法宗旨,通过惩罚犯罪达到遏制犯罪、保护公民、维护社会秩序的最终目的。但是,近年来我国由于人权思想在法律领域的超前应用,由于个别司法人员、辩护人员、法学研究人员职、权、名、利思想的影响,罪犯权利不断非理性扩张,法律惩罚犯罪、对违法犯罪的威慑作用逐渐削弱,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能力持续下降。法律惩罚犯罪、遏制犯罪的立法宗旨与实际效果渐行渐远,应当进行认真的思考。

关键词:惩罚犯罪;立法宗旨;人权;法律应用;思考


  惩罚犯罪是不同政治制度国家刑事法律共同的立法宗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第一章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1〕此法条开宗明义指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立法宗旨,同时,也揭示了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辩证关系,即只有惩罚犯罪,才能保护人民;要保护人民,必须惩罚犯罪。但是,近年来我国由于人权思想在法律领域的超前应用,由于个别司法人员、辩护人员、法学研究人员职、权、名、利思想的影响,罪犯权利不断非理性扩张,法律惩罚犯罪、对违法犯罪的威慑作用逐渐削弱,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能力持续下降。法律惩罚犯罪、遏制犯罪的立法宗旨与实际效果渐行渐远。
  盗窃、抢劫这类不劳而获、严重挑战社会秩序的行为,社会不断为之付出巨大的防治成本,公民不断为之付出财产和生命的代价,是一种不同政治制度国家都公认的犯罪行为。盗窃、抢劫犯罪没有社会政治制度的渊源,也没有社会存在的合理性或必要性,且犯罪界限清楚,认定简单,理应严厉打击、大力遏制,即使达不到“道不拾遗,夜不闭户”的社会效果,也能使社会秩序良好,公民安居乐业。但是,近年来我国盗窃、抢劫犯罪日见猖獗,人心惶惶。法律对此类犯罪威慑力量不足的主要原因是立法、司法中罪犯权利持续非理性扩张,此类犯罪成本太低,应当进行认真的思考。

一、犯罪嫌疑人是普通公民还是罪犯——审判前的罪犯权利与公民权利

  罪犯与公民的权利不是相同的,因为罪犯的权利要根据其犯罪性质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如限制人身自由权利、限制社会政治权利、限制生命生存权利等。罪犯限制其权利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两个关键点,一是由谁认定其罪犯身份,二是由谁来限制罪犯的权利。
  “罪刑法定”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陆法系的司法原则,这里的“法”指的是法律,即是否犯罪法律条款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由于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具有执法权和最终犯罪确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2〕因此在现实中许多人形成“罪刑法院定”的不准确法律概念。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是指法院具有最终形式犯罪确认权,但是如果因此认为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审判前具有普通公民权利,那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由此可见,在法院审判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以搜查犯罪嫌疑人住宅,可以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私人住宅、人身自由不可侵犯是普通公民的权利,这说明犯罪嫌疑人不是普通公民,是限制权利的公民,也就是认为罪犯。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法院审判前可以采取以上行为,说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有认为犯罪的能力和权力,其认为的依据是有关犯罪行为的法律条款,符合“罪刑法定”的司法原则。因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也是执法机关,所以也可以实施限制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措施。那么普通公民能不能认为他人犯罪并采取限制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措施呢?
  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既然是否犯罪是以法律条款衡量,那么知道、理解有关法律条款的普通公民同样可以认为犯罪。只是普通公民因为文化基础、理解能力、专业知识的差异,其认为犯罪的准确度不同,但是关于犯罪的一些基本的认识应当不会差异很大。难以设想一个国家的公民如果连一些基本的犯罪行为都不知道,社会秩序如何维持,社会如何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些法律条款都说明普通公民具有基本的认为犯罪和限制罪犯权利的权力。
  可是,在现实中公民的这种权力往往受到较大的限制或否定。在盗窃、抢劫案司法实务中,普通公民现场抓捕扭送盗窃犯、抢劫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普通公民认为犯罪的第一种条件,但是法条赋予公民的“扭送”权力往往难以实现。因为扭送往往存在搏斗,法条没有界定公民采取制服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法律性质,司法中往往是犯罪嫌疑人如果受伤或死亡,公民应承担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如果是公民受伤,犯罪嫌疑人难以赔偿。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条件,“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条款,由于实践中难以把握,使公民正当防卫时缩手缩脚、投鼠忌器,罪犯则肆无忌惮,气焰嚣张,实际效果是正当防卫中被侵害的公民打击罪犯的权利受到法律制约,而罪犯的生命健康权——实际是逃跑、拒捕行为得到法律一定保护。
  当前,盗窃、抢劫罪犯起诉被害人的案件屡见不鲜,往往是因为被害人在防卫、自救、抓捕犯罪犯中造成罪犯受伤或死亡,罪犯及其辩护人的理由往往是他们未经法院审判认定,不是罪犯,他们有普通公民的生命健康不受侵害权;被害人不是执法人员,不具有限制他们权利的权力。即使事后事实证据已经证明其盗窃或抢劫的犯罪事实,也还有许多司法人员、法学研究人员认为当时被害人不具有这种采取措施限制、制止、打击盗窃、抢劫犯罪的权力。许多被害人因此承担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

二、保护公民权利还是保护罪犯权利——权利对抗时的罪犯权利与公民权利

  形式逻辑矛盾律揭示: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一个思想及其否定不能同时是真的。即一个概念与另一个概念如果是完全对立的,则肯定了其中的一方,必然否定另一方。我们在对罪犯权利和公民权利的思维中,因为罪犯权利和公民权利存在此消彼长的对抗性,因此要肯定公民的某些权利,必须否定罪犯的一些与公民这些权利相对抗的权利。
  在公民扭送现行盗窃、抢劫犯罪分子时,法律肯定公民的扭送权力,必须一定程度否定犯罪分子的生命健康权,因为如果发生拒捕搏斗,不能保证犯罪分子不受到制服措施的伤害。在公民对抢劫犯的正当防卫中,既然法律肯定了公民防卫的权力,也必须一定程度否定犯罪分子的生命健康权不可侵犯的权利,否则,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实际是一句空话。当然,法律关于正当防卫条款并无肯定犯罪分子的生命健康权不可侵犯的权利,但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等限制,使公民的正当防卫行使困难,罪犯的权利却得到有效保护。
  2006年5月3日,小偷在偷窃30岁的下岗职工任朝阳的自行车时,被其当场抓获。任朝阳将他扭送到派出所。在扭送途中,小偷手腕骨折,被鉴定为轻伤。2006年8月30日,小偷盗窃行为属实,依法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2007年6月11日,小偷起诉任朝阳,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任朝阳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受害人8937.7元。〔3〕显然,这类司法把握,是肯定了小偷的生命健康权,否定了公民保护个人财产不受侵犯、扭送违法犯罪分子法办、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权利。
  在抢劫的正当防卫界定中,很多司法案例把抢劫成功后当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否定被害人自救、反击、抓捕罪犯的行为,以罪犯的生命健康权对抗被害人的打击犯罪、保护个人财产权利。这种界定事实上使法律成为抢劫犯的保护伞:抢劫犯一旦抢劫成功,被害人已经失去正当防卫条件,如果继续对罪犯采取夺回财物、制服抓捕措施,造成罪犯伤亡的,已经不是正当防卫性质,要承担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湖南长沙的士司机黄中权、辽宁营口的士司机杨友刚撞击抢劫犯案,都是典型的例子。

三、生命健康权不能高于财产权——主体不同时的罪犯权利与公民权利

  主体平等才能权利平等,这也是法律的一个基本概念。我们在衡量罪犯与公民的权利时,显然犯罪的公民与守法的公民是不同的主体,一方是被限制权利的公民,一方是完全权利的公民,他们的权利是不能平等的。许多司法审判把犯罪的公民与守法的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放在同等的地位,他们之间谁侵犯了谁的生命健康权都是性质相同的违法犯罪,认为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错误理解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生命健康权高于财产权的一般司法原则也只能适用平等主体之间,如守法的公民与守法的公民之间,犯罪的公民与犯罪的公民之间,如果认为罪犯的生命健康权高与守法公民的财产权,显然是忽视了法律主体之间的不同,错误应用生命健康权高于财产权的一般司法原则。
  当前,在有关抢劫案件正当防卫中,生命健康权高于财产权的一般司法原则常被错误应用。有些司法人员、法学人员认为抢劫犯侵犯的是被害人的财产权,而被害人自救、反击、防卫措施侵犯的是对方的生命健康权,属性质更严重的违法犯罪。如果一个犯法歹徒的生命健康权高于一个守法公民的财产权,那么,公民的财产只能任由歹徒盗窃、抢劫而不能有半点不满或抗争,因为抗争大多会损害歹徒的生命健康,会受到共和国法律的制裁。那么,大多数懂法的公民都只能眼睁睁看着盗窃、抢劫犯罪分子作案、逃逸,扭送犯罪分子、正当防卫无人敢为。
  2004年福建省某市曾发生杨青芸追赶盗窃其自行车的方银菊,意欲将其擒拿归案,方银菊逃入机动车道致被汽车撞伤。后方银菊方把杨青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一审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为据,认为方银菊在机动车道上杨青芸不应继续追赶,生命健康权不可侵犯,判处杨青芸赔偿医药费6617元。这是罪犯生命健康权高于普通公民财产权的典型判例,至二审时才得以纠正。

四、以暴制暴——普通公民非常时刻的非常权利

  在普通公民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中,以暴制暴一般都被司法人员认为是错误的、违法的行为,其核心论点是犯罪分子未经审判,不能确认他有罪;公民不具有制裁罪犯的权力,并且存在制裁程度的不准确。其实,以暴制暴的性质、现实意义应当进行认真的分析。
  对犯罪分子的法律处理,不外乎教育与惩罚两种方法,其中法律惩罚就包括死刑等以暴制暴性质的惩罚,只不过这个以暴制暴是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由执法机关执行。公民在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法律赋予正当防卫或无限防卫的权力,实际就是赋予公民以暴制暴的权力,这是普通公民非常时刻的非常权利。以暴制暴是对犯罪分子的惩罚,也符合法律惩罚犯罪、打击罪犯的立法宗旨。
  以暴制暴在当前治安形势下具有现实积极意义。古语云:乱世须重典。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创建小康社会进入关键时期,虽然社会基本稳定,但是由于社会大变革期间,各种政治思潮的涌起,经济利益的重新分配,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对于盗窃、抢劫这些恶性挑战社会秩序的犯罪,法律打击力度不足,威慑力量不够,犯罪成本太低。法律不能有效遏制此类犯罪。公民对盗窃、抢劫犯的积极斗争和反击是对法律打击此类犯罪的有力支持,对提高盗窃、抢劫成本,扭转目前盗窃、抢劫犯罪猖狂的局面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公民敢于参与打击罪犯,具有现场性、及时性、准确性、高效性,提高了这类犯罪的成本,也减轻了公安部门的破案成本,是遏制此类犯罪的重要力量。如果公民这股提高盗窃、抢劫犯罪成本的力量,并不能得到法律的理解和支持,被定性为非法的以暴制暴,盗窃、抢劫如何遏制?社会治安不良局面如何扭转?
  古语“矫枉过正”是指纠正错误过了一定的界限,也是错误。后人针对这种观点提出“矫枉必须过正”的论点,是指在纠正严重、顽固错误时,其开始时力度要大一些,才能有效纠正错误。许多罪犯的行为表明,在法律制裁和公民以暴制暴打击罪犯两者中,他们更惧怕的是后者:法律制裁,许多路面一般盗窃、抢劫只是很轻的惩罚,不足为惧,并且也难得被抓到一次,许多人屡抓屡犯、屡教不改;公民以暴制暴、奋起反抗、正当防卫,现场、及时、准确、多发,他们不但会更多被抓捕,受到法律制裁,还可能受到制服措施的皮肉之苦,无限防卫时甚至生命不保。常常看到盗窃、抢劫犯罪嫌疑人被群众抓获,他们盼望快来警察带走他们,保护他们,这也印证这些罪犯并不惧怕法律,而是更惧怕同仇敌忾、义愤填膺的人民群众。
  最近,曾经有一个地方的公安局针对当地两抢犯罪严重,进行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的阶段性行动,宣传发动时在街道、路面上打出“飞车抢劫,当场击毙”的标语,有法学人士就出来指责口号不懂法、不合法、误导群众。其实此口号不但很有激情,很有威慑力量,也很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按照本款法理,抢劫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适用以上无限防卫或称特殊防卫条件,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飞车抢劫,当场击毙”的内涵是正在进行的抢劫犯罪,被害人采取正当防卫或警察采取保护被害人紧急措施,即使造成抢劫犯死亡,也是合法的。口号警告犯罪分子抢劫可能付出生命的代价,鼓励公民对抢劫犯罪奋起反抗。口号需要简洁、有力,如果把这个法条全文张贴,就不是易懂、易记、易传的标语口号。
  当前,在普通公民与犯罪分子作斗争问题上,我们常常看到普通公民在扭送犯罪分子、抓捕犯罪分子、自卫反击、正当防卫、自救中造成犯罪分子伤亡时,他们的行为往往获得绝大多数普通民众的热烈支持,认为这是打击犯罪、惩罚犯罪、遏制犯罪的正义行为,许多司法人员、法学人员也认为普通公民敢于与犯罪行为作斗争,对遏制犯罪有重大现实意义。但是,也总有个别司法人员、法学研究人员总是“与众不同”,他们吹毛求疵,总是担心对犯罪分子的权利保护不够,普通公民打击犯罪的权利太多。其原因之一是他们职、权、名、利思想作怪,主观炒作法律神秘、严格、独立、权威、与众不同。之二是没有深刻理解法律的社会作用和立法宗旨,理解法律并不是法律人士的专利,法律是公民制定的,应当体现公民的意志,司法人员、法学研究人员应当注意公民的呼声。生活在社会底层的普通公民对法律的理解来自切身的体会,法律是复杂的,但也不能复杂到令大部分公民不能理解。之三是对人权的错误理解,在法律领域超前应用人权。
  人权之所以成为当前理论研究和社会应用的热点,是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越来越注重人的生命意义,珍重人的个性发展;是因为人们对人的价值的重新认识;是因为近年来某发达国家一直把它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政治体制优劣的标准。我国从忌讳谈人权,到也谈人权、研究人权、应用人权,是我国在融入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政治理论同步融合的表现,也是中国共产党马克思主义理论新的发展和实践。
  人权是人的价值的体现,提高人权是社会发展大势所趋。但是,人权的提高有赖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人权的应用也面临个体相对性矛盾。〔4〕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社会经济水平低下,人权的提高和应用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不能超前提高。同时,在人权的应用中,要特别注意人权的个体相对性,人权适用者都是社会中的“人”, 即集体的“人”, 人权应用不能是纯个体应用,必然同样、同时适用其他个体,因此,当不同人的人权发生对立时,应当以代表大多数公民权利的人权为本,排斥与其对抗的人权。
  法律保护犯罪嫌疑人、犯罪人的应有权利,体现人权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但是,当犯罪嫌疑人、犯罪人的权利与广大公民的权利发生对立时,法律应当旗帜鲜明保护广大公民的权利,而不能以罪犯为本,本末倒置保护罪犯权利,这才是人权在法律应用中的基本原则。当前,在我国立法司法领域,人权的提高和应用,应以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有效维持社会秩序为前提,克服人权超前提高和应用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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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1年第4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1年第4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1991年8月5日
任命李宝城兼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圣马力诺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1年8月16日
一、免去赵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布亚新几内亚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弄笙(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布亚新几内亚特命全权大使。
二、任命宓世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佛得角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2年10月23日)

深质技监〔2002〕158号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的管理,促进电

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市场健康发展,避免和减少电梯事故,根据《深圳经济

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我局对《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

养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规定》(深质技监〔1999〕82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的管理,

促进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市场健康发展,避免和减少电梯事故,根据《深

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是指维修保养企业受电梯、

自动扶梯业主的委托,对电梯实施维修和保养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是指取得《深圳市电梯及自动

扶梯维修保养安全资格证》(以下简称《安全资格证》)并经工商登记注册的

企业。

  第三条 在深圳市范围内从事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

取得《安全资格证》。
  第四条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依法对

电梯及自动扶梯质量与安全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资格申请与认证

  第五条 凡从事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业务的企业,应当向市主管部门申

请《安全资格证》。
  第六条 申请《安全资格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注册安全主任;
  (二)有与其业务量及资格种类相适应的注册安全检测员;
  (三)有与其业务量及资格种类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
  (四)有与其维修保养的电梯及自动扶梯相关的原理图、接线图、零部件

结构图和其他的技术资料;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和必要的安全设备。
  第七条 申请《安全资格证》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三)营业执照;
  (四)审查条件中对应的各项证明材料。
  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每年四月份对《安全资格证》申请资料进行集中受理审

查。
  审查由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按《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

审查表》(见附件)所列标准进行评分。
  专家委员会的人数一般为5人或以上的单数,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单每

年公布一次。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条件如下:
  (一)具备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二)有5年以上的电梯行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相关经验;
  (三)愿意参加审查工作;
  (四)与当次审查的申请单位无直接利益关系。
  第九条 审查自收齐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时经市主

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经审查合格的企业,发给《安全资格证

》。《安全资格证》有效期为二年。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发给审查意见通知

书。

  第十条 取得《安全资格证》的企业,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电

梯维修保养营业范围的登记注册,经审查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电梯维修保养

业务。


第三章 安全资格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 《安全资格证》中认可的梯种与范围分为五类:一类为梯速小于

等于1m/s的各种品牌的电梯;二类为梯速小于等于1.75m/s各种品牌的电梯和自

动扶梯;三类为限定品牌的梯速小于等于2.5m/s电梯;四类为限定品牌的梯速

小于等于4m/s电梯;五类为不限梯速,限定具体品牌的电梯。三、四类资格覆

盖二类资格。

  第十二条
《安全资格证》是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单位从事维修保养业务的安全资格

证明,在承接电梯维修保养业务时应向电梯业主出示《安全资格证》。

  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必须按《安全资格证》中审查的梯种与范围

开展维修保养工作,不得擅自超越范围承接维修保养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涂改或伪造《安全资格证》。
  第十三条
电梯维修保养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

,再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一)变更认可的梯种与范围,应当在年审时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

审查后,换发相应的《安全资格证》;
  (二)歇业或者其它原因终止在深圳业务,应当向市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

记,并交回《安全资格证》;
  (三)单位改变名称或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变更,应向市主管部门办理《

安全资格证》变更手续。
第四章 安全资格年审
  第十四条 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实行年审制度。
  年审时,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应按当年的年审通知提供资料、填

报年审表。
  第十五条
市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按照《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表》中

所列的标准进行年审。对年审合格者,换发《安全资格证》。对年审不合格者

,根据《条例》规定分别作出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吊销安全认可证等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31日发布的《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

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规定》(深质技监〔1999〕82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表
项目 审查内容 审查细则 审 查 要 求 评 分 标 准 审核情况
一、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人员、办公场所
1.企业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 ·法定名称
·注册所在地
·有效期
·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 1.企业具有独立的电梯维修保养营业执照,法定名称与申请单位

相一致;
2.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为深圳市区域范围内;
3.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日期和复审日期,审查时应在有效期内;
4.经营范围应有电梯维修保养业务项目;
5.注册资本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1m/s不小于80万元人民币;对申请梯速小于

等于1.75m/s或单一电梯保养品牌的单位不小于100万元人民币;对申请梯速小

于等于2.5m/s的单位不小于200万元人民币;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4m/s不小于50

0万元人民币。
以上某一项不符合要求,均终止审查。
2.组织机构完善,有与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检验工作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

和技术工人 ·组织机构设置
·工程技术人员
·维修保养人员
·检验人员
·安全主任
·用工合同、保险1.组织机构设置合理,能满足开展业务的需要;各部门负

责人经正式任命;
2.配备的工程技术人员中,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1m/s的单位,机电专业工程

师不少于1名;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1.75m/s的单位或单一电梯品牌的单位,机

械工程不少于1名,电气工程师不少于1名;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2.5m/s的单

位,机械工程师不少于1名,电气工程师不少于2名;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4m

/s的单位,机械工程师不少于2名,电气工程师不少于3名。上述工程师须经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行的电梯基础知识考核合格;
3.配备维修保养人员,申请梯速小于等于1m/s的单位或单一电梯品牌的单位

,维保人员不少于10名,电工、焊工各不少于1名;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1.75m

/s的单位维保人员不少于15名,电工不少于4名、焊工不少于2名;对申请梯

速小于等于2.5m/s的单位维保人员不少于30名,电工不少于8名、焊工不少于

4名;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4m/s的单位维保人员不少于60名,电工不少于15名

、焊工不少于8名。上述维保人员须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操作证,电工、焊工证件在有效期内;
4.配备注册安全检测员,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1m/s、小于等于1.75m/s及单一

电梯品牌的单位不少于1名;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2.5m/s的单位不少于3名,

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4m/s的单位不少于5名。检验人员须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颁发的电梯注册安全检测员证,证件在有效期内;
5.配备专职安全主任不少于1名,证件在有效期内;
6.以上人员均应签有劳动合同,办齐工伤、养老等社会保险,且有不少于80%

的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在三个月以上(少于80%的那部分人员不计入以上人员)。
标准分:
a.梯速≤1m/s的资格为100分;
b.梯速≤1.75m/s或单一电梯品牌的资格为150分;
c.梯速≤2.5m/s的资格为200分;
d.梯速≤4m/s的资格为250分。
扣分标准:第1项不符合要求扣10分;缺一名工程师、安全主任或注册安全检

测员扣35分;缺一名维保人员扣25分。得分低于80%的终止审查。

3.办公场所满足开展业务要求 ·企业实际办公地点
·办公场所面积
·资料室、仪器室
·仓库 1.企业实际办公地点应与营业执照“住所”相一致;
2.办公面积和仓库面积: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1m/s办公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仓库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1.75m/s或单一电梯品牌办公

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2.5m/s

办公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4m

/s办公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3.企业设置了独立的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
4.维修车间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标准分:20分
扣分标准:第1项不符合要求扣10分;第2项、第4项每少1平方米扣1分;第3

项不符合要求扣5分。
二、电梯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国家有关电梯安装维修保养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齐全
·法律、法规与规章收集情况
·国家标准收集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管理情况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收集齐全,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广东省查

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深圳市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

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锅炉压

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广东省特种机电设备作业人员培

训考核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深圳

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规定》等;
2.国家现行电梯标准收集齐全,包括GB7588、GB10060、GB16899、GB/T7024

、GB/T7025、GB/T10058、GB/T10059、JG/T5072等;
3.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管理规范,统一。 标准分:20分
扣分标准:每缺少一个标准或法规扣5分;第3项不符合要求扣10分。
三、技术资料、工艺文件 1.电气原理图、接线图、型式试验报告齐全;零部

件手册完善 ·有关电气原理图、接线图
·形式试验报告
·电梯零部件手册
1.电气原理图(包括主回路或动力回路、安全回路、门锁回路、抱闸回路、

检修回路、紧急操作回路)齐全;
2.接线图(包括控制屏、轿顶、井道接线图)齐全;
3.各安全部件型式试验报告齐全;
4.电梯零部件手册(包括规格、型号、编号)完整。 标准分:80分
扣分标准:每一项不符合要求各扣20分。得分低于80%的终止审查。
2.各部件、系统安装图及安装工艺齐全;维修保养及大修工艺完整;有完整

调试手册 ·各部件、系统安装图及安装工艺
·维修保养及大修工艺
·电梯调试手册
1.电梯各部件、系统(包括控制屏、曳引机、悬挂系统、轿厢、对重、厅门

、轿门、安全钳、限速器、选层器、井道信号系统、缓冲器、补偿装置、导靴

)的安装图及安装工艺应齐全,正确;
2.电梯维修保养工艺手册经本企业颁布执行;维修保养工艺的种类与申请的

速度、品牌相匹配;编制的维修保养工艺应内容齐全、要求明确、工艺工序正

确,有各部件或工序的维修保养方法说明,文字清晰、图示清楚;
3.主要机械、电气设备(部件)和整机的调试、检测手册完整。 标准分:60


扣分标准:每一项不符合要求各扣60分。得分低于80%的终止审查。
三、技术资料、工艺文件 3.自检验收规范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验收规范
·验收报告书
1.自检验收规范经本企业颁布执行,内容齐全,能充分反映设备的品质及安

全性能,各项要求不低于国家标准要求;
2.自检验收报告书格式统一规范、内容齐全正确。 标准分:40分
扣分标准:每一项不符合要求扣20分。
4.电梯维修保养年度计划完善、维保项目具体 ·年度保养计划
·维修保养表格 1.电梯维修保养年度计划及维修保养项目经颁布执行;
2.维修保养计划、项目内容齐全,项目设定及时间编排合理;
3.记录齐全。 标准分:40分
扣分标准:第1、2项不符合要求各扣10分;第3项扣20分。
5.维修保养相关资料齐全,并建档 ·资料种类
·建档
·责任人
1.相关资料(保养合同、保养计划、保养记录、检查记录、整改记录、故障

记录)齐全(年审查记录,新申请企业审查有关表格、制度);
2.建档规范,查阅方便;
3.有专人负责管理。 标准分:50分
扣分标准:第1项不符合要求扣30分;第2、3项各扣10分。
四、仪器、工具、设备配置 1.维修保养仪器、工具、设备配备齐全,能满足

实际工作需要 ·种类
·数量、性能、精度
·档案
1.检测、检验仪器、工具、设备配备齐全,有测量电流、电压、电阻、功率

、温度、转速、速度、噪声、长度、距离、力量等所需的仪器;
2.性能、精度能满足实际使用要求;用于检测、检验的仪器、工具、设备每

位检测员应有一套;
3.仪器、工具、设备建档规范。 标准分:40分
扣分标准:第1项不符合要求扣20分;第2、3项各扣10分。
2.仪器、工具、设备经计量检验和校准,在计量有效期内使用 ·计量检验和

校准记录
·领用记录 1.有完整的定期计量记录;
2.合格(准用)、停用等标签使用正确,日常管理规范,有借用记录,领用

手续齐全。 标准分:20分
扣分标准:每项不符合要求各扣10分。
四、仪器、工具、设备配置 3.通讯、交通工具满足维修保养业务的需要 ·

通讯工具清单
·交通工具清单 公司应配有作业对讲机,每个保养作业小组应配有通讯工具


各保养点的设置、交通工具的配置应满足1个小时内到达保养电梯的现场。

标准分:40分
扣分标准:每项不符合要求各扣20分。
五、质量安全生产管理 1.建立维修保养质量安全管理网络; ·管理机构
·人员(岗位)
·职责 1.建立健全电梯维修保养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
2.确定了人员;
3.明确了职责。 标准分:30分。
每项不符合要求各扣10分。
2.电梯技术安全培训正常进行 ·培训制度
·培训记录 1.应有对新员工、新技术、新岗位,公司内、公司外的培训制度


2.有正常(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活动,记录齐全、完整;对于单一品牌厂

家提供支持的单位,员工应有厂家的培训记录。
标准分:20分。
每项不符合要求各扣10分。
3.备品备件采购、领用有严格制度 ·制度
·记录 1.制度完善;
2.采购、领用规范,记录齐全。 标准分:20分。
每项不符合要求各扣10分。
4.电梯安全运行、作业安全检查严格执行 ·制度
·记录 1.制度完善;
2.有检查、有整改、有记录。 标准分:40分。
每项不符合要求各扣20分。
5.各种安全操作规程得到贯彻实施 ·安全操作规程
·培训记录 1.制定维修工、电工、焊工、钳工、起重工等安全操作规程;
2.作业人员经培训,严格掌握。 标准分:40分。
每项不符合要求各扣20分。
五、质量安全生产管理 6.事故隐患报告、处理制度得到实施 ·制度
·记录 1.制度符合各项规定,要求24小时值班;
2.记录齐全。 标准分:20分。
每项不符合要求各扣10分。
7.劳保用品正常发放使用 ·使用规定
·记录 1.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有明确规定;
2.有发放使用记录。 标准分:20分。
每项不符合要求各扣10分。
8.遵规守法,确保电梯维修保养质量和生产安全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


·安全生产情况
·维保质量情况
1.在审查前两年内未发生违反《质量法》第三十五、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

条的行为及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未发现申报情况有明显弄虚作假行为;
3.本年审周期内未发生重伤以上伤亡事故;不存在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的

情况;
>p ALIGN="JUSTIFY">未发生两次以上用户质量、安全投诉(情况属实,且责

任在被投诉方的)事件;
4.维修保养的电梯年审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标准分:100分。
扣分标准:第1、2项不符合要求扣50分;第3、4、5项(只适用于年审)各扣

30分。
六、大于1.75m/s资格的品牌规定
有电梯厂家全面技术支持文件或有合理的关于技术能力胜任、配件渠道畅通

的书面说明 ·厂家书面支持文件
·技术能力
·配件渠道
三、四、五类资格须有所申请品牌的电梯厂家全面技术支持文件或有合理的

关于技术能力胜任、配件渠道畅通的书面说明。
标准分:50分。
扣分标准:有厂家全面技术支持文件得50分;无厂家全面技术支持文件但有

合理书面说明得30分;均无者不得分。

  说明:标准总分如下:一类的资格为800分;二类的资格为850分;三类的

资格为950分;四类的资格为1000分;五类的资格为900分。

  审查合格的条件为:1.单项得分不低于该项目标准分的50%且符合评分标准

的要求;2.总得分高于标准总分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