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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商事案件均衡结案的价值及建议/王玉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7:27:36  浏览:96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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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商事案件均衡结案的含义

均衡结案是指通过合理配置审判时间和审判资源,实现各月结案保持相差不大的数量,全年审判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没有前松后紧、时松时紧、平时拖着不办、年终突击结案等现象。提倡均衡结案,具有提高审判效率和提高审判质量两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方面,能通过引导月度均衡结案,及时审理案件,避免案件久拖不决,越积越多。另一方面,各月均衡结案能有效防止季末和年底突击结案,从而避免因搞突击、赶时间而出现的低调解率、低服判息诉率、高申诉率等不利情况。
二、民商事案件均衡结案的价值

随着司法实践的逐步深入,公众和人民法院都深知合理提高审判效率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审判效率最直接的方法就是从管理手段入手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利用好自身资源,使案件能在法定审限内办结或尽可能快地办结,而均衡结案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方法。均衡结案的提出是为了提高民商事审判质量与效率,它对于促进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管理创新,确保案件质量和法官身心健康都具有积极意义。

  (一)均衡结案可以确保民商事案件质量为保证审判质量,法院系统内部每年都会组织形式各样的案件质量评查,按时间有季度和年度评查,方式有案件自查、交换评查等。其实,这些评查都只是结案后对案件的审判质量进行评定,给出相应评定结果,而难以确保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质量。由于年度结案率是考核一个法院或法官工作的重要指标,临近年底时,法院或法官由于没有完成当年结案率指标,不得不搞突击结案、集中结案。不管是突击结案,还是集中结案,案件审理时间十分有限,主办人难以在较短的时间内投入足够的精力认真去研究案情、梳理法律关系、审理每一个案件。一个案件不能保证足够的审理时间,案件质量或许不能保证。所以,促进均衡结案,避免突击结案、集中结案,能有效确保案件审理质量。

  (二)均衡结案可以促进司法公正高效“公正与效率”是法院永恒的主题、是民商事诉讼的价值追求,确保审判公正,提高审判效率,一直是民商事审判管理的重要目标和任务。司法公正与效率是一个世纪性主题,也是一个世界性主题。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社会公众都迫切要求司法公正与高效。如果裁判不公,是非颠倒,审判就会成为违法者获得非法利益的工具,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社会正义就无法得到实现,社会就难以前进和发展。案件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受到公平、平等的对待,其诉讼权益不能因法官突击结案、随意延审、拖延办案等主观因素而受到损害。突击结案可能提高了某个时期的结案率,但也增加了程序和结果不公正的风险。并且随意延审、拖延办案既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降低了审判效率,又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因此,避免突击结案、随意延审、拖延办案等有损程序公正与高效的现象,就成为当前法院审判管理的一个紧迫任务,而均衡结案的提出正好符合这一价值追求。

  (三)均衡结案可以确保法官身心健康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和诉讼成本的降低等诸多因素直接导致大量案件涌入法院。为了确保案件及时审结,法官们经常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持续处于紧张的精神状态中。但是目前我国法院仍将“年终结案率”作为考评法院及法官工作成绩的一个重要指标。为了及时完成年终结案率,法官在年底时不得不加班加点,突击结案,工作强度大,精神高度紧张,身心健康受到极大影响。均衡结案的提出,要求法院及法官合理安排平时的办案时间,防止年底突击结案,避免法官为及时完成年终结案率而疲于应付大量案件的审结,从而保障法官的身体、心理健康。
三、当前影响均衡结案的主要因素

  (一)影响均衡结案的直接原因是不尽合理、科学的结案率考评指标。长期以来,人民法院沿用的审判目标管理办法,是把结案率作为对法院和法官的主要考核标准。在社会矛盾简单、诉讼数量较少、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不高的历史时期,这种直观、简单的结案率考核方式对提高审判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社会转型加速、社会矛盾激烈、诉讼急剧增加的新时期,以结案率进行考核的弊端逐渐显现,有些法院为了减少办理案件的基数,采取年底不收案、变相不收案、要求当事人年底前撤诉等做法来实现高结案率。这种单一的考核指标和片面追求高结案率而造成的年初、年底收结案严重失衡的情况是影响均衡结案的直接原因。

  (二)影响均衡结案的主要原因是某些领导和法官不重视。在当前尚不完善的领导政绩和法官业绩评价机制下,一些法院领导和法官未从思想上解决“为谁司法、靠谁司法”的问题,在对“下”负责还是对“上”负责的问题上,普遍采取对“上”即对本院领导、上级法院负责的态度和做法,对下顾不上负责或不愿负责。为了对“上”负责,想尽一切办法提高结案率。虽明知年底不收案会损害当事人诉权,仍然坚持年底不收案;虽明知年底突击结案会影响案件质量,仍然坚持年底突击结案。因此,某些领导和法官不重视是影响均衡结案的主要原因。

  (三)影响均衡结案的特殊原因是法定节假日我国的全体公民放假节日包括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七个重大节日。这些节假日通常处于每年的1月、2月、4月、5月、7月、9月、10月。每年只有第四季度结案时间是最为充分的,间接引导办案人员在第四季度多结案,突击完成结案任务。法定节假日绝对时间并不太长,但对工作的影响不容忽视。节前几天大部分法官很难集中注意力审理案件,忙于过年准备事宜。节后,由于假期饮食作息不规律,身体疲惫等原因,恢复到正常的工作状态同样需要较长时间,导致第一季度结案率偏低。
四、促进民商事案件均衡结案的建议

  (一)要改变以结案率为主要指标的绩效考评办法

改变以结案率为主要指标的绩效考评办法,就是要以科学的“指挥棒”引导均衡结案。以结案率作为主要指标考评法院和法官工作的方法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曾经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在新形势下,单纯以结案率指标进行考评已成为影响均衡结案的重要原因,必须及时改变。  (二)要强化民商事案件均衡结案意识均衡结案对于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圆满完成全年民事审判任务意义重大。首先,通过对法院全体干警的宣传,通过科学合理地确定全院月度、季度民商事案件办案任务,通过对法官均衡结案的考核奖励等措施切实增强广大法官的均衡结案意识。要让全体干警充分认识民商事案件均衡结案的价值意义,要让广大民事法官从思想上根本摒弃“前松后紧”的办案思维定势,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践行均衡结案。通过法官及其他干警的共同努力,促进法院民商事案件均衡结案。其次,加强立案管理工作,消除“年底不立案”、“阶段性人为控制收案”现象,实现办案工作常态化,及时审理案件,防止出现“案件多时低质量、案件少时低效率”的现象。

  (三)要健立健全民商事审判工作运行态势分析机制缺乏对审判工作运行态势的分析、总结,已严重影响民商事案件的均衡结案。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坚持审判与研究相互促进,做到研究成果服务于司法审判。尽管民事审判工作纷繁复杂,但是它也有其自身发展、运行的规律,审判部门要找准影响均衡结案的有关问题,形成审判工作运行态势分析报告,为领导决策,为法院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影响均衡结案的问题,促进民商事案件均衡结案提供科学依据。

  (四)要简化诉讼程序。美、英等国的经验证明,要提高法官的生产率,非常重要的是需要减少案件在法庭中逗留的时间。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虽然诉讼数量很大,法官年均结案数达到近千件,但接近97%的案件不是通过法院的审判,而是通过简化诉讼程序,通过法院内部所设立的选择性纠纷解决机制和解、简易判决等方式得以解决的。因此,应在保证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对案件进行分类,繁简分流,推行专业化审判模式,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案件审理程序,对部分案件推行普通程序简便审,增强法官对民商事案件的管理权限,适当压缩无关口头辩论的长度和频率,尽量缩短司法周期,提高司法效率。

  (五)完善审判绩效考评制度,发挥奖惩机制杠杆作用

  首先,要科学设定考核指标。科学的审判质量评估是衡量审判执行工作水平的重要依据,是推进审判管理的关键。其次,要坚持加强审判绩效通报。坚持每个月通报一次法官办案情况,每季度召开一次审判运行分析会,每半年对审判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完善绩效考评制度,对法官个人每月结案均衡度情况进行通报。再次,要建立健全奖惩机制,严格落实。积极开展业务竞赛等活动,赛出结案均衡、办案效率高、质量好、效果佳的优秀法官,在晋级晋职考核时列入考核标准。总之,当前民商事案件结案不均衡的原因的多方面的,要解决均衡结案问题,需要从多方面共同努力。以上是为完善机制建设提出的一点尝试意见,可能存在许多不足,相信只要大家为均衡结案,想办法出主意,目标一定能够达到,实现良性循环的月季均衡结案。
【作者介绍】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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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国务院


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1986年3月12日,国务院

为了加强和改进对高等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扩大高等学校的管理权限,进一步调动学校和广大师生员工、办学单位和用人部门等各方面的积极性,使高等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现就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职责及扩大高等学校的管理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教育委员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制订高等教育工作的具体政策和规章。指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对党和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组织进行全国专门人才需求预测,编制全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调整高等教育的结构和布局。审批高等学校(含高等专科学校,下同)、研究生院的设置、撤销和调整。制订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工作的规定,编制国家统一调配的毕业生年度分配方案。
(三)制订高等学校、研究生院的设置标准。制订高等学校的基本专业目录与专业设置标准,组织审批专业设置。
(四)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高等教育的基建投资、事业经费、人员编制、劳动和统配物资设备的管理制度和定额标准的原则;对中央一级高等教育的基建投资、教育和科学研究经费、专项费用、外汇和统配物资设备的分配方案提出指导性建议;掌管用于调节高等教育协调发展和支持重点学科建设的基建投资、事业经费和人员编制。管理国外高等教育援款、贷款工作。
(五)制订高等学校人事管理的规章制度,规划、组织高等学校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对高等学校这方面的工作进行组织和指导。
(六)指导高等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教学工作、体育工作、卫生工作和总务工作。确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的修业年限和培养规格。制订指导性的教学文件,规划、组织教材编审。组织检查、评估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
(七)指导和管理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培养研究生工作。指导学位授予工作。指导和管理高等学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
(八)指导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工作。配合国家科学技术研究的主管部门,组织制订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规划和管理制度。促进学校与科学研究、生产、社会等部门的协作、联合及校际合作。
(九)指导和管理到国外高等学校留学人员、来华留学人员以及对外智力援助的工作,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十)组织为高等学校提供教育情报、人才需求信息和考试等方面的服务工作。
(十一)统一指导各种形式的成人高等教育,编制成人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制订和下达年度招生计划。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继续教育规划。
(十二)直接管理少数高等学校。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指导下,管理其直属高等学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
(二)组织进行本系统、本行业专门人才的需求预测,编制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招生计划和自行分配部分的毕业生分配计划。指导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工作。
(三)对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的设置、撤销和调整及所属专业的设置和重点学科建设进行审查,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请或建议。接受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按照有关规定,审批直接管理的高等专科学校所属专业的增设和撤销。
(四)负责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的基建投资、统配物资设备、事业经费预算的分配和决算的审核。
(五)指导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工作和总务工作。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对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这方面的工作进行组织和指导。
(六)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部署,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等学校对口专业的教育质量组织评估,组织和规划对口专业的教材编审。
(七)指导和协调高等学校学生在本系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鼓励高等学校有关专业、研究机构参加本系统的科学技术开发,促进企业与学校的联系。
(八)鼓励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面向社会办学,实行本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本部门与地方联合办学。
(九)管理本部门成人高等教育、专业培训、继续教育和有关教材编审的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本地区内的高等学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内各高等学校对党和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组织进行本地区专门人才的需求预测,编制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招生计划,组织领导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工作。对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的设置、撤销和调整及专业设置进行审查,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请或建议。接受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直接管理的高等专科学校所属专业的增设和撤销。
(三)负责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的基建投资、统配物资设备、事业经费预算的分配和决算的审核。
(四)指导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工作和总务工作。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对这些高等学校和部分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这方面的工作,进行组织和指导。帮助本地区内各高等学校的总务工作逐步实现社会化。
(五)组织本地区内各高等学校的校际协作和经验交流,进行教育质量的检查与评估。指导和协调高等学校学生在本地区内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
(六)鼓励本地区各高等学校面向社会办学和跨地区、跨部门联合办学。在国家教育委员会指导下,对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在保证投资、经费和人才需求等条件下,统筹组织联合办学的试点。促进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生产等部门的联合与协作。
(七)管理本地区所属成人高等教育。

四、扩大高等学校管理权限,增强高等学校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其主要内容是:
(一)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培养人才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实行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办学,接受委托培养生和自费生。可以提出招生来源计划建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录取学生,处理和淘汰不合格的学生。落实国家下达的毕业生分配计划,制订毕业生分配方案,并向用人单位推荐部分毕业生。
(二)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并在遵守国家财务制度的前提下,按照“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自求平衡”的经费预算管理原则,可以安排使用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事业经费。接受委托培养生、自费生,举办干部专修科、函授、夜大学及社会技术服务和咨询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用于发展事业、集体福利和个人奖励。
(三)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总体设计任务书、总体规划、长远和年度基建计划,在向主管部门实行投资包干的前提下,可以自行择优选择设计施工单位。在保证实现投资效益的前提下,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自行审定设计文件,调整长远和年度基建计划。包干投资,节余留成使用,超支不补。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可以根据规定的干部条件、编制和选拔步骤由校长提名报请任免副校长;任免其他各级行政人员;聘任、辞退教师和辞退职工。
(五)经过批准的高等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副教授的任职资格,其中少数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以评定教授的任职资格;审定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增补博士研究生导师。
(六)根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及修业年限、培养规格,可以按社会需要调整专业服务方向,制订教学计划(培养方案)、教学大纲,选用教材,进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
(七)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科学研究任务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决定参加科学研究项目的投标,承担其他单位委托的科学研究任务,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服务和咨询。在不需要主管部门增加基建投资、事业经费和人员编制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决定单独设立或与其他单位合办科学研究机构或教学、科学研究、生产的联合体。可以接受企业单位的资助并决定其使用重点。
(八)在国家外事政策和有关规定的范围内,积极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凡属学校自筹经费(含留成外汇),经过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认为可以接受的对方资助或在主管部门下达的经费外汇限额内,可以决定出国和来华的学术交流人员。经过批准的学校可以自行负责出国人员的政治审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政办〔2005〕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信阳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南水北调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缓解我国北方地区水资源紧张状况,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是保证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和我省配套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资金来源。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基金(资金)筹集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金(资金)足额征收。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基金(资金)收入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五年八月八日



信阳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足额征收到位,根据《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暂不征收。

第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在全市范围内,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在现行标准上平均每立方米提高0.20元),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增加的收入筹集。新增的水资源费按30%计入南水北调基金(资金),其余70%的资金作为水利建设资金由当地安排使用。

根据上述原则和各县、区2001—2003年水利年报平均用水量,按年均2%递增幅度,确定各县、区应筹集南水北调基金(资金)数额(见附件)。

第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方式:城市公共供水水资源费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售水环节采用价外附加的方式征收;自备用水户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取水环节征收。

各县、区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征收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基金,上缴当地财政主管部门,当地财政主管部门按月将南水北调基金按照征收计划上缴市财政主管部门。

市、县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单位收入的监管,确保水资源费按月征收和及时上缴财政。

第五条 大唐信阳华豫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铁路分局信阳供电段、信阳平桥电厂、河南世纪金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金伦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冠以“华英”名称的集团公司及合资、独资等公司、从浉河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装机容量500千瓦以上的水电站的水资源费由市级直接征收。市级征收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全额纳入市级财政管理。上缴后留成部分作为市水利建设资金,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水利工程建设情况提出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中从南湾水库征收留成部分的30%用于南湾灌区改造和南湾水库除险加固)。其他用水户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的征收由县、区负责。

第六条 为鼓励各县、区征收积极性,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上缴实行计划管理,凡足额完成上缴任务的,水资源费超收部分全额留当地使用。完不成上缴任务的,差额部分由当地财力抵顶。

第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自备取用水户缴款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按取水量足额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不按照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按取水工程或设施最大取水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取水量,水行政主管部门并予以处罚。

各县(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市供水集团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并按月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不得少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坐收坐支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照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5]543号)执行。

第八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手续费按1%执行。

第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机构的力量,确保机构、人员、经费到位,为足额征收提供保障。

第十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按照《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信政[2002]16号)的规定执行。水资源费的使用按照《河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市级征收的水资源费返还县区的比例参照《河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物价办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施行。

附件:各县(区)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数额表。



附件:



各县(区)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数额表

县 区
各地上缴数额
其中中央基金
其中地方配套
备 注

万元
万元
万元

浉河区
462
260
202
 

平桥区
854
480
374
 

息县
266
149
117
 

淮滨县
196
110
86
 

潢川县
702
394
308
 

光山县
578
325
253
 

固始县
908
510
398
 

商城县
361
203
158
 

罗山县
535
300
235
 

新县
380
213
167
 

小计1
5242
2944
2298
 

市水利局
866
487
379
 

市供水集团公司
1192
669
523
 

小计2
2058
1156
902
 

合计
7300
4100
3200
 


注:1、本表所列各地上缴数额,是指新增水资源费30%计入南水北调基金部分。

2、市水利局、市供水集团公司征收的数额,除本表所列上缴部分外,其余征收的基金(水资源费)一并全额上缴市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