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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3:20:39  浏览:84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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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建设部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出租汽车的规划、经营、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
第四条 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租汽车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
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有计划地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出租汽车管理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客运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三)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
(二)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二年以上驾龄;
(三)经客运服务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遵纪守法。被取消营运资格的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的一定年限内不得从事客运服务。不得从事客运服务的具体年限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向客运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申请;
(二)经营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三)资信证明;
(四)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关经营场地、场所的文件和资料;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根据出租汽车的发展计划及申请者的条件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发给许可凭证;不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经核准允许的经营者,应当持客运管理机构核发的许可凭证,向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车辆牌照等手续。
已按前款规定办妥手续的,由客运管理机构发给经营资格证书,并发给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后方可营业。
第十三条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的,可继续经营。
资格复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注销其经营资格证书,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出租汽车和驾驶员的客运资格进行审验。经审验合格的,准予继续从事营运;审验不合格或者逾期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审验的,注销其车辆营运证和客运资格证件。
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的资格审验周期,由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经营者变更工商登记项目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凭有关部门的证明,自变更或者停业、歇业之日起十日内向客运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停业、歇业的,应当缴回有关证照。
第十六条 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办法。

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由城市的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并且使用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会同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
(二)按时如实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填报出租汽车统计报表;
(三)按照规定缴纳税费和客运管理费;
(四)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
(五)未经客运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将出租汽车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设施完好,车容整洁;
(二)出租汽车应当装置由客运管理机构批准的,并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
(三)小客车应当装置经公安机关鉴定合格的防劫安全设施;
(四)出租汽车应当固定装置统一的顶灯和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五)在车身明显部位标设经营者全称及投诉电话,张贴标价牌;
(六)携带建设部统一样式的营运证正本。在车前挡风玻璃处张贴建设部统一样式的营运证副本;
(七)符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预约订车和站点租乘等客运服务方式。
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安全、文明的规范化服务,对病人、产妇、残疾人以及急需抢救的人员优先供车。
遇有抢险救灾、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严重不足、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时,经营者应当服从客运管理机构调集车辆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条 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和其他客流集散地等大型公共场所可以设置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
出租汽车营业站可以由客运管理机构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并向全行业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独揽客运业务。进站营业的车辆,必须服从统一调度,接受管理。
出租汽车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改变用途。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营业站的调度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服务标志,执行服务规范;
(二)积极调度,有车必供,及时疏散乘客;
(三)制止驾驶员拒绝运送乘客和不服从调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客运资格证件;
(二)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绕道和拒载;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服务。对不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乘客,可以拒绝提供客运服务;
(三)执行收费标准并且出具车费发票;按照规定使用顶灯、计价器等客运服务设施;
(四)不得将车辆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使用;
(五)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六)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知情不报;
(七)遵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乘客需要出市境或者夜间去郊县、偏僻地区时,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机关或者出租汽车营业站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并报告驾驶员所属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乘客应当遵守本办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乘客不得拦车:
(一)车辆在载客运营中;
(二)车辆在遇红灯停驶时;
(三)所在地点或者路段禁止停车时;
(四)所经道路无法行驶时。
第二十五条 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和应乘客和线路需要而发生的过桥、过路、过渡等费用。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租乘的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的;
(二)驾驶员不出具车费发票的。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原则上应当在本地区经营。但根据乘客的需要,也可以往返于本地区与外地区之间。其间,收费标准、车费发票等仍应当按照本地区的规定执行。
出租汽车在外地从事起、讫点均在该地区内的经营活动,必须经过该地区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章 检查和投诉
第二十七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出租汽车的监督和检查。城市客运管理人员在客流集散点和道路上对出租汽车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穿着统一的识别服装,佩带值勤标志。
第二十八条 客运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投诉者应当提供车费发票、车辆牌照号码等有关证据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投诉者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再向客运管理机构投诉。
客运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第三十条 乘客与驾驶员对客运服务有争议时,可以到客运管理机构处理。
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的,客运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封存该计价器及其附设装置,并送技术监督部门校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第(四)、第(五)、第(六)项、第二十条第二、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项的经营者、从业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者标识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妨碍客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利用承租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客运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当事人造成经营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客运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和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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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明确一九九四年对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商品范围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一九九四年对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商品范围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务院税则委员会〔1993〕3号文件中实施暂定税率商品的税则号列、货品名称和税率予以明确(见附表),并说明如下:
1、附表中暂定税率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到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截止,文到之前,凡未按附表规定税率及商品范围征税的货物,其所征税款应予调整。
2、各关收到本通知后,应按附表内容及时修改H883暂定税率商品数据库。
3、总署各部门原有文件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税号不一致的,均以本文为准。特此通知。

附表 一九九四年进口商品暂定税率税号清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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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现行税率│暂定税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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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1021000│尿素 │5.0 │4.0
───┼────────┼──────────────────────────┼────┼────
2 │31022100│硫酸铵 │6.0 │4.0
───┼────────┼──────────────────────────┼────┼────
3 │31025000│硝酸钠 │6.0 │4.0
───┼────────┼──────────────────────────┼────┼────
4 │31031000│过磷酸钙 │5.0 │4.0
───┼────────┼──────────────────────────┼────┼────
5 │31042000│氯化钾 │5.0 │4.0
───┼────────┼──────────────────────────┼────┼────
6 │31043000│硫酸钾 │5.0 │4.0
───┼────────┼──────────────────────────┼────┼────
7 │31052000│复合肥 │5.0 │4.0
───┼────────┼──────────────────────────┼────┼────
8 │31053000│磷酸二铵 │5.0 │4.0
───┼────────┼──────────────────────────┼────┼────
9 │31054000│磷酸一铵 │5.0 │4.0
───┼────────┼──────────────────────────┼────┼────
10 │39081090│非零售包装杀虫剂 │6.0 │4.0
───┼────────┼──────────────────────────┼────┼────
11 │38082090│非零售包装杀菌剂 │6.0 │4.0
───┼────────┼──────────────────────────┼────┼────
12 │38083019│非零售包装除草剂 │5.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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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现行税率│暂定税率
│ │ │% │%
───┼────────┼──────────────────────────┼────┼────
13 │38083099│抗萌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 │9.0 │4.0
───┼────────┼──────────────────────────┼────┼────
14 │38089090│非零售包装其他农药 │9.0 │4.0
───┼────────┼──────────────────────────┼────┼────
15 │29162090│“功夫”原药(cyhalothrin) │20.0│4.0
───┼────────┼──────────────────────────┼────┼────
16 │29214200│"氟乐灵”原药(trifluralin) │20.0│4.0
───┼────────┼──────────────────────────┼────┼────
17 │29241000│“叶蝉散”原药(isopracarb mipc) │20.0│4.0
───┼────────┼──────────────────────────┼────┼────
18 │29269090│“灭扫利”原药(Fenpropathrin) │20.0│4.0
───┼────────┼──────────────────────────┼────┼────
19 │29269090│“来福灵”原药(Esfenvalerate) │20.4│4.0
───┼────────┼──────────────────────────┼────┼────
20 │29269090│“氯氰菊脂”原药(cypermethrin) │20.4│4.0
───┼────────┼──────────────────────────┼────┼────
21 │29269090│“百树菊脂”原药(cyfluthrin) │20.4│4.0
───┼────────┼──────────────────────────┼────┼────
22 │29269090│“溴氰菊酯”原药(Deltamethrin) │20.4│4.0
───┼────────┼──────────────────────────┼────┼────
23 │29309090│“巴丹”原药(cartap) │20.4│4.0
───┼────────┼──────────────────────────┼────┼────
24 │29309090│“万灵”原药(Methomyl) │20.4│4.0
───┼────────┼──────────────────────────┼────┼────
25 │29309090│“杀草丹”原药(Thiobencarb) │2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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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现行税率│暂定税率
│ │ │% │%
───┼────────┼──────────────────────────┼────┼────
26 │29329090│"呋喃丹”原药(carbofuran) │15.0│4.0
───┼────────┼──────────────────────────┼────┼────
27 │29333990│“稳杀得”原药(Fluazitop-butyl) │15.0│4.0
───┼────────┼──────────────────────────┼────┼────
28 │29339000│“喹硫磷”原药(Quinalphos) │15.0│4.0
───┼────────┼──────────────────────────┼────┼────
29 │29349090│“农恩它”原药( Oxadiazon) │15.0│4.0
───┼────────┼──────────────────────────┼────┼────
30 │29349090│“硫丹”原药(Endosulfan) │15.0│4.0
───┼────────┼──────────────────────────┼────┼────
31 │04041000│乳清粉 │7.0 │4.0
───┼────────┼──────────────────────────┼────┼────
32 │07141020│木薯干 │20.4│10.0
───┼────────┼──────────────────────────┼────┼────
33 │15020010│牛羊油 │10.0│7.0
───┼────────┼──────────────────────────┼────┼────
34 │15020090│牛羊油 │10.0│7.0
───┼────────┼──────────────────────────┼────┼────
35 │15131900│椰子油 │28.0│14.0
───┼────────┼──────────────────────────┼────┼────
36 │18010000│可可豆 │20.0│10.0
───┼────────┼──────────────────────────┼────┼────
37 │18040000│可可脂 │45.0│15.0
───┼────────┼──────────────────────────┼────┼────
38 │23011010│肉骨粉 │5.0 │3.0
───┼────────┼──────────────────────────┼────┼────
39 │23012019│饲料用鱼粉 │5.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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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现行税率│暂定税率
│ │ │% │%
───┼────────┼──────────────────────────┼────┼────
40 │23040000│豆饼及类似油渣 │20.0│10.0
───┼────────┼──────────────────────────┼────┼────
41 │23099010│制成的饲料添加剂 │9.0 │5.0
───┼────────┼──────────────────────────┼────┼────
42 │23099090│已配制的饲料 │9.0 │5.0
───┼────────┼──────────────────────────┼────┼────
43 │27100022│正构烷烃 │9.0 │5.0
───┼────────┼──────────────────────────┼────┼────
44 │28013020│溴 │17.0│10.0
───┼────────┼──────────────────────────┼────┼────
45 │28182000│氧化铝 │20.0│7.0
───┼────────┼──────────────────────────┼────┼────
46 │29023000│甲苯 │12.0│3.0
───┼────────┼──────────────────────────┼────┼────
47 │29024100│邻二甲苯 │12.0│3.0
───┼────────┼──────────────────────────┼────┼────
48 │29024200│间二甲苯 │12.0│3.0
───┼────────┼──────────────────────────┼────┼────
49 │29024300│对二甲苯 │12.0│3.0
───┼────────┼──────────────────────────┼────┼────
50 │29024400│混合二甲苯异构体 │1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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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现行税率│暂定税率
│ │ │% │%
───┼────────┼──────────────────────────┼────┼────
51 │29029030│十二烷基苯 │20.0│7.0
───┼────────┼──────────────────────────┼────┼────
52 │29029090│对叔丁基甲苯 │20.0│3.0
───┼────────┼──────────────────────────┼────┼────
53 │29036110│邻二氯苯 │17.0│3.0
───┼────────┼──────────────────────────┼────┼────
54 │29035920│3,4一二氯三氟甲苯 │20.0│3.0
───┼────────┼──────────────────────────┼────┼────
55 │29041000│苯乙烯磺酸钠 │15.0│10.0
───┼────────┼──────────────────────────┼────┼────
56 │29042020│(邻,对)硝基甲苯 │17.0│3.0
───┼────────┼──────────────────────────┼────┼────
57 │29051200│异丙醇 │17.0│3.0
───┼────────┼──────────────────────────┼────┼────
58 │29051200│正丙醇 │17.0│10.0
───┼────────┼──────────────────────────┼────┼────
59 │29051300│正丁醇 │17.0│10.0
───┼────────┼──────────────────────────┼────┼────
60 │29051400│叔丁醇 │17.0│3.0
───┼────────┼──────────────────────────┼────┼────
61 │29051600│辛醇 │17.0│10.0
───┼────────┼──────────────────────────┼────┼────
62 │29051700│十二醇,十六醇,十八醇 │2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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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现行税率│暂定税率
│ │ │% │%
───┼────────┼──────────────────────────┼────┼────
63 │29052900│异植物醇 │20.0│10.0
───┼────────┼──────────────────────────┼────┼────
64 │29053200│丙二醇 │17.0│3.0
───┼────────┼──────────────────────────┼────┼────
65 │29071110│苯酚 │20.0│10.0
───┼────────┼──────────────────────────┼────┼────
66 │29071190│2,4一二特戊基苯酚 │20.0│3.0
───┼────────┼──────────────────────────┼────┼────
67 │29071210│甲酚 │12.0│3.0
───┼────────┼──────────────────────────┼────┼────
68 │29071310│壬基粉 │17.0│3.0
───┼────────┼──────────────────────────┼────┼────
69 │29072910│邻苯二酚 │6.0 │3.0
───┼────────┼──────────────────────────┼────┼────
70 │29089010│对硝基酚钠 │17.0│3.0
───┼────────┼──────────────────────────┼────┼────
71 │29089010│对硝基酚 │17.0│3.0
───┼────────┼──────────────────────────┼────┼────
72 │29130000│2,4一二氯苯甲醛 │20.0│3.0
───┼────────┼──────────────────────────┼────┼────
73 │29141100│丙酮 │15.0│7.0
───┼────────┼──────────────────────────┼────┼────
74 │29141200│甲基乙基酮 │17.0│3.0
───┼────────┼──────────────────────────┼────┼────
75 │29146900│三甲基氢醌 │20.0│6.0
───┼────────┼──────────────────────────┼────┼────
76 │29152110│冰醋酸 │2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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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现行税率│暂定税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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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29155010│丙酸 │17.0│3.0
───┼────────┼──────────────────────────┼────┼────
78 │29162010│DV菊酸甲酯 │6.0 │3.0
───┼────────┼──────────────────────────┼────┼────
79 │29163910│邻甲基苯甲酸 │17.0│3.0
───┼────────┼──────────────────────────┼────┼────
80 │29173500│苯酐 │20.0│10.0
───┼────────┼──────────────────────────┼────┼────
81 │29173700│对苯二甲酸二甲酯 │18.0│7.0
───┼────────┼──────────────────────────┼────┼────
82 │29182900│间羟基苯甲酸 │20.0│3.0
───┼────────┼──────────────────────────┼────┼────
83 │29211910│二正丙胺 │6.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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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现行税率│暂定税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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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29211920│异丙胺 │20.0│3.0
───┼────────┼──────────────────────────┼────┼────
85 │29211990│2,4一二特戊基苯氧丁胺 │20.0│3.0
───┼────────┼──────────────────────────┼────┼────
86 │29212110│乙二胺 │17.0│3.0
───┼────────┼──────────────────────────┼────┼────
87 │29212210│尼龙-66盐 │15.0│10.0
───┼────────┼──────────────────────────┼────┼────
88 │29214110│苯胺 │15.0│7.0
───┼────────┼──────────────────────────┼────┼────
89 │29214300│3-氯-2-甲基苯胺 │20.0│3.0
───┼────────┼──────────────────────────┼────┼────
90 │29214920│2,4一二甲基苯胺 │12.0│3.0
───┼────────┼──────────────────────────┼────┼────
91 │29214940│2,6一二乙基苯胺 │12.0│3.0
───┼────────┼──────────────────────────┼────┼────
92 │29224910│丙氨酸 │15.0│10.0
───┼────────┼──────────────────────────┼────┼────
93 │29224910│精氨酸 │15.0│10.0
───┼────────┼──────────────────────────┼────┼────
94 │29224910│组氨酸 │1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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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现行税率│暂定税率
│ │ │% │%
───┼────────┼──────────────────────────┼────┼────
95 │29224910│异亮氨酸 │15.0│10.0
───┼────────┼──────────────────────────┼────┼────
96 │29224910│苯丙氨酸 │15.0│10.0
───┼────────┼──────────────────────────┼────┼────
97 │29224910│丝氨酸 │15.0│10.0
───┼────────┼──────────────────────────┼────┼────
98 │29224910│色氨酸 │15.0│10.0
───┼────────┼──────────────────────────┼────┼────
99 │29224910│缬氨酸 │15.0│10.0
───┼────────┼──────────────────────────┼────┼────
100│29224910│酪氨酸 │15.0│10.0
───┼────────┼──────────────────────────┼────┼────
101│29241000│二甲基甲酰胺 │20.0│10.0
───┼────────┼──────────────────────────┼────┼────
102│29261000│丙烯腈 │18.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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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现行税率│暂定税率
│ │ │% │%
───┼────────┼──────────────────────────┼────┼────
103│29269020│间苯二甲腈 │20.0│3.0
───┼────────┼──────────────────────────┼────┼────
104│29304000│蛋氨酸 │20.0│8.0
───┼────────┼──────────────────────────┼────┼────
105│29309010│胱氨酸 │20.0│10.0
───┼────────┼──────────────────────────┼────┼────
106│29309020│氯化亚砜 │20.0│3.0
───┼────────┼──────────────────────────┼────┼────
107│29329010│味喃粉 │5.0 │3.0
───┼────────┼──────────────────────────┼────┼────
108│29096000│过氧化二丙苯 │20.0│6.0
───┼────────┼──────────────────────────┼────┼────
109│29333100│吡啶 │15.0│6.0
───┼────────┼──────────────────────────┼────┼────
110│29333990│2-甲基吡啶 │15.0│6.0
───┼────────┼──────────────────────────┼────┼────
111│29335990│N-甲基哌嗪 │15.0│6.0
───┼────────┼──────────────────────────┼────┼────
112│29335990│哌嗪 │15.0│6.0
───┼────────┼──────────────────────────┼────┼────
113│29336910│三聚氰氯 │12.0│3.0
───┼────────┼──────────────────────────┼────┼────
114│29337100│已内酰胺 │20.0│10.0
───┼────────┼──────────────────────────┼────┼────
115│39119000│芳基酸与芳胺预缩聚物 │25.0│6.0
───┼────────┼──────────────────────────┼────┼────
116│39119000│偏苯三酸酐和异氰酸酯预缩聚物 │25.0│6.0
───┼────────┼──────────────────────────┼────┼────
117│39119000│改性三羟乙基尿酸酯类预缩聚物 │25.0│6.0
───┼────────┼──────────────────────────┼────┼────
118│29349090│六氨基青霉烷酸 │15.0│6.0
───┼────────┼──────────────────────────┼────┼────
119│32091000│丙烯酸环氧树酯制漆 │35.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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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现行税率│暂定税率
│ │ │% │%
───┼────────┼──────────────────────────┼────┼────
120│34021100│十二烷基苯磺酸钙 │15.0│3.0
───┼────────┼──────────────────────────┼────┼────
121│34021300│非离子表面活性剂 │15.0│7.0
───┼────────┼──────────────────────────┼────┼────
122│35030010│明胶 │25.0│8.0
───┼────────┼──────────────────────────┼────┼────
123│37019920│超微粒干版 │30.0│10.0
───┼────────┼──────────────────────────┼────┼────
124│38171000│混合烷基苯 │20.0│7.0
───┼────────┼──────────────────────────┼────┼────
125│15192000│工业用脂肪醇(十二碳以上混合醇) │35.0│7.0
───┼────────┼──────────────────────────┼────┼────
126│39013000│乙烯醋酸乙烯脂共聚物 │25.0│12.0
───┼────────┼──────────────────────────┼────┼────
127│39021000│聚丙烯 │25.0│15.0
───┼────────┼──────────────────────────┼────┼────
128│39031100│聚苯乙烯 │25.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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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现行税率│暂定税率
│ │ │% │%
───┼────────┼──────────────────────────┼────┼────
129│39033000│ABS树酯 │25.0│15.0
───┼────────┼──────────────────────────┼────┼────
130│39071010│聚甲醛(POM) │25.0│15.0
───┼────────┼──────────────────────────┼────┼────
131│39072000│多羟基基聚醚 │25.0│15.0
───┼────────┼──────────────────────────┼────┼────
132│39119000│聚苯硫醚(PPS) │25.0│15.0
───┼────────┼──────────────────────────┼────┼────
133│39119000│聚苯并噻唑 │25.0│12.0
───┼────────┼──────────────────────────┼────┼────
134│39079100│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酯 │25.0│12.0
───┼────────┼──────────────────────────┼────┼────
135│39081010│尼龙切片 │28.0│15.0
───┼────────┼──────────────────────────┼────┼────
136│39081090│尼龙12 │28.0│15.0
───┼────────┼──────────────────────────┼────┼────
137│39119000│AP树酯 │25.0│15.0
───┼────────┼──────────────────────────┼────┼────
138│39121100│未塑化三醋酸纤维素 │25.0│3.0
───┼────────┼──────────────────────────┼────┼────
139│39121100│未塑化二醋酸纤维素 │25.0│15.0
───┼────────┼──────────────────────────┼────┼────
140│39121200│已塑化二醋酸纤维素 │25.0│15.0
───┼────────┼──────────────────────────┼────┼────
141│39121200│已塑化三醋酸纤维素 │25.0│3.0
───┼────────┼──────────────────────────┼────┼────
142│39206200│涤沦片基 │30.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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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现行税率│暂定税率
│ │ │% │%
───┼────────┼──────────────────────────┼────┼────
143│39206200│聚醋薄膜 │30.0│15.0
───┼────────┼──────────────────────────┼────┼────
144│39207300│三醋酸纤维片基 │30.0│12.0
───┼────────┼──────────────────────────┼────┼────
145│40012100│天然橡胶 │30.0│20.0
───┼────────┼──────────────────────────┼────┼────
146│40024910│初级形状氯化丁基酸橡胶 │7.5 │ 4.0
───┼────────┼──────────────────────────┼────┼────
147│40025910│初级形状丁腈橡胶 │7.5 │4.0
───┼────────┼──────────────────────────┼────┼────
148│40027010│初级形状三元乙丙橡胶 │ 7.5 │4.0
───┼────────┼──────────────────────────┼────┼────
149│40119100│断面宽度24英寸及以上的巨型轮胎 │35.0│ 6.0
───┼────────┼──────────────────────────┼────┼────
150│44031000│用油漆等处理的原木 │2.0 │1.0
───┼────────┼──────────────────────────┼────┼────
151│44032000│用其他方法处理的原木 │2.0 │1.0
───┼────────┼──────────────────────────┼────┼────
152│44033100│红柳按原木 │2.0 │1.0
───┼────────┼──────────────────────────┼────┼────
153│44033200│白柳按及其他柳按原木 │2.0 │1.0
───┼────────┼──────────────────────────┼────┼────
154│44033310│柚木原木 │15.0│10.0
━━━┷━━━━━━━━┷━━━━━━━━━━━━━━━━━━━━━━━━━━┷━━━━┷━━━━

━━━┯━━━━━━━━┯━━━━━━━━━━━━━━━━━━━━━━━━━━┯━━━━┯━━━━
序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现行税率│暂定税率
│ │ │% │%
───┼────────┼──────────────────────────┼────┼────
155│44033390│羯布罗香木等原木 │2.0 │1.0
───┼────────┼──────────────────────────┼────┼────
156│44033400│加蓬榄木等原木 │2.0 │1.0
───┼────────┼──────────────────────────┼────┼────
157│44033500│安哥拉桃花心木等原木 │2.0 │1.0
───┼────────┼──────────────────────────┼────┼────
158│44039100│栎木原木 │2.0 │1.0
───┼────────┼──────────────────────────┼────┼────
159│40039200│山毛榉木原木 │2.0 │1.0
───┼────────┼──────────────────────────┼────┼────
160│44039910│楠木原木 │15.0│10.0
───┼────────┼──────────────────────────┼────┼────
161│44039920│樟木原木 │15.0│10.0
───┼────────┼──────────────────────────┼────┼────
162│44039930│红木原木 │15.0│10.0
───┼────────┼──────────────────────────┼────┼────
163│44039940│泡桐木原木 │2.0 │1.0
───┼────────┼──────────────────────────┼────┼────
164│44039990│其他未列名原木 │2.0 │1.0
───┼────────┼──────────────────────────┼────┼────
165│44071000│针叶木板材 │6.0 │3.0
───┼────────┼──────────────────────────┼────┼────
166│44072110│柚木板材 │20.0│10.0
───┼────────┼──────────────────────────┼────┼────
167│44072190│其他热带木板材 │6.0 │3.0
───┼────────┼──────────────────────────┼────┼────
168│44072200│加蓬榄木等板材 │6.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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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现行税率│暂定税率
│ │ │% │%
───┼────────┼──────────────────────────┼────┼────
181│48113910│电解电容器纸 │20.0│10.0
───┼────────┼──────────────────────────┼────┼────
182│51011100│含脂的剪羊毛 │15.0│10.0
───┼────────┼──────────────────────────┼────┼────
183│54023110│锦纶弹力丝 │40.0│15.0
───┼────────┼──────────────────────────┼────┼────
184│54023210│锦纶单力丝 │40.0│15.0
───┼────────┼──────────────────────────┼────┼────
185│54024100│锦纶长丝 │40.0│15.0
───┼────────┼──────────────────────────┼────┼────
186│54024200│绦纶预取向丝 │40.0│15.0
───┼────────┼──────────────────────────┼────┼────
187│54025100│锦纶长丝 │40.0│15.0
───┼────────┼──────────────────────────┼────┼────
188│55041000│人造棉(粘胶) │15.0│7.0
───┼────────┼──────────────────────────┼────┼────
189│55070000│人造棉(粘胶) │15.0│7.0
───┼────────┼──────────────────────────┼────┼────
190│70023110│波导级石英玻璃管 │9.0 │5.0
───┼────────┼──────────────────────────┼────┼────
191│70112000│25寸及以上彩管玻壳 │25.0│20.0
━━━┷━━━━━━━━┷━━━━━━━━━━━━━━━━━━━━━━━━━━┷━━━━┷━━━━

━━━┯━━━━━━━━┯━━━━━━━━━━━━━━━━━━━━━━━━━━┯━━━━┯━━━━
序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现行税率│暂定税率
│ │ │% │%
───┼────────┼──────────────────────────┼────┼────
192│72040000│钢铁废碎料 │3.0 │2.0
───┼────────┼──────────────────────────┼────┼────
193│72083100│厚度16mm及以上锅炉板 │12.0│5.0
───┼────────┼──────────────────────────┼────┼────
194│72083200│厚度16mm及以上锅炉板 │12.0│5.0
───┼────────┼──────────────────────────┼────┼────
195│72084100│厚度16mm及以上锅炉板 │12.0│5.0
───┼────────┼──────────────────────────┼────┼────
196│72084200│厚度16mm及以上锅炉板 │12.0│5.0
───┼────────┼──────────────────────────┼────┼────
197│72083100│厚度80mm及以上厚板 │12.0│5.0
───┼────────┼──────────────────────────┼────┼────
198│72083200│厚度80mm及以上厚板 │12.0│5.0
───┼────────┼──────────────────────────┼────┼────
199│72084100│厚度80mm及以上厚板 │12.0│5.0
───┼────────┼──────────────────────────┼────┼────
200│72084200│厚度80mm及以上厚板 │12.0│5.0
───┼────────┼──────────────────────────┼────┼────
201│7209 │钢铁薄板,0.5mm及以下 │12.0│9.0
───┼────────┼──────────────────────────┼────┼────
202│72101100│马口铁 │15.0│9.0
───┼────────┼──────────────────────────┼────┼────
203│72101200│马口铁,0.5mm以下 │15.0│7.0
───┼────────┼──────────────────────────┼────┼────
204│72103100│镀锌钢板 │15.0│9.0
───┼────────┼──────────────────────────┼────┼────
205│72103900│镀锌钢板 │15.0│9.0
───┼────────┼──────────────────────────┼────┼────
206│72121000│马口铁 │15.0│9.0
━━━┷━━━━━━━━┷━━━━━━━━━━━━━━━━━━━━━━━━━━┷━━━━┷━━━━

━━━┯━━━━━━━━┯━━━━━━━━━━━━━━━━━━━━━━━━━━┯━━━━┯━━━━
序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现行税率│暂定税率
│ │ │% │%
───┼────────┼──────────────────────────┼────┼────
207│72122100│镀锌钢板 │15.0│9.0
───┼────────┼──────────────────────────┼────┼────
208│72122900│镀锌钢板 │15.0│9.0
───┼────────┼──────────────────────────┼────┼────
209│72163100│槽钢 │9.0 │5.0
───┼────────┼──────────────────────────┼────┼────
210│72163200│工字钢 │9.0 │5.0
───┼────────┼──────────────────────────┼────┼────
211│72166000│履带板型钢 │12.0│6.0
───┼────────┼──────────────────────────┼────┼────
212│72163300│H型钢 │12.0│6.0
───┼────────┼──────────────────────────┼────┼────
213│72251000│0.5mm及以下矽钢片 │12.0│6.0
───┼────────┼──────────────────────────┼────┼────
214│73043110│无疑锅炉管(包括内螺纹) │12.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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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无绳电话机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关于修改无绳电话机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4年9月9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委会,全军无委会:
随着我国通信事业的迅速发展,无绳电话机用户日益增多,为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加强通信保密,适应无绳电话机技术和应用的发展,现决定调整和修改我国无绳电话机的工作频率及相关技术参数,并简化使用审批手续,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国无绳电话机的工作频段调整为45/48MHz,10对工作频率见《附表一》。
二、无绳电话机的相关技术参数为:
1、座机和手机的发射功率不大于20mW;
2、最大频偏为5KHz;
3、发射的必要带宽为16KHz;
4、杂散发射功率不大于25μW;
5、频率容限不大于1.8KHz;
6、通带衰耗在离中心频率±12.5KHz处,应大于40dB。
三、使用国家无委(1985)无管字第51号和(1986)无管字第006号文分配的原22对工作频率(见《附表二》)的无绳电话机,从1996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和进口。在上述期限之前生产和进口的使用该频率的无绳电话机,在不干扰其它业务的条件下,可继续销售和使用,但其座机和手机的发射功率均须按本文规定改为不大于20mW。在上述期限之后,为在我国使用而研制、生产、进口、销售的无绳电话机均须符合上述工作频率和技术参数。
四、研制、生产、进口无绳电话机单位必须按照我国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办理研制、生产、进口的相关手续。
五、用户购置、使用持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证》的无绳电话机,不需再办理无线电管理的其它设置手续。
六、设置使用无绳电话机,必须注意通信保密。各使用部门可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制定具体的使用管理要求,切实加强对使用人员的保密教育。
七、国家无委以往有关无绳电话机管理的文件与本文不符的,均以本文为准。

表一:无绳电话机工作频率
----------------------------------------------
| 序 | 座机发射频率 | 手机发射频率 |
| 号 | (MHz) | (MHz) |
|------|----------------|----------------|
| 1 | 45.250 | 48.250 |
| 2 | 45.275 | 48.275 |
| 3 | 45.300 | 48.300 |
| 4 | 45.325 | 48.325 |
| 5 | 45.350 | 48.350 |
| 6 | 45.375 | 48.375 |
| 7 | 45.400 | 48.400 |
| 8 | 45.425 | 48.425 |
| 9 | 45.450 | 48.450 |
|10 | 45.475 | 48.475 |
----------------------------------------------

表二:原无绳电话机工作频率
----------------------------------------------
| 序 | 座机发射频率 | 手机发射频率 |
| 号 | (MHz) | (MHz) |
|------|----------------|----------------|
| 1 | 48.000 | 74.000 |
| 2 | 48.025 | 74.025 |
| 3 | 48.050 | 74.050 |
| 4 | 48.075 | 74.075 |
| 5 | 48.100 | 74.100 |
| 6 | 48.125 | 74.125 |
| 7 | 48.150 | 74.150 |
| 8 | 48.175 | 74.175 |
| 9 | 48.200 | 74.200 |
|10 | 48.225 | 74.225 |
|11 | 48.250 | 74.250 |
|12 | 48.275 | 74.275 |
|13 | 48.300 | 74.300 |
|14 | 48.325 | 74.325 |
|15 | 48.350 | 74.350 |
|16 | 1.665 | 48.375 |
|17 | 1.690 | 48.400 |
|18 | 1.715 | 48.425 |
|19 | 1.690 | 48.450 |
|20 | 1.740 | 48.475 |
|21 | 1.700 | 40.000 |
|22 | 46.000 | 74.37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