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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资金筹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3:24:55  浏览:91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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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资金筹集暂行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资金筹集暂行办法


(1996年3月13日铜川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了加快热电厂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发[1986]22号、建设部[1992]4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市区热电厂规划供热范围内用热的单位和住户,均须缴纳集中供热建设费。
二、热电厂规划供热范围近期为,川口区、红旗街地区、五一路、七一路、青年路、三里洞区及赵家塬工业规划区。
三、各用热单位和住户按以下标准缴纳集中供热建设费:
1、居民住宅房屋及普通中小学校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30元;
2、机关部队、学校(除普通中小学)的公用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45元;
3、企事业单位的公用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55元;
4、商业、服务业的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80元;
5、生产用热按最大用热量每吉焦收取10万元。
四、从供热主干管到用户的支管、换热站、计量表、阀门、检查并建设及安装费用,由用热单位或个人负担。
五、在集中供热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或扩建需用热的建设项目,应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前按上述标准交清集中供热建设费,建设单位持交款凭证方可到规划部门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
六、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后,对未缴纳集中供热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申请用热时按上述标准加倍收取集中供热建设费。
七、市建委负责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收取,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所集资金存入“热电工程建设专用帐户”并只能用于集中供热工程建设,不得拆借或挪作它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八、为保护大气环境质量和保证供热安全,在建成集中供热工程的区域内,不准再建供热锅炉或临时供热锅炉,原有供热锅炉一律由环保和劳动部门监督停止使用。
九、凡用热户集资缴纳的城市集中供热资金一律不还本付息。
十、凡缴纳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热电厂应在投产后保证正常供热。
十一、本办法由市计委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从1995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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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加强特种车辆归类审批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特种车辆归类审批的通知
 
(1996年5月7日 署税[1996]37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自国务院取消对汽车的优惠政策后,一些单位将特种运输车甚至普通运输车按特种用途车辆申报,以享受免税或低税率。为加强对特种车辆的税收征管,严格执法、统一归类,现将海关税则中有关特种车的归类问题明确如下:


  一、特种车辆的定义:
  对特种车辆,“协调制度税则”及其“注释”已有明确定义。税号8705特种车系指特制或经改装、固定配有用于特定用途的各种装置,不是以载人或运货为主要目的的特种用途机动车辆。
  指挥车、囚车、保温车、冷藏车或液罐车等虽属特种运输车,但主要以载人运货为主要目的,不符合税号8705项下特种用途车的定义,应分别归入税号8703和8704。


  二、对特种车辆的具体解释
  (一)现行税则已列名或“注释”中有明确规定的特种车辆有:道路清扫车、洒水车、起重车、移动式钻机、混凝土搅拌车、发电车、雷达车、探照灯车等。
  (二)税号8705.9010所称无线电通信车是指在车内固定安装有无线电收信、发信系统、天线或固定安装有车载电话交换机、天线、必要的测试仪表设备、蓄电池或其他供电装置的车辆。上述车辆实际上是一种车载式通信站,它可用于抢险救灾、野外流动施工作业或战备等群体作业用。
  仅装有无线电话、对讲机等通讯设备的车辆不符合上述条件不能按无线电通信车归类。
  (三)税号8705医疗车系指设有手术室、并配有麻醉设备及其他外科器具的流动诊疗车。[1986]署税字第429号文关于救护车可比照医疗车归类征税的规定仍可执行。各关应严格按文件规定予以查验,并一律报总署关税司审批后执行。


  三、为加强税收征管,对在税则中以及“协调制度注释”中有明确规定的特种车进口时监管部门应认真检验,并由各直属海关征税职能处统一归类审批。 
  对由轿车、越野车、客车(含面包车)、货车等车辆改装的特种车,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免税进口的特种车辆,一律由各直属海关上报总署统一审定归类。直接军事装备进口的车辆仍按署监-[1993]1536号通知规定报总署审批。
  所有上述由总署审定的特种车辆各关应一律随附车辆样本、说明书和有关照(图)片资料。
  特此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爱心基金管理规定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爱心基金管理规定
建设银行



一、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弘扬中华民族尊师重教、扶贫帮困、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资助家庭困难的高校学生,奖励见义勇为者,支持“希望工程”建设,树立中国建设银行良好的企业形象,在建设银行系统内建立“中国建设银行爱心基金”(简称爱心基金)。为管
好爱心基金,保证爱心基金的合理、有序和规范运作,特制定本规定。
二、爱心基金来源为建设银行系统职工个人自愿捐款和基金增值。不接受建设银行系统外个人捐款和公款捐赠。
三、爱心基金全部款项由总行集中管理,并在银行开立专户存储,本金保持不变,每年的存款利息等收入(基金增值部分)用于专项资助支出,当年支出节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四、爱心基金专项支出主要用于资助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高等院校中的贫困学生,奖励社会上见义勇为者,每年为全国贫困或受灾地区建立两所建设银行希望小学。
五、爱心基金资金专项支出由总行掌握与管理。
六、总行设立“中国建设银行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总行行长、副行长、纪检组长、总行有关部门主任和各一级分行行长组成。日常工作由管理委员会秘书长会议负责,具体工作委托总行扶贫办公室办理。
各一级分行应明确相应处室,负责管理、监督和落实总行爱心基金管委会下拨的资金。
七、爱心基金每年向全国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提供50万元资金,用于在全社会奖励见义勇为者。
爱心基金每年向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提供50万元资金,用于在全国贫困地区或当年受灾地区建立两所建设银行希望小学。
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分配各分行每年资助贫困学生的名额,并按每个贫困学生每年资助2000元的标准,将资助贫困学生的资金每年一次按分配的名额拨付到各一级分行。各一级分行应根据拨付的资金额商当地政府教育委员会,明确1~2所重点高等院校并具体确定资助对象。具体
分配比例和发放办法另行规定。
八、爱心基金全部款项必须按照指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或改变用途。
九、各一级分行每年12月1日前向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资助贫困学生资金使用情况,由总行扶贫办公室汇总后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于次年初在《建设银行报》上向全行职工公布。
十、本规定由中国建设银行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1996年6月10日起执行。



1996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