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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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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7]18号

印发广州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打私办反映。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五日


广州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反走私工作长效机制,明确反走私相关部门在反走私综合治理中的职责和协作关系,促进本市反走私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反走私综合治理,是指反走私相关部门整合多种社会资源,实施多种反走私手段,有效预防和打击走私行为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应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和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组织协调,反走私相关部门各负其责,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配合支持,群众参与,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反走私综合治理格局。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应遵循合法、高效、协调、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按照中央、省和市反走私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建立适应本市实际的长效工作机制,通过综合治理,完善对走私违法犯罪的社会控制和预防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走私违法犯罪活动,为本市的现代化建设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工作体制。

本规定所称反走私相关部门,是指各级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和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以及反走私职能部门、其他与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有关的部门。

第六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下称市打私领导小组)是市打击走私工作的指导、协调、议事机构。市打私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反走私综合治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广州市反走私工作政策、法规和措施,建立完善反走私工作长效机制,督促、检查、评价反走私相关部门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二)指导、检查、督促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三)协调反走私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七条 广州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打私办,加挂广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是市打私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市打私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组织、协调工作。市打私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反走私斗争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工作部署,拟定我市反走私工作政策、法规和措施,并督促检查反走私相关单位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指导、检查、协调、监督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反走私相关部门的反走私联合行动、专项斗争及综合治理工作。

(三)协调各缉私职能部门之间及与有关单位的关系,解决在反走私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四)调研、收集有关走私情报资料,分析研究和掌握走私活动的特点、动向和规律,供市政府反走私工作决策参考及通报反走私相关部门。

(五)受理和处理群众举报和上级领导、主管部门交办的走私、贩私案件;组织协调反走私相关部门调查、办理走私贩私大要案件。

(六)组织协调有关执法部门处理本市暴力抗拒缉私、阻挠缉私的突发事件。

(七)组织指导反走私宣传教育工作,检查监督全市缉私执法工作,对执法不严和违反缉私纪律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八)承担市打私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和上级打击走私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下称区、县级市打私领导小组)是该区、县级市打击走私工作的指导、协调、议事机构,接受市打私领导小组的业务指导。区、县级市打私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本辖区的反走私工作政策和措施,督促、检查、评价本辖区反走私相关部门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二)指导、检查、督促本辖区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三)协调辖区内反走私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下称区、县级市打私办)是区、县级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接受区、县级市打私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市打私办的业务指导。区、县级市打私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反走私综合治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督促、检查辖区内反走私相关部门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指导、检查、协调本辖区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三)接待、处理走私举报,协调、监督辖区内反走私相关部门查处走私案件。

(四)指导建立、完善各重点镇、街道、村的反走私工作长效机制。

(五)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反走私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反走私责任制。

(六)组织协调有关执法部门处理本地区暴力抗拒缉私、阻挠缉私的突发事件。

(七)组织调研,收集有关走私情报资料,分析研究和掌握走私活动的特点、动向和规律,供本级政府、市打私办反走私决策参考,并通报其他反走私相关部门。

(八)承办本级政府和上级反走私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镇、街道、村在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反走私综合治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配合反走私相关部门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三)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完善信息举报网络,明确反走私工作责任人。

(四)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反走私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在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挥在情报、信息、刑事技术、技侦等方面的优势,协作配合其他反走私相关部门的反走私工作。

(二)查获涉嫌走私违法犯罪案件,应当按有关规定移交海关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参与、配合其他反走私相关部门对走私运输工具的处理。

(四)维护社会治安,制止和查处抗拒、阻碍反走私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二条 工商部门在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进出口商品交易行为,在流通领域组织开展打击走私贩私专项执法活动。查处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行为。

(二)在案件移交方面加强与海关、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联系配合。查获涉嫌走私违法犯罪案件,按有关规定移交海关处理;对查获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案件中涉嫌构成其它犯罪的案件移交公安部门或检察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其他反走私相关部门在市打私领导小组领导下,根据各自特点,加强协作,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一)海关部门根据相关反走私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缉私体制规定,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调研,收集、分析走私情报,掌握走私动态,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系、协调与其他反走私相关部门的反走私工作,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反走私相关部门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对其他执法部门查获的涉嫌走私犯罪案件,按有关规定受理、侦查、移送起诉,追究走私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其他执法部门查获的不构成走私罪的违法违规案件,按有关规定受理、调查和进行行政处罚。

(二)边防部门在所管辖的海域、码头、边防线查缉走私活动;查获涉嫌走私案件,根据具体情况向有关部门移交;加强与其他反走私相关部门的联系配合,实现情报信息共享。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涉嫌走私货物和物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对反走私相关部门委托的涉嫌走私货物与物品给予优先检验或鉴定;监督销毁非法入境的禽畜类冻品。

(四)税务部门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有走私行为的情况和线索,及时通报有关部门;通过税务征管工作,强化税收监督作用,打击伪造、虚开发票和骗抵税款等涉税走私违法行为。

(五)交通、海事、渔政、港务、口岸等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特点,防范走私者利用各种交通运输工具从事走私活动,加强对船舶、车辆等交通运输工具的管理。

(六)经贸、外经贸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进出口行为的规范管理,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发现走私行为的线索,要按规定采取措施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七)检察院对走私案件依法及时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法院对走私案件依法及时审判。

(八)新闻出版部门在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中,要加强对入境的境外文化产品的检查,将非法入境或走私文化产品的信息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涉嫌走私案件。

(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有非法入境和走私产品行为的,应及时通报或移送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十)安全生产、环保、金融、烟草、酒类等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其他反走私相关部门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章 基本工作制度

第一节 预防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反走私预防机制,标本兼治,预防为主。

第十五条 反走私相关部门应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反走私预警机制,及时发布走私预警信息,指导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反走私相关部门应根据“快速反应、协调联动、疏堵有效”的原则,结合实际建立缉私突发事件预防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完善操作程序。

第十六条 镇、街道、村应建立健全基层反走私预防机制:

(一)把反走私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体系。

(二)建立反走私情报员、联络员制度,掌握和反映走私信息。

(三)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反走私宣传。

(四)重点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反走私联络站或联络点、建立反走私联防队。

以上机制由市打私办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协调,区、县级市打私办会同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具体负责实施。

重点镇、街道的确定办法由市打私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另行拟定。

第十七条 海关、外经贸、工商等反走私相关部门建立进出口企业预警检测机制,掌握重点进出口企业的进出口情况,发现走私活动线索,及时联系相关部门进行重点监控。反走私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经常性地开展对企业的反走私宣传教育,企业也要加强对所属员工的反走私教育和培训。

第二节 调研与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反走私相关部门应采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板报、宣传栏、传单等多种形式和手段,广泛开展反走私宣传教育。

反走私相关部门应有专人负责反走私宣传工作。

第十九条 反走私相关部门应根据下列内容,建立健全反走私调研机制:

(一)对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评估。

(二)研究反走私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掌握特点和规律,提供对策和解决方案。

(三)研究反走私重点区域和重点商(物)品的规律和对策。

(四)探索反走私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第三节 信息通报

第二十条 本市建立反走私信息通报制度,整合反走私信息资源。反走私相关部门应指定工作人员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

反走私相关部门之间应就下列信息进行通报:

(一)日常工作情况。

(二)重大走私案件。

(三)突发事件情况。

(四)最新走私动态。

(五)其他需要相互通报的反走私信息。

具体信息通报制度由市打私办另行拟定。

第四节 举报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走私行为有举报的权利,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

第二十二条 反走私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反走私工作的特点,建立健全反走私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反走私举报网络。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可以多种方式进行举报。接到举报后,如属本部门反走私事项,接报部门应依法查处;如不属本部门反走私事项,应在作相应登记后,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处理部门应把查处结果在查处后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匿名举报或不便留下联系方式和姓名以及其他难以联系告知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反走私相关部门应对举报的情报和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保密。

第二十五条 本市建立反走私举报奖励制度。反走私相关部门应根据规定对举报或协助查获走私案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本条所称单位和个人不包括负有反走私职责和协助缉私任务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举报走私非涉税物品奖励办法由市打私办另行拟定。

第五节 激励与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考评制度。

市政府建立反走私激励制度,对在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

本条所称单位和个人是指负有反走私职责和义务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考评制度和激励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打私领导小组另行拟定。

第二十七条 本市将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

各级政府、反走私相关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 各级打私领导小组和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检查督促工作,检查情况报送市委、市政府。对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 反走私合作

第二十九条 反走私相关部门之间应加强反走私合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联合行动。

(二)沟通反走私信息。

(三)召开联席协作会议。

(四)相互通报反走私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案件,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五)其他需要协作的事项。

第三十条 广州市积极参与泛珠三角区域的反走私合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反走私信息协作机制。

(二)建立联合行动协调配合机制。

(三)建立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四)建立考察交流机制。

第四章 小额走私治理

第三十一条 市各级打私办应组织、协调、监督其他反走私相关部门对小额走私涉及的重点地区、海域、市场、商品实施治理,适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行动,对小额走私活动进行综合治理。

法律、法规、规章对小额走私活动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反走私相关部门应针对小额走私活动的特点,制定治理措施:

(一)对小额走私活动的特点、规律、方式、品种、地域等内容进行调研,并进行动态信息分析。

(二)适时组织有针对性地打击行动,按照“海上抓、岸边堵、陆上查、市场管、处罚严”的方针进行重点治理。

(三)对参与小额走私活动的群众,要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四)对小额走私活动严重而不能得到有效治理的地区,要按照反走私领导责任制的要求,追究责任。

(五)市打私领导小组根据小额走私活动的特点,可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制定治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对小额走私当事人的处理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海关对从事小额走私活动的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后,各级打私办可协调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后续监管,发现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走私物品的运输、储存、收购、供应或销售活动。反走私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完善对走私物品的监管机制和协作机制。

第三十五条 依法查获的小额走私运输工具,由海关等反走私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作出处理后,各级打私办可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对涉案小额走私运输工具依法进行后续监管。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六条 反走私相关部门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各级政府的年度预算,建立完善适应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的经费保障机制,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需要申请追加临时性专项经费的,另行报请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 反走私相关部门要加强单位廉政建设,按照专款专用、统筹协调、保证重点、厉行节约的原则,对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经费进行合理使用,并接受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级打私领导小组和打私办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对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监督:

(一)对本辖区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二)在各级打私办及其他反走私相关部门内部开展评议活动,听取工作人员对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三)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

(四)发现违法或失当行为的,提请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反走私相关部门在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定,情节轻微的,打私领导小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二)违反统一处理原则,擅自处理走私、贩私案件的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依情节轻重,对直接行为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法扣留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该部门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为举报人保密而未保密,致使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对泄密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不正当或违法使用反走私专项经费,由审计、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纵容走私行为,或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活动的。

(二)购买、私分、非法占用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法定权限执行职务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7月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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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市级土地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市级土地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府发〔2006〕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内江市市级土地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6年3月7日经五届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内江市市级土地收入征收和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收入管理,进一步规范市级土地收入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第[1995]第10号),财政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核算暂行办法》(财综字[1996]1号),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加强经营城市和经营土地收支预算管理的通知》(川财预[2003]32号),省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通知》(川府发[2001] 23号)、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5]15号),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投[2005]30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土地收入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入包括土地出让总价款、划拨土地收入、续期土地出让价款、合同改约补偿金等。
土地出让总价款。指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者收取的土地出让、租赁的全部价款。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土地出让总价款、协议出让土地总价款、划拨土地转为有偿使用所补交的价款以及租赁土地的租赁费等。
划拨土地收入。指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划拨给用地单位,按规定收取的地价款。
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指土地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并经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所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
合同改约补偿金。指土地使用者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定的土地用途及合同约定土地利用强度等,按规定补交的价款。
第三条 政府土地收益。本办法所称政府土地收益是指土地收入扣除土地成本和应缴中央、省政府规定的税费支出后的余额。
第四条 土地收储预算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在每年第四季度编制次年土地征用计划、土地储备计划、融资计划送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土地收入征收管理。土地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批准减、免、缓交土地收入。
土地收入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征收并向土地受让者出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市财政局负责监缴并在财政非税收入专户下设立土地收入专户,用于核算土地收入。
土地受让者在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不能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者,应收回该宗地并重新组织出让。
第六条 土地收入支出管理。土地收入具有专项用途,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收入缴入土地收入专户后,按以下顺序分解:
一、土地成本。土地成本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整理成本和税费。
土地取得成本是指征用、收购、收回土地等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费用以及征地工作经费;
土地开发整理成本是指国土资源部门为提高土地价值对已征用、收购、收回而储备的土地进行开发整理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土地所在区域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平场费、用于该宗土地储备与开发整理的商业银行贷款利息以及土地储备整理工作经费;
税费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征地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规费。
二、征地调节资金。征地调节资金是为解决因征地而失地无业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从土地收入中解缴建立的专项资金,按市政府2005年第10次常务会议的决定,由国土资源部门代征解缴同级财政,市财政局实行专账核算。
三、工业用地地价成本调节资金。按经营性用地政府土地收益不低于5%的比例安排,专项用于调节补贴工业项目用地的地价成本,由市财政局实行专账核算。
四、市中区、东兴区乡镇(除胜利镇、交通乡及“两区”街道办)的土地收入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缴入市级财政金库,其余部分按国家现行政策返还。
五、土地出让业务费。按土地收入扣除土地取得成本的2%安排。主要用于为开展土地出让工作及土地出让征收管理工作所需开支,有关票据印刷、领购以及国土收支的财务监管等开支。土地出让业务费实行综合部门预算管理,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土地储备经营计划在年初编报资金使用计划,经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按项目和缴库进度拨付资金,年终按土地收入进行清算。
六、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规定的其它支出。
缴入土地收入专户的资金扣除以上六项后为市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净收入,即市级政府土地收益。根据规定按收入性质分别以“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土地出让金”预算收入科目缴入市级财政金库。
第七条 缴入国库后的土地收入的支出顺序。土地收入缴入国库后,按以下顺序安排支出:
一、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主要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二、土地收购储备、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等相关支出。
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支出。
第八条 宗地核算。市国土资源部门是宗地核算的主体,所有有偿出让的土地必须严格实行宗地核算制度。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成本性宗地支出清单,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负责按宗地清算土地收入的收支情况,办理收入的收缴、成本费用拨款手续等。
第九条 储备土地取得成本的清算剥离。新增储备土地的取得成本以征地社为单位进行核算。收购(回)的存量储备土地的取得成本按收储宗地进行核算。市国土资源局据此填写《宗地土地取得成本剥离表》抄送市财政;市财政局按规定及时对供地收入进行土地取得成本的清算剥离和供地净收益的解缴。
新增储备土地的宗地土地取得成本包括:单独选址项目,以该项目的测绘费、权属调查费、林地作业设计费、上缴税费、批准的宗地征地预算及应分摊的资金利息等土地储备成本性支出确定;纳入批次征地的供地项目,按照批准的各社征地预算和相应税费及利息分摊,分社计算出各社土地取得成本,按面积测算出宗地土地取得成本。储备土地的开发整理成本按征地范围分片区核算,在核算片区内按可供建设的土地面积测算宗地土地开发整理平均成本。
划拨(出让)属于国有存量土地(不含城市拆迁成本)和因历史原因无法计算土地取得成本的宗地,按原用途评估价的50%剥离宗地土地取得成本。
第三章 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第十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预算管理。土地储备资金按年度编制预算。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市政府重点项目建设目标提出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同时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预算。预算内容包括:储备土地报批税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征地工作经费、土地收购(收回)储备及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测量费、权属调查费、评估费、林地作业设计费、还借(贷)款利息、储备中心部门预算支出等各种土地储备成本性支出以及还借(贷)款本金。
预算报批。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如市政府调整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储备计划调整时,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土地储备资金预算进行同步调整。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预算组织实施土地征用和收购(回)工作。
预算资金拨付。根据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预算,市财政局将年度预算资金按缴纳报批税费时限、项目征地进度和借(贷)款归还期限等储备资金用款需要及时拨付到市土地储备资金专户(如预算尚未批准而急需储备资金时可预拨)。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决算管理。土地储备资金按批准的年度预算办理年终决算。年度结束15日内,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资金决算报市财政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预算额与年度土地储备资金决算额之差,为年度土地储备资金结余。年度土地储备资金结余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核算管理。土地储备资金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设专户核算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账户监管。
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包括用于土地储备的财政拨款(出让金及其他资金),为储备土地取得的借贷款、储备土地的供地收入、中央和省下拨的耕地开垦费及存款利息。
土地储备资金的支出包括收储、整理土地的各种成本性支出及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征地报批税费的核算管理。征地报批税费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预算和省国土资源厅的征地报批缴费通知书填报《储备资金拨款申请表》,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储备资金专户中及时全额缴纳。
第十四条 征地补偿资金的核算管理。纳入批次征地的储备土地,以社为单位编制征地预算;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以项目宗地为单位编制征地预算。
征地补偿资金拨付。征地补偿资金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征地预算和征地补偿进度填报《征地项目资金拨款申请表》,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储备资金账户中拨付。属补偿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由市国土资源局采取转账方式支付;属补偿个人的资金按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花名册采取存折发放方式。
征地资金决算。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补偿政策,根据批准的征地预算,在征地结束后30日内组织征地成本决算。
第十五条 储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核算管理。储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共同研究开发整理项目方案,报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招标实施。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储备土地开发整理方案填报《储备资金拨款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土地储备资金专户。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施工单位的开发整理进度拨付资金,开发整理项目完成并经审计部门审计后30日内与市财政局进行项目决算。
第十六条 土地质押贷款核算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以储备土地质押取得的贷款资金全额纳入土地储备资金专户管理(经市政府同意与银行有特殊约定的,按其约定管理),按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只能用于土地的储备、开发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不得挪作他用。
土地储备的借(贷)款本息的偿还,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储备资金借(贷)款合同(协议)填报《储备资金拨款申请表》,市财政局审核后及时拨付资金到土地储备资金专户,定期还本付息。
第十七条 耕地开垦费的管理。中央、省和市安排的耕地开垦费,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央和省、市批准的耕地开垦项目向市财政局填报《耕地开垦项目资金拨款申请表》,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按项目进度从土地储备资金专户中拨付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成本性支出管理。储备土地发生的测量费、权属调查费、评估费、林地作业设计费等各种土地储备成本性支出由市国土资源局填报《储备资金拨款申请表》,经市财政局核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储备资金专户中负责支付。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整理业务和征地业务的工作经费,分别按当年新增储备土地成本总额的2%和征地直接成本的5%控制,按项目编入单位部门预算。
第二十条 预收款和票据管理。协议出让和划拨的建设项目用地(含单独选址项目)、有项目业主的,如需预收划拨土地成本款或土地出让金,由市国土资源局与项目业主签订预收划拨土地成本款(或土地出让金)协议书,项目业主凭协议书将预收款缴入市财政土地收入专户,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土地收入和土地储备资金的专项检查制度。市财政、国土资源、审计、监察等部门每年应组织专项检查,审计部门实行定期审计,切实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和土地储备资金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目标管理制度。将市级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制度。凡土地收入不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或金库),擅自减、免、缓土地收入,或隐瞒、坐支、截留、挤占、挪用土地收入的,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5月1日起执行,以往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关于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关于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
  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两局)于今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发了《关于在烟草行业推行IS0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在烟草行业实施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的目的意义、原则要求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了使这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局、各企业要认真学习两局的《通知》精神,提高对在烟草行业建立实施IS0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重要性的认识,要从全面提高企业综合素质的高度认真抓好这项工作。为了使各级领导和企业对此项工作有更深入的认识,国家局拟在第三季度举办烟草行业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基本知识培训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烟草行业建立实施IS0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应本着自愿原则,但对于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烟草企业应先行有紧迫感,要加快认证的步伐。国家局将对建立实施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的企业给予积极的支持和政策性扶植。
  三、各省级局科技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推行IS0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的实施,抓典型、树先进、出成效。要加强统一领导,制定推行实施计划,凡准备建立实施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的企业,要将实施计划及与咨询、认证机构签定咨询认证合同等方面的情况报送所在地省级局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局应进行动态协调管理与指导。同时,各省级局应及时将本省推行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的情况报国家局科教司。
  四、为了推进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在烟草行业的稳步建立与实施,科教司拟选择3-5家企业作为第一批先行单位为全行业推行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起示范作用。请各省级局根据企业情况积极组织推荐,于8月30日前报国家局科教司。
  五、各单位在实施IS0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认证时一定要严格把关,防止“低价买证”的方式降低咨询和认证质量。为此国家局聘请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中心,作为我局推行此项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并委托其对烟草行业推行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的企业进行现场咨询。各省级局、各企业在推行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中有何问题,请与国家局科教司联系(联系人:于明芳、马建伟;电话:63605710、605748)。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