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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7:32:35  浏览:86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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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印发《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意见》的通知
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财务司),总后勤部(财务部):
现将我部制定的《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研究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意见
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和财政经济工作的基本环节。改革开放以来,会计工作逐步受到重视,会计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日益发挥重要作用。但是,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单位放松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造成了会计基础工作不同程度的削弱、滑坡甚至混乱,影响了会计工作秩序和单位经营管理的正常开展,影响了会计改革成果的巩固和会计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建立正常的会计工作秩序,逐步实现会计工作规范化,是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的一项重要任务。现对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促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会计基础工作要逐步实现规范化
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整改,健全内部各项会计管理制度,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使记帐、算帐、报帐等工作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逐步实现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进一步发挥会计工作在经济管理中的作用。

二、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一)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基础工作,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管理本部门所属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整顿会计基础工作中不规范的做法和存在的严重问题,不断提高会计基础工作水平。
(二)要定期组织会计基础工作情况的检查。检查工作以单位自行对照检查整改为主;在此基础上,财政部门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当地单位之间的财务会计人员进行相互检查,或者组织专门力量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并检查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会计基础工作情况检查的组织工作,包括具体组织形式、检查期限和内容、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的确认形式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突出重点,抓出成效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从会计基础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抓紧抓好对会计基础工作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的整顿,力求有所突破,求得成效。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方面的基础工作:
(一)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业务素质相适应的会计人员,或者委托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
2.设置会计人员工作岗位,明确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责。
3.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符合法定手续。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设置总会计师。
5.会计人员持有会计证。
6.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符合制度规定的要求。
(二)会计核算
7.应当建帐的单位依法建帐。
8.原始凭证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审核程序等符合会计制度要求。
9.记帐凭证内容、填制方法、所附原始凭证、更正错误方法等符合会计制度要求,经有关责任人员签章,字迹清楚,装订整齐。
10.总帐、明细帐、日记帐的设置、启用、登记、结帐、错误更正方法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及时,文字规范,设有必要的备查帐簿。
11.没有帐外设帐行为。
12.帐证、帐帐、帐实相符。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按日逐笔顺序登记,结出余额,银行存款帐与银行对帐单及时核对、经调整无误。
13.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并经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审阅并签章。
14.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整理归档,妥善保管,调阅和销毁符合规定手续。
(三)会计监督
15.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和违反国家统一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能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处理。
16.没有他人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篡改会计数据的问题。
17.单位领导人对会计人员提出关于对认为是违法收支的书面意见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四)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18.建立并执行内部牵制制度和稽核制度。
19.建立并执行原始记录、定额管理、计量验收、财产清查制度。
20.建立并执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四、做好经验总结和宣传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了解基层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开展和整改情况,对好的做法和经验要认真总结,广泛进行宣传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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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规定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规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本溪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规定》业经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冮瑞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本溪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文明、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禁止在城市道路两侧的公用设施、墙体、橱窗、施工围挡、线杆、树木及其他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广告和其他宣传品。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对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行为的查处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和通信企业应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清理整治工作。
第四条每个公民都有权制止和举报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行为,对举报核查属实的,市、区人民政府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五条市城市市容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溪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本着规范管理、便民服务的原则,在城市道路两侧做好公共招贴栏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并定期更换招贴栏内容,保证其美观整洁大方。各新闻媒体应增设广告专栏和专题节目,方便企业、公民发布各种信息。
第六条城市道路两侧的建设工地和具有“门前三包”责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对责任区内出现的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负日常监督和清理责任。未能及时对“门前三包”范围进行清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责令整改。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根据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清理任务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清理。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清理经费纳入市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条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中留置通信号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现场取证,经核实确认后,告知违法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对逾期不接受处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通信企业暂停其通信业务。相关通信企业接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停止其通信业务。违法当事人接受处罚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及时通知通信企业恢复其通信业务。
第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现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内容中含有兜售假证、假货、非法行医、非法招工的,除按照本规定处理外,应及时向公安、工商、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移送案卷材料,公安、工商、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条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清洗,并处以每处50元罚款。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拒不履行日常监督和清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6]6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来在税务部门查办的一些骗税案件中发现,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和企业利用以农产品(特别是一些体积小、重量轻、价值高、不同等级单价差别大的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进行骗税的问题比较突出,为加强出口货物退税管理,严防骗税案件的发生,经研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防偷、骗税案件的发生。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预警、评估分析工作,对发现有出口数量、出口价格异常增长等情况和骗税线索的,除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外,必须立即向总局报告。
三、在日常工作中,各地税务机关在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审核、审批的同时,对其中主要生产原料为皮革、毛皮、羊绒、珍珠、名贵中草药、高档水产品等体积小、重量轻、价值高、不同等级(或规格)单价差别大的农产品的出口货物,凡在出口退税预警、评估分析工作发现出口数量、出口价格异常增长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生产企业的场地、设备、生产能力、生产规模及生产的品种、数量以及纳税情况等进行实地核查,特别是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有关项目、入库单、资金流向、出材率等要进行认真审核;对外贸企业购进出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现行出口货物函调制度,向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回函结果进行处理。各地税务机关在接到函调后应立即认真核实并尽早回函。
四、体积小、重量轻、价值高、不同等级(或规格)单价差别大的农产品不局限于本《通知》第三条所列举的范围。各地在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中,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以体积小、重量轻、价值高、不同等级(或规格)单价差别大的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加工的出口货物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