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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3:10:04  浏览:84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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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8〕8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推进应急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全面提升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水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一月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
考核办法



为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建立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促进规范化管理,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整体水平,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应急管理工作考核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督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充分依靠法制、科技和人民群众,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为重点,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二、考核的依据和目的
  考核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52号),《关于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新政发〔2005〕77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21号)、《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07〕227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28号)等。
  考核目的:强化各级政府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中的责任意识,理顺和完善应急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强化应急联动机制,促进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不断提高各级政府有效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考核的范围和对象
  考核范围是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疆有关单位等。
四、考核方法和主要内容
  自治区对各地州市,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疆有关单位进行考核,抽查地州市的部分县(市、区)。考核采取计分制,各地各部门(单位)基础分为100分,分项目逐项计分,根据单项工作完成情况计算相应分数,最后按实际分数进行排序。考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立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工作机构方面的情况
  是否成立应急管理领导机构,明确或成立各类专项指挥部,将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延伸到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基层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最基层的单元,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网络体系;是否组建各类专家咨询库,为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处置提供科学的决策参考。
(二)建立应急预案体系,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方面的情况
  是否制订和完善各级各类预案,积极推动应急管理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形成覆盖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体系。是否注重预案的操作性,积极组织演练,强化联动机制,提高公众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是否及时总结应急演练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经验教训,科学评估应急救援效果,完善应急联动机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增强预案的可操作性。
(三)推进自治区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加强信息报送、预测预警、应急处置方面工作的情况
  是否统筹规划建设综合(专业)应急系统,积极筹措资金建设应急平台体系,横向与各专业部门相联,纵向与上一级应急平台互联互通,实现监测监控、信息报告、综合研判、指挥调度等功能。地州市级应急平台中的信息报告和预警功能,能否通过公用通信网络向街道和社区等基层组织延伸。专业部门是否能加强对各类灾害的预测预报,及时向有关地方、部门、群众发布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工作。
  是否按规定的时限和级别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各地和各重点部门落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日报制,注重信息报送的质量和效果,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和真实性。是否按要求及时续报相关信息,确保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形成一个完整的过程。
  是否能及时启动各类预案,积极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在应急处置中决策正确、流程顺畅、协调有力,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做好总结评估工作,积累有益的经验教训。
(四)做好应急资源储备,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面的工作情况
  是否开展包括人、财、物等方面情况的各类应急资源的普查,建立物资储备数据库和调用方案。
  是否建立了与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的长效联系机制;是否加强了公安、消防、地震、矿山、卫生医疗等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并在编制、装备、经费等方面予以支持和帮助;是否组建以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民兵、预备役部队、物业保安、企事业应急队伍和保卫人员、志愿者为主,吸收有关专家组成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必要的装备;是否加强了应急救援人才的培养和专业综合救援队伍的训练;是否建立了社会化应急救援机制,加强对志愿者队伍的招募、组织和培训;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是否有专兼职救援队伍并建立互助联动机制。
(五)加强风险隐患排查,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方面的情况
  是否按照相关标准,做好风险隐患调查、登记、风险评估、检查、监控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重大隐患的动态管理。
  是否结合人口密度和各地易发公共事件,科学合理规划应急避难场所,并逐步完善水、电、通信、卫生、消防、广播等设施建设,使应急避难场所成为人民群众可靠的生命保障地。
(六)加强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培训,面向公众做好宣传教育方面的情况
  是否通过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借助相关行业部门,积极组织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政府新闻发言人、基层干部、企业负责人、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培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处置公共突发事件的能力和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是否通过各种媒体和手段,利用宣传日、宣传周,面向公众广泛地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应急管理知识和紧急情况下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的常识教育,增强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是否把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七)加强制度建设,形成基层应急管理工作长效机制方面的情况
  是否能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要求,不断建立、完善应急管理日常工作机制,积极建立完善应急管理评价指标体系,按时上报各类数据,形成应急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各地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是否结合基层司法、农机、水利、城建等“七站八所”职能发挥,结合社区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劳动保障、司法警务等“六站一室”建设,使应急管理有机融入到基层综合治理、卫生防疫、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各项工作中。
五、考核奖惩
  应急管理目标考核工作在落实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的基础上,将应急管理工作的整体效果作为衡量同级政府和部门是否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标准,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地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进展情况的依据。
  参加考核的各地州市和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考核实际得分,分地州市和相关部门(单位)从高到低排序,奖优罚劣。对应急管理工作做得较好的通报表彰,对应急管理工作完成不好的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的单位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写出检查,并拿出整改意见。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领导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考核的组织和领导
  应急管理目标考核工作在自治区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协调和组织各地州市、相关部门组成检查考核小组,每年11-12月份开展考核工作,各地州市、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提前组织做好本级考核。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工作安排,每年抽考不同内容,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以当年通知为准。自治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可视情况组织交叉考核。
  各地各部门要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积极争先创优,努力提升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构建和谐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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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政府令第17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一○年十一月十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下列规章予以修改:

一、《石家庄市城市市区供水管理办法》

(一)将办法中的“城市管理部门”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将第四十条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一米以内”中的一米修改为二米;将“二百毫米(含本数)以上口径管道两侧各二米”中的二米修改为三米。

(三)将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第一句修改为:“用户接到水费通知单后15日内仍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自第16日起,每日按千分之五收取滞纳金。”

二、《石家庄市外地驻石机构管理规定》

(一)将规定中“石家庄市经济协作办公室”以及“经协办”修改为“石家庄市商务局”。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外地驻石机构,是指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单位设立的下列非经营性机构:办事处、联络处、业务代表处、业务代办处等,以下统称办事机构。”

(三)删除第七条第一款。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建筑、医药、卫生、新闻出版等特种行业来本市设立非经营性分支机构的,应提供经本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后的资质证书。”

三、《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将实施细则中所有的“人事部门”和“人事局”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四、《石家庄市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实施细则》

将办法中的“市人事行政部门”修改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五、《石家庄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管理办法》

将办法中所有的“人事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六、《石家庄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将第九条修改为:“流动人口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两张免冠照片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公安派出所按一人一证方式及时办理,《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

七、《石家庄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一)第一条“根据”后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二)第三条第二款“中小企业”改为“工业和信息化”。

(三)第十四条增加“设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向所在城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并符合本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布局要求。”作为第二款。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经过城市道路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方便。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报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后,统一办理市城区通行手续。”

(五)将第十八条的“散装水泥使用率必须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修改为“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逐步实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六)将第二十条的“散装水泥储存设施”修改为:“散装水泥、预拌砂浆储存设施”。

(七)将第二十一条的“散装水泥生产、运输和施工单位”修改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运输和施工单位”。

(八)第二十七条“部门”后增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八、《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市区内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桨。”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顿。”

九、《石家庄市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未经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擅自承担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制作、发放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或《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修改的政府规章条文顺序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二○一○年十一月十日起施行。

上述修改的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印发青岛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政办发〔2008〕7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节能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四日


青岛市节能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节能奖设特别奖和优秀奖2个类别、6个奖项。
  (一)特别奖: 青岛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青岛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青岛市重大节能成果。每个奖项设2至3个名额。
  (二)优秀奖:青岛市节能先进单位、青岛市节能先进企业、青岛市优秀节能成果。每个奖项设20个名额。
  第三条 青岛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青岛市重大节能成果、青岛市节能先进企业、青岛市优秀节能成果每年评选1次;青岛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青岛市节能先进单位每2年评选1次。
  第四条 符合以上各奖项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和成果少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名额时,奖励名额可以部分或全部空缺。
  单位、企业和节能成果同时具备单项奖励条件的,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 市节能奖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由市发改委会同市人事局负责。成立由市发改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统计局等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开展评审工作。
  第六条 市节能奖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择优、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市节能奖评选范围:
  (一)青岛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和青岛市节能先进单位从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及城市社区中评选。
  (二)青岛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和青岛市节能先进企业从本市辖区内企业中评选。
  (三)青岛市重大节能成果和青岛市优秀节能成果从本市在全省推广实施的节能技术、产品、工程项目中评选。
  获得省级节能奖励的单位、企业,不再参加同一年度市节能奖同一奖项的评选。
  第八条 市节能奖评选条件:
  (一)青岛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重大创新,作出突出贡献。其中,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与省、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二)青岛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在2万吨标准煤以上。与省、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三)青岛市节能先进单位: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较大创新,作出较大贡献。其中,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3千吨标准煤以上;与省、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四)青岛市节能先进企业: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省内领先,当年实现节能量在3千吨标准煤以上。与省、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五)青岛市重大节能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技术水平居全国领先,推广实施1年以上。其中,节能技术、产品推广使用年实现节能量10万吨标准煤以上;节能工程项目年实现节能量3万吨标准煤以上。
  (六)青岛市优秀节能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技术水平居全省领先,推广实施1年以上。其中,节能技术、产品推广使用年实现节能量3万吨标准煤以上;节能工程项目年实现节能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
  第九条 市节能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区市政府;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直单位。
  中央、省驻青单位、企业的奖励项目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推荐。
  第十条 具备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可向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单位提出申报,并提报市节能奖申报表及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单位将推荐材料报市发改委。推荐单位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后,会同市人事局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提出奖项候选名单,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根据公示结果,提出市节能奖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由市政府向获奖单位、企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并向青岛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青岛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青岛市重大节能成果、青岛市优秀节能成果颁发奖金。
  第十四条 市节能奖奖金数额如下:
  青岛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每个单位奖金20万元;青岛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每个企业奖金20万元;青岛市重大节能成果每项奖金20万元;青岛市优秀节能成果每项奖金5万元。
  第十五条 市节能奖奖金从市循环经济和节约能源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参评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奖的资格;已经获奖的,撤销已获奖项并追回所发奖金,5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评选。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参与骗取节能奖励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区市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设立区(市)级节能奖。
  第十九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当制订和实施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节能奖励制度。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