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赣州市中小学校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3:35:39  浏览:81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赣州市中小学校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江西省赣州市教育局


赣州市中小学校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学校卫生工作管理水平,预防与控制疾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健康与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构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赣州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赣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第二条 学校要成立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级领导担任组长,办公室、卫生保健机构、总务(后勤)、教导处等有关部门参与。
第三条 学校要设立卫生保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做好学校预防保健工作。按学生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专业人员,不足600人的学校要配备专(兼)卫生保健人员,也可聘请卫生部门专业人员兼职。班主任要积极参与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并掌握学生身体健康状况,了解健康教育课内容。
第四条 加强校医和保健教师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参加有关学校卫生防疫、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知识的培训,提高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的能力水平。
第五条 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学校要制订饮食卫生、环境卫生、传染病与常见病防治、学生健康检查及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一系列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学校每年初要制订卫生工作计划,年终要进行认真总结,并把卫生工作纳入评优评先内容。

第三章 学校健康教育
第六条 学校要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落实学校健康教育课程计划,通过课堂教学、讲座、活动等各种形式向学生传授健康教育知识,增强学生自我保健意识。根据不同年龄段开设不同内容的健康教育课程,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开展禁毒、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课程安排做到有教师、有课本、有教案、有课时、有评价。
第七条 学校要根据不同季节学校疾病预防的重点,通过主题班会、知识竞赛、板报、广播、宣传图片、光盘及多媒体技术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 按照不同年龄开设相应心理卫生和心理健康课程或讲座。初中以上学校应设立心理健康咨询室,及时发现并疏导学生的心理卫生问题,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第四章 卫生基础设施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学校项目必须按规定通过有关卫生部门的评价和监督审核,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通过验收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学校的教室面积、采光、照明、课桌椅配置和隔音效果应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人均面积应在3平方米以上,且采光、通风换气良好。生活洗涤水槽人均0.05米以上。
第十二条 学生食堂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卫生,并有防鼠、防蝇、防尘设施,污水排放和废弃物存放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 学校应建有数量足够、方便师生使用的水冲式厕所,平均每40名男生、25名女生各有一个厕所蹲位。其设计和用材应便于通风祛臭、防蝇防蛆、冲洗保洁,粪便处理应实行三格化粪池、净化沼气池或纳入市、镇污水处理系统。粪池要密封,做到不渗漏,不满溢。
第十四条 学校应使用城镇水厂供应的管网水。没有管网水需使用自备水源的学校,其自备水源周围50米内必须无污染源,并要建有消毒安全设施。
第十五条 农村中心小学以上学校要设卫生保健室。卫生保健室的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并有上下水设备。保健室的各种图表要上墙。仪器设备最低要达到教育部《中小学卫生室器械设备配备目录》三类标准。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饮食卫生管理
学校食堂、副食品店、自备水等必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副食品店一律不得开办。
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培训证上岗,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对患有痢疾、伤寒、肝炎、活动性肺炎、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影响食品卫生的人员必须调离岗位。
购销和使用的食品应当定点采购并按规定索证、验收,禁止向学生出售变质的食品和“三无”产品;食品加工过程和储藏必须做到生熟分开;餐具必须采用高温或药物严格消毒,并有保洁措施。
食品及其原料贮存和食品制作间要落实安全措施,安排专人负责,强化安全防范措施,非相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学校必须加强管理,落实责任。特别是对实行承包和租赁经营的食堂、副食品商店,必须把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的管理,定期检测、定期消毒,以保证水质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学校应为学生提供安全饮用水。向学生提供桶装饮用水的学校,应向供应商索取相关的合格证书。提供安全饮用水确有困难的学校,提倡走读学生自带开水。
第十七条 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图书室(馆)、文体、会议场馆应保持清洁、整齐、安静、明亮,要加强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动。
学生宿舍应保持清洁整齐,并敦促学生经常通风换气、勤晒被褥。在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当地卫生部门指导下对室内空气进行消毒。
保持校园环境清洁整齐,垃圾箱、果壳箱应及时清理。厕所要每天进行清扫、消毒,做到无积水、无积粪、无异味、无蚊蝇。做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第十八条 学校传染病预防与管理
认真落实晨检制度,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委员要在校医的指导下,及时了解掌握早晨到校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及时做好晨检记录,做到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
结合季节特点、传染病流行趋势,重点做好相关传染病的防控工作。春秋学校开学时,要重点做好学校的清洁卫生工作,对学校环境卫生和食堂饮用水卫生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清除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条件。
学校要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做好传染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一旦发现传染病疫情,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当地卫生、教育部门,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消毒、隔离等工作,如有必要,学校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学生的应急免疫接种工作。
幼儿园、小学新生入学时,做好学生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督促无证和漏种儿童及时补证、补种。
第十九条 学生健康体检和常见病防治
学校要每年组织学生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进行学生健康体检的单位必须是具有预防性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体检结束后,学校要将体检结果通知学生家长,使家长及时了解子女的健康状况。学校要对学生健康体检中发现的疾病及时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转诊复查治疗。体检单位要对学生的体检结果进行全面分析,以便学校能够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要在卫生部门指导下,积极做好学生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要加强对实验室、医务室危险化学品、药品和有毒菌株的管理,防止因管理失误引发事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加强卫生档案建设。全面详尽地记录学校学生健康状况、生长发育、常见病、传染病的防治、健康教育以及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第六章 突发事件预防
第二十二条 建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制度。建立健全师生健康监测制度,对因病缺勤者进行登记汇总并分析,及时发现事件隐患。要加强与所属区域的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的联系,收集本地及周围地区的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密切关注其动态变化,提早做好预防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出现集体性食物中毒、学校传染病爆发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有关部门应立即向学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向当地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各部门应严格按程序逐级报告,确保信息畅通。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赣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程》等要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学校要切实承担起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学校安全工作责任第一责任人。对于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校卫生安全事故者,按照《赣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程》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浅谈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

葛长生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行为人的一个犯罪预备中的另一个犯意表示行为,导致在认定犯罪预备的同时,正确地把犯意表示和犯罪预备区别开来,才能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直接关系到对犯罪嫌疑人正确定罪量刑,实现罪责相适应,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具有十分重要现实意义。

一、犯罪预备和犯意表示的不同点

(一)犯罪预备。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1、犯罪构成要件。要成立犯罪预备应当具有四个特征,即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有明显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为犯罪的实施创造便利条件;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因预备行为没有完成,或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施犯罪;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预备行为或者自动不着手实行犯罪,则不成立犯罪预备,而成立犯罪中止。

2、依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犯罪预备作为故意犯罪的初期形态,虽然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但是客观上造成了对法益的现实威胁或者侵害的现实可能性,体现社会的危害性,这就是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

3、依照刑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鉴于犯罪预备还没有造成犯罪结果,对法益的侵害通常小于既遂犯,因此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指行为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内心的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1、基本特点。犯意表示是一种单纯将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它需要借助语言、文字或者具体的行为举动等一定的方式能够被他人所感知;它是一种犯罪意图的单纯流露,对以后可能实施的犯罪是否易于实行、便于完成尚不能起到制造条件的作用。

2、刑法没有规定对犯意表示进行处罚。是由于行为人单纯流露犯意的的行为,不能为犯罪制造条件,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没有构成现实威胁,因此,刑法对行为人的犯意表示不能进行调整,依照刑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是符合刑法立法宗旨。

二、犯罪预备和犯意表示的相同点

  首先,犯罪预备和犯意表示都是一种行为,而且都流露和表现出“犯罪”的内容。犯罪预备是一种为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而犯意表示则是一种言词行为。因此,尽管行为人的行为内容和表现形式不同,但它们都属于相同的行为范畴。
  其次,犯罪预备和犯意表示都是一种有意识的行为,都反映了行为人的犯罪意图。
  第三,犯罪预备和犯意表示都不能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直接的、现实的侵害或者破坏。因此,单纯的犯意表示是不可能实现主观上的犯罪意图;而犯罪预备行为已使犯罪意图的实现成为可能。

三、犯罪预备和犯意表示二者的本质区别

  在认定犯罪预备时,还必须把犯罪预备和犯意表示的本质区别开来。
  第一,犯罪预备是对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的行为,我们通常所说的行为人准备了犯罪工具,制造了犯罪条件,也就是说有了实现自己犯罪故意的行为。而犯意表示行为只是单纯流露犯意,例如扬言杀人等,不是实现犯意的具体行为,没有对法益构成现实威胁,因此,犯意表示并不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可以构成犯罪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二,犯意表示只是一种错误,可以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加以解决,而犯罪预备是为了着手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对社会构成了威胁,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明文规定犯罪预备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犯意表示只有建立在为了该犯意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基础之上的具体行为,才能评价为危害社会的行为,从而可能成立为犯罪预备。

四、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两个问题

  1、犯意表示是行为人真实犯罪意图的反映。在审判实践中,特别要注意审查行为人的内心感受,并有无犯罪意图。如果行为人是出于某种心理需要而说的气话和逞能,无犯罪意图的表示,则不能认定为犯意表示,也就不能成立为犯罪预备,这样才能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直接关系到对犯罪嫌疑人正确定罪量刑起到非常重要作用。

  2、行为人的同一行为,不能被两个犯罪构成同时评价。根据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理论,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预备,在定罪量刑时,禁止对同一犯罪构成事实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评价,也就是说不能同时成立两个罪名的犯罪预备,例如:抢劫罪犯罪预备和强奸罪犯罪预备。因此,在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择一重罪的原则定罪处罚行为人更为准确,这样体现刑法的罪责相适应原则的公正性,也体现对犯罪人的人权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海洋事务与渔业部关于渔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国 印度尼西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海洋事务与渔业部关于渔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海洋事务与渔业部(以下简称?双方?),

  考虑到加强两国业己存在的友好合作关系的共同愿望,

  认识到渔业合作符合双方渔业和经济发展的共同利益,

  根据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双方对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的共同关注,

  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双方在渔业方面的合作,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目标

  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双方共同希望按照以下目标开展工作:

  1.在渔业领域进行开发活动;

  2.联合培训项目,联合考察活动;

  3.在生产方面共同促进建立合资企业,以及水产加工品销售。

              第二条 合作领域

  1.双方认为如下渔业领域的合作符合双方的共同关注和利益。双方希望通过本备忘录促进在这些领域合作的发展。

  2.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领域为:

  a)捕捞业;

  b)水产品行业;

  c)渔业教育;

  d)渔港发展及完善;

  e)船舶修造;

  f)经双方协商确定的其它合作领域。

              第三条 合作机制

  1.为保证本谅解备忘录的实施,双方同意成立相当级别的渔业合作委员会。

  2.双方通过协商,确定上述领域内的具体合作计划和实施方式。

  3.根据需要,可在该委员会下设立工作组。

              第四条 启动

  各方应在本谅解备忘录生效后3个月内指定一名代表,并在确定该代表后三个月内,提出合作的具体意向和建议。

              第五条 谅解备忘录的修订

  对本谅解备忘录的任何修订,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 争端解决

  双方在执行本谅解备忘录时发生的任何争端,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

              第七条 生效、期限和终止

  1.本谅解备忘录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双方可通过书面协议修改或延长有效期。

  2.一方可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随时终止本谅解备忘录。

  3.本谅解备忘录的终止,不应影响在本备忘录下制订的任何计划的有效性或执行期。

  本谅解备忘录由下列经各自政府机构授权的人员签署,以昭信守。

  本谅解备忘录于2001年4月23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