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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等8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6:58:00  浏览:91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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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等8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关于发布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等8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公告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等8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业经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
  8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是:
  1.JT/T 325-2010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代替JT/T 325-2006)
  2.JT/T 782-2010 营运客车爆胎应急安全装置技术要求
  3.JT/T 783-2010 汽车空调制冷剂回收、净化、加注设备
  4.JT/T 784-2010 组合结构桥梁用波形钢腹板
  5.JT/T 785-2010 道路运输管理与服务系统数据交换接口
  6.JT/T 786-2010 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车辆积载与隔离技术要求
  7.JT/T 787-2010 船舶修造和拆解单位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及操作要求
  8.JT/T 788-2010 航标遥测遥控系统技术规范
  以上发布的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并在《交通标准化》刊物上公告,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网站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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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卫生县城卫生镇村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卫生县城卫生镇村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宝政发〔200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宝鸡市卫生县城卫生镇村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


宝鸡市卫生县城卫生镇村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巩固提高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镇村工作成果,优化人居生活环境和投资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卫生城市(县城、镇)标准》、《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县城、乡镇和村民委员会。
  第三条 县城和镇村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城市(县城、镇)标准》以及省、市爱卫部门颁发的《省、市级卫生镇村标准》,做好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创建卫生县城、卫生镇村活动,自觉接受卫生检查与考核监督。
  第四条 实行创建卫生县城、卫生镇村工作表彰奖励制度。从2008年起,市政府每年从当年财政预算中列支专项资金,对当年获得国家、省、市级卫生县城、卫生镇村命名的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卫生县城每县奖励500万元,国家卫生镇每镇奖励50万元,国家卫生村每村奖励5万元;省级卫生镇每镇奖励10万元,省级卫生村每村奖励3万元;市级卫生镇和市级卫生村予以通报表彰。
  第五条 市爱卫办采取随机巡查抽检的形式,不定期组织对各县区镇村环境卫生进行检查考核。列入当年卫生创建工作重点镇村的,按申报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调研、考核和管理。
  第六条 卫生创建工作采取自愿申报制,市爱卫办择其优秀者列入重点镇村进行针对性指导。申报创建卫生县城、卫生镇村,有相关管理办法者从其规定。一般应经过申报、推荐、调研、技术考核、验收命名等环节。其中省、市级调研可以是一次,也可以是若干次,直至达标考核验收命名为止。国家、省、市级卫生县城、卫生镇村的命名权限分属全国爱卫会,省、市人民政府(或省、市爱卫会)。
  第七条 城乡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和卫生县城、卫生镇村的调研、考核、验收以及日常动态管理,由市爱卫办牵头组织实施,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市爱卫会成员单位抽调。检查标准按《国家卫生城市(县城、镇)标准》以及省、市爱卫部门颁发的《省、市级卫生镇村标准》执行。具体点位随机抽取。
  第八条 各县区、各镇村要加强对本辖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自查评比,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相关文件及检查结果应分级归档备案。
  第九条 城乡环境卫生检查评比和卫生县城、卫生镇村监督检查结果,按照《宝鸡市县区和市级部门环境卫生基础管理工作考核办法》,作为其中内容之一,纳入市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十条 市、区爱卫办对城乡环境卫生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卫生先进单位,根据命名权限,依据存在问题的大小,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黄牌警告或按有关程序进行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理。

印发中山市档案馆现行文件收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府[2005]57号 印发中山市档案馆现行文件收集规定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档案馆现行文件收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中山市档案馆现行文件收集规定
第一条 为配合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证全面、及时地向社会提供现行文件阅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和保管现行文件的档案,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现行文件档案的查阅利用服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现行文件,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镇区等单位制发的,以及各单位收到由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及部门颁发的正在执行的非涉密文件。具体内容包括: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土地管理、拆迁补偿、公路、交通运输管理、邮政通信、环境保护、水利建设、农林牧渔业管理; (二)金融保险、财政税务、审计、统计、物价管理、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经济贸易; (三)人事工作、职称评聘、劳动就业、劳资纠纷、劳动安全、社会保障、工资福利、房改政策; (四)社会治安、公安消防、司法、边检、户籍管理、出入境管理; (五)医疗卫生、科技、教育、体育、文化市场管理、旅游管理; (六)妇女儿童、计生、民政工作; (七)侨务、统战、宗教、台湾事务有关政策; (八)企业转制、公有资产管理、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 (九)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接收(转发)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及部门涉及(一)至(九)项内容的文件; (十一)人大、政府编制的公报、政报; (十二)本单位形成的文件汇编、志书、年鉴、刊物等资料; (十三)其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四条 各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现行文件的报送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应自制发或接收现行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将该文件的纸质和电子文本报送市档案馆。 对报送档案馆的现行文件若已进行修订或废止的,原报送单位应在文件修改或废止之日起30日内通知市档案馆,并重新向市档案馆报送经修订后的文本。 第六条 市档案馆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收集到的文件进行整理,建立检索目录体系和数据库,以便市民查阅。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持有效的证明文件,查阅利用市档案馆收集的现行文件。 第八条 各单位报送现行文件的工作情况纳入档案综合管理复检、档案工作评先的考核内容。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