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武陵源核心景区门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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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武陵源核心景区门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武陵源核心景区门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政发〔2010〕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武陵源核心景区门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六月十三日
张家界市武陵源核心景区门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陵源核心景区门票管理,加大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力度,保障游客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武陵源核心景区门票,是指从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水绕四门、吴家峪口、天子山和杨家界及其他经批准的门票站口进入武陵源核心景区的门票(以下简称门票)。
第三条 凡与门票管理相关的单位及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游客进入武陵源核心景区(以下简称景区)必须凭票进入,一人一票。普通票两日内多次进出有效,周票七日内多次进出有效。经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适时推出月票、年票,在规定的期限内多次进出有效。
第五条 门票采用IC卡指纹技术,实行三种门票,即全价票、优惠票和赠送票。具体门票价格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执行。
第六条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委托张家界市武陵源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以下简称张管处)对门票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和张管处履行门票稽查职责,一律做到凭证、凭票放行;张家界易程天下环保客运有限公司派人参与门票稽查工作。
第八条 财政部门是门票收入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安部门将景区门票站列为治安管理重点区域,及时协调处理各类纠纷和治安案件,依法查处逃票及其他扰乱门票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下列人员可凭市、区人民政府通知直接进入景区:
(一)国家规定的警卫对象及陪同人员;
(二)来我市考察检查工作的省部级领导干部及陪同人员;
(三)直接参与景区紧急抢险、救助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可凭相关证件直接进入景区:
(一)本市居民凭身份证(“五一”、“十一”节假日期间须购门票);
(二)本市“荣誉市民”凭身份证和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有效证件;
(三)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凭工作证和其所在单位证明;
(四)在本市就读的高等院校学生凭学生证和其所在学校证明;
(五)景区从业人员凭景区从业证;
(六)新闻记者凭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记者证;
(七)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
(八)陪团导游、旅行社领队及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旅游促销活动的演职人员等相关人员凭有效证件。
第十二条 身高在120厘米以下(不含120厘米)的儿童,在验票口测量身高后可直接进入景区。
第十三条 各单位赠送票必须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手续,凭赠送票进入景区。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可凭有效证件免票放行进入景区:
(一)烈士家属凭烈士证;
(二)有陪同人员的一、二级残疾人凭残联核发的第二代残疾证;
(三)有陪同人员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身份证。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可凭有效证件购买优惠票:
(一)身高在120厘米至150厘米的未成年人凭身份证(在验票口测量身高后放行);
(二)24周岁以下的全日制学生(包括港、澳、台及国外学生)凭身份证和学生证(在张家界市就读的高等院校学生除外);
(三)60至70周岁的老年人凭身份证;
(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和本人身份证。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旅游促销的特殊需要,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给予组织旅游团队来景区观光旅游的旅行社具体优惠政策,并在某一时段对某类旅游群体另行作出免票或优惠的决定。
第十七条 对按规定免票放行进入景区人员,执行《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武陵源核心景区环保车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湘价函〔2009〕105号)规定;对按规定直接进入景区人员,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门票销售实行各门票站现场销售和旅游电子商务系统网上预售两种方式。其中,张网旅游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负责门票的网上预售、信用支付。
第十九条 实行门票信息化管理,确保购票、售票、分流信息准确及时。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门票监管体系,推行电子监管系统。
第二十一条 门票收入实行当日分流、月底结算。
第二十二条 门票经营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严肃纪律,坚持原则,认真负责行使售票、验票权。
第二十三条 游客因遗失或其他原因导致门票失效要求进入景区的,必须重新购买门票。
第二十四条 门票管理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责任人退赔或足额补缴相应门票款;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规放行无票无证人员直接进入景区的;
(二)超范围优惠以及玩忽职守造成门票收入流失的;
(三)伪造门票、弄虚作假的;
(四)坐收坐支、挪用、贪污、私分门票收入的;
(五)收取回扣、好处费以及收款不给票的;
(六)自行带人进入景区的;
(七)违规通知门票站直接放行的;
(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强行冲关、逃票或持伪造证件等其他方法进入景区扰乱门票管理秩序的,责令其足额补缴门票款,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相关人员倒卖赠送票的,责令责任人足额补缴相应门票款,监察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取消申请办理赠送票单位三年内赠送票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被处罚的,由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属国家工作人员的,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
第二十九条 武陵源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确保本办法正确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张家界市武陵源核心景区门票管理暂行规定》(张政发〔200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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