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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遵义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01:50:37  浏览:99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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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遵义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遵义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0〕164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遵义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活动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监察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履行职责行为的效率与质量情况所实施的检查、调查、纠正、责任追究等活动。

第四条 监察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实行预防与治理、教育与惩处、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监察职责、内容及权限

第六条 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二)受理涉及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举报、申诉和控告;

(三)检查、调查监察对象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和问题;

(四)监督检查、参与考核评价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情况;

(五)根据检查、调查、电子监察或者评议考核结果,对监察对象在行政管理中违反行政效能的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或者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办理上级交办的行政效能投诉和行政效能监察事项;

(七)总结、宣传和推广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经验和做法;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监察机关重点检查、调查下列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和事项:

(一)不按规定贯彻落实或违背上级政策、决定的;

(二)不按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完成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任务的;

(三)不按规定实行政务公开,损害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

(四)不落实首问责任制,增加行政相对人办事成本或难度的;

(五)不落实限时办结制,推诿拖延,不按时效和质量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实现工作目标的;

(六)不落实服务承诺制,办事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不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不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

(七)应当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而未纳入,以及违反政务服务相关规定的;

(八)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等不按规定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的;

(九)不依法行政,违反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涉及有关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

(十一)其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损害行政效能的事项。

第八条 监察机关履行行政效能监察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被监察对象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或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对象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责令被监察对象对其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五)对阻挠、干扰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的,按行政监察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责任;

(六)收缴或责令被监察对象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章  监察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 行政效能监察以综合监察和专项监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监察包括受理投诉、暗访、检查、调查、电子监察、评估、评议等方法。

第十条 行政效能专项监察事项的立项由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涉及全局性重大专项监察事项的立项,还应当分别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效能专项监察应当制定方案,并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方案包括目的、对象、内容、步骤、方法和措施,以及人员组成、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效能专项监察,应当提前通知被监察对象。通知书应载明主要内容、时间安排和具体要求。对涉及范围较广的行政效能专项监察,可以视情况一并通知被监察对象。    

第十三条 实施行政效能专项监察,应当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收集证据,查清事实,实事求是地提交检查或者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效能考核评估制度,与政务环境评价一并进行,促进行政机关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第十五条 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效能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方式、方法。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对举报人、投诉人的情况应当保密,不得向被举报、投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泄露举报人、投诉人的情况(举报人、投诉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第十七条 监察机关可以视情况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团组织,以及行政效能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及有关人士参加。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有错必究、重在教育的原则。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有:

(一)给予效能告诫、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和警示诫勉等。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行政效能监察管理规定的干部进行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降职、辞退、责令辞职等。

(三)给予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依法执行。

第二十条 对下列行为可以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受到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后,一年内又因行政效能过错应当受到追究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处理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或调查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二十一条 行政过错行为人主动发现错误并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行政效能过错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行政效能低下、效能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单位,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行政效能监察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由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处理结果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 有明确投诉人的,还应当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五条 监察对象对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依法提出复查、复核和申诉。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监察人员在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行政过错行为的追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遵义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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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2003年4月2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红十字会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本办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规定,单独设置,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本省行业根据需要可以依法设立行业红十字会。
  
  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可以建立基层红十字会。
  
  第五条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行业红十字会同时接受本级地方红十字会的指导。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
  
  全社会都应当关心和支持红十字事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的日常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所需专项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公民,可以自愿申请加入红十字会,成为红十字会会员。
  
  单位集体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理事会可以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蚧嵩贝泶蠡岣涸鸩⒈ǜ婀ぷ鳎邮芷浼喽健?
  
  第十条 红十字会可以吸收热心红十字事业、志愿参加红十字会活动的社会各界人士为红十字会志愿工作者,协助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主义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红十字标志的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办法;
  
  (二)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为救灾和救助常年开展社会募捐,争取、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
  
  (四)制定、实施本地区群众性现场初级救护培训规划,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参与防治艾滋病等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开展骨髓、器官、遗体自愿捐献的宣传、组织和有关资料数据的储存、检索工作;
  
  (六)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组织青少年为孤寡老人、残疾人和其他需要救助的人员服务;
  
  (七)依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吸收会员,发展组织;
  
  (八)受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委派,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九)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委托的相关事宜;
  
  (十)依照红十字会宗旨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安排和国家有关规定,省红十字会发展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以及国外地方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红十字救助基金。
  
  第十五条 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款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境外捐赠的救灾物资,应当优先办理入境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组织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按规定全额扣除。
  
  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可以兴办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各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应当给予扶持。
  
  第十八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执行救助任务并佩戴红十字标志的人员有优先使用公用通讯工具的权利;执行救助任务并佩戴红十字标志的人员、标有红十字标志的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
  
  依法标有红十字标志的公务用车,经省交通行政部门核定,免缴养路费、过路费、过桥费和高速公路通行费等费用。
  
  第十九条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新闻媒介开展红十字会法律、法规和人道主义救助的宣传活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为开展备灾、救灾和救助工作,可以在本地区内进行社会募捐活动,组织义演、义卖,在机场、车站、宾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和支持。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的备灾、救灾和救助工作,应当遵守中国红十字会有关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救助规则;分配和发放捐赠款物,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对不适合救助对象需要的定向募捐物资,经征得捐赠者同意,可以进行调剂,用于其他救助活动。
  
  救灾工作结束后的剩余款物,可以用于灾区恢复重建工作或者转为红十字会的备灾款物。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会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经费、财产、募捐款物等各项管理制度,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对经费收支情况的检查监督;捐赠款物的发放情况,接受捐赠者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在红十字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侵占、截留、挪用、私分捐赠款物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和本办法的行为,红十字会有权予以制止,并可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

中国 阿根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一、应阿根廷共和国总统克里斯蒂娜·费尔南德斯·德基什内尔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12年6月23日至25日对阿根廷进行正式访问。

  二、访问期间,温家宝总理与克里斯蒂娜·费尔南德斯·德基什内尔总统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举行工作会谈,并会见阿根廷副总统兼参议长阿马多·布杜和众议长胡利安·多明格斯。两国领导人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坦诚深入地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三、温家宝总理和克里斯蒂娜·费尔南德斯·德基什内尔总统共同主持中阿建交40周年庆祝活动。双方回顾了建交40年来,特别是2004年建立战略伙伴关系以来双边关系的发展,并对此给予积极评价。

  四、双方决定以两国建交40周年为契机,以长远眼光推动中阿战略伙伴关系全面持续发展。双方同意加强高层交往,增进政府、议会和政党间交流与合作,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看法,以深化政治和战略互信。

  五、为推动双边关系有序和谐发展,双方决定在战略伙伴框架下,启动两国政府间共同行动计划制定工作,以指导和协调两国各领域合作。该共同行动计划(2013年至2017年)将包括两国现有及优先推动的合作领域和项目。

  六、双方表示将在涉及彼此核心利益的问题上继续给予对方坚定支持。中国政府重申坚定支持阿根廷共和国对马尔维纳斯群岛的主权要求,以及重启有关谈判,根据联合国相关决议规定寻求马尔维纳斯群岛问题最终和平解决。阿方重申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支持台海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的和平统一。

  七、双方认为,中阿贸易关系取得了长足发展,2002年至2011年间,双边贸易年均增长超过31%,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双方一致强调,以实际行动致力于实现双边贸易多元化和平衡发展,确保双边互利经济关系的持续发展。

  八、两国领导人强调,中阿经济关系对推动两国生产领域发展和创造体面就业具有重要意义。鉴此,双方一致同意继续致力于深化经济关系、增加贸易和促进投资。双方一致认为,上述措施将有效帮助两国应对发端于发达国家的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层次影响。

  九、双方回顾了自2011年5月两国有关部门签署双向投资促进合作谅解备忘录以来的各项行动及其进展。双方表示将推动高质量、促就业的投资项目在各自国家落户,以促进平衡互利的全球化进程。

  十、双方一致同意加强经贸混委会等交流机制的作用,促进各领域务实合作。双方承诺将继续积极鼓励增加生产领域相互投资,消除政策性障碍,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加强两国政府和企业间关系,促进各自致力于社会包容和平等的经济社会政策。

  十一、双方积极评价克里斯蒂娜总统2010年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期间确定的基础设施合作项目所取得的进展,并承诺支持扩大该领域的双边合作。

  十二、双方指出两国有关机构签署的大量协议体现了双方农业及粮食领域合作取得的进展,一致决定推动两国有关机构间现有的项目及技术合作,以加强粮食产业链合作,扩大双边贸易,保障粮食安全。

  双方同意深化两国技术部门在动植物卫生领域的现有合作,以增加双边贸易的产品种类,促进出口产品多样化。

  双方对建立中阿农产品加工示范园的倡议表示欢迎。这一农业及粮食产品生产平台将有助于推动相关领域的技术创新。

  十三、双方一致同意继续加强在文化、教育、科技、旅游和司法等共同感兴趣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两国一致同意为食品、清洁能源和交通等领域大型研发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并支持两国研究人员和企业参与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更好地为创造就业、促进社会发展、贸易平衡和提高两国人民生活水平服务。

  十五、两国领导人强调能源对当今世界的重要性。为此,双方表示愿在石油开采及投资项目、第二代生物燃料、氢能、核能、太阳能、煤炭气化技术、铁路电气化和玄武岩工业化生产等领域开展合作。

  十六、此外,双方愿推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相结合,促进各生产领域的技术转让。两国领导人同意建立机制,促进对两国企业在科技和生产创新项目上的融资支持。

  十七、两国领导人充分肯定双方自2008年以来在食品科学联合研究中心框架下积极开展的工作,并表示将继续推动该领域的合作。

  十八、双方强调,中阿同为发展中大国,在各自地区和国际舞台上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在很多问题上拥有广泛共识。双方愿继续加强在国际组织和多边场合的协调,推动发展中国家在77国集团+中国框架下的合作。

  十九、中方对阿方推动中方与南共市成员国加强对话、进一步密切互利友好合作、促进共同发展的意愿表示赞赏。

  二十、双方重申致力于多边主义,一致认为联合国应在推动建立更加公正、合理和平等的国际秩序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双方重申安理会改革的必要性,认为改革应使安理会工作更加民主和透明,增强其应对全球性威胁和挑战的能力。应寻求共识,反对推动未达成最广泛共识的解决方案。

  二十一、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暴露了发达国家在全球金融体系治理方面存在的不足。在发展中国家影响力不断增强的背景下,双方应加强协调,推动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

  二十二、双方在国际金融机构改革进程中协调立场、推动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决策至关重要。双方还应在推动形成全球可持续增长模式及世界财富分配体系等重大问题上加强战略协调。

  二十三、两国认为二十国集团机制显示了发展中国家在全球体系中的重要性不断提高,符合发展中国家要求更多参与国际组织和机构并拥有更大代表性的呼声。与之前的多边框架相比,二十国集团更为包容和多元化,是国际体系民主化进程中的重要进展。两国高度评价二十国集团新兴市场成员间协调机制的作用。阿根廷今年是该机制的轮值主席国。两国政府对二十国集团议程的许多方面有着相同的看法,将在该集团框架下加强立场协调,以充分反映发展中国家的正当利益和诉求。

  二十四、双方承诺在多边贸易领域中加强协调,并对多哈回合谈判中出现的困难表示关切。双方一致认为应重申多哈发展授权。双方承诺与各方在遵循透明、包容和多边主义原则的基础上继续推动谈判,照顾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农业领域的关注和需求,一揽子达成一个全面、均衡、雄心勃勃的协议。

  二十五、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阿根廷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关于全面深化农业领域合作的共同行动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阿根廷共和国农牧渔业部种子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能源局与阿根廷共和国联邦计划、公共投资与服务部关于核能合作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粮食局与阿根廷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合作谅解备忘录》,以及涉及金融、交通等领域合作文件。

  二十六、双方一致认为,温家宝总理此次访问对推动中阿战略伙伴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温家宝总理对克里斯蒂娜·费尔南德斯·德基什内尔总统及阿根廷政府在访问期间给予的热情接待表示衷心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