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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11:18  浏览:91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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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酒政办发〔2012〕260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酒各单位:
  《酒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7月16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九日



  酒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专项资金或省级、市级、县(市、区)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性基金、以及政府承担偿还或担保责任的国外贷款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县(市、区)财政、规划、土地、环保、水利、交通、建设、工信、能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和国家机关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节约能源、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五条 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
  (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
  (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股份或资产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
  (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项目;
  (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以及节约能源、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符合(一)、(二)、(三)款的,应当执行审批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是办理其它各项前期审批手续的依据。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立项文件,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审批手续,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履行审批程序。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 
  第七条 对经济、社会、环境有重大影响或与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以及国家有特别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开展后续工作。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额,确需超过10%以上的,应当按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或评审;重大项目应当进行专家评议。咨询评估或评审没有通过的,不予审批。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根据建设性质、资金来源和投资规模,分别由国家、省级、市级、县(市、区)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一)根据规定由国务院、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级、县(市、区)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提出或预审,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预审后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二)审批权限按照项目隶属关系予以划分:
  1、对于市、县(市、区)建设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且中央、省级政府投资比例超过50%(或全额投资)或者安排中央、省级政府投资1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级、县(市、区)级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提出或预审后,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并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2、对于市直部门、单位和县(市、区)建设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且中央、省级政府投资比例低于50%或者安排中央、省级政府投资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由市直部门、单位或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并预审后,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并组织竣工验收。
  3、对于市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全部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并组织竣工验收。
  4、对于县(市、区)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并组织竣工验收。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市、区)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并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工作流程;规划、环保、土地等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加快办理前期手续,提高审批效率。除重大项目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三道"审批程序简化为"两道",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于符合条件、审批所需材料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项目建议书(立项申请)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3个工作日内办结,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5个工作日内办结。上述时间不含申请人补充资料延时和咨询机构评估机构评审时间。对需要报请省及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由市直对口部门负责跟踪衔接,积极争取尽早获批。对于市级、县(市、区)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报批时必须提供同级政府决定实施该项目的依据及资金筹措方案。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联合审查制度,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联合审查和评审,科学、合理地确定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先收尾、后续建、再新开"的时序安排。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项目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杜绝多头申报、重复安排。
  第十五条 市级预算内基建资金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下达。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和年度投资计划,及时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市县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政府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截流。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或选定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非经营性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推行代建制。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事项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按照规定明确投资规模,并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规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确因客观条件进行重大变更的,投资超出概算10%以上,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于六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办理相关的竣工决算审计、审批等手续,并按规定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有结余的,项目单位应当在产权登记后及时将结余资金用于其他完善工程或上交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可按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独立稽察。稽察报告和处理意见对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单位、有关管理部门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进行财务监督,对单项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投资评审,并依据审计部门竣工决算审计结果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总概算执行情况和年底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建设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行政监察机关对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部门进行行政监察。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七条 使用以工代赈项目、国外贷款等专项资金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对相关程序和期限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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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监督举报信箱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设立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监督举报信箱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加强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监督,严肃土地调查法纪,保证二次调查数据成果真实、准确,经研究,决定设立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举报信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通过书面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有关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邮寄信箱:北京市西城区阜城门内大街88号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邮编:100034
  电子信箱:diaochaban@126.com
  二、举报内容
  1.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据的;
  2.强令、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3.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4.其他有关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违法违纪行为。
  三、有关要求
  1.举报人尽量使用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进行举报,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联系方式的,尊重举报人意愿;
  2.举报材料应当包括有关土地调查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和证据材料;
  3.各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对举报人及其反映的情况严格保密。
  请各省(区、市)土地调查办公室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监督举报信箱以适当方式公示到市、县、区土地调查办公室以及调查作业队伍。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铁路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12月3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铁路基本建设管理,不断提高建设水平,优质、安全、高效、低耗地完成铁路基本建设任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 铁路基本建设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部颁有关建设方针、政策、法令、标准、规范和各项规定。利用国外贷款项目,还必须执行我国政府对外签订的贷款协议。
第3条 铁路基本建设工作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管理工作要逐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
第4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款源投资)的基本建设管理。更新改造及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基本建设程序
第5条 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两阶段决策,即: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审批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铁路建设的长远规划、中长期计划,经过调查、预测、分析,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国家审批。
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部下达的计划任务,按规定内容和深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部审查后,据以编制设计任务书,报国家审批。
第6条 根据国家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部下达的计划任务,编制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凡列入年度计划的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必须有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和总概算。
利用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还应有国家批准的利用国外贷款方案报告。其内容及工作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新建与改建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和工业大中型项目,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和总概算,以及技术设计和修正总概算,均由部审批。
第7条 扩大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经部批准后,即可编制施工图,并进行投资检算。施工图的投资总额必须控制在已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总概算)内,如确需超出,应报原批准单位重新审批。除部指定者外,施工图一般不再审批。施工图交付后,由建设单位主持组织技术交底。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接到施工图后,必须认真了解设计意图并进行现场核对。
第8条 铁路工程实行招标承包制。
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建设单位由部选定。
建设单位根据国家颁布的招标投标工作条例和部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施工招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不宜招标的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由部选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承发包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权益。
第9条 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根据国家批准的文件,铁道部正式通知,并按照国家关于开展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经审计批准后,方可开工(或复工)。
第10条 铁路建设项目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竣工,或分期分段竣工的工程,已具备投产条件的,都要及时办理竣工验收交接(包括按部规定须办理验收交接的过渡工程)和按部的要求组成固定资产,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移交手续。交付使用时(包括分期分段工程),竣工验收与交付手续均应齐备。
第11条 铁路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六个月内,编好竣工决算上报主管部门。交付使用一年后,组织编制项目后评价报告,评价本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和效益。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12条 铁道部建设司是负责全国铁路基本建设工作的职能司。
第13条 部属各单位应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各总公司负责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管理工作。
各铁路局基本建设处是本局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归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局基本建设管理工作。
第14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阶段负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部颁有关建设方针、政策、法规、标准。
2、按批准的设计和总概算,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对建设项目的投资使用、工期和质量全面向部负责。
3、负责与设计单位签订勘测设计合同。按部变更设计办法,办理变更设计和费用处理。
4、组织施工招标,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负责完成承发包合同中规定发包方承担的工作。
5、组织施工图技术交底。负责审批建设项目中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或复工)报告。
6、对利用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参与利用外资方案报告的编制,必要时参加贷款协议谈判;负责组织编制外资部分器材分批采购和分配计划;组织设计单位编制招标书技术文件;按时提供外资方需要的项目进展情况。
7、负责工程施工的征地拆迁和主要物资申请数量的审核,及施工前期的有关准备工作。负责项目实施的各项组织协调工作。
8、负责验工计价,办理工程价款的拨付与结算。
9、组织或参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组织办理组成固定资产和移交工作;组织工程总结及后评价工作。
10、其他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事项。

第四章 设计管理
第15条 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设计和总概算,是安排建设项目、组织施工、控制投资的依据。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设计单位由部选定。对适合进行设计招标的新开项目,应积极推行设计招标或方案竞赛。
设计单位按设计任务书规定的内容与要求,编制设计文件和总概算报部审批。其中利用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两阶段设计的总概算或三阶段设计的修正总概算应按内、外资分别编列。设计文件的质量由设计单位负责。
设计文件及其总概算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如需变更,应按变更设计有关规定报批。
两阶段扩大初步设计和总概算以及三阶段技术设计和修正总概算,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能交付施工图。
施工图依据经部批准的扩大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或技术设计和修正总概算编制。
第16条 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应派人常驻现场配合施工,了解设计文件执行情况,按规定处理变更设计工作。
变更设计应严格按部颁铁路建设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17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把关,精心设计,认真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充分发挥勘测设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促进技术进步,开展创优活动,确保设计质量。

第五章 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监督和仲裁
第18条 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管理、监督部门是铁道部建设司。
招标投标管理和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和部颁招标投标工作及经济合同的有关条例、规定。
2、监督、指导招标投标工作。
3、对违反招标投标条例、规定或有损国家利益的决标提出处理意见。
4、公布材料价差系数和调整办法。
第19条 项目施工招标由部授权建设单位负责实施。项目标底、评标过程、招标结果、施工单位的选定等资料均应报部核查备案,接受部的监督。对违反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部有权否定或纠正。
第20条 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应按规定签订承发包合同,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签约双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无效时报部建设司组织仲裁。

第六章 质量监督
第21条 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均实行质量监督制。铁道部对全国铁路工程建设行使政府监督职权。各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是由部授权的铁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机构,对铁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按照权限范围实施监督,业务上受铁道部建设监理总站监督和指导。
第22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开工前,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送质量监督站办理委托监督手续。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监督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应按规定设置专门机构,实施监督,把好质量关。
第23条 在一部分建设项目中,试行施工监理,总结经验后逐步推广。

第七章 施工管理
第24条 施工单位要以安全、质量、工期、效益为中心,全面加强施工管理,优化施工组织设计,严格履行承发包合同,完成合同中规定承包方承担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按时交工投产,发挥投资效益。
施工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如违反施工承发包合同,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25条 施工单位要加强企业管理和基础工作,建立并完善安全、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和现代化科学管理,推行新技术、新工艺,安全、优质、高效、低耗完成施工任务。
第26条 施工单位应努力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和企业内部经营机制的配套改革,不断提高企业素质、经营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八章 物资设备供应
第27条 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所需国家统配、部管物资设备的申请、定货、计划管理,按照国家和部颁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与分配渠道由部与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商定。物资部门按照签订的供货合同,按时、保质、保量组织供应,并由供料单位提供技术证件。要认真做好积压物资的处理工作。
第28条 用料单位对所供物资按合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供料单位,供料单位应认真进行处理。主要材料及设备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订货,监察工程师要认真监督,如有变动,应经设计单位对性能、规格审查签认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29条 利用国外贷款工程项目外资部分的物资采购,应按贷款协议规定的程序和限额,由部主管外资单位归口,统一安排。具体工作由部主管外资单位与物资单位分别办理。
第30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物资部门应加强物资设备管理,认真贯彻国家物资工作的方针、政策,健全必要的管理制度,严格物资计划申请与核算制度,做好订货、催交、供应、调剂工作,积极开辟料源,保证工程需要。国家与部分配的统配物资,不得挪用于计划外项目;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分配的物质,原则上应专料专用,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挪作他用。严格定额管理,加强验收、仓储、转运等工作。施工单位要坚持按工号、按定额领发料制度,做到工完料清。大力开展节约代用工作,节奖超罚,及时做好物资供应与消耗的统计和核销工作,提高供应效益与质量。

第九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31条 根据建设总进度的要求,安排分年投资计划,并保证连续建设所需的资金。铁路建设工程价款与材料周转资金,应按部颁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的规定办理验工计价,价款拨付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有关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及部有关规定办理。利用国外贷款项目验工计价时,应附价款中外资含量的测算资料,测算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32条 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的材料和设备的进口价与国拨价之间的价差,以及外汇差价,施工期间单独核算,竣工后按国家规定与总概算一并列入投资规模。
第33条 预备费的使用必须符合铁路工程概算编制办法的规定,违反规定滥用预备费的,一经发现,除由使用单位承担责任外,所用款额必须如数追回。

第十章 竣工验收及投产
第34条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严格按照部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的组织,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分别办理。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由铁道部或委托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按国家规定需报请国家验收的项目,由铁道部向国家计委提出报告,申请国家验收;增建二线及既有线改造项目分区段、分区间、分站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交接,项目全部竣工后,按权限划分,办理全部竣工验收交接工作。
第35条 凡铁路建设项目已经按部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委员会确认合格的,接管单位必须按规定日期接管使用,凡是经复验合格并已投产使用的工程项目,必须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以发挥投资效益。逾期接管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接管单位承担。
第36条 新建铁路大中型项目,未正式交付运营以前,如确因运输需要,并经检查确认已经具备运输条件,经部批准后,可由施工单位组织临管运输。临管运输期间应抓紧工程配套完善,达到验收标准后,即应组织验收,交付正式运营。
第37条 工程初验前,受委托的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定书。建设单位接到工程质量评定书并审查认可后,方可向部申请初验。

第十一章 资质管理
第38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管理工作由铁道部建设司负责。按照国家和部的规定提出资质申报,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后,方能承担相应的任务。
第39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承担任务,不得无证或越级承担任务。
第40条 持证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出卖或出借资质证书;不得以其他形式利用资质证书获取非法收入。
第41条 施工单位承揽的工程任务不准转包。如需分包,须由建设单位审查分包单位资质。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私自分包工程的,不予验工计价。

第十二章 奖励与处罚
第42条 凡特别重要的项目,部有提前工期要求者,经部批准可实行提前竣工奖。奖金来源,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从提前竣工所节约的投资中提取。没有节约投资的,不能实行提前竣工奖。提前竣工奖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部审查批准。
第43条 按照国家和部规定,实行优秀工程勘察奖、优秀工程设计奖和优质工程奖。
第44条 由于提出合理化建议、采用新技术节约投资者,可按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45条 凡由于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工程项目质量不合格或质量事故的,应按国家和部有关规定给以处罚,其损失及罚款不能列入工程成本,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46条 以往铁路基本建设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办法与本办法相悖者,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中未提及的问题,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第47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