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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全国法院财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扬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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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全国法院财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扬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全国法院财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扬的通报

法〔2012〕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费保障和财务工作是人民法院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审判工作正常高效运转的基础和保障。2009年中央实施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以服从服务审判执行工作为首要目标,以财政改革和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为契机,深入推进法院系统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不断规范财务管理,大力提高经费保障水平,有效保障了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力推动了人民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长期以来,全国法院广大财务工作人员忠于职守、任劳任怨、默默无闻、无私奉献,努力为人民法院当好家、理好财,为保障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激励队伍、鼓舞士气,进一步推动全国法院经费保障和财务工作取得新发展再上新台阶,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等50个集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财务科科长梁雁君等100名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希望受到表扬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不断创造新的工作业绩。

最高人民法院号召,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向受到表扬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习,以他们为榜样,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坚持“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的工作方针,大力弘扬“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201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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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管理办法

江苏省革委会


江苏省公路管理办法
江苏省革委会



第一条 为了对公路加强维护,保持经常完好,确保安全畅通,以适应新时期总任务和战备的需要,根据国务院以及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管理和养护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和公路的留地、桥梁、涵洞、树木以及生产设备、生活用房等一切设施,都是国家公路财产,人人有保护的责任。对侵占、破坏公路财产的行为,人人有监督、制止、检举、告发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公路沿线的县城集镇、农村社队、学校、厂矿都应积极配合公路管理部门进行爱路、护路和遵守交通规则的宣传教育,积极支持、协同公路管理等部门调查处理损坏公路财产的案件。
第四条 为维护公路经常完好,确保安全:
(一)严禁占用公路及划定的公路用地。在公路及公路用地上,不准摆摊设店、堆积物料、打场晒粮、放牧牲畜、种植作物,不准任意设置路拦,阻碍行车。有关单位在公路附近伐木、采石和从事其他危险作业时,应采取安全措施,不得损坏公路和堵塞交通。
(二)严禁履带机动车辆和铁轮车辆在铺有黑色和水泥路面的公路上行驶。如因特殊情况必须通过的,须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单位,要对路面采取保护措施,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
(三)严禁超重车辆过桥。如因特殊情况,须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准通行。
(四)严禁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上下游各二百米以内挖砂、开石、取土、修筑堤坝、搞建筑物。
(五)严禁动用、迁移、损坏公路上的各种标志号志。公路标志,由公路管理部门统一办理,不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任意设立。
(六)严禁任意修剪、损坏、砍伐公路上的树木。间伐、更新路树时,必须按规定履行批准手续。
第五条 进行抗洪排涝,兴修农田灌溉水利设施时,不准损坏公路桥涵,不准影响交通,不准破坏渡口设备。确需挖掘,占用公路的,须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在公路两侧修建房屋建筑物,一级公路应距离公路边沟十五米以远;其他等级公路应距离公路边沟十米以远。
(二)凡在公路两侧架设广播、通讯线,须距离路树树枝梢二米以远,电力线须三米以远;跨越公路的广播、通讯线,最低线条应高于公路路面五点五米,电力线应高于路面六米;地下电缆和管道,应距公路边沟三米以远,埋设深度,应在地面二米以下。
(三)占用或挖掘公路,使用单位要先建好便道、便桥,或按标准改建好公路及桥涵,在确保公路完整畅通后才能动工。施工期间,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夜间设置红灯,完工后及时清场。
第六条 对积极宣传、参加保护公路财产,在与损害、破坏公路行为的斗争中有显著成绩的个人或集体,可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对损坏盗伐路树、破坏公路的行为积极检举、告发的,可从所检举、告发的有关事件的损失赔偿费中提取百分之五至十给予奖励;对保护公路财产有突出功绩
的,除给以物质奖励外,由省、地、市、县授予护路模范、积极分子等光荣称号。
第七条 凡违犯本办法第四、第五条者,应本着初犯从宽,重犯从严的原则,采取批评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办法,根据情节轻重,由公路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任意侵占、擅自利用公路及其附属设备,尚未造成损失的,应在公路管理部门提出后的三天内移出或停止利用,并负责恢复公路及其设备的原有状况。
(二)凡任意侵占、擅自利用公路及其设备,已造成损坏的,或因车辆肇事而损坏公路及其设备的,应按照公路管理部门提出的要求,限期修复或计价赔偿。
(三)凡擅自占用或调用公路管理部门房产的,应限期归还,或计价赔偿。凡公路上的违章建筑,应按照公路管理部门的规定限期拆除,并负责恢复公路的原有状况,逾期不拆者,公路管理部门有权拆除、处置。
(四)凡违犯第四、第五条有关款项,造成公路及设备损坏,又没有负责修复的,应赔偿修复费用,情节严重者加倍赔偿。对私自剪枝、损坏树木,尚未造成树木死亡的,经批评教育,保证不再重犯的,可免予赔偿。造成树木死亡的,除退回被砍伐或已损坏的树木外,应按“损一栽三
”的原则补栽;不补栽者应负责赔偿损失。赔偿标准,一至三年生树木每棵十元;三年以上的,根据树龄大小,材质好坏,以及当事人的悔改表现,以十元为基数,树龄每多一年的每棵增赔五至十元。路旁灌木,无论树龄大小,每棵赔款一元。凡情节严重、或抗拒按本办法处理者,公路管
理部门有权提请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公社以上单位管理的公路和专用公路,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江苏省航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航道管理,改善航道条件,提高航道通过能力,保证航道安全畅通,充分发挥水运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以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航道管理和养护工作的指示》以及我省颁发的《江苏省内河航道维护暂行办法》等规定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航道是水运的基础。多年来,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规章制度废驰,管理混乱,航道碍航建筑多,淤塞严重,使水运的发展受到很大影响。把航道建设好、管理好、维护好,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一个必要条件。
二、凡本省境内已经通航的内河航道(包括岸线边坡以及征用时留地),都属本省内河航道管理范围,由航道管理部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三、航道及航道护坡外留地、纤道、导航助航设施,航道船闸及船闸用地(包括过去办过征用手续的土地),航道修建的房屋及其它所有固定资产,都是国家航道财产,人人都有保护的责任。
航道沿线的县城集镇、农村社队、厂矿、学校、运输、渔业等单位,都应积极配合航道管理部门进行爱护航道、船闸的宣传教育,参加保护航道、船闸的各项活动,支持、协同航道船闸管理等部门调查处理破坏航道船闸的案件。
四、为确保航道完好畅通:
(1)严禁在市河和干线航道上设簖设网和种植水生作物。
(2)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沙石、泥土,或其它危害航道完好和污染水流的工业废渣废料。
(3)严禁河道两岸的房屋、码头、抽水井及其他临河建筑工程向航道内延伸,损害航道水域。
(4)严禁在船闸上下游引航道内(京杭大运河船闸上下游各八百米内,其它船闸上下游各五百米内)建造装卸作业码头、设置堆场、设网设簖。
(5)严禁在航道上空、水面或水下任意架设跨河电线、电缆水管。
(6)严禁损坏、盗窃航道护坡驳岸块石、树木、航标或其它设施。
(7)严禁在沿河两岸边坡、青坎及河堤十米(市区三至五米)范围内堆放石料、垃圾、煤渣等物资、废料。
(8)严禁在航道上任意打坝、造桥或其它跨越航道的碍航建筑。
(9)严禁在航道两岸坡上种植农作物或挖土、填土,以防止水土流失,淤浅航道。
五、任何单位在通航的河流上修建拦河闸坝、桥梁、渡漕,架设过河电线、电缆、水管、栈桥,停放竹木排伐,在航道上修建码头、驳岸、船厂、滑道、贮木场、抽水站(井),不得破坏原有通航条件,并应将设计图纸或平面布置方案报告航道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开工。
六、在通航河流上修建永久性的拦河闸坝,建设部门应根据水运发展的需要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同时修建船闸。其建设费用由闸坝建设部门统一列支。在施工期间的通航措施,建设部门应制订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并征得航道管理部门的同意。因抗旱需要在通航河流上临时筑坝,主管
单位应事先与航道管理部门联系。事后应负责按时拆除。
七、在通航河流上的桥梁,年久失修,妨碍通航,或危及航行安全,需要修复或改建的,如属公路、铁路、城市、厂矿企业专用的,由所属单位负责;如属农用桥或人行桥,由所在县(市)负责。资金来源,应根据民办公助的原则筹集,公用部分在农业税附加中解决。如因航运发展需
要而改建的,由交通部门负责。
八、在航道两岸建造码头、驳岸等临时建筑物,其位置应按航道规划等级结合以下规定办理:
(一)驳岸、渡口、抽水站(井)、水位观察井,应设置在最高通航水位横断面之外,并应满足安全通航要求。
(二)码头、栈桥等临河建筑物,一般应选在直线段上,不得占用主航道,应在最高通航水位横断面之外再加上标准船舶三至四倍的宽度向岸侧伸进。
(三)房屋、厂房等临河建筑物,应在河道坡肩外向岸内伸进十米,或从现有驳岸边线起向岸内伸进五米。
九、在支线航道上架设渔簖时,应留出通航孔,通航孔宽度不得小于十米,其横帘的水下横竹,应在最低通航水位以下二米。在支线小河航道上种植水生作物时,应留出通航水面,宽度不得小于三十米。设簖或种植水生作物,事先都应征得当地航道管理部门的同意。
十、对于未经航道管理部门批准而修建成的桥梁、码头、栈桥、厂房、跨河电缆、管道、石驳、房屋及其它建筑,如因妨碍通道,必须由原建设单位负责拆除。对于已经废弃的碍航闸坝、桥梁等临河建筑,原建设单位应负责拆除。
十一、一切船舶过闸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服从指挥调度。先出后进,顺序慢行,不得抢挡超越。装载危险品的船舶应主动与船闸值班人员联系,按指定地点停靠,听候安排过闸。
十二、过闸船舶的船员必须认真驾驶操作,注意安全,要爱护国家财产,不准损坏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不准用篙钩勾捣闸门,不准在闸室上下旅客、装卸货物、倾倒垃圾,不准在闸墙上任意涂写。
十三、对积极组织、宣传保护航道财产,制止破坏行为有显著成绩的个人或集体,可给予表彰及物质奖励;对检举、告发损坏盗窃航道财产行为的有功者,可从所检举、告发事件的财产损失赔偿费中提取百分之五至十作为奖励;对保护航道财产有突出成绩者,除给予物质奖励外,可由
地、市、县或省授予护道模范、积极分子等光荣称号。
十四、凡违犯本办法各条者,应本着初犯从宽,重犯从严的原则,采取批评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办法,根据情节轻重,由航道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任意侵占、擅自利用航道、船闸及其附属设备,还未造成损失的,应在航道管理部门提出后的三天内移出或停止使用,并负责恢复航道、船闸及其设备的原有状况。
(二)凡擅自在航道、船闸上建造码头、桥梁、闸坝和架设电线、放置渔簖、堆放石料等违犯本办法第四条的,由航道管理部门通知建设单位限期拆除。如在限期内不拆除的,每逾期一天,罚人民币十元。逾期一月,航道管理部门有权没收其设备与物资,清除已建设施。清除费用由建
设单位承担。
(三)凡损坏、盗窃航道财产,应照价赔偿,还应罚其付出该财产价值百分之五的款项。
(四)凡违犯本办法各条,情节严重或抗拒处理者,应提请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因故意拖延不执行规定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应负责赔偿。对于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要坚决打击,严惩不贷。
十五、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地、市、县航道船闸的管理。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江苏省运输市场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整顿运输市场,建立正常的运输秩序,逐步改革我省交通运输事业的管理方式和服务方式,促进运输计划化、专业化,提高运输效率,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一、运输管理
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国发〔1979〕179号文件重申的《关于厂矿企业办运输的几项规定》中有关运输分工的精神,社会流通过程的物资运输,应由交通部门负责。据此,凡在我省从事物资流通过程运输(包括搬运装卸,下同)或虽从事生产过程运输,但进行运费结算的一切车、
船、劳力,除铁路、长航、海运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外,均在本省运输市场管理范围,必须实行“三统”管理,即统一受理货源,统一安排运力,统一计费标准。
第二条 根据计划经济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凡在运输市场管理范围内的物资运输,除批量较小(同一起迄点,一次托运量航运不满三十吨、人畜力车运输不满一吨、汽车运输不满五吨)可直接向运输企业办理托运手续外,均需由物资单位分级归口,于每月二十日以前将所运物资分别
水运、陆运编造运输计划,提送给同级交通管理部门(交通局或由交通局指定的专业运输企业,下同)。逾期提报者按追补计划处理,不提计划者不予安排运输。事先确实无法预计的紧急运输,如防洪、抢险、救灾、国防战备运输等,不受此限。
省级水、陆运输计划,分别由省航运公司和省汽车运输公司受理。地、市、县级水陆运输计划,由地、市、县交通局统一受理;今后随着运输企业经营体制的调整,在一个地、市、县内,水运、陆运能分别实行统一经营管理时,交由水、陆运输企业分别受理层报。
第三条 物资运输计划,实行省、地(市)二级审定平衡,省、地(市)、县(或企业)三级安排的制度,按月以例会的形式进行。平衡安排时,贯彻先重点后一般、先区外后区内、先计划内后计划外的序列,执行专、副统筹兼顾,减少空驶,合理运输的原则。
所谓副业运力或非专业运力,系指在经营上不属于交通部门专业建制的社会车船和装卸搬运劳动力。
第四条 经平衡安排的物资运输计划,由负责安排的一级交通管理部门编上计划字号,批复给承、托运单位。承、托运单位于计划下达后应相互加强直接联系,并以“运输合同”等方式明确经济责任。
在计划运输的指导下,专业运输企业在调度车船、受理托运、结算运费等运输经营方面,应有更多的自主权,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给予尊重和支持,并督促运输企业改进服务方法,保证计划兑现。
第五条 凡在本省从事运输,收取运费的车、船、劳动力,一律执行我省制订的统一运价。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任意或变相提价或减价,更不准自订运价。
在本省从事运输的车、船、劳动力,一律按照我省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按章缴纳省财政、交通部门规定的有关费用。除此以外,任何单位不准自立名目收费。
第六条 运输企业和非专业运力进行运费结算,一律使用交通、财政部门共同核定的统一运费收据。专业运输企业自行开票结算运费,接受物价委员会、交通局审价。非专业运力,原则上由发运地交通管理部门开票结算运费,实行单位间划拨,不得直接付给个人,对于不使用统一运费
收据的运费(包括变相运费),各单位的财务部门不得列支,银行应拒绝划拨;明知故犯者,应给予有关人员以经济制裁。各级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和交通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二、运力的分工和安排
第七条 物资流通过程运输的一切运输力,都必须在交通管理部门的统筹安排下实行合理分工,并以此作为平衡安排运输任务的基本依据。各有关运输企业和非专业运输单位,应按照基本分工从事运输活动,不得借故推诿责任,不得任意超越分工范围去争揽货源。
(一)交通部门所属专业运输企业,是承担社会运输任务的骨干力量,在使用安排时应优先发挥其作用。非专业运力,以担负工农业生产过程的运输任务为主,在需要参加流通过程运输时,必须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统筹安排。
(二)省、地区所属水、陆专业运输企业,以承担全省、全区的运输任务和跨省、跨区的干线运输任务为主。市、县属水、陆专业运输企业,以承担市、县境内(包括疏通港站)的短途运输任务为主;但遇有运力余缺的情况,则由上级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平衡调剂。
根据汽车运输的特点和运输分工的原则,从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出发,汽车运输企业应在计划指导下与托运单位建立比较固定的承、托运关系,开展“面对面”服务。过去已经建立了这种关系、运输服务又较好的,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在平衡安排时应予保持;没有建立的,应支持承、托
运双方发展这种关系,并简化托运业务手续。
(三)县与省属市同在一个地方的,物资运输由地、市(以发运地为主)联合办理运输计划的平衡安排。有些从市里起运的物资,历来就由县自派车船取运,对于这样的历史分工习惯,一般仍予维持,在进行平衡安排时,可以不作为跨区、跨市运输处理。但对于这样的分工关系,应在
省统一安排下签订分工协议加以明确。

三、非专业运力的组织管理
第八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自备车船参加流通过程运输,应于每月二十日之前向所在地的交通管理部门提报《非专业运力参加运输计划》,经核准后,发给准运证(格式由省交通局另发),在指定的范围和时间内从事运输活动。安排时,应本着“减少空驶,合理运输”的原则,优先
安排自备车船承担本单位的运输任务,如有车(船)单位运力不足,交通部门应予安排运力;运力有余时,由交通部门统筹计划使用。
各地、市、县应在交通部门指导下,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把机关企事业自备车船按行业或按区域组成运输公司或运输队,纳入计划运输轨道,并改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运输效率。交通管理部门对于经营管理和执行“三统”较好的运输公司,亦可由他们自行开票结算运费,以统一
路签(航签)代替发准运证等方式,简化管理手续。
对组织起来的自备汽车,要逐步实行定点修理,定厂供应配件,所需维修材料、配件以及营运中需要的燃物料,应由各地交通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列入计划,安排供应。
第九条 驻军和外省车船(包括外省农副业运输车船、劳力)参加我省社会运输,应持有驻军或该省(市、自治区)交通局准许出境的证件,由我省交通局核准,并指定适当的运输企业代理。
第十条 农村人民公社的车船和劳动力,凡具备单独经营条件的,应由市、县交通局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企业登记,组织成为社办运输队、搬运队,作为社办企业的组成部分。在公社交管所(站)具体管理下,坚持小型工具为主、短途运输为主、为本公社物资运输服务为主的
原则,经营运输业务;出县运输,要由县交通局统筹安排。

安排副业车船和劳力从事搬运装卸,应以本市、本县境内为主。需驻扎于外市、外县运输装卸者,应由市、县交通局向有关市、县交通局联系安排,由有关市、县交通局发给准运证,在有效期内有计划、有组织地从事运输活动,不准私自盲目流窜,冲击运输市场。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需雇用非专业运输车船或农村劳动力来从事搬运装卸时,应事先报当地交通局审批,不得私招乱雇。
第十二条 所有非专业运输车船的技术设备性能、机驾人员的配额和素质,都必须与专业运输车船一样符合安全要求,方准参加运输。

四、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地、市、县交通局为管理运输市场的主管机关,应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具体掌握运输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物资起运点上的检查。各地(市)县航政、航道管理处(站),各公路管理处(站),应把运输市场管理的监督工作列为自己的职责,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必要时,可在重要船闸、交通要道上设立临时的或经常的检查站,组织检查。运输市场的检
查人员,应坚持原则,大公无私,在值勤时要佩带臂章(由省交通局统一制发)。除上述指定单位的以外,其他单位或个人,都不准借口检查“三统”随意拦扣车船。

五、违章处理及其他
第十五条 各种运输工具,在运行中应持有准运证或船舶航次任务书(航签)或汽车路签或其他足以证明是符合运输管理规定的证件(均须注明所运物资的计划字号或签注“自运自货”字样),在接受检查时出示。凡没有证件,不按规定标准收费,不使用统一的运费收据,私自揽运货

物或私自从事搬运装卸者,均属违章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理。对多收、浮收的运费应予退赔。搞违章运输所得非法收入应予没收,上缴财政。对于利用运输工具搞投机倒把等资本主义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肃处理。对于阶级敌人肆意破坏运输市场,要依法送交公安
、司法机关惩办。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试行。各地、市、县应做好组织宣传工作,并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加以贯彻。在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省交通局,以便补充修改。
第十七条 过去有关运输市场管理规定以及各地单行的办法,若与本办法有抵触者,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1979年10月4日
机关公文应讲究语言文采

闵涛


  提起机关公文,不少拟写者厌倦,认为没写头;更多的阅读者皱眉,认为没看头。这倒使我想起1942年毛泽东同志在延安干部会上所作的《反对党八股》的讲演中列举的党八被的罪状。其中的“空话连篇,言之无物”、“语言无味,象个瘪三”、“甲乙丙丁,开中药铺”,倒是言中了我们当今公文中的一个十分严重,却又末被充分认识的问题。这就是缺少文采,甚至根本没有文采,成了当今公文的一个通病。
为什么55年前毛泽东同志指出的问题,今天重又出现呢?这有多方面的原因:

  一是历史的原因。古人写文章是很讲究文采的,孔子说;“言之无文,行而不远”,这是十分中肯的意见。一部《论语》,不但是孔子和他的弟子的思想和学问体现,其语言的精炼、优美、含蓄,也是古代文章的典范。后世的学者也都很注重文章的文采,人们所以爱读司马迁的《史记》,不只是为了了解历史,还常常是出于欣赏文章的文采。至于诸葛亮的《出师表》、陈琳的《为袁绍檄豫州文》等虽属公文,也是很有文采的。但是,自从文学与其他学科显著地分途以来,有些非文学作品的作者对于文章,特别是对公文的文采便有所忽视。宋代以后,甚至有“作文害道”之说。清代某些主张经世致用的学者,更有轻视文采的倾向。到了本世纪40年代则有“党八股”的出现。以上可以说是历史的原因。
  二是认识上的原因。不少人对公文语言必须庄重、朴实的要求作了片面的理解,以为庄重就不能抒发情感,朴实就不能使用华丽的词句。于是公文语言在运用上便越来越枯燥乏味,在表情达意上便越来越平淡浮浅,好似患了“贫血”病和营养不良症。又有不少人认为公文属于应用文,又不是文学作品,只要通俗、明白、易懂就行了,要什么文采?于是不少公文便只有抽象的道理,缺少具体的形象;便只有一二三四的叙述,没有生动鲜明的论证。这就是毛泽东同志所说的那种“不生动,不形象,使人看了头痛”的文章。还有一些人则死守着公文的既定框框和固有程式,不敢超越雷池一步。所以,如今虽说谁都认为毛泽东的文稿很有文采,也常以他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作为范文。可要是谁真的象毛泽东那样撰写调查报告,恐怕十个有十个要以“不合规范,没有章法”被“毙”掉。而我们经常接触到的一些调查报告,虽然是既合规范,又有章法,却是没了生气,没了个性,形式呆板,语言枯燥,不要说群众不愿意看,就连自己读起来也味同嚼蜡。
  三是作者的原因。领导懒于动笔是其一。领导在办文上如何使用秘书,毛泽东同志对此讲得最多,最尖锐,也最深刻。他历来主张领导自己动手,不要秘书代劳。可是现在又有多少领导亲自动手写文章呢?有的同志原本是写文章的,文笔也不错,但一当了领导就“马放南山,刀枪入库”了。如今,大领导不写,小领导也不写,甚至不写文章的办公室主任也大有人在。曹操、王安石等古代将相的文章为什么很有文采,毛泽东、邓小平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文章为什么很有文采,原因尽管是多方面的,但自己动手,不要秘书代劳,是一个重要原因。领导着一个方面的工作,甚至是领导着一项伟大事业的领导干部,其呕心沥血的辛劳,其屡经挫折的感慨,其运筹帷幄的灵感,其百战百胜的激情,绝非秘书所能感受,更非秘书所能写出。唯有领导亲自动笔,才能情感洋溢,异彩纷呈。缺乏真情实感是其二。公文虽属受命之作,但若没有真挚的情怀,实际的感受,也是不可能写出文采的,更不可能以这样的文章去感染、感动他人。如《转发××××通知的通知的通知》之类的“接力”文;既无新内容,也无新举措,更无新精神,年年如此的“季节”文;照顾方方面面,大段摘抄引证,不能不发的“应景”文。还有一些要求下级令行禁止的公文,需要深入调查研究才能写好的公文,本人却不令行禁止,自己从不下去,又让秘书闭门造车,又怎能写出文采呢?素质太差勉为其难是其三。多数机关工作人员,包括秘书原本文学功底就浅,进入机关这个门后,又从没遇上个本领高强的“师傅”,如此一代传一代,文通字顺已经很不简单了,哪有文采之说。加之,今天晚上布置的文,明天早上就必须交卷,只好“萝卜快了不洗泥”,质量服从速度,还讲什么文采? 综上所述,可见公文缺少文采并非一时之问题,也并非一个部门的问题,乃是长期以来并不以为是问题的问题。笔者只见过起草了不合规范的公文要被清却从未见过写了没有文采的公文要挨批评。那么,什么是公文的文采呢?所谓公文的文采公文中经过选择、加工后,能够增强公文表现力的词藻。但它不一定是华美的语言词藻,因为华美语藻的堆砌,并不能产生文采。正如巴尔扎克所说:“是来自思想而不是来自词藻”,所以华美的语言词然可以使公文增添文采,就是很朴实的俗言哩语使公文顿生文采。那种能激起人们思想活力和高操的语言词藻是文采,那种质朴无华、情真意切能浅中见深、平中见奇效果的语言词藻也是文采。其就在于对语言词藻的选择与加工的艺术如何。公文为什么要讲究文采呢?首先公文的文采是增强公文实用性的需要。的实用性主要体现在公文对象对公文的认识、理角受、执行程度上,这里除了公文的客观内容外,公作上的表现力、说服力、感染力,即公文的文采,也大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公文的文采,可以增强公文的生动性。毛泽《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中是这样解释中国革命高要到来的:“它是站在海岸遥望海中已经看得见桅头了的一只航船,它是立于高山之巅远看东方引芒四射喷薄欲出的一轮红日,它是躁动于母腹中要成熟了的一个婴儿。”这段话不仅表现了作者高瞩的政治眼光,也因其精采生动的比喻受到人们的赞赏。
  2.公文的文采,可以增强公文的逻辑性。《邓小平文选》中就有很多这样以逻辑性强见长的公文。如“世界上最不怕孤立、最不怕封锁、最不怕制裁的就是中国”。建国以后,我们处于被孤立、被封锁、被制裁的地位有几十年之久,但归根岬祝?挥兴鸷ξ颐嵌嗌佟N?裁?因为……”这段话先言出中国三个“最不怕”的观点,然后分析其原因是党有志气,民有志气,最后得出坏事变好事的结论。这种分析论证顺理成章、辩证统一、逻辑性强、很有文采,令人信服。
  3.公文的文采,可以增强公文的准确性。1997年4月23日江泽民主席在叶利钦总统为他来访举行的欢迎宴会上的讲话便是很好的例子,江泽民说:“俄罗斯伟大的作家列夫,托尔斯泰曾经说过:‘一切美好的东西只有经过努力才能获得。’这句话蕴涵着深刻的哲理。我们两国关系在经历了多少风风雨雨之后,终于‘结束过去,开辟未来’。从相互视为友好国家到结成建设性伙伴,直至确立战略协作伙伴关系。这是我们两国领导人和两国人民经过共同努力而赢得的共同财富”。这段话既高度概括,又非常形象;既意味深长,又恰到好处;既洗练,又准确;一言以蔽之:很有文采。
  4.公文的文采,可以增强公文的可读性。马克思的《资本论》可谓博大精深,连马克思的论敌也不得不承认,马克思用生动的叙述语言使深奥而枯燥的经济学问题具有一种独特的吸引力。
上述四性,都是从属于公文的实用性,并为公文的实用性服务的。由于公文的文采增强了公文的生动性、准确性、逻辑性和可读性,因而必然增强公文的实用性。
  其次,公文的文采是机关水平的体现。中国古代不少王朝都很注重公文的文采,总是把知识渊博、文化修养高的人才吸收到高层权力中心,负责公文的起草、润色、把关等工作。毛泽东同志早就强调:“无产阶级一定要有自己的秀才,这些人要较多的懂得马克思列宁主义,又有一定的文化水平,科学知识,词章修养。”今天尽管公文的文学价值已退居次要位置,但有无文采,仍是衡量公文品位高低、质量优劣的重要标准,仍是机关的门面和象征。
  再次,公文的文采是机关文风的折射。毛泽东同志在《工作方法六十条》中说:“文章和文件都应当具有这样三种性质:准确性、鲜明性、生动性。”他在批评一些“不讲究词章”的文件时说,“看这种文件是一场大灾难,耗费精力又少有所得,一定要改变这种不良风气。”而且把“不生动、不形象”的文章的作者批评为“好象他们是立志要让读者受苦似的”。‘所以写这种没有文采的公文,确实折射了机关的某种不良文风;比如敷衍了事,应付上级,搪塞下级;比如懒得学习,懒得动手,懒得推敲;比如缺乏感情,缺少信念,麻木不仁,等等,不一而足。相反,有文采的公文则反映了一个机关生气勃勃、充满激情、勤于学习、富有创见的文风。
  最后,公文的文采是对传统文化的继承。中国古代和近现代的一些优秀公文,虽然早已失去了其实用效果,但却流传至今,成为百读不厌的范文。今天的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秘书人员有责任,更有义务把这些精神财富学到手,把这些文化遗产继承下来。同时也要从我们的手中,给后人留下一些有文采的文章,不要断代,不要空白,甚至还要有所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