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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风电安全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01:47  浏览:93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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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风电安全工作的意见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加强风电安全工作的意见

电监安全[2012]16号


为进一步规范风电安全工作,强化风电设计、建设、并网、运行和调度等全过程安全管理,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的可靠供应,促进风电安全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风电场设计与设备选型管理
(一) 设计(咨询)单位要严格设计流程、加强设计管理。对于符合国家规划的新建风电场,要加强对风资源、建场条件的论证,预可研、可研、施工设计等各阶段的设计方案要满足相关设计深度要求并通过设计审查。项目设计方案如有重大变更,应组织开展论证,必要时要重新开展该阶段勘察设计与审查工作。
(二) 风电场接入系统设计要对可能引起的系统电压稳定问题进行研究,优先考虑风电机组无功调节能力,合理确定风电场升压站动态无功补偿方案。电力调度机构应参与接入系统的设计审查,根据电网运行情况,提出具体审查意见。
(三) 分散式风电设计要充分考虑当地电网一次和二次设备状况,对风电机组选型和电网改造提出明确要求,满足电网的调压需要。
(四) 风电场二次系统设计要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以及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求,并应征求电力调度机构意见。风电场监控系统设计要满足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相关规定,实现风电场运行信息和测风信息上传电力调度机构,满足风电场有功功率、无功电压自动调节远方控制的要求,并设置统一的时钟系统。禁止通过公共互联网络直接对风电机组进行远程监测、控制和维护。
(五) 设计单位要优化风电场集电系统设计,应优先选用上出线机端升压变压器,以减少电缆终端使用数量;集电系统电缆终端应选用冷缩型或预制型,适当提高电缆终端交流耐压和雷电冲击耐压水平。集电系统应综合考虑系统可靠性、保护灵敏度及短路电流状况选择合理的中性点接地方式,实现集电系统永久接地故障的可靠快速切除。
(六) 设计单位应根据风电场所在地区合理确定雷电过电压保护设计等级及保护接线,多雷区风电场应适当提高设备防雷设计等级,防雷引线选型和风电场接地电阻应满足相关防雷标准要求,机组叶片引雷线及防雷引下线应优先采用铜质导线。海上、海岛、沿海地区风电场应注重差异化设计,提高风电机组的防台风、防腐蚀能力。风电机组机舱内设备及动力电缆应采用防火设计,采用阻燃材料,提高风电机组的防火能力。
(七) 风电企业要加强设计(咨询)单位和风电设备的招标管理,严格设计审查,防止因低价中标导致设备质量下降。风电企业与风电设备制造企业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应明确要求风电设备制造企业对制造原因引起的设备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治;提供风电机组保护设置参数和电气仿真模型等资料;开放涉网保护参数的设置权限。
(八) 风电企业应选择经挂网试运行且检测合格的风电机型。并网风电机组应具备低电压穿越能力,并具备一定的过电压能力。规划总装机容量百万千瓦以上的风电基地,各风电场应具备一定的动态无功支撑能力。
二、风电场建设安全管理
(九) 风电建设项目单位要对风电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落实参建各方职责,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项目开工15个工作日内,将风电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十) 风电建设项目单位要加强设计(咨询)、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建立和完善设计、监理、施工、调试、设备制造企业等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查制度。参建单位应取得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越资质承揽工程,严禁工程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十一) 风电建设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加强对风电机组吊装、工程爆破施工等重大特殊施工作业方案的审查工作。工程使用的特种设备、燃爆器材、危险化学品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加强运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监理单位要审查施工各项准备措施和方案,对吊装作业、工程爆破、隐蔽工程等重要施工作业实行旁站监理。
(十二) 风电建设项目单位要建立项目质量管理目标和组织机构,明确参建各方职责,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和考核标准,加强风电机组吊装、电缆终端、电力二次接线、接地网等各环节施工质量控制与管理,防止由于质量控制不到位造成安全隐患。参建各方要重视质量缺陷管理,强化防治措施,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平。
(十三) 风电建设项目单位要建立主要设备监造管理机制,对于主要原材料、零部件的选择要进行鉴证。必要时,对于关键质量环节应旁站监督,保证风电设备制造质量符合技术要求。
(十四) 风电企业要加强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建立和完善验收管理制度。强化资料验收移交工作,风电工程各阶段验收及各项试验资料应数据齐全,结论明确,手续完备。工程档案应与工程建设同步,强化对图纸、照片、电子文档载体及技术档案等资料管理。
(十五) 电网企业要加强风能资源丰富地区电网的规划和建设,做好风电场接入系统和送出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对于已审查通过的接入系统审查意见,不得擅自变更,努力实现接入工程的同步建设和同步投产,不得以技术和其他理由拖延风电项目接入。
三、风电并网安全管理
(十六) 风电企业要加强风电场并网管理,组织开展新建风电场机组并网检测工作;按照《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
(十七) 风电并网检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构应规范检测程序,加强检测能力建设。对于风电场内抽检测试未通过的机型和抽检合格批次产品中因更换主要部件导致风电机组性能不满足并网技术要求的机型,检测机构应及时报告电力监管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并于每月底前将通过检测的风电机组型号及检测汇总报告报送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同时抄送当地电力调度机构和风电企业。
(十八) 电力调度机构要加强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配合开展风电场并网检测工作,参与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对风电场涉网资料、技术条件、并网测试等方面内容进行严格核查。
四、风电场运行管理
(十九) 风电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配置专(兼)职安全员和技术人员,履行安全职责,强化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二十) 风电企业要加强安全、运行、检修等规程的编制和修订工作,按有关规程要求对输变电设备开展预防性试验和运行维护工作。电场运行规程应报当地电力调度机构备案。
(二十一) 风电企业运行人员应熟悉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和相关规定,严格遵守调度纪律,及时准确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事故和故障情况。记录保存故障期间的有关运行信息,配合开展调查分析。风电场因继电保护或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导致风电机组脱网时,应及时报告电力调度机构,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禁止自行并网。
(二十二) 风电企业要加强电力二次系统管理,开展二次系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继电保护定值计算、审核、批准制度,建立和完善继电保护运行管理规程;相关涉网二次系统及设备定值应报电力调度机构审核和备案;每年应根据系统参数变化等情况进行继电保护定值复核,保证电力二次设备安全运行。
(二十三) 风电企业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常态机制,定期开展风电机组、集电系统、变电设备和无功补偿装置等电气设备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于低电压穿越能力、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无功配置和调节性能不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的风电场,应制定专项整改计划,及时落实整改。已投运风电场应采取措施,实现集电系统永久接地故障的可靠快速切除。
(二十四) 风电企业要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重点编制自然灾害、火灾、人身伤亡、风机大规模脱网等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强化应急预案管理,开展应急演练。风电企业要强化应急队伍建设,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提高风电场应急处置能力。
(二十五) 风电企业要组织开展风电场技术监督工作。加强风电场绝缘、金属、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电能质量等方面技术监督工作,及时掌握设备健康状态。
(二十六) 风电企业要加强人员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开展业务培训。风电企业有调度受令业务的运行值班人员应经过电力调度机构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二十七) 风电企业要加强风电可靠性管理,建立可靠性管理工作机制,落实可靠性管理岗位责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信息。
(二十八) 电网企业要加强对大规模风电并网产生的电力系统安全风险的研究分析,有针对性地制定系统反事故措施和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制定并落实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措施。要加强电网薄弱环节的建设改造,为风电接入创造条件;要加强输变电设备的运行维护,保证风电并网运行安全。
五、风电调度管理
(二十九) 电力调度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加强风电调度管理,在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实行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的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风电企业要严格遵守调度纪律,加强与电力调度机构的协作配合。
(三十) 电力调度机构要加强对系统风电接纳能力的评估,将风电纳入月度电力电量平衡和日前调度计划管理,统筹安排运行方式。逐步开展风电场综合性能排序调度工作。直调风电装机容量达到100万千瓦的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原则上应设立风电(可再生能源)调度管理专职人员。
(三十一) 电力调度机构要督促风电企业对已投运风电场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不具备低电压穿越能力的,要按照电监会《关于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中有关风电机组低电压穿越能力处理意见的通知》要求,进行整改。
(三十二) 电力调度机构要加强调管范围内二次专业管理,督促风电场开展二次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风电场进行涉网保护整定,做好涉网保护定值审核和备案。组织风电场开展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
(三十三) 电力调度机构要逐步建立以省级和区域电力调度机构为平台的风电功率预测预报体系,开展覆盖调管范围的中长期、短期、超短期风电发电预报工作。风电场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建立风电功率预测预报系统,集中接入的风电场要按风电发电计划申报要求向电力调度机构上报发电计划。
(三十四) 电力调度机构和风电企业要充分利用厂网联席会议等信息交流平台,按照有关规定披露风电运行信息,协商解决电力系统安全运行重大事项,促进风电与电网协调发展。
(三十五) 风电企业要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风电设备的电气仿真模型和相关参数,配合电力调度机构开展对大型风电场接入系统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研究工作,落实相关安全措施。
六、风电安全监管
(三十六) 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风电安全监督管理,强化风电建设、并网、运行和调度等重点环节的安全监管。要组织开展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严格执行电力业务许可制度,定期进行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推进教育培训和技术交流,促进风电安全健康发展。
(三十七) 电力监管机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要求,开展风电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责任追究。对发生风电安全事故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要及时进行通报,并督促企业及时落实整改工作。
(三十八) 电力监管机构要发挥监督、指导和协调作用,督促风电企业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等方面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推进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促进风电安全健康发展。
(三十九) 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风电调度工作和风电并网检测工作的监管,督促电力调度机构强化风电并网运行管理和电力二次专业管理,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发电资源。
(四十) 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要加强可靠性管理,强化可靠性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应用,及时发布可靠性指标,为风电设备选型、风电场生产运行和检修维护提供参考。
(四十一) 电力监管机构要督促各电力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报送风电安全生产信息,按时进行信息统计和汇总,及时进行安全信息通报和披露。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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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无船承运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无船承运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应对当前严峻的国际航运形势,我部就完善无船承运管理制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完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存储管理制度
自2013年12月1日起允许无船承运人自行选择境内银行机构缴纳《国际海运条例》规定数额的保证金,凭银行机构出具的相关凭证和《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的其他材料,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无船承运经营资格。相关申请仍按《国际海运条例》、《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保证金仅用于《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的用途。缴纳保证金的相关凭证不得作为抵押或偿还债务的凭证。因保证金缴纳凭证作为抵押或偿还债务证明所产生的责任,由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相关银行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二、完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制度
(一)扩大承保机构范围。凡注册在我国境内,经保监会认可,保险产品经保监会备案的保险机构,均可承保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无船承运人可直接与保险机构联系办理投保。
(二)简化协助司法机关办理财产保全和执行划扣手续。无船承运人正常经营期间,或退出经营予以公示的,凡涉及财产保全、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执行的,由司法机关直接通过保险机构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书面通知交通运输部。保险机构应配合执行相关判决和裁定。
三、试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保函制度
试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保函制度,允许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选择提交保证金保函方式,申请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
经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银行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承办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保函业务。
四、关于操作办法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操作办法”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保函操作办法”另行发布。



交通运输部(章)
2013年9月18日





试论夫妻忠实义务法律问题

刘成江


  目前我国虽已将夫妻忠实义务纳入法律体系,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出现了很多与之相背驰的现象,而这些现象也相继引发了各种法律问题。
  一、“换妻”
  近些年来,西方文明社会的换妻之方刮进了中国,“换妻”游戏———即两对甚至多对夫妻为了性,互相交换自己的配偶。这种风气尤其流行于那些如深圳、上海等的大城市里,从换妻者的社会地位和身份看,居然以高学历和高收入者为最多。他们成立有专门的俱乐部,据调查俱乐部成员有很多人是中小企业的总经理、医生和留学生等高学历的专业人士,大部分是想摆脱乏味的日常生活做这种行为的。而这些俱乐部,还要求提出结婚证书或者是结婚照片,以确认是否是夫妻的身分。夫妻应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在“刺激也许会使生活过得更丰富些”的想法下,一些人动起了“换妻”的脑筋,玩起了一种刺激而危险的游戏。这种游戏,早已违背了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婚姻原则。然而,正是这种我们众人所不齿的事情,我国的著名学者李银河女士却认为这种行为活动是应当受到保护的,她把换妻称为换偶,她认为“换妻”跟“换偶”二者又很大的区别,换妻是以男性为主体,女性为客体的;而换偶是既换夫又换妻,夫妻互为交换活动的主体和客体。在博客称换偶没有道德问题,称聚众淫乱罪过时。李银河再发高论称换妻应当受到保护,换偶是公民合法权利。换偶活动是少数成年人自愿选择的一种娱乐活动或生活方式,它没有违反性学三原则(自愿、私秘、成人之间),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她认为换偶活动对社会有无伤害。李银河介绍了美国换偶情况,她认为, 少数人违反大多数人的价值观并不就是伤害社会,它违反的是一元论的价值观,并不违反多元论的价值观。同时,李银河也认为,不应当以伤害社会的名义去治少数人的罪,因为他们虽然是少数人,但是他们是人,是公民,他们有权利选择自己不伤害他人的行为方式,他们的权利应当受到保护。[1]其实笔者认为将“换妻”说成“换偶”,是一种赤裸裸的偷换概念。哪怕披着自由自愿原则的外衣,以伸张人权的人文主义精神为旗帜,‘换妻论’仍然掩盖不了本质上的激进主义立场,掀开李银河女士那‘自由主义’的天灵盖,看到的实在是一个‘性共产主义’的丑陋灵魂。有个案例说的是“扬州市有一个小学女教师,因为在丈夫的哄诱下参加了换妻俱乐部,之后竟然沉迷于其中5年,后来因为俱乐部里有一大部分人染上爱滋病,被警方顺着线索一举侦破,她老公因此丢了政府的饭碗,然后就不知所踪,学校也因此解聘了她,两个孩子不认她这个母亲,最后她在自杀两次未遂后最终被送进精神病医院治疗。” 这个案子引起我们的深思,是我们的社会太进步了还是我们的道德观念太落后了?在封建社会,女人的社会地位极其低下,是男人们的附属和附庸。女人可以像商品一样买卖,也可以同礼品一样赠送,但换妻故事却很少发生。因为中国男人最忌讳的就是绿帽子,这不但为封建的伦理道德所禁止,而且也为男人的文化心态所不容。但是在今天这个法制健全的文明社会,居然大量出现这样的事,我们是不是该想想,我们究竟是进步了吗?我们的改革开放是要我们把这些西方所谓的文明学习进来吗?显然,在这种“换妻”游戏里丈夫将自己的妻子当成了性玩偶,成为个人发泄私欲的工具。但是,这还不够,还要尝试另一种性生活,与别人交换妻子,然后供自己发泄。这种换妻的荒唐,缘于家庭责任的缺失,个人私欲的膨胀和道德的堕落。在这种荒唐的换妻游戏中,人格尊严在个人私欲面前变得一钱不值,这种荒唐的游戏最后只会导致夫妻双方反目,夫妻缘尽,婚姻在个人的私欲面前走到了尽头。我们应该思索一下为何会有这样违背伦理的现象出现并且没有被及时的消灭,这就是我们的法律还不够完善健全,虽然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第四条的规定只是一个不可诉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中指出,“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也就是说,在诉讼中不能直接以它来处理和解决纠纷。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条司法解释属于倡导性条款,只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知社会,体现的是德治结果,而非法治目标。[1]
  二、“包二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沿海地区一部分人带头富裕起来,但是条件变好也引来一些弊端,很多有钱人时兴起了“包二奶”。包二奶,一般是指有配偶之男性通过提供金钱等物质利益,供养婚外异性并与其较为长期地保持异性性关系的行为。有这样一个案例,肖小姐于一九九六年间与丈夫陈某一起南下广东创业。几年间,夫妻就在东莞开办了一间毛织厂。2000年间,一次很偶然的机会,肖小姐从其丈夫的口袋中找到一张其丈夫与另一女子的亲密照片。肖小姐没有直接问丈夫,而是通过明查暗访了解到,丈夫陈某在外包养了该名姓孙的女子。陈某隔三岔五就去孙某的出租屋幽会,已有一年之久。肖小姐无法容忍丈夫的行为,就向当地法院起诉陈某,要求追究陈某的重婚罪。当地法院以肖小姐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移交孙某出租屋所在的公安派出所处理。派出所接案后,连同当地分局刑警迅速前往孙某的出租屋调查,孙某承认与陈某相识,并发生多次性关系。公安机关于是将陈某、孙某两人拘留。但拘留期满后,公安机关却没有报检察院批捕,而是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该案。[1]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包二奶比较抽象,我国现行法律难以对这样的现象做到规范和调整,但这也就很难保护受害者权利。包二奶早在80年代初期出现在沿海开放地区,到现在,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落后地区,包二奶已呈增多趋势。归纳包二奶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提供住房、汽车、生活费用等在外养二奶,称为“金屋藏娇”;(2)有的养暗娼,甚至还称为“从良”;(3)有的以秘书、保姆、兄妹等形式,长期保持性关系。包二奶的主体呈多元化,除港澳台商人外,还有内地厂长、经理、包工头、个体户,甚至党政干部,如广东宝安一信用社主任贪污公款,花在几个二奶身上的钱就达两千多万。包二奶跟其它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现象有所不同,这种现象是有一个固定的第三者出现插足,对象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且时间保持较长,这样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对第三者是否该惩罚?
  三、换妻、包二奶等现象引发的社会问题
  换妻论从根本上刺伤了当前人类最广泛的一夫一妻制的家庭模式,也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换妻”直接嘲笑了我国婚姻法的第四条,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贞操忠实义务,这样无耻的行为还有贞操可言吗?它不但有悖于个人道德和社会公德,也触犯了我国的有关法律。当换妻变成一种游戏,性就变成了一种交易,在这场危险的游戏中,传统的道德和婚姻观念被疯狂颠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土崩瓦解,夫妻不再忠诚,爱情不再美好,婚姻不再神圣。如果“换妻”这种荒唐的游戏得到人们的承认甚至普遍参与,那么,婚姻对于人们将毫无意义,夫妻之间要互相忠实也显得很可笑,而我国所使用的婚姻法更没有任何的约束力,也不存在什么文明的法制社会,人类从此也就没有了什么道德廉耻和社会责任,社会公德就会濒临消亡,我们就会集体陷入一种危险的境地。换妻”现象的出现是对传统家庭观念、婚姻观念、道德观念的一种冲击,也是对中国现有婚姻制度的一种冲击,出于对家庭、婚姻、社会的责任,换妻”现象可能会给社会、家庭留下诸多的后遗症,为了追求肉体上的新鲜和刺激,甚至连对方身份、健康状况等都不了解,是一种非常盲目的性行为。这些都可能会引发疾病传播、个人心理的不平衡等社会问题。而包二奶,从本质上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严重影响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严重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败坏社会风气,导致家庭破裂,发生情杀、自杀,影响社会安定。这些明显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并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已经是道德所不能规范和指引的了。所以,如何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一方的权利,如何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进行处罚,应该引起我们的强烈关注。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