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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东部毒品犯罪与西部毒品犯罪比较之研究/王先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4:06:06  浏览:99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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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东部毒品犯罪与西部毒品犯罪比较之研究

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 王先俊


[内容提要]毒品用之得当,会防病治病,用之不当会成为瘾癖,危害人的健康和生命。毒品因其具有严重的成瘾性(不当使用可使人产生来自生理上和心理上强烈的药物依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往往具有强大的经济诱惑力等方面的原因,使得当前国际范围内的毒品大有泛滥之势。毒品的泛滥不仅会严重威胁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而且也会严重败坏社会风尚,直接导致或诱发各种犯罪,有鉴于此,毒品犯罪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的一大社会公害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制止毒品泛滥已成为世界人民的共同愿望;打击毒品犯罪已成为各国司法机关所共同面临的一项严峻任务。本文结合我国现实状况,从东、西部受国际环境影响的不同和城市化进程的不同着眼,通过分析总结东、西部毒品犯罪人员、吸毒人群的差异,以及东、西部毒品的运毒方式、路线作一比较,以期更有利地打击控制我国毒品犯罪,为富国强民保驾护航。
〈关键词〉东部、西部、毒品、毒品犯罪、城市化进程、比较、差异。

“以史为镜、可以知兴衰”,历史上,我国深受烟毒危害,西方列强用鸦片和大炮打开中国的大门,使中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中华民族陷入沉痛的灾难之中。历史的警示,使中国人民忘不了毒品带来的危害和耻辱。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采取坚决措施,开展查禁鸦片烟毒的斗争,短短3年时间,就使危害中国百余年的鸦片烟毒基本上在全国范围内禁绝。此后,中国被国际舆论赞誉为“无毒国”,享誉达30多年。
然而,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世界毒潮猖獗,毒害再度袭来。“毒害不除无宁日”的历史重任,不可推卸地落在了我们肩上。面对毒品蔓延的严峻形势,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坚决措施,1997年,中国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毒品“重点整治”工作,收效明显;1998年,在北京成功举办了全国禁毒展览,并将有关资料在全国巡展,使1.6亿人受到了直观的禁毒教育;1999年,在全国范围内部署“无毒社区创建”活动,并针对易制毒化学品走私和冰毒犯罪开展了专项斗争;2000年,发布了《中国禁毒白皮书》,向世界表明中国的禁毒立场和禁毒决心;2001年,又以“堵源截流 ”为突破口,积极组织开展禁毒严打整治斗争,争取禁毒斗争的阶段性胜利。 并于1990年11月成立了由18个部委参加组成的国家禁毒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国的禁毒工作;2001年8月28日,中国、老挝、缅甸、泰国四国部长级禁毒会议在北京召开,会上四国重申禁除毒品的坚定决心,探讨进一步开展实质性合作与交流的方法和模式。会议通过了指导四国今后禁毒合作的《北京宣言》。“毒品一日不绝,禁毒一刻不止”。
一.毒品:
(一).毒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毒品的种类: 
1.麻醉药品:鸦片类、吗啡类、盐酸乙基吗啡类、可待因类、福呵定类、可卡因类及合成麻醉药类计7大类。一般人所认知的是:罂粟、鸦片因、大麻、古柯、可卡因、甲基苯丙胺(又称冰毒)、杜冷丁、美沙酮、芬太尼及盐酸二氢埃托啡等;
2.精神药品:镇静催眠药和抗焦虑药,如巴比妥类、苯二氮卓类。中枢兴奋剂,如苯丙胺、亚甲二氧甲基丙胺(MDMA)。致幻剂,如麦角酰二乙胺,北美仙人球碱、苯环利啶(PCP)、三唑仑。
1996年1月16日卫生部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共列出被管制的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共计237种,其中麻醉药品118种,精神药品119种。最主要的毒品是五种,即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和可卡因。
(三).毒品的来源:
在当今,毒品有两大来源,其一是从毒品原植物如罂粟、大麻和古柯叶中提炼;其二是用有关的化学药品合成。但目前世界上的毒品主要还是来自原植物,这就不得不提到世界三大毒品产地,即“金三角”、“金新月”和“银三角”。人们把它们比喻为恶魔的温床。因为这三大毒品产地生产了世界90%以上的毒品,形成了特殊的“毒品经济圈”。
1.“金三角”:是位于东南亚的缅甸、泰国、老挝三国交界的一个三角地带,60年代就因种植鸦片而闻名于世,目前是世界第二大鸦片产区;
2.“金新月”:位于西南亚的阿富汗、巴基斯坦和伊朗三国的交界地带,包括巴基斯坦的西北边境省和俾路支省、伊朗的锡斯坦——俾路支斯坦省、阿富汗的雷吉斯坦和努里斯坦等地区,该地区盛产鸦片,是世界最大的鸦片类毒品产地;
3.“银三角”:是指南美洲的哥伦比亚、玻利维亚、秘鲁和黑西哥等几国交界地区,这里是古柯、大麻生产的“大本营”,是世界上最大的可卡因产地和供应地。
(四).中国与毒品
八十年代初,国际毒潮自我国西南边陲的云南、广西涌入国门,随后四川、广东等地相继出现了严重的毒品泛滥现象,接着,毒潮就不断向内地渗透、蔓延。进入九十年代以后,全国绝大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都不同程度地为毒潮所侵袭。目前,吸毒人员已遍及1972个县市,占全国县市总数的90.34%,在整个中华大地,已经很难找到一块未受毒品污染的净土。
1.境外毒品四面包围中国
当前,国际毒潮日益泛滥的严重局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对中国的渗透危害正在进一步加剧,中国禁毒斗争面临严峻形势。环顾中国周边:西南境外,“金三角”毒源地逐渐北移,紧靠中国边境的缅北成为重点毒区,且逐步成为中国毒品的主要来源;西北境外,“金新月”及中亚地区的毒源地进一步发展,这一地区毒品的传统趋向是欧洲和美洲,但随着国际社会加强对上述三个方向的堵截,现在开始向东流入中国,新疆等地方已发现由这一地区走私入境的海洛因;东南沿海境外,一些地区的“冰”毒、LSD等毒品及加工技术不断流入中国境内;东北境外也有毒品流入中国。境外毒品已对中国形成“四面包围、南北夹击、多头入境、全面渗透”之势,境外毒品泛滥对中国构成的危害不会在短期内彻底消除。
2.中国毒品
尽管我国历年来的禁毒斗争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毒品问题仍在发展蔓延,我们面临的禁毒斗争形势仍然十分严峻。近几年全国吸毒人数不断上升,从98年的54万人上升到99年的68.1万人和2000年的86万人,如果我们假设,每克海洛因在我国地下交易市场的中间价为每克240元人民币,假定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者每年消费15吨——20吨海洛因,那么仅此一项,就需花费人民币50亿元左右,再加上吸食鸦片、大麻、“冰”毒以及其他毒品的开销和国家每年投入禁毒斗争的经费那将是多么大的数字。毒品问题已成为影响中国国家富强、民族兴亡的一大祸患。当前毒品问题正由边境向内地急剧延伸和大面积扩展,大中城市已经成为毒品的主要消费地并不断延伸扩展。
受国际毒情变化的影响,国内毒情也随之发生变化,海洛因、可卡因持续泛滥,“冰”毒、“摇头丸”等苯丙胺类兴奋剂问题成为新的困扰。我国是天然麻黄素(“冰”毒的主要原材料)的主要产地,且制造“冰”毒的技术也发展到采取化学方法合成,制毒规模由小作坊扩大为现代化加工厂,近年来,查获境外犯罪分子在我境内加工制造“冰”毒及“冰”毒衍生物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并已由东南地区向西南、东北、华北等地区发展。毒品(包括制毒原料和配济)流向由走私出境演变为既出口又内销,制贩毒形成了“分工协作、贩运中转、走私出口一条龙”的严密组织。
尤为引人关注的是,一些国内企业、高级知识分子也卷入制贩冰毒犯罪,北京、广东等地公安机关相继破获医药高级工程师、博士生导师参与制贩毒品的案件。由于“冰”毒制造简单,获利更高,专家预测,将会成为21世纪占主导地位的毒品。因此“冰”毒犯罪在我国已呈现出迅猛增长的势头,应加紧防范。
二.毒品犯罪
(一).毒品犯罪的概念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中将毒品犯罪定义为:不仅指非法生产、提炼、配制、兜售、分销、出售、交付、经纪、发送、过境发送、运输、进口或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为、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并且包括为上述活动的预备行为以及与之有关的危害行为。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毒品犯罪的概念应定义为: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从事与毒品有关的危害社会治安和公民身心健康活动,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毒品犯罪是典型的具有跨国性的国际犯罪,其在世界上逐步泛滥的原因在于巨大的经济利益的驱使,据联合国调查,在80年代,全世界一年的毒品交易额高达5000亿美元,其规模已经大于石油贸易,仅次于军火贸易,相当于国际贸易总额的13%。据联合国禁毒署1997年度报告,世界人口的10%卷入了毒品的生产和消费。
(二).毒品犯罪分类
由毒品犯罪的概念来看,我们可以将毒品犯罪分为以下八类:
1.经营牟利型毒品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2.持有型毒品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3.妨害司法机关禁毒活动的犯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4.帮助毒品消费(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非发提供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罪);
5.相关的其它毒品犯罪。如:直接的获取性犯罪(潜入药店行窃;窜改和偷窃处方);间接的获取性犯罪(为了购买毒品而偷窃财务);后果性犯罪(指吸毒后,由毒品发生作用而造成的犯罪行为)。
(三).当今我国的毒品犯罪特点:
公安部日前提供的最新资料显示,中国公安禁毒部门2001年全年共破获毒品案件11万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7.3万名;缴获海洛因13.2吨、鸦片2.8吨、冰毒4.8吨、“摇头丸”207万粒、各类易制毒化学品208.2吨,创历年最高记录。更令人揪心的是:中国吸毒者中80%以上是35岁以下的青少年。
从破获的毒品案件中,当今我国的毒品犯罪呈现出了以下特点:
1.大案要案骤增,毒品犯罪案件连年大幅上升,而且犯罪嫌疑人及吸毒者多为青少年;近年来,毒品案件大量增加,其中大案要案非常突出,一是毒品烈性程度高;二是毒品数量大。目前,走私、贩卖海洛因1万克以上的案件已屡见不鲜;
2.具有国际化特征,境内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且制造、贩卖毒品的主要毒枭在境外;蔓延于我国大陆的毒品犯罪,自80年代初出现直至90年代末,始终带有较为鲜明的国际化性质。近年来查获的毒品大案,大部分是由境外毒品贩子主谋所为。出现于我国境内的毒品,无论是假道中转出境,还是沉淀于国内被非法消费,其源头在境外,乃是不争的事实。我国境内土制造的毒品,所占比例极小;
3.共同犯罪突出,团伙化或集团化犯罪明显,;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涉毒犯罪,是我国出现的毒品犯罪中最普遍、最典型的形式。其中家庭血缘关系和邻里关系往往成为相互连结的重要纽带。究其原因,主要是毒品贩运一般距离较远,将毒品转化为“商品”的环节较多,因而承担风险较大,需要较为熟悉的多人共同配合才能进行;
4.犯罪手段现代化;随着缉毒斗争的加强,贩毒分子为逃避打击,采用的手段多种多样,变幻莫测。据统计,为使贩毒得逞,犯罪分子除了拥有一大批长期为其服务的“马仔”,其所采用的手段不下200种,花样翻新,具有现代化的特征。犯罪分子利用人体、汽车、飞机贩毒的案件日趋增多,许多毒贩子拥有现代化的交通通讯设备,有的甚至还带有精良武器;有的犯罪分子既贩毒又贩枪,危害更大(如我国新疆地区的“东突”恐怖势力就利用贩毒筹集资金进行恐怖活动);
5.犯罪活动过程较长,环节多,获取犯罪线索的途径较广;毒品过境、入境的过程要经过若干关口和环节,而且在毒品过境过程中,还有一部分被境内消费;期间表现出的贩毒者的暴富和吸毒者的倾家荡产等经济反常现象都为侦查工作提供了有利的线索
这说明了我国目前所面临的毒品犯罪的严峻形势,对此,我们决不能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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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古钱币抢救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

文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


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古钱币抢救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
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



古钱币同其它文物一样,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文物(包括古钱币)的拣选工作曾有明确规定。
据了解,一个时期以来,有些地区或单位将古钱币化铜的情况相当严重。对此,社会各界反映非常强烈,中央领导同志亦极为重视。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保护文物的政策、法令,加强对古钱币的抢救、保护,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各冶炼厂及其它一切以废铜为原料的工厂,必须立即停止熔炼古钱币及其它文物。
二、冶炼厂、废旧物资回收部门等单位,要加强对废旧物资中古钱币的拣选工作。对拣选出的古钱币,必须单独封存、妥善保管,并及时通知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接收,不得自行处理或销售。
三、各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上述单位封存的古钱币要及时进行接收。限期在接到其通知后一个月内接收完毕。
四、各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接收古钱币(不包括金、银币),按照不同废旧材料的国家调拨价或本地区规定的供应价作价,并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当上述价格百分之十五的手续费。凡接收的古钱币,暂由各省、市、自治区文化(文物)厅(局)代文化部文物局集中到一至数处文博
单位保管,待候处理。各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接收古钱币的经费,统一由各省、市、自治区文化(文物)厅(局)以其季度结算报单向文化部文物局结算,由文化部文物局专款支付。
五、各省、市、自治区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必须立即将本通知诸项具体要求转知本地区的有关单位,并付诸实施。同时,应对执行情况进行及时检查,且须在半年内按季度将检查结果报告文化部文物局。
对拒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擅自熔炼、损毁、处理、销售、侵吞古钱币,或拒不拣选、检查、接收而造成以上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1984年2月8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完善审判方式的决议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完善审判方式的决议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1997年1月7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决定
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柏峰所作的关于全市法院系统开展审判方式改革的情况报告。会议同意这个报告。现就本市全面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改革和完善我市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决
议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改革和完善审判方式,必须以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为依据,以保障裁判公正为目的,以公开审判为重心,强化人民法院的法庭审理功能以及公诉人、辩护人和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保证审判组织依法客观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做
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文明建设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二、切实加强对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学习和宣传。人民法院全体审判人员,必须全面掌握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和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办理各类案件。人民法院要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法律宣传工作,使其了解和掌握
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要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形成诉讼方面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要把改革和完善审判方式与深化部门执法责任制结合起来。人民法院要全面贯彻落实部门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制度,保证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正确实施。要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律规定办案形成错案的,要区别情节追究审判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其中徇
私枉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人民法院要以改革和完善审判方式为契机,大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要加强对审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促进干部队伍政治业务素质的提高,促进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努力把人民法院建设成为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司法机关。
五、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律师要适应改革和完善审判方式的要求,提高侦查水平、公诉水平和辩护水平,依法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保护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
人民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的法律监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六、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人民法院改革和完善审判制度。了解案件情况的有关单位、组织和公民,要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作证的义务,为调查取证提供便利。各级计划、财政部门要根据改革和完善审判方式的实际需要,对人民法院法庭的建设给予支持。
七、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贯彻实施诉讼法律、改革和完善审判方式的监督检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1997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