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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开发浅海滩涂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6:58:17  浏览:85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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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开发浅海滩涂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开发浅海滩涂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通知
现将《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开发浅海滩涂暂行规定》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开发浅海滩涂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开发浅海、滩涂,加快“海上山东”建设,发展外向型水产养殖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开发浅海滩涂的企业,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外商投资开发浅海、滩涂,必须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开发浅海、滩涂所占用的土地可以通过受让或承租方式依法取得浅海和滩涂使用权,受让或承租期限最长为50年,具体经营期限,由企业在报批合同、章程时确定。浅海和滩涂使用权使用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可延长使用期限。
第五条 从事浅海、滩涂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缴纳浅海、滩涂资源费。
浅海、滩涂资源费的缴纳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行署)提出,经省物价、水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经省政府批准。
第六条 浅海、滩涂资源费一次性缴纳的,可按规定的收取标准降低10%至20%。
第七条 从事浅海、滩涂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5年内免缴浅海、滩涂资源费。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取的浅海、滩涂资源费,上缴地方财政,作为当地海水增养殖发展资金。
第九条 从事浅海、滩涂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减免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生产和管理设备以及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免税。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浅海、滩涂使用权3年后仍未开发的部分,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第十二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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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8〕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统一思想认识。创业是劳动者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的重要形式。劳动者通过创业,在实现自身就业的同时,吸纳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促进了社会就业的增加。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有利于发挥创业的就业倍增效应,对缓解就业压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新时期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通过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二)明确指导思想。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从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创业环境着手,逐步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新格局。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强化创业服务和创业培训,改善创业环境,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业激情,增强创业意识,鼓励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三)突出工作重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地方的优势产业、特色经济,确定鼓励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创业者进入国家和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创业领域。重点指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等创业。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实现劳动者创业人数和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的大幅增加,基本形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成功创业。
  二、完善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
  (四)放宽市场准入。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以及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五)改善行政管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对创业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政府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强化政策扶持。全面落实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扶持劳动者创业。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细化操作办法。多渠道筹集安排资金,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展开。要针对经营成本上升以及政策和市场环境变化的情况,兼顾行业稳定发展和结构调整升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扶持、保护创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鼓励创业企业扩大就业规模。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劳务输出地区要积极探索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七)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支持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积极探索抵押担保方式创新,对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管理模式,提高贷款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并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创新农村贷款担保模式,积极做好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金融服务。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鼓励利用外资和国内社会资本投资创业企业,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各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三、强化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
  (八)加大培训力度。建立满足城乡各类劳动者创业的创业培训体系,扩大创业培训范围,逐步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加强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的创业课程设置和师资配备,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创业者,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其按规定享受的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开支。
  (九)提高培训质量。从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等方面入手,不断提高创业培训的质量。定期组织开展教师培训进修、研讨交流活动,加强师资力量的培养和配备,提高教育水平。采用案例剖析、知识讲座、企业家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根据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开发推广创业培训技术,不断提高创业成功率。
  (十)建立孵化基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优先保障创业场地。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为进入基地的小企业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增强创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创业稳定率。
  四、健全服务体系,提供优质服务
  (十一)健全服务组织。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开发创业指导技术,完善创业服务功能,提高创业服务效率,承担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责任。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推动创业咨询服务工作的开展,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专家队伍,逐步形成创业服务指导专兼职队伍。
  (十二)完善服务内容。根据城乡创业者的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建立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搭建创业者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建立政府支持并监管、企业与个人开发、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评估和推介制度,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发布制度。通过上门服务、集中服务、电话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建立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设立创业服务热线,接受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注重对创业失败者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重树信心,再创新业。
  (十三)提供用工服务。为创业者、新创办企业及其所吸纳的员工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指导创业企业结合生产经营需要,落实职工教育经费,做好职工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组织各类培训机构按照用工需求开展定向、订单培训,为创业企业提供合适人才。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和户籍制度改革,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创业者及其招聘的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政策便利,吸引人才去新创办企业工作,扩大创业带动就业的规模。
  五、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开展
  (十四)强化政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促进创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就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推广经验典型,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全面开展。重点指导推动工作基础较好,条件相对成熟的城市,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相关扶持政策,在组织领导、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社会参与等方面积极探索,率先完善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
  (十五)完善工作机制。各地区要发挥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中小企业管理、教育、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商务、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小组,共同研究制定和实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把优化创业环境、完善落实创业政策以及提高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列入当地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十六)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创业教育,提高创业意识,建设创业文化,使更多的劳动者乐于创业、敢于创业;发挥社会各方面支持和推动创业工作的积极作用,营造全民创业的社会氛围;加强舆论引导,弘扬创业精神,树立一批创业典型,特别是面对失败不屈不挠成功实现再创业的典型,营造崇尚创业、竞相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对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株政发[2009]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修订通过,现予印发。原《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株政发〔2007〕18号)自印发之日起废止。



     二○○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株洲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切实推行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精简效能的执行机制、奖罚分明的激励机制、权责统一的问责机制,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

第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规范管理,激情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离株期间,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长主持和召集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处理其他方面的工作及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副秘书长若干名,在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的领导下,协助处理相关工作。

第十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按照规定职责要求,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改善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政务公开,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维护政令统一,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章 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优化政府组织机构,规范机构设置,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履行经济调节职能,加强对全市经济运行的引导和调控,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积极扶持支柱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努力建设“两型社会”。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三条 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制。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建设和谐株洲。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保障公共安全。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注重解决民生问题,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第四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其部门要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不断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重要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项目等决策意见,必须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委决定。

第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深入调查研究,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法律法规合法性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可通过多种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其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越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部门的职权范围。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县市区政府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报请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或在报纸、网站等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稿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

第二十四条 提请市政府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制度。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报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各县市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报市政府备案。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报市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项目,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并按“数字株洲”的要求逐步实现网上办理。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制度、听证制度、监督制度等配套制度。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积极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完善行政综合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政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加快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第二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秘密事项外,市政府及其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及时公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大决策、重点工作、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

第三十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新闻媒体旁听。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报道,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同意,重大事项的报道须请示市长同意。

第三十一条 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应当及时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市政府对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须经市政府秘书长批准,涉及重要事项须报市长批准。

第七章 监督制度

第三十二条 实行市政府重大事项向市委报告制度。市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涉及全局的改革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草案、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须向市委报告。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向市人大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认真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通报重要工作情况;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受理行政诉讼,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并认真整改。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区政府及基层对有关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加强市长信箱、12345市长热线和市长接待日工作,确保群众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对反映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解决,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及其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实行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评估机制,突出量化考核作用,落实绩效评估奖惩,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贯彻执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

第八章 廉政建设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及其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四十条 市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不得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办公(专题)会议制度。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是市政府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维护其权威性。第四十三条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和安排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省内外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四)讨论其他需市政府全体会议通过的重要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大的重要决议,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研究讨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讨论、决定呈报上级政府、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需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议案、报告和重要事项;
(三)审议市政府制定、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涉及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及重要政策措施;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需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通报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可安排县市区政府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涉及民生问题的议题可邀请市民代表列席。

第四十五条 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应达到总人数的一半。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其他与会人员不能参加会议,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领导集中参加,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政府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副市长或秘书长提出建议,报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按轻重缓急上会。凡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须经分管领导召集议题主办单位认真研究并提出明确的意见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议题内容涉及法律、法规或制发规范性文件的,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议题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当在会前进行协调,协调意见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凡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或经协调但仍有重大分歧的,不安排会议讨论。会议材料于会前按规范格式报市政府办公室分送参会人员。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常务副市长签发。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由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协调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题事项。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或委托分管副秘书长召开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

第五十条 市政府各类会议议定的涉及机构编制、城市规划、土地问题等事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审定。涉及财税政策、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方面的内容需会前报请市长同意或会后批准。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各类会议要严格执行会议审批程序,控制会议规模,压缩会议时间,减少参会人员,节约会议成本,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便捷、高效的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须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批;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会议,报秘书长审批;应由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二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湖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

第五十三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命令、决定、通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第五十五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一般事项由分管副市长签发;重大事项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签发。第五十六条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时,应签署明确意见。

第五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都要严格按照公文处理时限要求办理,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

第五十八条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十一章 内事活动制度

第五十九条 除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的会议、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出席一般事务性活动。确需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会议、活动和重要来宾接待,主办单位应事先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程序报批。

第六十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内事活动、下基层应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十二章 外事活动制度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副市级(含)以上领导同志出访,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市长审定后,报省政府审批。市长出访,报市委、省政府审批。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访,经分管副市长同意,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其中主要负责人出访,报市长审批。

第六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对外友好往来方面的活动,需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均应提前报市政府外侨办审核,报市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不得直接给市政府领导同志发送参加外事活动的请柬。

第十三章 纪律和作风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市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第六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六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加强政府部门作风建设,切实提高政府部门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六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十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宣传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及时搜集、处理、报送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

第七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株出差(出访)、学习、休假,应事前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县市区主要负责人离株外出两天以上,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市政府直属机构和其他办事机构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