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违法生育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违法生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乌政办[2004]203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违法生育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7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乌鲁木齐市违法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违法生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将违法生育管理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协调有关部门对违法生育管理实行综合治理,对严重违法生育问题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条 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违法生育管理工作,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违法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生育管理中应当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得侵犯违法生育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 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生育:
(一)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生育间隔不满三周年的;
(二)非婚生育子女的;
(三)超计划生育子女的;
(四)再生育不符合程序要求的。
第七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应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八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除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给予以下处理: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职工生育费自理,三年内不得晋级、晋职、评选先进,并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二)农牧民三年内不得享受集体福利;
(三)已领取《光荣证》又生育的,自生育之月起停止享受计划生育优待奖励,并追回《光荣证》及享受的保健费和奖励金。
第九条 对因发生违法生育未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的单位,两年内不得评为先进文明单位;已是先进(文明)单位的,予以撤消;对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组织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三年内不予晋职、晋级。
第十条 对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未达到间隔期生育或再生育不符合程序要求的违法生育行为,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取证,经区(县)违法生育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做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违法生育当事人依法全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后,由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生育服务证》,并加盖“违法生育,已征收社会抚养费”条形章,同时出具《乌鲁木齐市违法生育子女落户通知书》。
违法生育当事人可持《生育服务证》、《乌鲁木齐市违法生育子女落户通知书》及缴纳社会抚养费收据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落户。
第十一条 对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非婚生育或超计划生育的违法生育行为,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调查取证后,由区(县)违法生育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30日内做出书面批复。
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非婚生育或超计划生育当事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后发给《生育服务证》,并加盖“违法生育,已征收社会抚养费”条形章。
违法生育当事人持《生育服务证》、缴纳社会抚养费收据,到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乌鲁木齐市违法生育子女落户通知书》后,方可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二条 对流动人口违法生育问题,由违法生育发现地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三条 当事人因违法生育在外地已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本市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四条 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法生育管辖发生异议的,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裁定。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户籍迁移中违法生育问题的管理,配合公安户籍部门查验其生育的合法性。
(一)对汉族夫妻1981年5月1日前生育的子女、少数民族夫妻1988年5月1日前生育的子女的落户问题,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予审定;
(二)对户籍迁移中发现的未达到间隔期生育或再生育不符合程序要求的违法生育行为,由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审查处理;
(三)对户籍迁移中发现的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非法收养等违法生育行为,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处理;
(四)对户籍迁移中发现的2003年1月1日前的其他违法生育行为,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处理。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十七条 违法生育当事人对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2005年在职人员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报名推荐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2005年在职人员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报名推荐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2005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5] 36号)的要求,现将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有关报名、考试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和地点
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入学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联考。考试时间为2005年10月22日、23日。
考生应根据招生学校要求选择报考地点。如招生学校无特殊要求,考生既可在报考单位所在地指定地点考试,也可在考生工作单位所在地指定地点考试。
二、报名时间和考试科目
网上报名时间为7月中、下旬;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28日至7月31日。
考试科目:政治理论、外国语(英语、日语、俄语)、管理学、行政学、综合知识(语文、数学、逻辑),共计5门。其中,政治理论考试及面试由各招生单位单独组织,时间自行安排;其余4门全国联考。
考试语种为俄语的考生,只限报考东北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考试语种为日语的考生,只限报考华东师范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吉林大学。
三、报考条件
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一般应有学士学位)、工龄3年以上(计算截止期为2005年7月31日)的在职人员。重点招收政府部门和非政府公共管理机构人员。
符合报考条件的公务员须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持省级人事部门的推荐意见进行资格审查。
非政府部门人员,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
四、报考办法
为有利于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的培养和使用相结合,实行推荐与考试相结合的报考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考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考生,必须经本单位同意,由省人事厅(局)审核,并在《2005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考资格审查表》上级主管部门推荐意见栏填写意见盖章后,方可报名。
国务院各部门报考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考生,经本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后,直接向有关院校报名。
列入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可按上述要求报名考试。
五、组织实施
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报名推荐工作,国务院各部门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地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组织实施。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公务员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0号)要求,根据学位办[2005]36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在报名推荐过程中,严格把关,积极鼓励和推荐符合条件的公务员报考,保证报名推荐工作的质量。人事部门在资格审查时,要为考生提供方便,尽快给予答复,并在政策上给予支持。
报名工作结束后,各招生院校应将当年的招生情况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
附:关于2005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
二00五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2005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
学位办[2005] 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有关招生单位:
现就2005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招生类别
(一)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包括法律硕士(J.M)、教育硕士(Ed.M)、体育硕士、艺术硕士(MFA)、工程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兽医硕士、风景园林硕士、公共卫生硕士(MPH)、军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MBA)、会计硕士(MPAcc)、公共管理硕士(MPA)。
(二)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二、报名及考试
(一)报名条件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应具备的报考条件详见附件。
报名条件要求的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期为2005年7月31日。
(二)报名方法
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即报考者在网报规定时间内,通过互联网登录有关省级主管部门指定网站,按照要求填写、提交报名信息;然后在规定的现场报名时间内,到指定现场报名点照相、确认报名信息。
网上报名时间为7月中、下旬。各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所辖考区网上报名具体时间和网址后,于6月30日之前报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学位中心”),由“学位中心”汇总后于7月10日前在“学位中心”网址(http://www.cdgdc.edu.cn/zz05.html)向社会公布。现场报名时间为2005年7月28日至31日。
(三)资格审查
对考生是否符合报考有关学位类别的条件的审查,由招生单位组织,在录取前进行。报考者本人填写《2005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考资格审查表》(附件五,可在招生院校获取或在“学位中心”主页下载,网址为:http:// www.cdgdc.edu.cn/scb.zip ),贴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1张,由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在其照片上加盖公章,并对其所填写的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填写推荐意见。由考生将资格审查表、相关学历、学位证书一并交报考单位研究生院(处、部)进行资格审查。
考生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诚信负责。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招生单位不得录取,责任由考生自负。
招生单位必须加强报名的组织工作,严格做好考生资格审查工作。对于录取考生资格审查不严、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招生单位,将予以通报或停止招生等处理。
(四)考试工作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入学考试实行全国联考。入学考试科目详见附件。其中,法律硕士、教育硕士、体育硕士、公共卫生硕士、军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会计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外国语(英语、日语、俄语)考试科目,使用同一试卷,命题依据《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英语(日语、俄语)考试大纲》(2005版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
工程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兽医硕士、风景园林硕士,以及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联考科目为: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资格考试(英文名称为Graduate Candidate Test,以下简称“GCT”),“GCT”命题依据《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资格考试指南(2005年版)》(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
考生应根据招生学校要求选择报考地点。如招生学校无特殊要求,考生既可在报考单位所在地指定地点考试,也可在考生工作单位所在地指定地点考试。
全国联考时间为2005年10月22日、23日。
教育硕士、体育硕士、艺术硕士、军事硕士专业学位和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专业课、专业基础课、专业知识等课程考试的命题、阅卷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考试与全国联考同时进行。有关招生单位须在7月10日前在本校网站公布有关专业课、专业基础课、专业知识课的考试信息。
各招生单位应加强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严肃考风、考纪。
(五)考务工作
全国联考命题、考务工作委托 “学位中心”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务具体工作由各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各科考试的具体时间、命题、考务及阅卷工作的安排由“学位中心”另行通知。
三、招生限额
(一)各招生单位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招生限额详见附件;
(二)各招生单位招收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招生学科、专业及招生限额详见附件,除备注为“限招”学科、专业为10人外,每个招生单位的每个二级学科招生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0人。
(三)各招生单位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招生学科、专业及招生限额详见附件。
四、录取工作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的录取工作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录取分数线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划定。各招生单位根据考生入学考试成绩(含面试),择优录取。
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不能进行校际间调剂。
录取数据上报事宜另行通知。
五、其它事宜
(一)对于自行组织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等)命题和阅卷工作的招生单位,务必保证专业课考试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保密性。专业课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之前属机密级材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或向考生透漏。有关招生单位在专业课试卷传递过程中,要按照“学位中心”的统一部署,认真负责,安全有序,避免发生误递、迟递或所递试卷与考生所报领域不一等现象。
(二)学员在报考(或被推荐)招生单位时,以所在地区的院校为主,就近入学,以保证学习时间和减少学习费用。
(三)各招生单位参照委托培养研究生标准收取学习费用,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须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
(四)各招生单位录取考生的联考成绩,将进行排序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附件:1、2005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具体事宜
2、2005年各招生单位招收在职人员攻读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招生限额
3、2005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考资格审查表
(注:为方便使用,本文附件只选印相关部分)
2005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具体事宜
一、报考条件
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一般应有学士学位)、工龄3年以上的在职人员。重点招收政府部门和非政府公共管理机构人员。
符合报考条件的政府部门管理人员须按照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的统一部署,持省级人事部门的推荐意见进行资格审查。
非政府部门人员,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非政府部门人员录取比例一般不超过本校当年录取限额的20%。
二、考试科目
政治理论、外国语(英语、日语、俄语)、管理学、行政学、综合知识(语文、数学、逻辑),共计5门。其中,政治理论考试及面试由各招生单位单独组织,时间自行安排;其余4门全国联考。
考试语种为俄语的考生,只限报考东北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考试语种为日语的考生,只限报考华东师范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吉林大学。
三、联考考试大纲
《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大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四、专业学位代码
490100。
附件2:2005年各招生单位招收在职人员攻读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招生限额
附件3:2005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考资格审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