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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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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范职业介绍行为,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根据《武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主管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具备《武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条件,并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五条 个人、区属及其以下单位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由所在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后发给《许可证》;其他单位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发给《许可证》。
开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工商、税务登记。
第六条 《许可证》于每年第一季度年检。职业介绍机构应持《许可证》正本、副本和介绍上年度工作情况的书面材料到原发证机关审检。
禁止转借、转让、涂改、伪造《许可证》。
第七条 职业介绍机构发生更名、迁移、歇业等情况,应提前30日,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原审批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歇业手续。
第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进入市、区劳动力市场开展职业介绍活动,并使用统一印制的表格和收费收据,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遵循统一制定的市场规则。
第九条 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劳动者办理求职登记,推荐用人单位;
(二)为用人单位进行用人登记,介绍求职者;
(三)组织指导劳动力供求双方洽谈;
(四)收集、发布劳动力供求信息,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提供咨询和择业指导;
(五)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六)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或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劳动力供求信息交流,提高信息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 政府鼓励职业介绍机构为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失业人员、下岗职工以及退出现役的军人优先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政府对为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本市促进再就业的有关规定予以补贴。
第十二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向求职者发放求职查询表,提供职业指导、咨询;求职者在登记后六个月内一次推荐未能实现就业的,应为其再推荐一次。
职业介绍机构对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所提供的情况应予核实,并据实向对方介绍。
第十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武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的行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不得介绍无《外来人员就业证》的外来人员就业,不得从事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活动。
第十四条 职业介绍机构须配备相应的信息员,深入用人单位或通过其他方式,广泛收集用工信息。
第十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每季度向劳动行政部门书面报告职业介绍工作情况,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在服务场所的明显位置悬挂《许可证》,公布服务内容、程序、管理制度以及收费项目和标准。
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人员实行挂牌服务。
第十七条 职业介绍机构不据实介绍用人单位或求职者情况,致使对方遭受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对劳动力市场中的择业求职、招用人员和职业介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并查处对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第十九条 职业介绍机构不按规定进入劳动力市场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未持有《外来人员就业证》的外来人员就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人次处5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按《武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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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关于印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金发计〔2009〕49号


各依托单位: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是国家设立的专项基金,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管理。

  第三条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学者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促进青年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吸引海外人才,培养造就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带头人。

  第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二)组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三)受理项目申请;

  (四)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五)批准资助项目;

  (六)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五条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 请

  第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国家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基金发展规划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七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五)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六)与境外单位没有正式聘用关系;

  (七)保证资助期内每年在依托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在9个月以上。

  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华人青年学者,符合前款(二)至(七)条件的,可以申请。

  正在博士后工作站内从事研究、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以及获得过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不得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期限为4年。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通讯评审专家名单。

  第十条 申请人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时注明:

  (一)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二)与正在承担的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学术委员会或者专家组对申请人提出推荐意见;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研究领域及依托单位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请人在不得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处罚期内的;

  (四)依托单位在不得作为依托单位的处罚期内的。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程序为通讯评审、会议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由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以及国家有关部委的管理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评定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人选;

  (二)研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评审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研究成果的创新性和科学价值;

  (二)对本学科领域或者相关学科领域发展的推动作用;

  (三)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影响;

  (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的创新性构思、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案等。

  第十六条 对于已受理的项目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5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

  对于申请人提供的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每份项目申请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5份。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通讯评审情况对项目申请进行排序和分类,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申请。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来自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特邀其他专家参加会议评审。到会评审专家应当为15人以上。

  被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其申请人应当到会答辩,不到会答辩的,视为放弃申请。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在充分考虑申请人答辩情况、通讯评审意见和资助计划的基础上,对到会答辩的申请人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布建议资助项目申请人名单。建议资助项目申请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异议的受理与调查,调查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根据需要可以特邀其他专家参加评审委员会会议。

  评审委员会对建议资助项目申请人进行评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人选获得的赞同票数应当超过到会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评审委员会评定结果,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资助额度等及时制作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研究领域、资助额度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和依托单位提供。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告予以资助项目负责人名单以及依托单位名称,公告期为5日。公告期满视为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收到资助通知。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项目计划书(一式两份),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项目计划书之日起30日内审核项目计划书,并在核准后将其中1份返还依托单位。核准后的项目计划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审查提交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未按时提交的,责令其在10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在项目实施中期,组织同行专家以学术会议方式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中期检查专家应当包括参加过该项目评审的专家。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中期检查意见,作出是否继续资助的决定并向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提供。

  第二十七条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连续一年以上出国的;

  (四)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协商不一致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项目实施的决定。

  发生第一、二款情形,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批准、不予批准和终止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责令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10日内提交或者改正;逾期不提交或者改正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的;

  (二)未按时提交资助经费决算的;

  (三)提交的结题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

  (四)提交的资助经费决算手续不全或不符合填报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自然科学基金委要求的情况。

  第三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组织同行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查。

  审查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会议评审专家应当为15人以上,其中应当包括参加过项目评审或者中期检查的专家。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应当从以下方面审查项目的完成情况,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评价意见:

  (一)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二)研究成果情况;

  (三)人才培养情况;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情况;

  (五)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结题材料提交的情况和评审专家的意见,作出予以结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布准予结题项目的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项目申请摘要。

  第三十四条 发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三十五条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中期检查和结题审查,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21日公布的《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实施管理办法》、2005年8月18日公布的《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外籍)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和2001年6月12日公布的《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异议期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的通知

国办发〔200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2002年至2005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振 兴 软 件 产 业 行 动 纲 要
(2002年至2005年)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软件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基础性、战略性产业。近年来,我国软件产业的政策环境不断改善,增长速度明显加快,软件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逐步增强。但总体上看,我国软件产业规模偏小、技术创新能力不强、缺乏国际竞争力。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 0〕18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发展目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尽快提高我国软件产业的总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特制定《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2002年至2005年)》(以下简称《行动纲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振兴软件产业指导思想:贯彻"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方针,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努力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积极扩大出口。依靠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推进结构调整,壮大产业规模,提升国际竞争力,逐步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业体系,实现我国软件产业的跨越式发展。
发展目标:到2005年,软件市场销售额达到2500亿元,国产软件和服务的国内市场占有率达到60%;软件出口额达到50亿美元;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软件产品,形成若干家销售额超过50亿元的软件骨干企业 ;软件专业技术人才达到80万,人才结构得到优化;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大力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和系统。
  二、发展思路和工作重点
  实现2005年软件产业发展目标,要针对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制约瓶颈,采取有效措施,把政府的引导、扶持作用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结合起来,把满足国内市场需求与积极扩大出口结合起来,把培养人才、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与引进国外高层次人才结合起来,推进软件产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一)鼓励应用,内需拉动,促进软件产业发展。
  发展软件产业必须坚持以应用为主导。我国国内市场潜力巨大,随着信息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这一优势将更加明显。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广泛应用信息技术,是拉动软件产业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着力点。
  充分发挥政府的带头、引导和组织作用。政府部门要率先垂范,带动企事业单位和全社会使用正版软件和国产软件。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软件产品和信息化系统工程实施政府采购。通过电子政务、现代远程教育、农业信息化、制造业信息化、数字电视、"数字奥运"等一批国家重大信息化应用工程,组织实施软件产业化示范项目。
  通过制定利用信息技术提升传统产业的鼓励政策和技术装备政策 ,促进传统行业、骨干企业在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中积极采用信息技术。在机械、化工、冶金、有色、石油、电力、造船、轻工、纺织、汽车、制药等行业中,选择一批重点企业,建立信息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和示范生产线。鼓励和引导软件企业与应用行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重点开发大型行业应用软件、行业应用中间件、工业自动化软件、嵌入式软件等产品。
  促进服务业大力采用软件产品和服务。金融、旅游、商贸、社区服务等行业要通过采用软件产品和服务,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培育和发展文化、娱乐软件市场,用健康向上的娱乐软件占领文化阵地,满足城乡居民不同层次文化生活需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坚持开放,扩大出口,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
  要充分利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机遇,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扩大开放,大胆吸收和借鉴符合国际惯例的生产经营方式和管理方法,增强软件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完善政策,促进出口。利用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和其他软件园区的现有条件,建立若干个软件出口基地。实施适合软件交易特点的出口管理办法,为软件企业扩大出口创造条件。支持软件企业承担委托加工项目 ,逐步提高出口软件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逐步把我国软件出口拓展到应用服务、系统工程承包和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推行软件工程过程管理,提高软件产品质量和企业管理水平,增强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加快软件出口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建立与重点市场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行业组织的信息交换机制,研究分析国际软件市场和技术发展动态, 为企业提供市场信息服务。
  改善投资环境,加大利用外资力度。吸引海外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我国软件产业。鼓励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软件研究开发机构和生产企业。通过与国际著名信息企业合资、合作,壮大我国软件产业规模,培养高层次的系统分析、设计和管理人才,提高我国软件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出口能力。
  把"引进来"和"走出去"结合起来,在鼓励有条件的软件企业对外投资的同时,支持有竞争力的企业跨国经营,到境外设立研究开发、市场营销和服务机构。
  (三)深化改革,鼓励竞争,形成一批软件骨干企业。
  发展壮大软件企业特别是骨干企业,是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基础, 也是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关键。要在体制创新、技术创新和市场体系建设等方面,为软件企业发展创造条件。
  深化体制改革,整合软件产业资源,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软件产业发展规律的企业成长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规范软件行业竞争秩序,打破部门、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以行业应用为重点,引导软件企业通过改组、联合、兼并以及上市发行股票等多种方式,发展专业性产品和增值服务,加快形成一批具有行业特色、产业优势、规模效应和品牌形象的龙头企业。支持和发展系统集成、集成电路设计、网络服务、信息系统咨询和维护、外包等信息服务业,逐步完善软件产业体系,培育专业化的软件服务企业。鼓励各行业内的软件开发部门转变经营机制,走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的发展道路。
  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加强产学研用结合 ,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与技术,提高软件骨干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力争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信息安全的关键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推行软件开发过程管理、项目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重视标准化和质量体系建设,推广应用软件构件和复用技术,提高企业工程化管理能力,实现软件工业化生产。
  (四)面向市场,培养人才,为软件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要把人才队伍建设,营造用好人才、吸引人才和培养人才的良好环境,作为发展软件产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制度创新,完善人才激励机制,稳定和扩大高级管理人才队伍,造就一批技术骨干和项目管理人才。面向企业和市场需求,通过学历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快培养软件经营管理人才、国际市场开拓人才、精通行业应用的高级软件人才,改善软件人才结构。大规模培养软件初级编程人员,满足软件工业化生产的需要,扩大就业。加强国际合作,采取多种措施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
  三、主要政策措施
  继续全面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认真解决制约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矛盾和问题,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各有关方面要充分发挥作用 ,通力合作,加大对软件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一)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以软件产业化为目标,以重大软件技术创新为重点,以骨干企业为主体,建立一批国家软件工程中心,继续加强软件产业基地建设。国家科技经费向软件产业倾斜,重点支持面向产业化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重大关键共性软件技术研究开发,主要包括操作系统、大型数据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开发平台、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统、大型应用软件系统、构件库等基础软件和共性软件。鼓励跨国公司与我国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等联合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共同研究开发基础软件、工具软件等方面制约软件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加强软件标准的研究与制订,逐步完善软件标准化体系,重视软件评测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质量管理能力。
(二)优先采用国产软件产品和服务。
  制订政府采购软件产品和服务的目录及标准,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软件产品和服务。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用于购买软件产品和服务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总投资的30%。国家重大信息化工程实行招标制、工程监理制,承担单位实行资质认证。鼓励企事业单位在信息化建设中,与软件企业合作开发或积极采购国产软件产品和服务。
  (三)加大对软件出口的扶持力度。
  针对软件贸易特点,进一步完善软件出口管理办法,为软件企业出口提供便捷服务。软件出口基地内的软件出口企业可以开立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账户,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支出为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支出及经批准的资本项下的外汇支出。支持符合条件的软件出口企业在境外设立研究开发、市场营销及服务机构,并在用汇上给予支持。中国进出口银行通过提供出口信贷方式,支持软件产品出口,开拓国际市场。把软件工程国际合作纳入我国同有关国家的双边合作谈判,发挥双边经贸联委会的作用,推动形成软件产业双边合作框架协议。发挥软件行业协会和进出口商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支持软件出口企业在境外开展宣传、推介和参展活动。
  (四)落实投融资政策,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入。
  以软件产业为试点,逐步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市场,实现非上市软件企业的资本流动,吸引社会资本增加对软件产业的投入。通过多种方式拓宽软件产业融资渠道,促进建立软件产业风险投资机制,鼓励对软件产业的风险投资。经审核符合境外上市资格的软件企业,均可允许到境外申请上市筹资。为保证资金来源,"十五"期间,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向软件产业的投入不少于40亿元。其中,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 863"专项经费、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经费、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可用于软件产业发展的资金,通过调整结构,向软件产业倾斜,集中不少于30亿元的资金专项用于软件产业;同时,为了确保软件产业发展目标的实现,体现国家政策的导向和扶持作用,2003年至2005年,中央政府再安排10亿元,专项用于支持软件产业发展。
  (五)落实软件税收优惠政策。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在我国境内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加快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企业认定,切实保证软件企业所得税退税工作的顺利进行。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六)整顿软件市场秩序,加强行业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坚决打击软件走私和盗版活动。各级政府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要为购买自用正版软件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和规范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协助政府加强反垄断、反倾销、反盗版工作,制止不正当竞争。加强软件产业统计指标体系研究,尽快建立软件产业统计指标体系,为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建立软件产业现状和政策执行情况的定期评估机制,对软件产业运行情况和相关产业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引导软件产业发展。
  (七)加速软件人才队伍建设。
  加快国家示范性软件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建设,扩大招生规模,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师资队伍、课程和教材建设。积极开展与国外教学机构、国际著名软件企业和国内软件企业的联合办学,多模式、多渠道培养软件人才。做好智力引进工作,重点引进软件高级管理人才、系统分析和设计人才。通过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适当延长有效期等方式,方便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和高中级技术人员参与国际交往。大量吸引海外优秀留学人员回国。鼓励国外留学生和外籍人员在国内创办软件企业。
  (八)进一步做好《通知》的落实工作。
  各部门、各地区要认真履行职责,狠抓落实,相互配合,增强合力, 推动我国软件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