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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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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办法

国家建材局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办法

(一九八九年八月十六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加强对局属单位科技干部的管理,建立健全科技干部业务考核制度,及时选拔、表彰有突出贡献的专家,鼓励科技干部积极向上作出新贡献,以促进建材科技事业的不断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专业技术干部分级管理范围
第二条 专业技术干部是指局属单位所有专业的技术干部。
第三条 经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原则上由人事部专家司直接掌握,委托局人事改革司管理。
第四条 国家已经划分高级技术职务档次的教授级高级技术干部(简称教授级专家)由局人事改革司管理。其他高、中、初级技术干部由各单位干部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专业技术干部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可对高级及中、初级技术干部实行院、所(室)分级管理。
第五条 高级专业技术干部离退休以及提高退休费比例均由各单位按干部分级管理范围进行审批。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标准仍执行(84)建材党字71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确因工作需要(如带研究生、负责重点课题、筹备国际会议等)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八小时工作),需要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技术干部均按上述分级管理范围予以审批。

第三章 建立健全业务考核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 自一九八九年开始,局属单位应对所有专业技术干部按上述分级管理权限由各管理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业务考核,局人事改革司管理的技术干部由所在单位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材料报局人事改革司。业务考核采取自我考核和领导(聘任人)考核两部份。自我考核应按“专业技术干部业务考核表”的要求填写两年来的业绩,并对各项作出自我评价(按优秀、称职、不称职三等)。领导(聘任人)根据该同志的自我考核、实际业绩和群众反映对各项按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给予评价。工程专业技术干部业务考核表中各项具体内容和要求详见“工程专业技术干部业务考核内容”,其他专业的技术干部可以参照此内容进行考核。
第七条 建立、健全技术干部的业务考绩档案。业务考核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历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用的“考绩档案”;“呈报表”(重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重份):历年“专业技术干部业务考核表”;获国家(或部委、省、区、市)级各类科技成果、科技进步或其他自然科学奖的奖状(证书)复印件;专利证书、各级技术鉴定证书等的复印件;单位组织对该同志业务水平或业绩方面的评定、证明材料以及专家学者对其论文的评价等。业务考绩档案应与人事档案一样,由各单位人事(组织)部门统一管理(局机关暂由各司管理),作为考察干部、晋升、晋级、续聘等的依据。工作调动时,业务考绩档案也应与人事档案一起转交新单位。

第四章 人才数据库的管理
第八条 在一九八七年建立的人才数据库基础上,各单位技术术干部管理部门仍应设专人负责,每隔两年将人员流动、人才成长变化以及新的技术业绩输入人才数据库,以提高人才数据库的准确性和实用性,随时掌握我局及各单位科技干部的现状。由局人事改革司负责督促检查,不定期地组织这方面工作的经验交流等。

第五章 专业技术干部的奖惩
第九条 根据人事部统一布署,每隔两年选拔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人数控制在局专业技术干部总数的万分之五以内。由各单位推荐,局科技委专家评议,经局领导同意报人事部审批。被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工资晋升二至三级。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必须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的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年龄在五十五岁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应用技术研究方面,获国家发明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多项国家发明三、四等奖、多项国家科技进步二、三等奖的主要完成者;或多项部委、(省、区)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二)在理论研究上有创造性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公认,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或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以上或多项国家自然科学四等奖以上的主要获得者。
(三)对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重大攻关项目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
(四)在重大引进项目和引进设备过程中,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重大经济效益者。
(五)在老企业技术改造中,做出突出贡献,技术水平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
(六)在支援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在承包、租赁各种企业、事业、实业中成绩卓著的科技企业家、事业家和实业家。
(七)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国内同行公认的优秀教育工作者。
(八)在企、事业管理工作中具有一整套现代化科学科理理论和措施,连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在国内同行中处于领导先地位,在“双文明”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者。
第十条 由局人事改革司统一布署,每隔两年评选国家建材局有重大贡献的专家。人数控制在局专业技术干部总数的万分之八以内,由各单位推荐,经局科技委专家评议报局领导审批。被批准的国家建材局重大贡献专家由局颁发荣誉证书,工资晋升一级。国家建材局有重大贡献专家必
须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在职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主持国家重大项目,获国家发明奖、技术进步奖、优秀设计四等奖或部委、省(区)科技成果、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获得者。
(二)在基础理论研究、新技术应用等方面有突破性的进展,有较大的应用价值或对建材长远科技进步、新产品开发提出有价值的论著或新的构成。
(三)在建材科研、设计、技术改造、引进设备中解决了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四)教书育人,在建材高、中等教育事业中作出显著成绩者。
(五)在科学化管理方面有创新、有实效、达到国内建材行业领先水平者。
第十一条 由各单位负责,每隔两年评选本单位优秀科技工作者。人数控制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干部总数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由基层单位推荐,经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评议,各单位领导审批。被批准的优秀科技工作者由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由奖励基金支出。优秀科技工作者必须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在职专业技术干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科研、设计、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获部委省(区)科技成果、科技进步四等奖以上的主要获得者。
(二)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具有较大的应用价值,或在推行、应用本单位科技成果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三)教书育人,在本校教学、科研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者。
(四)在制定本单位长远及近期科技规划、计划、科研体制改革、技术管理制度、办法等方面经实施有明显成效者。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技术职务聘任期内,业务考核成绩较差,由于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工作任务、玩忽职守给 国家造成损失或有严重政治、经济问题者,根据情节轻重,可采取批评、教育、低聘或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低聘或解聘之日起,重新核定其工资。

第六章 人才流动
第十三条 局属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的流动仍执行(85)建材人劳字1042号“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补充规定”。根据国发(1985)91号文件,对该规定中的第六条作如下修改,对近几年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定期服务制度,必须到分配的工作单位经见习合格后,除特殊情况外必须连续服务五年,服务期满后允许合理流动。
第十四条 自一九八九年起,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性工作,评审资格与聘任职务分开,为了不影响工作,无特殊理由者在技术职务聘任期间不予流动。
第十五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局人事改革司备案。

第七章 工作条件与生活待遇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制定长远及年度技术干部培训、进修计划。对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创造条件,优先为教授级专家和其他高、中级技术干部提供出国进修、组织自修班或到国内其他单位学习的机会。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需要和可能,为技术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和学习条件。优先为教授级专家提供最新的科学技术图书、资料和信息。
第十八条 安排教授级专家的社会兼职活动要适当,特别是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要事先征得本人同意,以保证专家有足够的时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注意给教授级专家,特别是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配备得力的助手,协助他们更好地完成专业技术工作。
第二十条 尽可能地改善教授级专家特别是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生活待遇。各单位应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规定,报局人事改革司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充分关注中青年技术干部的身体健康,尽可能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实行休假制度,为他们定期进行体格检查,有病及时治疗。组织文娱、体育锻炼活动等。局将不定期组织中青年教授级优秀专家进行休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与中央、国务院对科技干部管理方面新的规定不一致时,一律执行中央、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局人事改革司。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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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美利纸业股份公司偷排废水查处情况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3]192号




关于宁夏美利纸业股份公司偷排废水查处情况的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宁夏美利纸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美利纸业)地处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卫县,位于黄河上游,是一家于1998年上市的股份公司。一个时期以来,该公司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将大量严重超标的废水直接排入黄河,对黄河上游造成严重污染,当地和下游群众反映强烈。

  2003年6月16日至19日,我局会同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局就自治区造纸企业污染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将美利纸业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函告如下:

  一、美利纸业环境违法的主要事实

  1.污染设施处理能力与生产能力不匹配,排放废水严重超标

  该公司实际制浆能力为220吨/日,但碱回收能力仅为150吨/日,日均约有700吨造纸黑液不能进入碱回收系统处理。造纸设计能力20万吨/年,实际产量23万吨/年。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5万吨/日,但废水实际产生量为6万吨/日。总局在其黄河排污口取样分析,废水中CODCr高达3459mg/l(国家排放标准为450mg/l)。

  2.利用废水治理设施的应急排泄阀偷排废水

  查该公司废水治理设施运行记录发现,该公司一直利用废水治理设施的事故应急排泄阀(800阀)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另外,由于厂内集污管道不规范,第十车间1万吨/日的中段水未经处理设施,直接从未向环保部门申报的排污口排入厂外黄河农灌渠。

  3.故意不正常使用废水处理设施

  按设计要求,该废水处理设施有效运行需投放PAM 1.5吨/日、PAC 30-40吨/日,运行药费约8万元/日。在检查期间,检查人员要求提供有关购药凭证,该公司仅提供了2002年10月29日和2003年1月27日的两张购药单据,共购买PAM 30吨,PAC 300吨。显然,为了节约运行成本,投药严重不足,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二、有关查处结果

  1.针对美利纸业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污染处理设施与生产设施不匹配、严重超标排污以及偷排废水等问题,我局要求自治区环保局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对该公司下达限产通知,并落实减少草浆生产量等具体的限产措施。同时,要求自治区环保局督促吴忠市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与责任人的责任。

  2.针对美利纸业目前的环境管理状况,我局已决定,暂上收对宁夏美利纸业股份公司新、改、扩建项目环评报告的审批权,由我局直接管理。

  美利纸业的环境违法问题引起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吴忠市政府的高度重视,自治区政府就此事专门向我局作了专题报告,6月20日吴忠市政府对美利纸业做出了限产决定,并由吴忠市、中卫县环保局铅封美利纸业800阀。美利纸业紧急召开领导班子会议,提出了具体整改意见,6月22日,对制浆系统实行压球限产6个球,每天全厂减少碱法麦草制浆70吨,并加速造纸白水回收系统建设,提高白水回收利用率。同时,对负有违法排污责任的宁夏美利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孔繁仪行政警告处分,撤销宁夏美利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赵平和副总经理王思义等多名责任人职务,并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特此函告。

二○○三年七月七日



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监管工作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监管工作的通知

2002年9月24日 财建〔2002〕379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民航各省(区、市)局,各机场:
  自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以下简称“机场费”)纳入预算管理以来,征缴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征缴的机场费也呈上升趋势。但是,由于少数单位对征缴工作认识不足,管理不力,以至出现今年1~8月份机场费收入不够理想,突出表现在少数机场征收的机场费未能及时解缴入库。为积极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增收节支工作、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精神,顺利完成全年机场费预算任务,保证航空安全和民航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管理办法》(财工字〔1996〕373号)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现就切实加强机场费征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机场费征缴入库的有关规定。根据《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管理办法》,各机场应于每月8日之前按指定预算科目将代收的机场费就地缴入国库。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大对机场费征管工作的监督力度,以确保这项规定的落实。
  二、坚决查处违规行为。截留、挪用机场费属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一经发现,应立即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者根据有关法规给予处罚。民航总局和各地区管理局要在审批投资项目、安排投资计划和投资拨款等方面予以制约。
  三、尽快清理上缴已征收的机场费。机场费是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征收情况如何直接影响国家财政预算收入。各征缴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接本通知后,要对机场费征收、缴库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立即纠正。各单位已征未缴的机场费必须于今年10月31日前清缴完毕。
  四、建立机场费征缴月报制度。民航各省(区、市)局、机场(航站)每月10日之前向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报送“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缴月报”,并抄报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反映机场费征缴和票据领用情况(具体表格附后)。各地区管理局于每月15日之前,将汇总的月报报送民航总局,民航总局汇总后报财政部。
  五、将机场费票据发放与征缴入库金额挂钩。从2002年10月开始,机场费票据全部通过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发放。各发放单位须建立机场费票据登记制度。各机场在领用机场费票据时,须向发放单位提供最近一次机场费缴款书复印件,票据发放单位据此核定本次机场费票据发放数量,并留不超过10%的余量。机场费票据一般按月发放。少数地处偏远、旅客吞吐量较少的机场可适当放宽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六、加强机场费票据和台账管理。票据发放和使用单位须定期自查,确保账实相符。对擅自印制使用机场费票据的,将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8〕24号)有关条款处罚。
  加强机场费的征缴工作,是圆满实现财政收入预算的重要内容,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省(区、市)局、机场要认真按照上述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财政部、民航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本通知贯彻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及时通报。
  附件: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缴月报及说明 (文件较大,建议下载到本地进行浏览)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18-caijian02379fu_2005070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