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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侵权人死亡其父母作为监护人能否成为诉讼主体问题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52:56  浏览:95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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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侵权人死亡其父母作为监护人能否成为诉讼主体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侵权人死亡其父母作为监护人能否成为诉讼主体问题的函

1990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内法民字第8号《关于那木斯来起诉损害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未成年人阿拉腾乌拉携带其父额尔登巴图藏在家中的炸药到那木斯来家玩耍,将炸药引爆,炸毁那木斯来家房屋顶棚及部分家具。那木斯来以额尔登巴图为被告要求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并依据民法通则及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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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1年政府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1年政府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2001年政府法制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2001年政府法制工作要点
  2001年,我市政府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抓住西部大开发和即将加入世贸组织的历史机遇,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进一步改善全市经济发展软环境,推进全市经济快速增长和社会全面进步的中心任务,
  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优化行政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泸州经济实现追赶型、跨越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进一步确立依法行政观念,积极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
  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从严治政、依法行政是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届五中全会上提出的要求。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是使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行使的职权纳入法制化轨道,从而建立法制国家的一项长期任务。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管理经济和其他领域逐渐成为政府活动的主要形式,一方面政府要依法管理国 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事务;另一方面又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通过具体的行政 行为和行政手段保证法律法规的顺利执行。为此,市政府要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必须增强责任感和 使命感,确立依法行政观念,用依法行政统揽各项工作,加强政府对自身行政行为的约束力和控制力,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
  二、进一步抓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规范行政执法活动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紧紧围绕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优化行政执法,进一步改善全市经济发展的软环境,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增强服务经济发展紧迫感,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行政执法工作的载体,是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方式。十五届五中全会明确强调要加快推行执法责任制 和评议考核制,提高行政执法水。2001年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继续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一要结合机构改革,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和执法责任的界定, 对不符合行政管理的事项都要从政府职能中剥离出去。二要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分解细化工作,明确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职责,提高执法效果。三要结合当地或本部门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优化行政执法工作、营建软环境、服务经济发展的方案和措施,并付诸实施。市政府决定将此项工作纳入综合目标进行考核,各县区、各部门都要把平时抽查指导与集中检查考评结合起来,严格奖惩逗硬,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落到实处。
  (二)推行乡镇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乡镇政府行政管理活动。2001年,全市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去年乡镇行政执法责任制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全面推行乡镇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实施措施上,要求四个到位:第一,认识到位。要充分认识推行乡镇行政执法责任制既是促进乡镇政府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的需要,同时也是促进农村深化改革和结构调整的需要。第二,领导到位。推行乡镇行政执法责任制是项新工作,难度较大,需加强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要具体负责;第三,方案到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出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做到人员、经 费、责任三落实;第四,责任到位。要落实第一责任人,签订责任书,从领导到部门,具体执行人,层层责任到位,落到实处,实行奖惩逗硬。同时做好两个结合,即推行乡镇执 法责任制与乡镇机构改革相结合;推行乡镇执法责任制与农村税费改革相结合。促进乡镇机 构改革,规范乡镇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乡镇干部依法办事能力,推进乡镇基层行政管理法制化。
  (三)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完善监督机制是依法行政的保障。一是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保障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对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侵犯管理相 对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要坚决予以追究,增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人员依法办事的意识。二是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重大行政行为集体研究决定制,罚缴分离制,违法行政案件督查制,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行政执法人员 亮证执法制,行政执法公示制、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制,公开举报投诉制等制度。规范行政执法,保证执法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合法性。三是建立政府法制重大事项报告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及时将重大涉法事务上报市政府及法制局,便于掌握情况,及时研究处理。四是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加强日常监督,将平时抽查和年终检查结合起来,及时发现和查处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执法等问题,纠正没有法律依据、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办事的乱收费。五是加强和完善内部层级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新闻舆论监督。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审查,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制定和审查规范性文件要贯彻《立法法》的精神,根据泸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解决实际问题,促进经济发展。一是注重合法性。规范性文件是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补充,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政府的抽象行为合法;二是注重适用性。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泸州经济发展目标,围绕西部大开发对外开放、招商 引资、改善投资环境这一中心,坚持为基层、为企业、为投资者服务的观念,防止为部门利益在规范性文件中任意设定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三是注重公开性。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后要公开,增加透明度,对涉及范围广有重大影响,事关全面的规范性文件要开展调研论证工作,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使规范性文件符合本地实际。规范性文件出台后,要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提高相对人遵守执行的意识。四是加强备案制。要 重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规范性文件备案的 要求进行备案,并与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结合起来,严格考核。五是重视清理、修改和废止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与西部大开发和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维护法制统一,保障和促进我市经济建设以及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提高对行政复议工作的认识,认真履行行政机关层级监督职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
  行政复议工作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稳定都有重大意义。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抓好行政复议法的宣传贯彻工作,通过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为此,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按照市府办《泸州市人民 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泸市府办发〔2000〕132号文件),从2001年起,市政府各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必须做到收案有登记,结案有报告,转送有审批,复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化。二是要继续加强对行政复议法的宣传工作,采取有效的宣传方式,扩大宣传覆盖面。三是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法的培训工作,提高办案人员素质,保证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及时解决行政执法争议。四是要加强行政复议的调查研究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办案中的疑难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五是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机构的建设,凡是有行政复议工作职责的行政机关,都应落实行政复议办事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并注意选调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熟悉法律的同志充实到行政复议工作岗位上。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努力改善办案条件,落实办案经费,配备办案所需的有关设备。六是要加强对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做好对全市行政复议工作。
  五、强化改革意识,推进新世纪政府法制工作
  根据全国市县乡机构改革的精神,以及市场经济对政府职能的要求,新世纪的政府法制工作应树立改革创新意识。2001年党中央和国务院已作出对市县乡机构进行改革的部署,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要予以配合。一是继续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2001年要在去年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继续抓好清理现有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和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主要靠行政手段进行管理的做法,切实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规范行政审批权力。 二是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清理整顿和规范行政执法队伍。2001年要以机构改革为契机,努力 争取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试点,建立精干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避免多头管理、交叉扯皮。力求在行政执法体制上有所创新。
  六、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队伍建设方面,一是切实提高政府法制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在巩固“三讲”成果的基础上,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和增强学习的自觉性,把握政治方向;二是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同时要认真学习研究法制理论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中的 新情况、新问题,勇于开拓,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三是增强宗旨意识。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 服务的观念,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加强事业心和责任感。提倡无私奉献的精神和扎实工作 的作风,为实现“十五”计划的良好开局,实现泸州经济新跨越而努力。


湖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湘政发〔1988〕4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各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保护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预防、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灾害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必须贯彻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组织群众进行综合治理,提高单位的自防、自卫和自治能力。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单位建立健全治安保卫机构和选配保卫人员,帮助单位对治安保卫人员进行业务训练。

  (二)指导、协助单位落实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制定要害和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措施。

  (三)对单位安全防范工作中的漏洞和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建议或发出整改通知书。对重大隐患,建议或通知单位主管部门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直至责令其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四)根据单位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事故的不同情况,分别向政府或主管部门提出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第五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督促所属单位认真实施本规定,帮助解决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第六条 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单位所属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治安保卫教育,以增强法制观念,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组织群众做好防特、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工作,落实要害、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发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和治安保卫人员的作用,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

  (四)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五)及时调解纠纷。

  (六)做好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工作。

  (七)对公安机关依法交付监督、考察的罪犯进行监督、考察。

  第七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必需的技术装备、交通工具和业务经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或列支。

  第八条 单位根据本身规模大小、人数多少、重要程度分别设立治安保卫机构或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还可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治安保卫委员会、经济民警队、消防队、护厂(矿、校)队等组织。

  治安保卫机构和经济民警队、专职消防队的设立、撤销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经公安机关同意。

  单位治安保卫机构在本单位的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开展治安保卫工作。

  第九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经济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的一项内容。

  单位主要行政领导应对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并明确一名领导分管。

  第十条 单位分管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人应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计划,经常检查治安保卫工作情况,定期听取治安保卫机构或人员的汇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单位要加强财物管理。对枪支弹药、珍贵文物、黄金白银、现金票据等贵重财物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物品,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保险物品,配备专库专柜存放,库柜要安全牢固,并安装报警设备。对原料、材料、产品、商品和公用设备,也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单位要加强对知密人员的保密教育,严格保密纪律。对秘密文件、图纸、资料,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印刷、分发、归档、借阅、销毁等制度,装备安全保密设施,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严防失密、泄密和窃密事件的发生。

  第十三条 单位要严格执行消防管理法规,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加强对消防器材、设备、装备的保养和维修,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事故隐患,确保单位消防安全。

  第十四条 单位要加强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对机关大院、办公楼、集体宿舍、会场、俱乐部、影剧院等场所,要根据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治安保卫措施。

  第十五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门卫、值班、巡逻制度。门卫、值班、巡逻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查报,发现作案分子要奋力擒获。

  第十六条 单位应与所在地的街道或乡村建立治安联防组织,制定和落实联防措施,搞好内外联防。

  第十七条 单位要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调处各种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要落实专人帮教,做好思想转化工作。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要做好教育、安置工作。

  第十八条 认真执行本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单位、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奖励:

  (一)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治安保卫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及时发现、防止违法犯罪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重要贡献的。

  (三)检举揭发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者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抓获犯罪分子有突出表现的。

  (四)对职工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教育帮助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取得显著成效的。

  (五)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在治安保卫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单位、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按各自职责和权限,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一)忽视治安保卫工作和法制教育,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导致职工违法犯罪突出或发生重大案件、事故的。

  (二)对重大隐患,经公安机关提出整改建议仍不改正的。

  (三)违反治安保卫制度或玩忽职守,导致发生案件、事故的。

  (四)知情不举、包庇犯罪分子或隐瞒、虚报案件、事故的。

  (五)防碍公安、保卫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六)单位治安保卫人员严重失职、徇私舞弊或挟嫌报复的。

  第二十条 单位或个人对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和处分决定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经复议裁决后必须执行。

  第二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