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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个体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8:07:31  浏览:82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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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个体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个体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个体幼儿园的领导、管理和监督,提高个体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6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黑政办发〔1988〕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幼儿园。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规定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办园条件
第四条 个体办园者应为持有本市正式户口,思想品德端正,热爱幼教事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公民。
第五条 聘用的幼儿教师须为受过幼儿教育专业训练,或经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培训,取得结业证者。
第六条 聘用的保育员应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懂得幼儿保健知识,经县、区妇幼保健站培训,取得合格证者。
第七条 办园者、幼儿教师、保育员和炊事员,须为经县、区以上妇幼保健部门体检合格者。
第八条 幼儿教师年龄必须在十八周岁至五十九周岁之间,保育员、炊事员年龄可视身体健康状况适当放宽。
第九条 每个班(名额不得超过35人)要有一名以上幼儿教师、一名保育员、一名专(兼)职炊事员、一名专(兼)职保健员。两个班以上要有一名专职炊事员,一名专(兼)职保健员。
第十条 幼儿园应设在附近无传染病医院及其它污染源的居民区。
第十一条 房舍和设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活动室和寝室(混合使用亦可),幼儿人均占地面积不少于0.5平方米。室外要有适当的活动场地。
(二)室内光线充足,左面采光,空气流通;办园者不在活动室和寝室内存放生活用品。
(三)城镇个体幼儿园冬季有暖气,温度适宜。
(四)幼儿园有围墙、大门和注明所有制性质的园牌。
(五)桌凳数量够用,规格符合要求。
(六)每班有一台以上脚踏琴(或手风琴、电子琴),备有一定数量的贴绒布、黑板、教材、图书、教学挂图、教玩具柜等,每名幼儿有两件以上玩具。

第三章 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个人办园,须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卫生部门审查,再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给办园《许可证》。
无办园《许可证》业已办园的,须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经检查合格后补办《许可证》。
第十三条 幼儿园停办,须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办理停办手续,并缴回《许可证》。
第十四条 个体幼儿园登播招生简章或广告,须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签批手续。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幼儿园招收的幼儿年龄为三至七周岁。
第十六条 幼儿教育应以促进和培养体、智、德、美全面发展为目标,结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和园内幼儿的实际情况,制定教学计划,避免小学化、成人化。
第十七条 幼儿教学应开设语言、计算、常识、音乐、体育、美术六科。三至六周岁幼儿,使用全国统编幼儿园教材;六至七周岁幼儿,使用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材。
有条件的少数民族幼儿园提倡使用本民族语言和文字授课。

第五章 卫生保健
第十八条 入园幼儿,须为县、区以上妇幼保健部门身体检查合格者。
幼儿园所在地的卫生部门必须定期对幼儿进行身体检查。
第十九条 每名幼儿要保证一巾一杯,流水洗手、洗脸。
第二十条 对餐具、玩具、便盆等要经常清洗,定期消毒。
第二十一条 要根据幼儿生长发育需要和市场供应情况,科学调剂幼儿饮食,每天在园至少吃“一餐一点”。每周向幼儿家长公布幼儿食谱。
第二十二条 要保证幼儿每天有一至两小时的户外活动和游戏时间。
第二十三条 园内要备有治疗幼儿常见病及擦伤用的小药品。
第二十四条 要有安全措施。幼儿在园发生的事故(包括:幼儿走失、溺水、烧伤、摔伤、砸伤、触电、食物与药物中毒、吞食异物等)由办园者负责。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办园者须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其划定的类别,执行相应入园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收取入园费须使用市财政局、物价局印制的票据,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办理。
第二十七条 聘用保教人员的工资标准,一般不得低于同等公办幼儿园保教人员的工资水平。
第二十八条 办园者每月要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缴纳相当于幼儿管理费总额4%的业务活动费(其中1%上缴市教育行政部门),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用于教学研究、幼儿文体活动及表彰奖励等项开支。
第二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收的业务活动费,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成绩优异的个体幼儿园及负责人、保教人员,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者,取消其办园资格,缴回办园《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者,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低类别、取缔办园资格等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四十元至二百元罚款处分,罚没款上缴同级财政。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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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5〕2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防沙治沙,事关国家生态安全,事关中华民族生存与发展,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认真落实《全国防沙治沙规划》,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推动沙区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防沙治沙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我国防沙治沙取得巨大成就。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防沙治沙工作,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采取了更加有力的措施,我国防沙治沙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国沙化土地面积开始出现净减少,由上世纪末年均扩展3436平方公里转变为现在年均缩减1283平方公里,沙区生态建设状况已从治理小于破坏进入了治理与破坏相持的阶段,有效地改善了农牧业生产条件,推进了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生产方式转变,促进了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探索了一系列改善生态、发展沙区经济的防沙治沙模式,初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防沙治沙工作机制,为推进我国防沙治沙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2.土地沙化形势依然严峻。我国是世界上土地沙化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全国现有沙化土地174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8.1%,主要分布在少数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因土地沙化每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500多亿元,影响近4亿人口的生产和生活。当前,沙区的滥樵采、滥开垦、滥放牧、水资源紧缺和不合理利用等问题较为严重,防沙治沙的任务非常艰巨。
  3.搞好防沙治沙意义十分重大。防沙治沙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既是保护耕地、提高土地质量的重要基础,又是改善人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沙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农牧民增收的必然途径;既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迫切需要,又是增进民族团结、维护边疆稳定、拓展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空间的战略选择;既是改善生态、保障生态安全的重大举措,又是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各有关地区、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防沙治沙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加强领导,真抓实干,努力改善沙区生态状况。
  二、明确防沙治沙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奋斗目标
  4.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预防为主、科学治理、合理利用的方针,遵循自然和经济规律,实行全国动员、全民尽责、全社会参与,加大保护和建设力度,改善生态环境,在沙区建立和巩固以林草植被为主体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打好生态建设相持阶段攻坚战,促进农牧民增收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5.基本原则。我国防沙治沙工作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分步实施,坚持区域防治与重点防治相结合;
  ——注意发挥生态系统自然修复功能,强化保护,因地制宜,综合治理;
  ——保护和恢复植被与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相结合;
  ——严格依法防治,依靠科技进步;
  ——改善生态环境与促进农牧民脱贫致富相结合;
  ——国家支持与地方自力更生相结合,政府组织与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单位、个人承包防治任务;
  ——依法保障防沙治沙者的合法权益。
  6.奋斗目标。采取综合措施,全面保护和增加林草植被。力争到2010年,重点治理地区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到2020年,全国一半以上可治理的沙化土地得到治理,沙区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到本世纪中叶,全国可治理的沙化土地基本得到治理。
  三、认真搞好防沙治沙布局和规划
  7.明确防沙治沙总体战略。我国沙化土地主要分布在西北、华北北部和东北西部地区,防治工作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对于沙漠绿洲周围,要营建防风固沙林带、林网,保护现有天然荒漠植被和绿洲;对于半干旱沙地类型区,在保护好现有林草植被基础上,通过大力开展造林种草、小流域治理和生态移民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适度开发利用沙区资源;对于青藏高原高寒沙地类型区,要保护现有自然生态系统,采取以封育为主要方式的综合措施恢复植被,严禁不合理的开发。另外,对于黄淮海平原半湿润和南方湿润沙地类型区,要积极开展造林种草,大力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和经济林,实行沙地治理与资源开发相结合。
  8.认真编制并严格组织实施规划。沙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规划,明确逐步减少沙化土地的时限、步骤和措施。防沙治沙规划要与生态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水资源规划相衔接,并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由国务院审批,省级防沙治沙规划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审批,市(地)、县(市)级防沙治沙规划分别由省、市(地)级人民政府审批。规划经批准后,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和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健全责任制,切实将规划任务落实到具体工程项目和年度目标。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确保规划任务按期完成,取得实效。
  四、突出抓好土地沙化预防
  9.切实保护沙区自然植被。沙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植被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人员,加强植被保护,杜绝“边治理、边破坏”的现象。禁止在沙漠边缘地带和林地、草原开垦耕地。禁止采集发菜,彻底取缔发菜及其制品的收购、加工和销售。禁止滥垦沙荒地、滥砍滥挖灌木。沙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坚决禁止滥挖甘草、麻黄草等药材,在甘草和麻黄草资源分布区逐级制定保护和建设规划,在生态脆弱地区要划定禁挖区和封育区,禁止一切采挖活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中药材收购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预防森林、草原病虫害、鼠害及火灾。
  10.严格控制采伐防风固沙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严格控制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的采伐。对于乔木型防风固沙林网、林带,因林木老化、病虫害等原因确需进行抚育更新的,必须事先在其附近形成接替林网和林带,报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采伐。对于萌蘖能力强、需要通过平茬等技术措施促进更新的灌木型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的采伐,须遵守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对林木更新困难地区现有的防风固沙林网、林带,不得批准采伐。
  11.加强草原保护和管理。严格保护基本草地,不得擅自征收、征用、占用或改变其用途。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严格控制载畜量。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发展饲草饲料生产,改良牲畜品种。在牧区要推行草原划区轮牧、季节性休牧和围封禁牧制度。
  12.加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对暂不具备治理条件以及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依法划定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妥善安排好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有计划地组织迁出并妥善安置。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生产建设活动,对确需进行的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按程序评估和审批。
  13.强化水资源管理。加强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合理调配江河上、中、下游用水,全面实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合理确定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比例。要切实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限制高耗水、低产出的产业发展,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
  14.加快沙区生活能源结构调整。沙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城乡居民生活能源问题。积极发展替代燃料,因地制宜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沼气等能源,有条件的地方应鼓励农牧民营造薪炭林。在沙区开发石油、天然气、煤炭等能源时,要优先解决当地农牧民的能源需求。大力推广节能技术,提高能源的利用率。
  15.实行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沙区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必须事先就开发建设项目可能对当地及相关地区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环境影响报告中应包括防治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对不具备水源条件,且有可能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等灾害,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立项。经批准实施的开发建设项目,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规定的内容同步实施生态保护和建设,搞好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搞好检查验收,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开发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因防治措施不力造成土地沙化的,有关部门要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治理,对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五、加强沙化土地治理
  16.因地制宜治理沙化土地。沙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防沙治沙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人工造林种草、飞播造林种草、封沙育林育草和合理调配生态用水等措施,积极治理沙化土地。在沙区要合理营造防风固沙林网、林带;对生态区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沙化耕地,要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并在确定退耕还林还草任务时予以优先安排,对未退耕的沙化耕地要加快农业生产方式改革,积极推行免耕留茬等保护性耕作措施;对严重退化、沙化的草原,实行退牧还草,适度发展灌溉饲草料地;对生态严重恶化的地区要有计划地实施生态移民;大力开展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搞好沙区生态建设的配套水源工程建设,发展小型蓄水节水设施。
  17.切实抓好重点工程建设。国务院林业、农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全国防沙治沙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好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草原沙化防治、水土保持、牧区水利等国家重点工程和区域性治理项目,在不同沙化土地类型区建设一批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积极探索防沙治沙政策和技术模式。要严格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违规使用资金案件和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工程建设情况实行评估制度,并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调整、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和相关政策。
  18.落实沙化土地单位治理责任制。沙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铁路、公路、河流和水渠两侧以及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的沙化土地,要落实单位治理责任制,限期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造林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治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责任单位的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于未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应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六、完善防沙治沙扶持政策
  19.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随着财力的增强,加大对防沙治沙的资金投入,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在安排国债资金和中央预算内基建资金时,要继续将防沙治沙作为一项重点。要安排资金用于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在沙区安排的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和水土保持建设、草原建设等项目,凡涉及防沙治沙内容的,都要按有关规定搞好防沙治沙。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拓宽筹资渠道,增加防沙治沙投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对防沙治沙重点科技支撑项目予以扶持。
  20.实行税收优惠和信贷支持。国家对防沙治沙给予必要的税收政策支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好现行的防沙治沙税收优惠政策。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防沙治沙的,在投资阶段免征各种税收;取得一定收益后,可以免征或减征有关税收,具体规定另行制定。国家继续对符合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规定的防沙治沙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对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防沙治沙项目,有关银行要适当放宽条件,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并做好各项金融服务。继续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支持有条件、有生产能力、守信用的农户通过防沙治沙、发展多种经营实现增收致富。
  21.扶持各种社会主体参与防沙治沙。要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为各种社会主体开展防沙治沙提供条件。改革现行防沙治沙投入和管理方式,凡纳入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公益性治沙活动,经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享受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资金补助等政策。在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制、报账制的同时,研究探索政府出资直接收购沙区各种社会主体营造的非国有公益林的相关政策。征占用治理后的土地,必须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由征占者给予治理者合理的经济补偿。因保护生态的特殊要求,将治理后的土地划定为自然保护区、封禁保护区的,按相关规定给予治理者合理的经济补偿。对纳入公益林管理的沙区森林资源,要以多种方式给予投资治理者合理补偿。
  22.保障治理者的合法权益。沙化土地可以通过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落实经营主体,按照签订的合同,限期进行治理。治理后的沙化土地,如涉及权属或地类变更,要及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保障治理者和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用国有沙化土地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其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最高可至70年,治理后的沙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和流转。
  23.合理开发利用沙区资源。在有效治理和严格保护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各种实体充分利用沙区的优势资源,发展特色优势产业。要扶持一批竞争力强、辐射面广的龙头企业,开展资源培育、生产加工、运输贮藏和市场营销。鼓励结合农业、林业、畜牧业结构调整,以公司加农户的形式建设沙区灌木林、药材和牧草基地,实行集约经营。大力发展沙区特色种植、养殖业,积极发展加工业,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发展沙区旅游业及其他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农牧民收入,促进沙区经济发展。
  七、加大科技治沙和依法治沙力度
  24.加强防沙治沙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加强防沙治沙基础科学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针对防沙治沙的关键性技术难题,开展多部门、多学科、多层次的联合攻关。建立健全防沙治沙技术推广和服务体系,加大先进适用技术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力度。积极探索科技推广新机制,对科技推广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要健全防沙治沙重点工程建设与科技支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制度,切实将科技支撑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努力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科技含量。加强对基层技术人员和农牧民的技术培训,积极培育农牧民专业技术协会和科技型企业。对长期在重点沙区县及基层治沙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级晋升、技术职务聘任及其子女上学等方面给予优惠。
  25.严格依法治沙。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完善配套规章。要加强防沙治沙执法体系建设,充实执法监管力量,明确执法责任,健全监督机制,积极配合同级人大搞好执法检查,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要适时开展集中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破坏沙区植被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造成土地沙化及水土流失、非法征占用沙化土地等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保护生态环境道德教育。
  26.科学开展土地沙化监测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沙化监测体系,科学开展监测工作。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国土地沙化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公布监测结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沙化情况进行监测,并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监测结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监测结果,调整并完善防治措施。对于有沙化趋势或者沙化程度加重的地区,要依法制止导致土地沙化的行为,并积极开展防治。
  八、加强对防沙治沙工作的领导
  27.防沙治沙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沙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工作负总责。沙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全面推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将防沙治沙年度目标和任期目标纳入沙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绩考核范围。加强防沙治沙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全国防沙治沙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28.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国际合作与交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我国履行《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的要求,密切合作,加强履约能力建设,认真履行我国承担的各项义务。要根据我国国情,积极引进国外的资金、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促进我国防沙治沙事业的发展。努力开拓防沙治沙国际合作新领域,鼓励将国内防沙治沙技术向其他国家进行有偿输出和转让。
  29.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防沙治沙事业。大力开展防沙治沙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生态保护意识。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群众性防沙治沙的新机制、新办法,引导沙区群众积极参与防沙治沙。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和其他社会团体在防沙治沙中的重要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支持和关心防沙治沙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防沙治沙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予以重奖。

                            国务院
                         二○○五年九月八日

关于转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2]56号




关于转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控制农村面源污染,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各地在促进有机食品发展方面积极开展工作。近期,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于加强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管理,科学、规范、安全生产有机食品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值得各地学习和借鉴。现将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环然[2002]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的引导及监管,积极推进有机食品的发展工作。

附件: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环然[2002]5号)

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环然[2002]5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

为加强我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环境管理,推动有机食品产业健康、有序、稳定的发展,现将《江苏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五月四日


江苏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发展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的管理,根据《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0号令)、国家环保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OFDC有机认证标准》及江苏省人民政府2002年第7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包括现有的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含缓冲带,下同)和规划实施中的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生态环境。

第三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计划、农业、渔业等部门拟订全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规划纲要。

(二)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负责制定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环境质量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制定省级发展有机食品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以及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开展有机食品生产的宣传、教育及国际合作。

(五)指导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对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六)建设并管理全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信息数据库。

第四条 市、县(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计划、农业、渔业等部门拟订本辖区内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的发展规划,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无偿受理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申报登记。

(三)受有机食品认证机构或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委托,组织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对辖区内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环境质量开展监测评价工作。

(四)具体负责或协助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五)受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委托,调查有机食品基地有关环境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开展有机食品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对外合作。

(七)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辖区被有机食品生产基地情况。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生产基地可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并填报有机食品基地建设登记表。

(一)基地所在地及其周围生态环境状况良好,土壤、水、空气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周界外一公里内无排放重金属和其他环境有害污染物的污染源、无县级以上公路穿越基地。

(二)具有一定的规模。

(三)具有有机食品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四)具有相应的监测、检验技术人员和设备、设施,或委托了有资质的检测单位。

(五)自然保护区周边地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及农业科技园等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条 建设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经认证取得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划定地域范围,标注地理位置,设立保护标志,及时予以公告。

第七条 对于已列入政府规划、或已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或已经认证发布公告的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以下保护性措施:

禁止在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及其周界外一公里范围内批准建设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并实施监督;

禁止在周界外一公里范围内使用三倍体或基因工程技术建立种植、养殖和加工基地;

禁止在有机食品生产基地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生活污水;

禁止在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及其周界外一公里范围内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法自2002年6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