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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接管理部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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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接管理部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则(试行)

浙江省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接管理部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则(试行)》的通

市委办发[2004]94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市直接管理部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则(试行)》已经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市直接管理部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各部门重大事项决策,必须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决策,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和会议表决。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市直接管理的市级部门领导集体,包括党组(党委)及行政领导集体,党政联席会议也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集体决策规范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重大事项为:

(一)事权议题: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关本地区、本部门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重要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本部门的权力配置,包括领导集体成员及下属部门分工与调整等问题。

(二)人事议题: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用、考核、培训、任免、交流、奖惩等问题;后备干部的推荐、确定等。

(三)财权议题:市级部门本级50万元以上的各类工程、现金支付;10万元以上的资产转让、物资处理、借款、异地存款等资金运用项目;一项目被分拆为两期以上,而资金总量达到50万元的每一期资金动用。市级各部门所属系统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产权出让,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公共经费问题的集体决策底线,必须由各部门集体议定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由市财政局统一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四)上级指示议题:上级重要指示且需研究议定贯彻意见的问题。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各部门领导集体须根据本规则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制定《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规范》(见附件),作为各部门对重大事项的决策规范。该规范须经领导集体研究通过,经分管市领导同意,在本部门公布于众,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规范》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名单、会议记录人员、会议通知提前送达时限、须到会人数比例、决策形式、少数服从多数所需的决策通过比例、须经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所有重大事项等。

第七条 各部门须将《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规范》至少放大至8开纸,张贴于会议室。

第八条 有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规范》“补充规则”栏中列出。



第三章 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领导集体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集体成员必须到会。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集体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十条 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会前协商。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集体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领导集体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二)准备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准备上会材料。上会材料包括两个部分,即议案本身和科学论证材料。议案指计划、制度、政策、规章、决定、批复、提议、建议、申请、请示、合同草案等提请会议研究的目标文件;科学论证材料指专门机构或人员通过调查、考试、考察、考核、测评、分析等过程所形成的说明书、论证报告、考察结论、考试成绩、调查报告等材料。干部任用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所规定的程序,凡程序不规范、材料不齐全的一律不得上会讨论。凡只有议案,没有科学论证材料的,视为上会材料不全,不得进入集体决策程序,待补齐材料后方可集体决策。凡没有提供完整材料的,与会人员在表决时可以因材料不全为理由宣布弃权,并将弃权理由载入会议原始记录。

(三)提前通知。除人事问题外,须将会议通知及所议议题的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有关人事问题的议题,须在会议通知上列明,其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待上会时发给所有与会的正式人员,供会上阅读,会后回收。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领导集体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领导集体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领导集体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应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或书面等形式),须将每位成员表决的具体意见记录在案。人事等问题,可进行无记名表决,须纪录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未到会领导集体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领导集体成员不参加表决。

(六)作出决策。决策的形成分两种形式:少数服从多数和行政首长最后决定。各部门党组(党委)会议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集体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会议,表决结果作为参考,由行政首长作出最后决定。党政联席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

(七)形成纪要。会议须形成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须用统一制定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纪要文件头,并以“重”字为标志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除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重大事项的提议人及提议理由、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会议纪要除发给领导集体成员和有关部门外,还须报市分管领导。行政首长否定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纪要中说明理由。

(八)结果公示。将决策结果在部门内部进行公开,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公示时间为两天。公示期间,对提出的具体意见和材料,应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干部任免公示的时间按有关规定确定。

(九)资料存档。存档资料包括会议通知、上会材料、会议原始记录、会议纪要等。会议档案须永久保存。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未经集体决策、未通过会议表决形成决定、未按要求提前通知、会议材料不全、会议记录不全、会议纪要未按规定抄送等行为,均视为违规。

第十二条 任何违规行为,应立即纠正,重新决策。一旦发现违规行为,由市委组织部对主要责任人作诫勉谈话,并要求主要责任人在领导集体会议上作出自我批评。再次出现违规行为,由市委组织部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将执行本规则的情况,作为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市委组织部负责检查各部门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受理有关投诉并按本规则作出相应处理,必要时可以列席各部门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对执行本规则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规则、产生严重后果的按党纪条规作出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领导集体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第十五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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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0年4月20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现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作为评定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的鉴定标准,在法医检案中参照执行。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按系统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对口支援四川省剑阁县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对口支援四川省剑阁县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8〕58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对口支援四川省剑阁县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黑龙江省对口支援四川省剑阁县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对口支援四川省剑阁县灾后恢复重建(以下简称援建)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依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援建项目是指以我省援助资金建设为主,纳入国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剑阁县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第三条 援建项目要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区分缓急、突出重点、相互衔接、上下协调、规范有序、依法推进”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组织、分期实施。

  第四条 援建项目主要采用我省负责资金筹措,剑阁县负责建设管理的运作方式。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搞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在省支援四川省汶川等地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援建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支援四川省剑阁县灾后恢复重建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线指挥部)行使援建项目的总体规划、资金使用、工程管理、政策制定、监督检查、目标考核、信息综合反馈等职能。

  第六条 省政府成立各专项推进工作组。综合计划组具体负责援建项目的统筹规划、政策建议、投资计划、组织协调等工作。交通建设组、水利建设组、教育卫生建设组、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组、民政救济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援建项目的前期规划、沟通协调、管理服务。资金筹措组负责援建资金的筹措、划拨和管理,研究解决在资金筹措中存在的问题。信息宣传组负责援建工作的宣传和新闻报道。监督检查和审计组负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搞好援建项目的跟踪检查和审计。

  第七条 各专项推进工作组要加强与前线指挥部的工作联系,建立经常性的工作协调和联系制度。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按照国家对援建资金的要求,资金主要来源为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对口支援资金、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及利息、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援建的资金。

  第九条 前线指挥部要依据我省援建项目的总体规划,分阶段编制援建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报省援建领导小组批准。资金筹措工作组要根据批准的援建资金使用计划和工程进度及时足额将援建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条 前线指挥部要建立援建项目资金账户,对援建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严格项目资金的使用和拨付程序。各项目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已批准的援建项目具体建设方案,提出项目的资金使用申请,经前线指挥部确认后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工程款拨付要按相关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二条 援建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具体内容按照黑龙江省支援四川省剑阁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援建资金(含物资)的筹集、拨付、管理和使用等环节由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跟踪审计,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全程监督。确保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款物公开、救助公开、结果公开。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援建项目要按照《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相关规定,本着“依法、简化、适用、高效”的原则进行,前线指挥部和各专项推进工作组同剑阁县密切配合,明确项目审批程序和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严格项目审批程序。援建项目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援建项目的审批以剑阁县为主,前线指挥部全程参与配合,剑阁县具体负责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招标投标、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报批,并负责做好规划、土地、环保、地震等与项目有关的前期工作。

  第十六条 援建项目实行审批会签和复审制度。援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须经前线指挥部进行会签,设计文件完成后由前线指挥部提交省援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内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复审,项目竣工验收由前线指挥部和剑阁县联合组织进行。
  第十七条 援建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施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规范招标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严格履行招标、投标、评标和定标程序。对于依法应该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须经前线指挥部同意,由剑阁县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九条 实行项目监理制度。加强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和建设资金的管理。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具有相关资质并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监理单位,负责对项目建设全程实行监理。

  第二十条 全面加强合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单位要与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依法签订合同,要强化合同管理,保证合同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严格工程设计管理。项目法人单位要择优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加强对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的审批和管理,对确需变更和调整的项目,必须在项目实施前向前线指挥部报告,由前线指挥部与剑阁县政府沟通协商,经评估审查并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剑阁县要组织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驻援建项目建设现场,逐工序、逐环节开展质量安全检查评估和认证,搞好质量备案,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剑阁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工程完工后要出具工程质量鉴定结论。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项目法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工程审批资料、财务资料、建设资料等内业资料和技术文件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剑阁县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档案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法人单位要进行工程结算并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省财政基建评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决算评审,报省财政厅批复,并由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
算审计。

  第二十五条 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援
建项目完工后剑阁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对环保、消防、质量安全等进行专项验收,前线指挥部会同剑阁县政府组织或委托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剑阁县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要定期向前线指挥部报送投资完成、项目进度、资金使用以及存在问题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前线指挥部要配合剑阁县政府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专项稽察,并向省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严肃工作纪律。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造成严重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专项推进工作组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援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四川省关于灾后恢复重建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和四
川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