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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司法助理员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50:24  浏览:87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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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司法助理员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

人事部 财政部 司法部


人事部、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司法助理员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
(局)、财政厅(局)、司法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司法助理员实行岗位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岗位津贴发放范围。实行岗位津贴的范围只限于乡、镇(街道)以及县辖区的司法助理员。
二、岗位津贴标准。岗位津贴标准按每人工作一天0.6元执行。调离上述岗位的人员,停发岗位津贴。
三、岗位津贴自1992年8月1日起执行。
四、经费来源。司法助理员实行岗位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
五、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199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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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3月7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提请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议案,决定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发放、注销渔业捕捞许可证和特许品种的生产、收购、运输许可证。
二、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严格控制近海渔船盲目发展。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从事捕捞业的渔船,必须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造船部门必须根据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承造渔船。
四、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该依法保护渔业资源。
各种捕捞作业应当主动避让幼鱼群。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体总量不得超过同种渔获物的25%。
禁止采捕国家和省规定的珍贵水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需要采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五、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炸鱼、毒鱼,禁止使用电力、鸬鹚、鱼簖、目鱼笼捕鱼和敲■作业。在特定水域确有必要使用电力或鸬鹚捕鱼的,必须报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六、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或者伪造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罚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内陆机动渔船,每作业单位处100元至500元罚款;非机动渔船,每作业单位处50元至150元罚款。
(二)海洋机动渔船,每作业单位处200元至20000元罚款。
1、422千瓦(600马力)以上的渔船,处3000元至20000罚款;

2、184千瓦(250马力)以上未满442千瓦的渔船,处2000元至15000元罚款;
3、59千瓦(80马力)以上未满184千瓦的渔船,处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4、未满59千瓦(80马力)的渔船,处200元至5000元罚款。
(三)非机动渔船,每作业单位处100元至500元罚款。
七、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还可以没收渔具和其他作案工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炸鱼、毒鱼的,在内陆水域处50元至5000元罚款;在海洋处1000元至50000元罚款。
(二)敲■作业的,处1000元至50000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使用鸬鹚、鱼簖、目鱼笼捕鱼的,处50元至200元罚款。
(四)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在海洋处500元至3000元罚款。
(五)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50元至1000元罚款。
八、将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对船主按船价的15%处以罚款;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对承造渔船者按造价的10%处以罚款;违反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没收渔获物、渔具,处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并封存其渔船,限期拆毁
。拆毁渔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九、将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限期改正,并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
十、新增一款为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超比例部分的幼鱼体,并按每超1公斤幼鱼体处1元至5元罚款。
十一、将第四十条修改为: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行使。但吊销捕捞许可证的处罚,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十二、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填写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和没收渔具、渔获物、作案工具以及违法所得的,应当开具凭证,并在捕捞许可证上载明。
十三、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渔政渔港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直接主管该机构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海上作业的,必须先执行处罚决定,拒不执行的,执法人员有权扣留捕捞许可证或渔具、渔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1993年3月7日

中国建设银行贷款评审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贷款评审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建设银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贷款评审管理工作水平,加强贷款评审工作目标管理,促进贷款评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建设银行总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评审管理办法》和《建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法规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各级行贷款评审工作实行统一目标管理的考核办法。各级行每年年终应按照《贷款评审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附后)所列内容,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考核。
第三条 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包括:贷款评审工作组织领导、内部管理、贷款评审质量、评审工作进度和廉政建设等。
第四条 贷款评审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采取百分制扣分方式,基准分为100分。考核时,按照《贷款评审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对达不到目标要求的方面进行扣分。各行每年考核结束后,要根据本行考核得分给被考核对象作出“优秀”、“良好”、“一般”和“有问题”的结论。

第五条 考核得分在95以上(含95分,下同),定为优秀;考核得分在94~85分,定为良好;考核得分在84~75分,定为一般;考核分低于75分者,定为有问题。
第六条 目标管理考核采取自查、抽查、考评、总结相结合的办法,在各级行自查自评的基础上,上级行统一组织检查验收。
第七条 各级行贷款评审部门,每年年终前要按《贷款评审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先行自查、自评。各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对自查、自评情况作重点抽查和组织验收。并于次年一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向上级行报告验收情况、考评得分、存在问题及研究改进措施,并附本行检查评分汇
总表。
第八条 在各分行考核验收结束后,总行每年组织力量对部分分行的自查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及时向全行通报。
第九条 考核中“有问题”的分支行,除向上级行报告检查情况外,要专题向上级行报告存在问题的原因和改进措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略。



199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