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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6:06:46  浏览:85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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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等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

1995年5月25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西安、广州、珠海、汕头市外经贸委:
1994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305号),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如确有正当理由,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且不侵犯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缩小生产规模、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由原登记机关核准后,办理变更登记,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该通知的上述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申请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有关规定及程序通知如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能申请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下限规定,其调整后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资金数额的;
(二)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
(三)企业在合同或章程中对生产、经营规模有最低规模规定,其调整后的投资总额小于该最低规模的;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方可先行回收投资,且已回收完毕的。
二、申请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具体程序:
(一)企业如需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应向审批机关提交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决议和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详述缩小生产、经营规模的理由及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数额,并附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和营业执照副本。
(二)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的初步答复。企业应当自原审批机关就同意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做出初步答复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企业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企业经3次公告后,向原审批机关提交公司在报纸上三次登载公司调低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和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原审批机关在做出批准决定后,应将决定同时抄送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或海关等有关部门。
(四)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的30日内,按规定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企业按原投资总额免税进口设备、原材料等的金额超过减少后的投资总额的,应报请海关审核是否需要补税。
请各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认真做好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工作,并将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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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教育部


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1980年11月20日,教育部


为确保广播电视大学有稳定的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又红又专的建设人才,根据电大学生比较分散等特点,对在册学生的学籍管理暂作如下规定:
一、入学和注册
1.凡按招生规定,经省、市、自治区电大核准录取的全科和单科学生,应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指定的教学班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持有关的证明,向教学班申请延期报到。开学后无故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教学班应填写“学生学籍卡”、“学生名册”。并按省、市、自治区广播电视大学的要求及时上报。
3.新生入学后,由省、市、自治区电大统一颁发贴有相片的学生证。
4.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到教学班办理注册手续。教学班应及时将各年级学生的变化情况报工作站(或分校),再由工作站(或分校)转报省、市、自治区电大。
5.凡注册的学生,应建立学籍档案。全科生的学籍档案应包括“入学审批表”、“学籍卡”以及学生个人的思想小结、毕业鉴定等材料;单科生的学籍档案只需“入学审批表”、“学籍卡”。学生个人的单行材料,学生转学时,应随人转走;毕业或退学的学生,应交学生原所在单位归档。
学籍档案的分级管理办法,由省、市、自治区电大按实际情况自定。
6.新生入学后,如发现在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不符合招生条件的,或群众揭发是徇私舞弊、“走后门”上学的,经调查属实,由工作站(或分校)报经省、市、自治区广播电视大学批准,取消其学籍。
7.凡全脱产的正式学员学习期间不能报考其他大学。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报考研究生和应科研等单位的招聘。
8.凡经单位同意报考,并被电大录取的在册学生,在学期间原单位不得随意抽调其离校。
二、成绩考核和毕业
1.电大学生的成绩考核,应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要按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要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在学习和劳动中的表现进行考察评定。
2.广播电视大学实行学分制。学分的计算办法按经批准的教学计划有关学分的规定执行。
3.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主要采取考试的办法。根据考试结果评定学业成绩,作为学生取得学分的依据。
4.学期及毕业考试的课程门数,中央电大开的课程按中央电大的教学计划规定执行,并由电大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考试日期。
5.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在考试中,凡有抄袭、舞弊行为者,其所考课程的成绩作零分处理;毕业前,视其认识和改正情况,决定是否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协助考生舞弊者,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6.在学期、毕业考试期间,在册的全科生不准无故请假。单科生原则上不批准出差或休假,如遇特殊情况,考试时经准假外出到其他地区,则可向当地广播电视大学工作站(或分校)提出参加考试的申请,并交验学生证和有关准假休假证明。当地广播电视大学工作站(或分校)应该认真审查证件,严格履行考试手续,准予参加考试,并将考生的考试试卷密封寄考生所属广播电视大学工作站(或分校)。
7.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因病必须有医疗单位医生证明,因事必须持有关证明,向教学班办理请假手续,报经电大工作站(或分校)批准,准予补考;无故不参加考试者,取消其补考资格。凡经批准补考的学生,其补考成绩不管是多少分数,在成绩单上只记“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
8.电大在册学理、工科的学生,原则上必须完成规定的实验课,方能准予毕业。
9.学生应进行学期(或学年)操行评定和毕业鉴定,先由学生写个人小结,经全班学生集体讨论评定,并写出书面评语。操行评定和毕业鉴定的目的是肯定成绩,指出缺点,鼓励学生走又红又专的道路。
操行评定按学期或学年进行,由各省、市、自治区电大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10.全科生学完电大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了规定的总学分,教学班就其操行、身体健康情况进行全面鉴定,报工作站(或分校)审核,经省、市、自治区广播电视大学批准,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如有的全科生只取得部分单科的学分,可发给单科结业证书。
单科生学完所学单科课程,并取得该科规定的学分,可按上述手续发给单科结业证书。凡通过单科学习方式,陆续学完所学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各单科结业证书者,可持各单科结业证书和该生所在单位对其操行、身体情况鉴定的证明,向广播电视大学工作站(或分校)申请领取毕业证书。工作站(或分校)应认真核实情况,报省、市、自治区电大批准,发给毕业证书。
三、转学、休学、退学
1.全科生一般不予转学。因特殊原因需要转学者,必须具备下述条件:调入单位允许其脱产学习,并同意承担其全部学习费用;调入地区或单位的教学班同意接受其插班学习,手续完备,并经电大工作站(或分校)批准,方准转学。
单科生因工作调动、家庭搬迁等原因需要转学者,必须持原教学班上一级电大工作站(或分校)的转学证明,和调入单位同意其学习的证明,向调入地区电大工作站(或分校)提出转学申请,经批准后办理转学入学手续。调入地区电大工作站(或分校)应报省、市、自治区广播电视大学备案。
2.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申请休学者,经单位同意,由教学班报经电大工作站(或分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学生复学,应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同意,教学班同意接受,并经工作站(或分校)批准,方可复学。学生休学、复学情况,工作站(或分校)应报省、市、自治区广播电视大学备案。
3.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申请退学者,经原单位同意,由教学班报经工作站(或分校)批准方可退学。退学学生不能复学。学生退学情况,工作站(或分校)应报省、市、自治区广播电视大学备案。
4.在册全脱产学生,在每个学期必修课程考核中三科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应退学;两科不及格者,予以补考后仍两科不及格,应退学;累计有三科必修课不及格,应退学。应退学者,经单位同意,也可改为单科学习。
四、纪律和考勤
1.广播电视大学的学生,要模范地遵守国家法令、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革命纪律。
2.广播电视大学的学生要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卫生,锻炼身体。
3.学生在教室内,不允许抽烟和大声喧哗,要保证教学班有良好学习的秩序。
4.在册学生应按时收看收听电大的讲课,按时参加实验课等教学活动。无故不参加者,均为旷课。
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课,要履行请假手续。7天以内由教学班负责人批准;7天以上由主管教学班的领导单位批准。无故不请假或无故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对请事假和旷课的学生要通知原单位、并由原单位按其考勤和扣工资制度办理。旷课累计时数超过省、市、自治区电大规定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五、奖励和处分
1.对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由教学班评议,取得学生所在单位同意,报工作站(或分校)批准,予以表扬和奖励。
2.对破坏纪律、损坏公物、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违法乱纪的学生,应严肃地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的处分。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应征得学生所在单位同意,并由教学班报工作站(或分校)批准,工作站(或分校)报省、市、自治区电大备案;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应由教学班提出报告(并附学生所在单位的意见),工作站(或分校)提出意见,报省、市、自治区广播电视大学批准。
给予学生处分,应经全班学生讨论,本人参加会议,充分发扬民主。
对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应歧视,要热情耐心地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确有认错和悔改表现,经一段时间的考验,可以撤销处分。撤销处分应由教学班提出意见,经工作站(或分校)批准,并报省、市、自治区电视大学备案。
3.对学生的表扬、奖励和处分,都应以书面正式通知学生原所在单位。
六、各省、市、自治区电大可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学籍管理补充细则。


南昌市摩托车交通管理规定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摩托车交通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1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发布,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摩托车交通管理,维护我市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的摩托车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摩托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申请摩托车登记时,应当接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验。但是,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生产的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摩托车行驶证。

  摩托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禁止无证驾驶摩托车,禁止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禁止拼装、改型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



  第四条 摩托车在城市道路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轻便摩托车在机动车道内靠右边行驶;二轮摩托车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第五条 摩托车必须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摩托车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



  第六条 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必须戴安全头盔;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不准附载不满12岁的儿童;摩托车驾驶员座前不准载人,座后乘车人不准侧坐。



  第七条 禁止利用摩托车从事城市客运。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摩托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九条 对摩托车的发展实行宏观控制,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驾驶拼装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拼装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一条 对利用摩托车从事城市客运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罚款,并暂扣车辆30天。



  第十二条 对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