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42号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是指按照规定的技术程序和方法,确定所给定的产品、材料、设备、生物体、物理现象、工艺过程或者服务事项等的特性或者性能,判断受检对象的质量技术等状况或者其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向社会提供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服务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监督检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委托经法定行政机关认可的检验机构从事的检验活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和监督检验认可、从业规范以及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交通、建设、农业、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负责从事监督检验活动的检验机构的认可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交通、建设、农业、公安等部门(以下统称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明确的检验业务范围;
(三)有符合检验工作需要的场所、工作环境和设施、仪器设备;
(四)有具备相应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检验人员;
(五)有完备的质量体系和管理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七)计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检验机构向社会提供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服务,必须经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条件考核合格,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向社会提供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服务。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计量认证的考核细则,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检验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向社会提供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服务,或者变更检验业务范围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第七条 检验机构从事监督检验活动必须经有关省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可,取得监督检验认可证书;未经认可,不得从事监督检验活动。
省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具体的监督检验资格认可及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未经认可的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检验任务。
第八条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监督检验认可证书。
第九条 检验机构向社会提供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计量认证的检验业务范围接受委托;
(二)严格执行检验技术规程、标准和制度;
(三)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
(四)保守在检验过程中知悉的被检验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 行政机关委托监督检验,应当向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出具委托检验任务书,明确检验事项、检验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验,应当向被检验人出示委托检验任务书和检验人员的身份证明。实施现场监督检验的检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检验机构应当向委托行政机关出具符合规定要求的监督检验结果报告,同时将副本送交被检验人,并告知对监督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的法定期限。
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抽样的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检验结束后的样品处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的抽样,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检验人出示身份证明和委托抽样任务书。
第十三条 对检验机构实施的监督检验,被检验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检验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验的,被检验人或者其他人可以向有关的监督检验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 被检验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监督检验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检。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并作出复检结论,告知申请人;不能复检的,也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被检验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复检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该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五条 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被检验人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检验机构向社会提供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服务的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不得向被检验人收费,其费用由委托监督检验的行政机关承担,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费的除外。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及时制止并处理检验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检验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检验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委托监督检验的行政机关通报。有关行政机关接到通报后,应当及时撤销监督检验的委托。
第十九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验机构已不符合计量认证条件或者监督检验认可条件的,由省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注销其有关资格证书。
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被注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有关省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应注销其监督检验认可证书。
第二十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认可从事监督检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检验,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致使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伪造检验结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实施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者、销售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施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被检验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监督检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不予计量认证合格,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予以计量认证合格或者监督检验认可的;
(二)不及时受理有关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或者不及时制止并处理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的;
(三)委托未经认可的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
(四)对提出复检申请的被检验人不履行复检及告知义务的;
(五)对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有严重违法行为不按规定履行通报职责或者接到通报后不按规定撤销监督检验委托的;
(六)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尚未经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后六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计量认证。
我们怎么给商标取名字
“我们怎么给商标取名字?”这是笔者在电话里、邮箱里解答最多的问题。这个问题的缘起是因为笔者写过不少关于如何给商标取名字的文章,在07年出版的专著《从普通商标到驰名品牌——企业商标全程法律策划一书》中也有相当的内容阐述。给商标取名字是个比较复杂的体系,不是三言两语可以在电话或者邮件里可以简单讲明白的,本文只从“我们”谈起。“我们”出自咨询者之口,当然没有包括笔者在内,而是指咨询者企业本身,不是个复数概念。但是不同的个体汇集在笔者这就成为一个复数的群体,虽然都是询问商标取名的,但是每个个体又是不同的,因此笔者首先将“我们”分门别类,然后根据不同个体的具体情况给出不同的答复。
我们是多元化的企业
“我们”是海尔公司,“我们”的产品包括空调、彩电、冰箱,还生产电脑,“我们”是多元化的企业,那么用“海尔”来作为商标是个好的创意。
世上原本没有“海尔”这个词汇,这个词是被人为创造出来的,用这种词汇注册的商标叫“臆造商标”。用臆造的词汇作为商标容易产生一个问题,那就是消费者普遍产生一个疑问,这个商标是什么意思?“海尔”是什么意思,笔者花了一番功夫才弄明白。“海尔”是“Haier”的音译,“Haier”又是什么意思呢?原来是英文“Higher”的变造,“Higher”可以直译为“高人”的意思。“海尔”由“Higher”变造为“Haier”再音译为“海尔”。这个取名过程也有高人一等之处,商标原意本来具有一定内涵,经过几次转变完全淡化了其背后的意义而成为一个看起来没有意义,让人搞不懂的词汇。消费者对商标搞不懂意思并不是坏事,消费者天生的好奇心,使“海尔”商标比其他容易搞懂的商标更加容易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商标要的就是吸引眼球,也符合法律上的规定,法律对商标的要求是要有显著性,越吸引眼球的就越具有显著性。
多元化的企业一般都具有很多的商标,有些跨国公司拥有的商标甚至超过一万个。这些商标并不是杂乱无章任意申请的,有个完善“族系”,有企业的主商标,这个商标一般和公司的商号一致,有次级商标,还有第三级甚至是第四级的商标,就像家族按辈分排列,爷爷只有一个,父亲有好些个兄弟,每个兄弟又有自己的很多孩子,孩子还有自己的孩子,如此繁衍,人丁非常兴旺,但是长幼有序,层级分明。多元化企业商标取名我们主要考虑主商标的取名,主商标是商标家族的主心骨,想想家族中没有力挑大梁者,这个家族肯定不得旺盛,那么对主商标的取名要求就非常的高,寄托了企业“百年老店”的宏愿,蕴藏着企业的文化底蕴,承载着企业所有荣誉与“人格”品质……所以随意不得,主商标的取名需要经过非常谨慎的考量(这个考量过程不是本文所讨论的,这里不加详述)。因而海尔公司用臆造的“海尔”为主商标,如果取其原意“高人”作为主商标,必遭人笑话而行之不远。而通过变造、音译处理后成为一个臆造词汇“海尔”,就内敛了许多,其本意也显得更为深邃而绵长,具有“大家”的风范,堪为企业的脊梁,支撑海尔公司庞大的企业帝国。
因而多元化企业的主商标应当选择“臆造商标”。
我们是专业化的企业
我们是微软公司,专注于软件开发;我们是羽西公司,做化妆品是我的专业。那么就用“微软/Microsoft”和“羽西”来作为商标吧。
所谓“一母生九子,九子各不同”,同胞兄弟尚无一致,企业当然更是千姿百态。有像西门子那样横跨多个行业进行多元化的企业帝国,也有像微软,羽西一样专心致志只做一个行业的专业化企业。专业化的企业当然不会因为只做一个行业而显得很小,实际上微软就是巨无霸型公司,也不会因为行业窄小而没有百年老店的梦想,据说在欧洲还有很多的小店,那是多少代传承下来的,尽管只有一个小小的门店,但是文化底蕴却积淀了百年以上。尽管如此作为专业化的企业商标还是没有必要像多元化企业主商标那么严谨,可以选择“暗示商标”。暗示性商标即商标本身不直接指明但暗示商品特点,这种商标的构成要素通常是有含义的,但它们不是直接叙述生产的商标或提供的服务的特点,而是很巧妙地通过选用字词的含义,让消费者产生联想,从而与商品或服务的特点联系起来,没有必要像臆造商标那样需要公众去领会商标到底是什么意思,比如微软用“微软/Microsoft”作为商标直接暗示公众它就是个开发软件的公司。这样的商标非常的直观,可以让消费者迅速接受,对消费者而言亲和力和信任度也要高一些,消费者很容易产生这样的联想:这个企业专门做这个的,应当比较专业,做出来的东西应当不错。
羽西是名人,而对于女性而言,羽西还是个化妆品的专家,所以羽西基于女性(潜在消费者)的信任开起了化妆品公司,其商标名称就叫“羽西”,这个商标曾经在国内非常的知名。羽西女士非常的聪明,直接将自己的名字作为商标,将自己在化妆行业的知名度顺利让渡到公司里,使公司的商标搭乘自己的便车迅速驰名。用人名作为商标的情况不是很多,但是基本都非常有名,比如服装领域的“华伦天奴”、化妆品中还有一个“郑明明”。用人名作为专业公司的商标,要求该人首先是该行业中非常知名的人,具有崇高而良好的声誉。
暗示性的商标在法律上显著性比较差,可能还会受到一些限制。暗示性商标很容易过法律的红线,进入法律雷区,所以法学家们都告诫企业不要使用暗示性商标。从企业的角度来讲又非常喜欢暗示性商标,而且暗示性商标对专业化的企业而言确实能看到显著的经济效益。笔者作为从事实务工作的律师,从企业的实际需求和暗示性商标对企业实际效果出发建议专业化企业:大胆使用暗示性商标吧,法律上的红线我来帮你把握。
我们产品是“长命”的
我们的产品有很长的市场周期,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还会存在,我们希望以后的销售依靠商标的品牌效应带来经济上的利益,那么就叫“格力/Gree”吧。
企业千姿百态,而产品更是丰富多彩,其中有的产品市场周期很长,多少年来人们一直都在购买使用,这种产品我们叫它“长命产品”。而有的产品注定只是匆匆过客,比如讲十几年前非常流行的传呼机,深受城市边沿地区喜爱的小灵通看来也要成为传呼机第二了,像传呼机和小灵通这样的产品,我们称之“短寿产品”。“长命产品”因为市场周期长,生产企业有耐心来进行长时间的培育,可以长久收益商标带来的经济利益。比如空调产品在目前看来还是有一定市场周期的,那么就用“格力/Gree”作为商标吧。“格力”也属于臆造词汇,不是现成的词汇,“格力”是“Gree”的音译,本意是杰出的意思,经过音译处理后臆造成一个没有任何意义的中文词汇。将外文词汇进行变造、音译等方式进行处理再臆造成一个现实生活中没有的中文词汇,这是臆造商标的基本手段。“海尔”、“格力”都是同出一辙,异曲而同工。
电脑产品有个很著名的品牌叫“苹果”,我国葡萄酒中有个著名的商标叫“长城”,苹果和长城都是现实中已有的词汇,而且都很有名,全国的民众大都吃过苹果,所有的中华儿女都知道长城。使用现实中已有的名字作为商标,这种商标叫做“任意商标”。“长命产品”当然也可以使用“任意商标”,但是“任意商标”有个问题。比如有苹果电脑,还有苹果的服装;有长城的葡萄酒,也有长城的电器,长城的电脑。“任意商标”作为普通商标没有什么关系,但是作为驰名商标使用就会发生让人郁闷的事情。正因为长城作为一个名词太过有名,使得仿“长城”的葡萄酒比比皆是,让“长城”商标的拥有人中粮集团对此起彼伏的侵权、傍名牌行为应接不暇
如果企业不考虑争创“驰名商标”,期望品牌带来产品的高附加值,对于“长命产品”也可以使用“任意商标”,即使用日常的词汇来作为产品的商标。如果希望创立驰名商标,让“驰名商标”为自己的产品带来高的品牌溢价,那么笔者建议企业还是使用臆造商标比较好。
我们产品是“短寿”的
我们的产品是短寿的,市场周期很短,产品在几年以后不一定还有市场,需要迅速打开市场,短期内赢得消费者的青睐,不考虑创立持久的品牌效益,那就叫“酸酸乳”、叫“苹果多”吧。
企业生产销售“短寿产品”不代表企业从事的是短期的行为,只是其生产的产品需要不断适应市场的需要推出新的产品,淘汰在市场上已经不被消费者喜欢的产品。这种情况在饮料行业和乳品业非常明显,这两个行业的产品市场已经被按照消费群体或者其他标准进行了充分的细分。比如液体乳按消费群体细分,有适合不同年龄段小朋友喝的,也有适合追求时尚的大朋友喝的;按饮用的不同时间段细分,有早餐奶,有午餐奶还有晚上喝的奶。这些产品适应的消费群体非常有针对性,时效性特别强,到底能销售两年还是三年,这不是企业所关心的,企业只想这种产品一推出市场,必须立刻引起消费对象的注意力,并牢牢抓住消费对象的心,至于能销售多长时间则显得不那么重要。
对于“短寿产品”使用不容易弄明白意思的臆造商标显然是不合适的,使用日常常见的词汇申请一个任意商标也不能迅速吸引消费对象的注意力。蒙牛的一个适合年轻时尚一族的产品,通过赞助湖南卫视超女的选拔活动迅速蹿红,这款产品就叫“酸酸乳”,这个名字直白地告诉消费对象,这是乳制品,它有些酸酸的味道。特别符合那帮追求时尚,心里层面上还很青涩的大朋友们,作为一个“短寿产品”的商标是个绝佳的选择。统一公司推出一种区别于纯果汁的新饮料产品,产品的名字很简单,如果里面放的是苹果汁就叫“苹果多”,放的是橙汁叫“鲜橙多”……也是很直白告诉消费者,这是含有苹果汁的饮料,那是鲜橙汁做的饮料。消费者在超市里一看到这个商标名字新的产品,很可能放弃了已经选购浓果汁饮料,而购买这种带有果汁的新饮料尝尝。
“酸酸乳”、“苹果多”这样的商标基本属于法律禁止的“叙述商标”。“叙述商标”即商标直接标明了所标识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这种商标是我国法律禁止使用的,我国商标法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注册商标,法学家和企业外聘的不是知识产权专业的顾问律师一定会劝阻企业使用“叙述商标”。但是笔者却很赞同,主张对于不同的产品应当有不同的商标取名对策。在我国按照目前常规的注册程序,一个商标从申请到获得注册最少要三年的时间,等商标注册下来,“短寿产品”很可能已经退出市场了,这个商标也就失去了意义。我国对商标注册没有采取强制注册制度,也就是说没有注册的也是商标,只不过不能叫注册商标。那么对于“短寿产品”是否取得注册就不那么重要了,当然也就不需要考虑法律是否限制其注册了。
那么对于“短寿产品”的商标取名就尽情地使用“酸酸乳”、“苹果多”这样直白的“叙述商标”吧,一切以产品的销售为主导,只要能迅速抓住消费者,越直白越好。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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