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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七八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9:10:25  浏览:83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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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七八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

中国政府 匈牙利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七八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2月27日 生效日期197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互相协助两国的经济建设和加强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间的货物交换,都应该依照本协定所附的两个货物表,即一九七八年第一号货物表(中国的出口货)和一九七八年第二号货物表(匈牙利的出口货)办理。该两货物表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双方应该保证完成上述货物表所列货物的供应。

  第二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同货物交换有关的各种事项,都应该根据两国政府对外贸易部所签订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和两国对外贸易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三条 根据本协定相互供应的货物的价格,将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以主要世界市场价格为基础,根据平等互利、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

  第四条 根据本协定所相互供应货物的价款、垫付运费、保险费、劳务费和其它从属费的清算,在中国方面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银行,在匈牙利方面由匈牙利国家银行办理。为此目的,两国银行应互相开立无息无费瑞士法郎清算帐户。两国银行同意的其它付款也在本帐户内清算。
  两国银行,当接到一九七八年交货共同条件和合同中所规定的单据后,不论对方银行帐户内有无存款,应即照付。
  对办理上述帐户的详细手续由两国银行商定。
  依照本协定所订立的合同,价格以清算瑞士法郎为计算单位。

  第五条 如瑞士法郎含金量(1瑞士法郎含0.217592克纯金)发生变化时,清算帐户的差额,以及未交货或未清算货物的价格应按新的金平价相应调整,使其体现在黄金上的金额不变。

  第六条 根据一九六三年二月八日在布拉格签订的非贸易支付清算协定及其议定书的规定将一九七八年的人民币帐户和福林帐户的年终余额按瑞士法郎当时的金平价折算成瑞士法郎后,在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转入第四条规定的帐户。

  第七条 在本协定内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付款的最后结算日期为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两国银行至迟须在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将最后结算差额核对一致,并自动转入一九七九年瑞士法郎清算帐户,在该年度进出口贸易额内予以平衡。

  第八条 根据本协定所签订的合同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后的交货,应作为一九七九年协定规定额以外的交货。对于这种货物价款的支付应记入一九七九年的瑞士法郎清算帐户。

  第九条 本协定的有效期限,自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二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匈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货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王 润 生          托尔多伊·耶诺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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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2012年7月22日 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四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律师协会律师互助制度,彰显律师业内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互助基金(以下简称“律师互助基金”)。为规范对律师互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互助基金来源:


    1、全国律协从每年会费决算年度的预算中按照1%的比例提取;


    2、全国律师行业捐赠;


    3、每年度基金结余及基金本身所产生的孳息。


    第三条 全国律协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对律师互助基金进行捐赠。


    第四条 对律师互助基金捐赠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由全国律协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五条 全国律协应当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


    捐赠协议可以在捐赠协议中约定捐赠资金仅用于律师互助目的。


    第六条 捐赠资金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全国律协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捐赠资金,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金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七条 全国律协在接受捐赠人对律师互助基金的捐赠时,应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资金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八条 全国律协应当向捐赠人通报其所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 本律师互助金为一次性互助金。互助对象是已领取律师执业证,经年度注册并已缴纳当年会费的律师。


    第十条 申请律师互助金条件:


    1、律师因患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致残、死亡导致家庭困难;


    2、其他应予互助的。


    第十一条 互助金申请由律师本人或其近亲属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后报全国律协。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提出互助金申请的同时,应提供医院就诊、住院的原始票据、住院卡、致残诊断证明、医院死亡通知书、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全国律协应在收到互助金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发放互助金以及互助金数额。


    第十四条 律师互助基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的监督,接受审计监督。全国律协秘书处依照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律师互助基金的受赠、审核和发放工作,并定期向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书面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律师互助基金设专用账户,上年度结余的互助基金自然转入下年度的互助基金账户。


    第十六条 律师互助基金的使用坚持量入为出原则,每年基金支出以实有资金总额为限。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 号),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党中央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国务院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9个内设机构(正司局级):
  
  (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信访和安全保卫等工作;承担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二)政策法规局。
  
  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草案,承担机关规章和政策性文稿审核协调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承办机关法律事务。
  
  (三)规划发展局。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
  
  (四)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
  
  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的有关工作;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
  
  (五)产权管理局。
  
  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六)企业改革局。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拟订所监督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承办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
  
  (七)企业改组局。
  
  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推进所监管企业厂办大集体的改革工作;指导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继续完成原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办公室有关工作。
  
  (八)企业分配局。
  
  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
  
  (九)综合局。
  
  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联系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维护稳定等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
  
  (十)收益管理局。
  
  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承担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工作;承办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十一)监事会工作局(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
  
  (十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
  
  以上两个局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
  
  (十四)党建工作局(党委组织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十五)宣传工作局(党委宣传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和推进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
  
  (十六)群众工作局(党委群众工作部、党委统战部)。
  
  根据有关规定,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承担中央企业团工委的日常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十七)研究局(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承担调查研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领导班子建设等重大问题的工作;起草重要文件和报告;联系有关行业协会。
  
  (十八)外事局。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九)人事局。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机关服务管理局(离退休干部管理局) 负责所属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机关服务中心的各项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财务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管所联系协会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等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 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的纪律检查工作,设办公室、一室、二室、三室、四室5个室(副司局级)。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一)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有关行业离退休干部管理和联系协会的工作继续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