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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9:31:42  浏览:87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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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陈丕显副委员长代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会议认为,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彭真委员长主持下,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法律化、制度化,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尤其是适应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了一批重要法律,加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会议对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表示满意。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根据宪法规定,进一步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的作用,继续健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各项职能,特别是加强立法工作和法律监督,进一步密切同全国人大代表及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促进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出新的更大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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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筑府发〔2006〕70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八月三十日







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贵阳市经济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证贵阳市经济建设的资金需求,进一步规范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是政府为了进一步完善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支持的城市建设、医疗卫生事业建设、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基础设施(含农村医疗)建设等项目偿债机制,维持项目融资工作的良性循环,用于项目建设及偿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不分来源和性质,均进入市财政局在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开立的专户,均作为市人民政府对上述项目的投入。

第四条 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市财政局在收到各项资金并与相关部门核准数字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市城投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开立的专户。

第五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的计划、筹集、分配、管理和监督;市城投公司负责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的来源:

1、根据《贵阳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试行)》(筑府发〔2006〕39号)、《贵阳市土地统征统供和收益分配的实施意见(试行)》(筑府发〔2006〕40号)、《贵阳市土地出让收益偿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筑府发〔2006〕41号)、《贵阳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试行)》(筑府发〔2006〕42号)等文件规定,贵阳市出让土地获得的土地纯收益的30%全部进入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土地纯收益的剩余部分在保证上述项目贷款本息偿还及建设资金投入后方可进行分配。

2、财政安排的建设性资金支出扣除维护等刚性支出后的节余部分。

(1)一般预算安排支出,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支出、城市维护费支出、农业建设性支出、其他专项建设支出;

(2)资金预算安排支出,包括文教部门资金支出、土地有偿使用支出、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支出;

(3)预算外安排支出。

3、与上述项目建设相关的特许经营权转让收益。

4、新开征或新增加的有关税费收入可用于上述项目建设的部分。

5、其它可用于上述项目建设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 市发改委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确定项目的融资规模,并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下达项目融资年度计划。

按照项目融资年度计划,并根据每年政府项目建设资本金支出需要、政府项目还本付息支出需要,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具体确定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的年度来源规模。

资金来源首先是贵阳市土地出让纯收益的30%;若土地出让纯收益的30%不能满足当年还本付息的额度,优先由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剩余部分补充。若上述资金来源仍不能满足当年政府贷款还本付息需要,由财政局统筹安排上述其他财政资金划入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作为当年政府贷款还本付息的来源。

第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分解落实计划,督促各类资金按时统一纳入市财政专户。

第九条 市财政局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市城投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开立的专户,市城投公司必须对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的使用单独计帐,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应从各自职能出发,主动加强对市城投公司融资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建立相应的日常管理制度,对其融资工作的资金管理、财务管理、债务管理等方面实施全方位动态监督,全面掌握融资情况。

对在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相应部门应督促市城投公司及时整改;触发法律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转发新疆分局“关于加强银行外汇兑换水单管理的通知”的函

外汇管理局


关于转发新疆分局“关于加强银行外汇兑换水单管理的通知”的函

(95)汇管非字第3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据新疆分局调查反映,近期新疆地区发现有不法分子倒卖外汇水单和改动银行兑换水单的现象,银行在办理外汇兑换业务时由于内部管理不严以及业务操作上的某些疏忽和漏洞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外汇兑换水单是我国外汇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海关查验出境旅客可携带货物量的
凭据,伪造、改动外汇兑换水单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它使国家外汇管理混乱,使国家外汇收入减少,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新疆分局发现这一问题的同时,积极调查了解情况并采取了一些管理措施,其做法值得各分局借鉴。
现将新疆分局“关于加强银行外汇兑换水单管理的通知”和关于“采取措施规范银行外汇水单管理”的简报转发给你们,请各分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切实加强银行外汇兑换水单管理,防止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附件:关于加强银行外汇兑换水单管理的通知 新外管〔1995〕5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全疆各地、州、市分局,自治区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
最近,根据调查发现,一些不法分子,仿冒和改动银行外汇兑换水单的情况较为严重。甚至有变卖水单的现象。其目的是为了应付海关的检查,致使国家外汇收入减少。为严格银行内部管理,防止不法行为再次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银行外汇兑换水单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外汇指定银行要统一印制各自的外汇兑换水单,不得用其它凭证代替。
二、兑换水单必须加盖“外汇兑换专用章”。印章的规格、名称由各行自行统一核制。严禁与其它业务公章混用。
三、填制水单书写要规范工整,经办、复核人员签字(或签章)要齐全,金额要加注大写字样。
四、各外汇指定银行的“外汇兑换专用章”印模及所使用的外汇兑换水单的式样要报海关及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五、对停用的外汇兑换水单,各行要妥善保管(或统一组织销毁),以防遗失造成不良后果。
六、各地外汇管理分局要对当地外汇兑换代兑点进行一次清理,凡是未报批的代兑点要限期补办手续。否则,一律停办代兑业务。
以上通知,务请即刻落实,请各地外汇管理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199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