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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下发《1998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6:44:34  浏览:91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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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下发《1998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下发《1998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电部(邮政储汇局):
现将《1998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8年是国债还本付息的高峰年,到期国债数量大、品种多、计息方式复杂,为保证做好到期国债的还本付息及附息国债的按年付息工作,顺利度过偿债高峰,各地、各部门要提高做好部署和安排,为此,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银行、邮政储蓄网点、财政部门国债服务部及各证券经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各类到期国债的兑付条件办理兑付,把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国债信誉作为国债兑付工作的宗旨,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国债兑付政策,落实兑付措施。
二、认真做好兑付工作的岗前培训,使柜台工作人员熟悉掌握各类到期国债的兑付条件和操作程序,并具有鉴别假券的能力,提高柜台工作效率,减少群众排队等兑的时间。
三、国债兑付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国家和投资者的经济利益,要求各国债兑付经办单位要把做好兑付工作作为岗位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必要的岗位责任制,以确保国债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998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

附件:1998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
一、根据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1998年到期还本付息的国债有:
1.1993年向社会发行的5年期国库券(无记名实物券);
2.1993年向社会发行的第3期非实物国库券(附息债);
3.1993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财政债券;
4.1995年向社会发行的3年期无记名国库券;
5.1995年向社会发行的凭证式(一期)国库券;
6.1995年向社会发行的凭证式(二期)国库券。
三、1998年到期国债利息的计算及兑付的有关规定:
1.1998年到期的无记名实物国库券
(1)1993年向社会发行的5年期国库券,于3月1日到期还本付息,年利率15.86%;1993年7月1日至1998年2月28日为保值期,保值贴补按人民银行公布的1998年3月份保值贴补率计算。
(2)1995年向社会发行的3年期无记名国库券,于3月1日到期还本付息,年利率14.5%。
无记名国库券的兑付,由银行、邮政系统储蓄网点、财政部门国债服务部及金融机构证券营业部办理。集中兑付期为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托管的无记名国债券的兑付,可直接通过交易所办理,由财政部委托当地财政部门负责券面的验收、清
点、确认及销毁等事宜,具体办法已另文规定。
2.1998年到期的凭证式国债
(1)1995年向社会发行的凭证式(一期)国库券,从3月1日起陆续到期兑付。凡从购买日开始到1998年7月31日以前(含7月31日)满3年的,实行保值贴补,在年利率14%的基础上,加人民银行公布的该债券到期月份的保值贴补率计算利息;未满3年的不实行保
值贴补,利息按下列分档年利率计付:不满半年不付利息;满半年不满1年,年利率9.36%;满1年不满2年,年利率11.34%;满2年不满3年,年利率12.42%。
(2)1995年向社会发行的凭证式(二期)国库券,从11月21日起陆续到期兑付。凡从购买日开始到1998年12月16日以前(含12月16日)满3年的,实行保值贴补,在年利率14%的基础上,加人民银行公布的该债券到期月份的保值贴补率计算利息;未满3年的
不实行保值贴补,利息按1995年凭证式(一期)国库券分档年利率计付。
凭证式国债的兑付,投资者持“凭证式国库券收款凭证”到原经办网点办理。凭证式国债不设兑付截止期,各经办网点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及时为投资者办理兑付手续,保证投资者的兑付需求。在发行期内购买的凭证式国债,到期兑付(对月对日)时不收取兑付手续费,发行期后购买
的凭证式国债,在该债券兑付期开始后,一律不收取兑付手续费。
凭证式国债的还本付息资金,财政部按照承销合同的规定分别拨付各承销单位,由承销单位拨付各经办网点。
3.1993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财政债券,期限5年,年利率14%,于10月15日到期还本付息,兑付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代为办理。
上述各类到期国债利息均按单利计算,逾期不加计利息。
4.1993年向社会发行的第三期非实物国库券(附息债),期限5年,年利率15.86%,按年支付利息,于7月1日支付最后一年利息并偿还本金。财政部于到期日前通过该债券承销团主干事中国工商银行,向持有该债券的金融机构拨付兑付资金,由金融机构向购买者办理兑
付事宜。
四、1998年办理付息手续的国债及有关规定:
1.1996年记帐式(五期)国债,期限10年,年利率11.83%,6月14日支付第二年利息。
2.1996年记帐式(六期)国债,期限7年,年利率8.56%,11月1日支付第二年利息。
3.1997年记帐式(二期)国债,期限10年,年利率9.78%,9月5日支付第一年利息。
4.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期限5年,年利率8.8%,9月3日支付第二年利息。
5.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期限5年,年利率8.8%,9月22日开始(按交款日对月对日)支付第一年利息。
上述国债指定的付息日期遇节、假日均顺延。记帐式国债付息事宜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证券交易所办理。特种定向债券付息手续,由各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部门根据同购买单位签订的委托转帐协议,于付息之日将应付资金划入购买单位指定帐户。
五、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的各类国债,1998年仍可继续办理兑付,计息办法按原规定办理。集中兑付期截止后,为方便群众兑付,各县级以上城市的财政、银行均应设立国债常年兑付网点,办理各年度已到期国债的常年兑付业务。
六、1998年各类到期国债兑付手续费及拨付办法仍按原规定办理。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1998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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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卫生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城市卫生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3月6日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加强城市卫生管理,增进人民健康,建设文明、优美、清洁的城市,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 加强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市卫生工作的领导。加强和健全各级爱卫会组织。机关、团体、工厂、商店、学校、工地的领导和街道、居民委员会,要抓好清洁卫生工作,使环境净化、绿化、美化。
卫生工作由市、区、街道统一布置。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服从所辖区、街道的统一布置,搞好单位的清洁卫生,参加统一安排的义务劳动。各系统、各部门对所属单位的清洁卫生工作,要经常布置和检查。要建立责任制,逐级负责,检查督促。
第二条 环境卫生
搞好环境卫生,人人有责。机关、团体、学校、工厂、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和职工,每人每月要参加一天清洁义务劳动。每年的“文明礼貌月”和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等节日要大搞几次卫生。家家户户要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
建立划区清扫制度。市区内的大街和属环卫部门管理的公共场所,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清扫;其他街巷弄堂,由所在街道或居委会划定卫生责任区,指定所属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居民负责清扫,或组织民办清卫员负责清扫、保洁。临街单位和居民,负责搞好门前屋后的清洁卫生

园林管理部门要加强风景游览区清洁卫生的管理。风景区内的茶室、饮食店、商店等单位,负责周围环境的清扫、保洁。

杭州西湖和其它风景湖泊,要保持水体清洁。严禁向湖内倾倒和抛掷垃圾、废纸、瓜皮、果壳,不准在湖内洗涤,不得将污水排入湖内。杭州的虎跑、龙井、玉泉等名泉也要加强管理。湖面的清捞保洁,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湖周围的单位、街道和居民,要制订保持西湖清洁的公约。


不准在街道两侧人行道上堆放物品、建材、废土。如因基建必需临时堆放建筑材料和废土等,需经街道爱卫会、城建、公安部门共同批准,不得妨碍和阻塞交通,并在限期内及时迁走和清除。小街小巷、交通要道和绿化地带禁止堆放。街道爱卫会要进行监督。对违犯规定者,经说明无
效,街道爱卫会可对该单位及其领导人进行罚款。
市内的农副产品贸易市场,应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交易,农贸市场内的卫生工作,由收取管理费的单位负责。
流动售货和摊贩要在指定地点营业,保持场地清洁,做到人走地净。
第三条 维护公共卫生
人人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卫生,树立“以卫生为光荣,不卫生为耻辱”的新风尚,严格遵守公共场所的卫生守则。
1、不准随地吐痰、不乱扔果壳、瓜皮、烟头、纸屑、污物,不随地大、小便,不准在风景旅游点乱涂乱写。
2、严禁在城市养狗。公安、医疗卫生、科研教育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的狗需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杭州、宁波、温州三市的闹市区、风景游览点、居民集中区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其它城镇对饲养家禽、家畜,可视情况,禁养或圈养。
3、各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垃圾,要倒入垃圾箱内或指定的场所,不得乱倒垃圾、痰盂、污水和粪便。
4、集体宿舍和居民大院,要建立清扫制度,做到整齐、清洁。
5、严格遵守有关公共场所不准吸烟的规定。
第四条 公共卫生设施
城市公共卫生设施要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市区的公共厕所要按照卫生、方便群众的要求,进行建设,并有专人管理。市区、风景点要设置垃圾箱、痰盂。环卫部门要搞好公共卫生设施的清扫、消毒,保持清洁,防止蚊蝇孳生。
工厂、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建设,必须按照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城市建筑的有关规定,设置配套的公共卫生设施,并按管理系统负责维修。
剧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有关单位应建设厕所、废物箱、痰盂等公共卫生设施,并负责清扫保洁。
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公共卫生设施,必须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谁拆迁谁修建,先建后拆。
一切公共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损坏者要照价赔偿。
第五条 饮食、服务行业的卫生
经营冷热饮品、食品的单位和摊贩,必须领取《卫生许可证》,方能营业。并要有防蝇、防鼠、防尘、防腐设施,严格实行食具清洗、消毒。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和《食品卫生“五四”制度》、《关于农村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试行办法》。严禁出售病
死、毒死的牲畜、禽类和鱼虾,以及腐败、霉变和污染的食品。
饮食、食品、菜场等单位要经常保持内外环境整齐清洁。对从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患传染病人员,不得从事饮食品的加工、销售工作。
旅馆、浴室、理发、茶馆等服务行业,要建立健全卫生制度,经常保持茶具、餐具、卧具、家具、毛巾和其他用具的清洁卫生。
第六条 垃圾、粪便的管理
城镇的生活垃圾、粪便,由环境卫生部门统一管理,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处理。
建筑和生产单位的垃圾,应由施工、生产单位或委托承包单位负责清运到指定地点处理。不得积存或乱堆乱放。
城建、环卫部门,对粪便、垃圾排泄、疏运不畅的地段,要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搞好下水道的建设和疏浚。
第七条 除四害
发动群众,消灭蚊子、苍蝇、老鼠、臭虫、蟑螂等。对易生蚊蝇病菌的河沟、水塘、防空洞、厕所、垃圾站、窨井、下水道等场所,城建、房产、市政、人防、环卫、卫生等部门要各负其责,搞好疏浚、维修、消毒和灭虫。
第八条 公共卫生费的收取和管理
城市公共卫生费的收取,可根据当地情况,作出适当规定。收取的公共卫生费,要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用于民办清扫员、消毒员的补助和购置小型公共卫生设施。
第九条 爱卫会的职责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是卫生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群众开展卫生工作、综合管理和监督城市的公共卫生。可设立卫生民警,或在爱卫会的领导下,设立卫生监督员,检查、监督卫生工作法规的贯彻执行。对违犯卫生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卫生民警和卫生监督员有权制止和处理,
并按规定进行罚款。
第十条 宣传教育
大力开展爱国卫生宣传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树立讲卫生、爱清洁、尊重社会公德的新风尚。
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电影、文艺和影剧院、文化馆,以及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要积极开展卫生宣传。
各类学校要对学生进行文明、礼貌、卫生教育。
各级卫生医疗机构,要开展卫生常识的宣传,帮助基层培训卫生骨干。
第十一条 奖励与惩罚
对认真贯彻执行条例规定,在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和警告、记过、停业整顿、罚款等处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进行经济制裁,可停发减发奖金或罚款。以上处罚,由市爱卫会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执行。
对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乱丢果壳、污物等违犯本规定行为的人,分别处以罚款,其数额和办法由市、县规定。
对违犯卫生管理法规,造成食物中毒和疾病流行严重后果者,要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服管理、抗拒处罚、谩骂殴打管理人员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第十二条 环卫工作是光荣的。从事环卫工作的人员,应该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支持。环卫工作人员应该以身作则,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省、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县城镇可参照执行。城建、环卫、园林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职,密切合作,共同搞好卫生、绿化和市容。各级爱卫会要加强检查和监督,以保证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破坏公共卫生的单位和个人,每个公民都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各市县可根据本条例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1982年3月6日

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的通知

2005年1月7日

各寿险公司、各养老保险公司、各寿险公司筹备组、各养老保险公司筹备组、各健康保险公司筹备组:
为全面客观地反映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加强风险评估和风险披露,我会研究制定了《精算报告》。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7月1日之前,各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将2004会计年度精算报告上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2005年,各公司仍应按《关于2000年末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计算有关要求的通知》(保监发[2000]229号)的要求,报送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
三、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各公司应按本通知要求,在每年4月30日之前报送上一会计年度精算报告,不再报送《关于2000年末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计算有关要求的通知》(保监发[2000]229号)要求的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
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会。

附件:1、精算报告填报说明
2、精算报表格式
3、“毛保费责任准备金评估(GPV)”实务指南
http://www.circ.gov.cn/notes/asp/file/精算报告.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