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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上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考评细则》和《县级以上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考评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1:10:41  浏览:87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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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上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考评细则》和《县级以上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考评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上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考评细则》和《县级以上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考评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为进一步提高烈士纪念建筑物单位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我部于一九九二年六月下发了《关于在县级以上管理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单位开展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活动的通知》。现将《县级以上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考评细则》和《县级以上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
单位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按照要求,扎扎实实地开展好这项活动。
县级以上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考评细则
--------------------------------------
|项 目| 考 评 内 容 |得 分| 评 分 标 准 |
|---|--------------|---|-------------|
| |1.烈士纪念建筑物无破损、 | 50|破损、锈蚀率在50%以上者|
| |锈蚀 | |则不得分,以50%为起线,|
| | | |每下降百分之几则得几分 |
|(一)|--------------|---|-------------|
| 烈 |2.纪念建筑物上镌刻的题 | 20|每不清晰一个字则扣1分, |
| 士 |词、碑文、烈士名字清晰 | |扣满20分为止 |
| 纪 |--------------|---|-------------|
| 念 |3.烈士墓区整洁、肃穆,墓 | 20|整洁5分,肃穆5分,字迹 |
| 建 |碑碑文字迹工整,记述清楚 | |工整5分,记述清楚5分, |
| 筑 | | |其中一项未做到则扣5分 |
| 设 |--------------|---|-------------|
| 施 |4.烈士骨灰堂洁净,骨灰盒 | 50|每项得分为10分,前四项 |
| |保管完好,摆放整齐,附有 | |中一项未做到则扣10分, |
|160|烈士遗像及生平简介,烈士 | |烈士骨灰堂内存放非烈士 |
| 分 |骨灰堂内未存放非烈士骨 | |骨灰则扣50分。 |
| |灰盒等5项 | | |
| |--------------|---|-------------|
| |5.有良好的凭吊活动场地 | 20|每项得分为10分。 |
| |和服务设施共2项 | | |
|---|--------------|---|-------------|
|(二)|6.烈士纪念馆堂陈列展示 | 50|前二项得分各为20分,后 |
| 褒 |主题鲜明,史料翔实,形式 | |一项得分10分 |
| 扬 |与内容统一等3项 | | |
| 烈 | | | |
| 士 | | | |
| 发 |--------------|---|-------------|
| 挥 |7.讲解员熟悉馆藏内容,服 | 30|有纪念堂馆而未配备讲解 |
| 教 |装统一、佩戴标志、仪表端 | |员的则不得分。熟悉馆藏内 |
| 育 |庄、发音、吐字清楚,讲 | |容5分,服装统一4分,佩 |
| 阵 |解富有较强的感染力 | |戴标志4分,仪表端庄4 |
| 地 | | |分,发音准确4分,吐字清 |
| 作 | | |楚4分,讲解富有较强的感 |
| 用 | | |染力5分 |
|170| | | |
| 分 | | | |
-------------------------------------

--------------------------------------
|项 目| 考 评 内 容 |得 分| 评 分 标 准 |
|---|--------------|---|-------------|
| |8.积级征集、整理、展示与 | 20|对征集、整理、展示革命文 |
|(二)|本园(馆)名称和当地革命 | |物、烈士史料和遗物消极的 |
| 褒 |斗争史料有关的革命文物、 | |则扣10分,没有介绍园馆 |
| 扬 |烈士斗争史料和遗物有介 | |情况的宣传品、纪念品则扣 |
| 烈 |绍园(馆)情况的宣传品、纪 | |10分 |
| 士 |念品 | | |
| 发 |--------------|---|-------------|
| 挥 |9.设有文物库房或专柜,对 | 30|未设文物库或专柜的则不 |
| 教 |馆藏革命文物、烈士斗争史 | |得分,设有文物库或专柜但 |
| 育 |料、遗物做到账、物一致,分 | |管理不善的得10分,管理 |
| 阵 |级建档,妥善保管,无丢失、 | |较好的得20分,管理符合 |
| 地 |无虫害、无霉变、无锈蚀 | |标准的得30分 |
| 作 |--------------|---|-------------|
| 用 |10.开展了共建共育活动, | 40|开展了行之有效的共建共 |
| |有条件的单位组织了流动 | |育活动得20分,有条件的 |
|170|展览小分队,深入机关、工 | |单位组织小分队深入基层 |
| 分 |厂、驻军、农村、学校等基 | |宣传烈士事迹得20分 |
| |层单位宣传烈士事迹 | | |
|---|--------------|---|-------------|
| |11.布局合理,规划完整,树| 20|每项得分为4分 |
| |木与纪念建筑物协调,道路 | | |
|(三)|平坦干净,环境优美等5项 | | |
| |--------------|---|-------------|
| 园 |12.环境美化好、绿化好,绿| 40|绿化面积占应绿化面积的 |
| |化面积占应绿化面积的 | |80%则得满分,以此每下降|
| 容 |80% | |10%则扣5分 |
| |--------------|---|-------------|
| 园 |13.对珍贵花木建立档案标 | 30|建立档案标志则得10分。 |
| |志,采取保护措施而使树木 | |每枯死一棵树扣1分,扣满 |
| 貌 |成活率高,无意外多株枯死 | |20分为止。 |
| |现象 | | |
| |--------------|---|-------------|
|100|14.有条件的园(馆)建有 | 10|没有条件的园(馆)而未建 |
| 分 |苗圃、花窖,培育苗木、花 | |苗圃花窖则扣5分,有条件 |
| |卉,解决园(馆)自身绿化 | |的园(馆)而未建苗圃花窖 |
| |美化的需要。 | |则扣1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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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考 评 内 容 |得 分| 评 分 标 准 |
|---|--------------|---|-------------|
| |15.发挥自身优势,挖掘内 | 10|只要开办了经营创收项目 |
| |部潜力开办适合本园(馆) | |就得10分 |
| |特点的各种形式的经营创 | | |
|(四)|收项目 | | |
| 开 |--------------|---|-------------|
| 展 |16.经济效益显著 |100|在编人员年人均创纯利1 |
| 经 | | |万元以上得满分。每下降1 |
| 营 | | |千元扣10分。年人均创纯 |
| 创 | | |利每增加1万元加10分。 |
| 收 |--------------|---|-------------|
| 活 |17.经济收益用于发展事业 | 30|经济收益用于发展事业的 |
| 动 | | |资金达总纯收入的40%则 |
| | | |得满分。以此为界线,每下 |
|160| | |降百分之几则扣几分,扣满 |
| 分 | | |20分为止。 |
| |--------------|---|-------------|
| |18.对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 | 20|其中一项未做到则不得分 |
| |得当,收支账目清楚,无贪 | | |
| |污现象 | | |
|---|--------------|---|-------------|
|(五)|19.领导班子思想解放,务 | 80|班子能力一般的得20分, |
| 领 |实创新,具有较强的组织领 | |班子能力较强的得40分, |
| 导 |导能力。 | |班子能力很强且具有开拓 |
| 班 |    | |精神的得80分。 |
| 子 |--------------|---|-------------|
| |20.作风正派、以身作则、廉| 20|有任何一起违法乱纪现象 |
|100|洁奉公,坚持艰苦创业,密  |   |则扣10分扣满20分为止。|
| 分 |切联系群众关心职工生活   | |群众观念不强或对职工生 |
| |     | |活淡漠则扣20分,其它酌 |
| |    | |情打分     |
|---|--------------|---|-------------|
| |21.职工政治表现好,热爱 | 30|职工政治表现好,热爱本职 |
|(六)|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 | |工作,忠于职守得15分,刻|
| 职 |忠于职守 | |苦钻业务方面,视情况得 |
| 工 |     | |5、10、15分    |
| 队 |--------------|---|-------------|
| 伍 |22.配备了专业人员(建筑、| 50|根据实际情况而配备了必 |
| |陈展讲解、园艺、美术、摄  |   |要的专业人员则得20分; |
| 80|影、编辑、保管等)并有胜 | |因此基础上,专业人员能力 |
| 分 |任本职工作能力 | |一般则得10分,能力较强 |
| |     | |则得20分,能力很强则得 |
| |     | |30分        |
--------------------------------------

--------------------------------------
|项 目| 考 评 内 容 |得 分| 评 分 标 准 |
|---|--------------|---|-------------|
|(七)|23.建立健全了各级、各类 | 30|没有岗位责任制而造成职 |
| 实 |人员岗位责任制,做到有章 | |责不清则不得分,岗位责任 |
| 行 |可循、职责分明 | |制不健全且职责混乱则酌 |
| 科 | | |情扣5-30分 |
| 学 |--------------|---|-------------|
| 化 |24.有严格的考核办法和奖 | 20|制定了考核办法和奖惩措 |
| 规 |惩措施 | |施而没有严格执行扣15分 |
| 范 |--------------|---|-------------|
| 化 |25.建立了瞻仰凭吊制度, | 20|第一项得10分,其他每项 |
| 管 |热情接待瞻仰群众,礼仪符 | |为5分 |
| 理 |合规范标准共3项 | | |
| |--------------|---|-------------|
| 80|26.设置了导游标志牌,标 | 10|未设置导游标志牌则不得 |
| 分 |记清楚字迹工整 | |分,标志不清楚、字迹模糊 |
| | | |则扣5-7分 |
|---|--------------|---|-------------|
| |27.纪念建筑物积极争取当 | 30|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已纳 |
| 地政府对其建设和管理工 | |入当地发展规划的得10 |
|(八)|作重视,制定了发展规划和 | |分,制定了实施细则得10 |
| 地 |实施细则,联系有关部门做 | |分,联系了有关部门做好烈 |
| 方 |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工 | |士纪念建筑物单位管理工 |
| 人 |作。 | |作得10分 |
| 民 |--------------|---|-------------|
| 政 |28.对所属烈士纪念建筑物 | 80|维修经费成为当地财政列 |
| 府 |保护单位有适当的资金投 | |支项目的则得满分80分, |
| 及 |入,保证了一定数额的修缮 | |未列入财政支出项目但有 |
| 民 |经费 | |非经常性的维修经费投入 |
| 政 | | |则得60分,既未成为财政 |
| 部 | | |列支项目又未有非经常的 |
| 门 | | |维修经费则不得分 |
| 重 |--------------|---|-------------|
| 视 |29.对本区域内的国家级、 | 40|每项20分,其中一项未做 |
| |省级重点保护单位划定了 | |到则扣20分 |
|150|保护范围,建立了资料档 | | |
| 分 |案;对本级烈士纪念建筑物 |   | |
| |保护单位划定了保护范围, | | |
| |设置了保护标志,建立了资 | | |
| |料档案 | | |
--------------------------------------
说明:1、本《细则》共8大项29条,实行1000分制评定;
2、本《细则》由民政部优抚司负责解释。

县级以上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考评办法
一、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活动由民政部优抚司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负责具体实施。
二、实行自下而上的逐级考评审批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负责向部里推荐全国先进单位,民政部优抚司负责对全国先进单位进行考核评定并报部审批,以民政部名义给予命名表彰。
三、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五年上半年为准备阶段,这期间下发考评细则和办法,抓考评试点,并在适当时候举办考评学习班,培养骨干,掌握检查方法和统一考评标准,各地按照细则抓落实;一九九五年七月至十月底为考评、审批、表彰阶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于一
九九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之前向民政部推荐上报全国先进单位名单,民政部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对报部命名表彰的全国先进单位进行考核,并在适当时候以民政部名义表彰一批全国先进单位。
四、各地在开展此项活动中应吸收一定比例的文物、园林、党史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采取听汇报、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查阅档案资料和民意调查等方式进行综合考评。
五、各地应提高对开展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活动的认识,考核评比不是目的,而是要通过此项活动的开展使烈士建筑物保护单位各项具体管理工作规范化。各地要加强对此项活动的领导,派专人负责组织实施,各个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要根据考评细则的
29项标准逐条对照检查,找出差距,制定整改措施,力戒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的做法,扎扎实实地把这项活动开展起来。
六、乡镇烈士纪念建筑物开展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活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自行组织。



199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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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企业加强应收应付帐款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企业加强应收应付帐款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近年来,企业应收、应付帐款居高不下,逾期货款增加,相当一部分应收帐款事实上已难以收回,长期虚列挂帐,严重影响了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经济运行的质量。为贯彻落实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狠抓管理薄弱环节”,“抓紧解决企业互相拖欠款项问题”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以财
务成本为中心的企业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清理,分类建档。企业要对应收、应付帐款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底数,准确掌握应收、应付帐款的详细情况,包括应收帐款的帐龄、数额、类别、缘由、收回的风险及虚列的帐目,并与欠款单位进行核对,及时获取有效的追款凭据。在对应收帐款的帐龄、风险程度全面分
析的基础上,根据帐龄的长短、额度的大小和欠款对象的经营状况,分类建立档案。应付帐款也要及时、主动与供货企业核对,建立相应档案。
二、建立和健全往来帐户结算登记、核查、清理制度。要及时登记每笔往来款项,准确反映应收、应付帐款的形成、回收、支付及增减变化情况,并按月对往来款项进行核对与清理。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对超过信用期的应收、应付帐款要逐笔查实原因,分清责任,责成有关人员提
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制定具体催收、支付计划,责任到人。
三、加强对客户资信的管理。要加强对客户资信程度的调查和分析评估,通过银行、同行业及社会中介等各种渠道,及时了解和掌握客户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经营人员变动和财务状况等相关信息,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此基础上建立
客户档案,对客户的资信实行动态管理,对资信下降的客户要及时采取减少发货、实行担保和加强催收等预防和减少风险的措施;对资信差、长期拖欠货款的客户要停止发货。
四、严格按合同组织生产和销售。企业要坚持按合同组织生产,销售货物,杜绝随意发货的现象。对于市场无销路的产品要坚决停下来;对于货款回笼差的产品要限产,防止产生新的积压和拖欠。要认真落实国家已出台的各项控制总量的政策措施,把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与结构调整、资
产重组和产品升级结合起来。
五、建立销售回款责任制。企业要将产品销售和资金回笼结合起来,把销售回款率作为考核销售人员的一项重要指标,并与其工资、奖金、旅差费挂钩。凡因自身原因导致货款被拖欠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人为造成的呆死帐,要有明确的赔偿制度,损失重大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格赊销管理。要严把赊销关,建立并完善企业赊销审批程序和风险防范制度。要制定严格的赊销内部控制制度,科学地选择赊销对象、确定赊销限额和赊销期限,把赊销风险严格控制在预算之内。同时,企业要通过制定营销计划,加强合同管理,把赊销纳入严格的合同管理之中

七、强化信用观念,积极支付到期的债务。企业要重合同、守信用,从自身做起,认真清理应付帐款。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积极组织资金,按期支付到期的债务,对一时无力偿付的,企业必须要有明确的书面承诺,作出还款计划。对有纠纷的货款,要依法核对帐务,及时提供欠款凭
据,落实债权债务。凡不及时偿付货款,又不积极配合提供欠款凭据的企业,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八、及时消化处理呆坏帐。要健全呆坏帐损失的核销制度,及时消化处理当期发生的呆坏帐。对可能破产、关闭的客户,要积极采取保全债权措施;已经破产的,要及时取得各种法律文书,以备核销之用;对长期挂帐、事实上已难以收回的逾期货款或对因其他原因虚列的应收帐款要明
确责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后,予以核销、纠正,不得长期挂帐。对企业核销的历史债务可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年度考核时可予以扣除。对企业清欠收回的抵帐物资,要及时盘活处理,防止造成新的积压和损失。
九、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加大追索债务的力度。要强化法律意识,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清理欠款,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对于逾期的货款,凡债务人没有明确的还款计划或有效承诺的,都要立足于诉诸法律进行清缴。对于有潜在风险的债务企业,要做好法律防范的基础工作。由于债权企业
追缴不力,错过法律有效诉讼期造成拖欠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建立应收、应付帐款检查通报制度,强化监督考核。各级经贸委要建立企业货款拖欠大户披露制度,对不讲信誉,恶意拖欠的企业要给予通报批评、曝光,并追究其法人代表的责任。要对企业应收、应付帐款的管理纳入年度考核经营者业绩的重要内容,把企业逾期货款的清理、追
缴情况、呆坏帐的核销等纳入考核体系,并把企业应收、应付帐款指标作为对企业法人离任审计评估的重要内容。
十一、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各级经贸委要加强领导,积极帮助企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开展清理陈欠工作,加大追缴逃废债务的力度。要深入调查研究,注意发现、总结和推广行之有效的强化应收帐款管理、清收货款拖欠的方法和经验。要以企业应收、应付帐款管理为切入点,强化资
金管理,完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000年2月12日
  目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基本形成并逐步占居了主导地位,我国面临着一系列向市场化劳动关系过渡的任务,适应市场化劳动关系的调节机制和制度还没有完全地建立起来,用人单位拖欠或拒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仍然比较普遍,因此发生争议也越来越多。司法实践中,对此种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存在不同的观点,而且争议很大,甚至出现了一些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判例。笔者认为,此种欠缴社会保险费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此种争议的民事案件,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应受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并不是指因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而是指因社会保险待遇发生的争议。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很多人以此认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应该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其实,劳动部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中,专门对其中的"保险"作了解释,即该"保险"是指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也就是说所谓因"保险"发生的争议是指因"社会保险待遇"发生的争议,而不是指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保险费与保险待遇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

  二、欠缴社会保险费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在多处得以印证。

  (一)《人民法院报》2010年9月15日星期三第二版登载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就〈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问: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保险争议,一直是劳动者普遍关注的话题,这部司法解释对此规定了哪些新的举措?答:《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否应把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加区别的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确是一个在实践中争议广泛的问题,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我们研究认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则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网站的公众互动>>民意沟通信箱>>民意反馈专栏>>审判工作栏目2010-12-21《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未规定由法院受理。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此类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一条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问题: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我市的仲裁和审判实践,对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2)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或按规定给付相关费用的,应予受理;

  (3)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2、因用人单位迟延转档或将档案丢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公安机关在特定历史时期接收部分社会人员的档案引发的纠纷除外。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办理退休手续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三、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应该由劳动者直接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该义务。根据我国的《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收缴单位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的是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损害的不只是劳动者个人的利益,还包括国家的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在征缴社会保险费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征缴部门与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并非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笔者认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的保险费既无请求权,也无放弃权。社会保险费征缴的主体只能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所以,因欠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应属于劳动仲裁和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四、劳动者只有在实际发生退休、失业、患病、工伤等法定事由时,才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请求权,因此发生的纠纷才属于劳动争议。社会保险费是由国家强制用人单位(也包括劳动者)缴纳的具有保险性质的、以劳动者为保险受益人的保险基金。社会保险费由国家作为基金投资人占有、使用并保值增值,劳动者只享有社会保险的期待权。在各项社会保险中,劳动者仅是国家规定的直接受益人,是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主体,而不是社会保险费征缴关系中的权利主体。在行政征缴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并不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在法定情形没有出现前,只能请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用人单位征缴社会保险费,而无权直接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根据我国劳动法律规范的规定,劳动者只有在实际发生退休、失业、患病、工伤等法定情形时,才享有获得保险待遇的请求权。虽然劳动者无权直接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但是因用人单位没有或者没有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退休、失业、患病、工伤等法定情形出现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形成了债的关系,劳动者就具有了实际的诉权,可以直接要求用人单位依法负担社会保险待遇。双方因此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可以通过仲裁以及诉讼方式解决。

  五、法律已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拒缴社会保险费时的强制征缴措施,没有必要再以仲裁或者诉讼方式确定用人单位是否应该缴纳。按照《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只需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既可(同时也只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才能确认),而无需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确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而且若以仲裁或者诉讼方式解决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争议,其仍需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因此以仲裁或者诉讼方式解决此种争议,实际上毫无必要。

  六、若将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作为劳动争议民事案件受理,存在诸多问题。

  第一,如果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需要由该单位的每个劳动者都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诉讼方式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缴纳义务,那必然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和社会的不稳定。

  第二,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往往存在时效问题。在仲裁和诉讼中往往以劳动者超过了一年时效为由不支持劳动者的请求,或者只支持缴纳最后一年的社会保险费。这对劳动者是极其不利的。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则是不存在时效问题的。

  第三,生效仲裁裁决和判决的执行会遇到一些难题。一是很多情况下无法执行。因为社会保险是以用人单位全体职工作为参保对象,而不受理以单个职工的参保(个体工商户除外)。当用人单位按照裁决履行缴费义务时,社会保险机构一般不会受理。二是当劳动者持生效裁决和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时,用人单位也积极缴纳执行款,但社保机构拒绝接收。一是因为生效裁决文书所裁决单位的缴费金额不够。因为按照有关规定,企业的缴费基数是按工资总额计算的,而在个案的仲裁和诉讼中,裁决单位是按该职工本人的工资为基数计算的,使企业少缴了大量的社会保险费;二是因为很多情况下职工是在实际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工伤、退休、疾病等情形时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如果社保机构接受单位补缴,必然导致其支付的保险待遇远远超过所接收的保险费,对保险基金构成严重的损害。这不符合保险的基本原理。

  第四,有些社会保险的缴费是需要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费的。由于裁决文书只会责令用人单位缴纳其应负担的那部分社会保险费,不包括职工个人缴费的部分。所以用人单位在履行该裁决文书时,社保机构也不会受理其只缴纳用人单位部分保险费,必然要求连同劳动者个人部分的社会保险费一并缴纳。这在执行上会有较大难度,可能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执行上配合不好,又会形成新的争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因欠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应受理,劳动者应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和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直接进行强制征缴。

  (作者单位: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