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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05年度国家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2:45:50  浏览:83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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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05年度国家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司函科技字[2005] 8号
 
关于下达2005年度国家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学技术部《关于下达2005年度国家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5]157号)文件精神,现将总局推荐,已列入2005年度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和重点新产品计划的项目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研究、推广和产业化工作,继续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保障。并请按照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将项目执行情况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划科技司。

  附件:1. 2005年度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表

   2. 2005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表

二○○五年七月八日


 

附件:1
2005年度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表

序号 计划类别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1 成果重点推广计划 2005EC000011 危险品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管理应用系统 天泰雷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2 成果重点推广计划 2005EC000088 KJ8SM/ZL40过滤式自救器矿灯 抚顺煤矿安全仪器总厂
3 成果重点推广计划 2005EC000147 iHPM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管理系统 南京本安仪表系统有限公司
4 成果重点推广计划 2005EC000148 矿井水净化及资源化成套技术与装备开发与应用 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 成果重点推广计划 2005EC00029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信息系统 深圳市华威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附件:2
2005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表

序号 计划类别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1 新产品计划 2005ED133002 W8型防爆低污染悬挂式胶轮车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太原分院
2 新产品计划 2005ED133005 ZYHS240和ZYHS120隔绝式正压氧气呼吸器 太原市神瑞安全救护科技有限公司
3 新产品计划 2005ED133001 ZJC3B车载矿山救灾指挥系统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
4 新产品计划 2005ED133003 QBZ-F矿用隔爆型分级闭锁真空电磁起动器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
5 新产品计划 2005ED133008 长碳链尼龙汽车软管专用料(ZSPA1212-02) 山东东辰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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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旅游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旅游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旅监管发〔201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根据2011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部署和2011年全国旅游监管工作会议要求,现将《2011年全国旅游监管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旅游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2011年全国旅游监管工作要点

2011年旅游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41号文件,围绕旅游业两大战略目标,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创新工作方式和工作手段,着力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着力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着力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着力提高游客满意度,努力实现“十二五”时期旅游监管工作的良好开局。

一、综合性工作(3项)

1、组织召开2011年全国旅游监管工作会议。

2、研究制定《关于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工作意见》并指导贯彻落实。

3、继续深入贯彻《关于加强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7项)

4、深入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

5、会同工商、物价、商务等部门开展旅游合同、广告、价格、购物等专项检查,重点查处违反合同约定强制消费、低于成本价宣传招徕、价格虚高、质价不符、旅游购物企业以高“回扣”揽客等行为。

6、建立旅游监管和旅游监察互动工作机制。

7、建立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诚信记录制度、重大旅游违法违规案件台账和督办及曝光宣传制度,深入推进旅游诚信体系建设。

8、继续治理旅行社“挂靠承包”。

9、开展重点城市“一日游”等周边旅游市场治理整顿。

10、查处假冒饭店星级、游船星级、景区等级等资质进行宣传招徕和经营服务等违规行为。

三、旅游质监执法工作(8项)

11、继续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旅游质监执法工作和质监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

12、完善旅游投诉受理和督办制度,畅通旅游投诉渠道。

13、编制并及时发布全国和各地区各城市年度及黄金周旅游投诉、导游员检查等信息通报。

14、继续组织发布旅游服务警示工作。

15、研究编制《全国旅游质监执法人员培训规划(2011—2015)》。

16、举办“旅游质监与投诉管理系统”操作人员和导游检查人员培训班、旅游质监执法人员骨干培训班。

17、推动旅游质监执法工作的协作和交流,发挥省级和城市旅游质监执法协作机制的作用。

18、就制定《旅游景区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开展调查研究。

四、旅游标准化工作(9项)

19、首批试点的11个省市区县、67个旅游企事业单位完成推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创新旅游标准化运行机制、培育品牌企业、形成旅游标准化体系等四项重点任务。

20、召开旅游标准化试点经验交流会议,组织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学习考察。

21、开展旅游标准化试点中期评估。

22、通过评估产生首批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省、示范市、示范区、示范县和示范企业及单位。

23、以旅游业优先发展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为重点,指导旅游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制定工作,进一步完善旅游业标准体系。

24、启动《旅游企业标准化工作指南》、《旅游饭店节能减排指引》、《饭店集团(管理公司)等级评定》等一批旅游标准的编制工作。

25、完成28项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发布。

26、组织开展新发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贯工作。

27、开展旅行社质量等级标准的调研、立项和制定工作。

五、旅行社和饭店管理工作(13项)

28、编制旅行社、星级饭店年度发展报告。

29、完善旅行社、星级饭店统计工作,及时发布统计公报,调查研究并调整旅行社排优排强方法和指标体系。

30、开展“全国旅行社团队管理服务系统”的软件编制、试点和推广工作。

31、继续宣传推行《团队国内旅游合同》、《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

32、研究编制《国内旅游委托接待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团队组接社合作合同要点》、《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33、就制定旅行社产品标准开展调查研究。

34、推动贯彻《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工作的通知》。

35、组织开展中外合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试点工作。

36、开展边境旅游、特种旅游的调查研究。

37、全面实施新版星级饭店国家标准。

38、加强星级饭店暗访检查,建立健全星级饭店评定复核监督检查制度。

39、组织开展国家级星评员换届和考察学习,完善国家级星评员、星评监督员队伍建设。

40、组织召开旅游饭店节能减排现场会,完成41号文件提出的星级饭店节能减排的任务分解,推进旅游饭店节能减排。

六、导游管理和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14项)

41、宣传贯彻全国导游工作座谈会精神。

42、举办全国导游大赛颁奖晚会。

43、完成全国导游大赛总结工作。

44、协调团中央、全国妇联和有关方面完成对全国导游大赛决赛获奖选手授予相应称号工作。

45、组织开展导游大赛获奖选手事迹、经验的宣传交流。

46、开展导游IC卡管理软硬件系统优化升级工作。组织开展导游IC卡操作员培训、考核和颁发证书工作。

47、完善导游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审制度。

48、宣贯实施新修订发布的《导游服务规范》国家标准。

49、指导、支持重点地区、重点城市导游体制改革和队伍建设工作。

50、继续就导游体制改革和修订导游管理法规开展调查研究。

51、会同中国旅游协会开展促进导游协会建设和发展的专题调研,并提出有关工作意见。

52、做好《中国导游网》维护和优化升级工作。

53、会同中央文明办、住建部和团中央开展文明旅游风景区、青年文明号的审核、命名表彰工作。

54、会同有关部门宣传贯彻《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强制性国家标准、《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燃香安全规范》和《燃香类产品有害物质测试方法》国家标准,继续推进宗教、旅游场所规范燃香、文明燃香工作。

七、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游客满意度工作(3项)

55、组织指导各地继续深入全面地开展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活动。

56、继续开展游客满意度调查,指导督促有关城市、地区根据满意度调查结果改进和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57、继续开展“品质旅游伴你远行”公益广告宣传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旅游消费引导,深入开展品质旅游宣传进社区活动。

八、促进旅游企业发展(3项)

58、继续宣传贯彻《关于促进旅行社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促进旅游饭店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推动旅游企业加快改革发展步伐。

59、积极协调、推动国发41号文件有关支持旅行社、星级饭店等旅游企业发展优惠政策的落实。

60、继续贯彻实施旅游业“走出去”战略,研究推动旅游企业国际化发展的对策措施。

关于医疗器械管理类别调整后注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医疗器械管理类别调整后注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1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注册管理,依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8〕40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医疗器械管理类别调整后相关注册工作实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管理类别由高类别调整为低类别
  (一)对于已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在其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产品无其他变化的,其重新注册事项按照国食药监械〔2008〕409号文件第六条执行,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继续有效。生产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照改变后的类别到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重新注册。
  对于在有效期内产品发生《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变化,或者发生《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说明书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调整后管理类别向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原审批部门自管理类别调整之日起,不再受理产品重新注册申请。已受理但尚未作出审批决定的,继续由原受理部门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开展技术审评、行政审批;批准注册的,按照原管理类别发放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二、管理类别由低类别调整为高类别
  (一)对于已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变更重新注册。对于按规定申请变更重新注册的,在重新注册审批决定作出之前,其原注册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未按规定在6个月内申请重新注册的,原注册证书不得继续使用。

  (二)原审批部门自管理类别调整之日起不再受理产品重新注册申请。已受理但尚未作出审批决定的,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特殊规定外,原受理部门按照相应法规要求开展技术审评、行政审批;批准注册的,按照原管理类别发放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产品获得注册证书6个月内,应向类别调整后相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变更重新注册申请。

  (三)对于在有效期内产品发生《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变化,或者发生《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说明书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调整后管理类别向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管理类别调整后办理相关注册申请时的资料要求
  生产企业在按有关规定提交申请资料的同时,还应当提交原注册时核准的说明书、标准等资料。此外,还须提交资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保证申报资料与原注册审查批准的资料相同。必要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进行核查。管理类别升高的产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系统评价的需要可以要求企业补充产品相关临床试验资料或上市后临床评价资料。

  四、不再继续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对于已受理尚未完成注册审批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规定不予注册,相关注册申请资料予以存档。尚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不得继续使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