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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小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9:43:23  浏览:81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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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小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司办字〔2004〕13号

关于加强小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有关省、自治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

截止2003年底,全国小型煤矿新建、改扩建、技改建设项目共有1496处矿井,其中新建矿井714处,占总数的47.7%;改扩建矿井412处,占总数的27.5%;技改矿井370处,占总数的24.7%。在这1496处矿井中,有374处矿井在2000年12月1日即《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实施前开工,其余1122处矿井为2000年12月1日后开工(其中,有746处矿井通过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占66.5%;有63处矿井通过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只占4.2%)。在这1122处矿井中,新建矿井403处,其中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328处,占81.4%;改扩建矿井366处,其中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154处,占42.1%;技改矿井353处,其中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264处,占74.8%。

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都能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小型煤矿“三同时”工作,如内蒙古、辽宁、吉林、福建、重庆、四川、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市)对小型煤矿的新建、改扩建、技改项目都进行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山西、江西、重庆、云南等省市还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小型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办法。黑龙江等省对小型煤矿建设工程进行了专项监察,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对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未经竣工验收就投入生产的矿井均责令停止施工和生产,并进行了经济处罚。

当然,小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发展还不平衡。总的看,主要还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一些矿井未经设计审查擅自开工。2003年在建的新建、改扩建、技改项目中,有376处矿井应编制而未编制安全专篇,也没有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就进行施工,占应该审查矿井数的33.5%。其中,陕西、河南、江西、黑龙江、湖南五省新建、改扩建、技改矿井50%以上没有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就开始施工。二是个别矿井未经竣工验收而违法生产。三是有些矿井长期处于基建阶段,不进行竣工验收,以基建名义生产。四是部分小煤矿建设队伍没有施工资质证。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做好小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把好煤矿安全准入关,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小型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针对上述问题,现对下一步工作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指出:新建、改扩建、技改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局2003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指出:对矿山建设等高危行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各单位要加大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的领导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业主的法律意识,提高企业做好“三同时”工作的主动性。

2.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含未设煤矿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下同)要加强对小型煤矿“三同时”工作的领导;必须有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对小型煤矿建设项目进行摸底登记,以全面掌握本地区小型煤矿建设项目的现状;2004年所有在建项目必须按规定实行“三同时”工作,尚未开展小型煤矿“三同时”工作的地区必须全面开展。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小型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3.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对2000年12月1日至2003年8月15日开工的在建项目,凡未编制安全专篇的,必须补做安全专篇,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前必须由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对2003年8月15日以后新设计、新开工的煤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完成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审查、安全验收评价和竣工验收后,方可施工或投入生产。凡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煤矿建设项目,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4.加大对小型煤矿建设项目的监察力度。5月份,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组织开展一次小型煤矿建设项目的专项监察,覆盖率要达到100%;6月份,国家局将抽调部分监察人员进行重点抽查。对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要停止建设,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要停止生产,并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进行处罚;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要责令停产;逃避监管的“长期”基建矿井要限期进行竣工验收,基建矿井发生事故的也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基建矿井不得使用无资质的煤矿建设队伍。

  5.总结经验,相互交流。各地要及时总结本地区小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经验,分析小型煤矿“三同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研究提出对策措施。

  6.建立健全小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汇报制度。各地区要建立健全小型煤矿建设工程监察工作制度和汇报制度,每半年向国家局(监察二司)汇报一次小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进度情况,并认真填写《小型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情况汇总表》(表式见附件2)。

联系电话:010-64463206,64463205E-mail:mjes@Chinasafety.gov.cn

附件:

  1.2003年全国小型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汇总表

  2.小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情况汇总表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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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1677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北电监局,太原、济南电监办,华北电网公司:

  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07号)精神,决定适当提高华北电网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
  (一)为缓解煤炭价格上涨的影响,适当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华北电网有关省(区)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北京市1.03分钱、天津市1.16分钱、河北北部地区1.6分钱、河北南部地区1.68分钱、山东省1.75分钱、山西省1.99分钱、内蒙古西部地区0.9分钱。同时,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提高符合国家核准(审批)规定的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且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北京市0.3607元、天津市0.362元、河北北部地区0.3664元、河北南部地区0.3668元、山东省0.3724元、山西省0.2953元、内蒙古西部地区0.2749元。未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三)山西、内蒙古电网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分别提高到每千瓦时0.3044元和0.324元;东北电网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提高到每千瓦时0.278元;山西电网向河北南部电网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1.68分钱。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内新投产电厂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分别提高到每千瓦时0.323元和0.322元(含脱硫加价);陕西国华锦界电厂向河北南部电网送电价格核定为每千瓦时0.3068元(含脱硫加价)。
  (四)北京京丰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华润协鑫(北京)热电有限公司、北京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华电(北京)热电有限公司、北京正东电子动力集团有限公司燃气发电机组上网临时结算电价为每千瓦时0.452元。
  二、为逐步理顺电网输配电价,有关省(区)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北京市0.35分钱,天津市0.6分钱,河北北部、河北南部、山东省、山西省、内蒙古西部地区0.2分钱。
  三、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提高至每千瓦时2厘钱,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和化肥生产用电仍维持原标准。
  四、天津市电网销售电价中每千瓦时提取0.05分钱用于解决地方小水库、水电站移民后期扶持问题。现行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中征收的0.88分钱,不再作为地方电力建设基金使用,形成的电价空间用于解决山西省内突出电价矛盾,具体方案由山西省物价局报我委审批。
  五、天津市区县经济开发区内用户用电价格与天津电网实行同网同价。山东省实行区域同价,将电价水平相近的价区合并。
  六、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有关省(区)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北京市3分钱,天津市2.82分钱,河北北部地区、河北南部地区2.5分钱,山东省2.6分钱,山西省2.9分钱,内蒙古西部地区2.3分钱。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二至附件八。
  七、本次调价对居民生活用电、农业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八、适当调整销售电价结构。将天津市非普工业用电和商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用电;将山东省非普工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用电;将山西省非普工业用电、非居民照明和商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用电。适当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拉开各电压等级间的差价。
  九、调整河北南部电网峰谷分时电价时段划分。在保持峰、平、谷时段各8小时不变的基础上,将峰谷时段划分调整为:高峰8:00-11:00、16:00-21:00,谷段22:00-6:00,平段6:00-8:00、11:00-16:00、21:00-22:00。
  十、以上电价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
  十一、电力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十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一、华北电网部分电厂上网电价表
    二、北京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三、天津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四、河北北部电网销售电价表
  五、河北南部电网销售电价表
  六、山东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七、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八、内蒙古西部电网销售电价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教育部关于大力提高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大力提高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的意见



2006年6月5日

教社科〔2006〕5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大力提高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和创新能力,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能力和成果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水平体现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思维能力、精神状态和文明素质。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提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对努力回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对构建以当代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大力提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是当前的紧迫任务。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四个同样重要”的重要论断,把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性提升到新的历史高度,为哲学社会科学的进一步繁荣发展开辟了广阔前景,也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提出了更高要求。高等学校是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主力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密集,力量雄厚,学科齐全。长期以来,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为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为服务党和政府的决策,为弘扬民族文化、培育民族精神,为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与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相比,与党和人民的要求相比,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还有较大差距。低水平重复现象比较严重,理论脱离实际比较普遍,应对重大社会问题的能力还不强,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条件保障也不能适应哲学社会科学快速发展的需要。大力提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是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紧迫任务和长期目标。

  3.提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必须坚持正确方向。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方向正确与否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兴衰和社会主义的命运。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为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做出新的贡献。

  二、创新是提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的决定性因素

  4.创新是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灵魂。创新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品质,是推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不断深化的不竭动力。大力提高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能力,是大力提高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的内在要求,也是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保证。

  5.增强创新意识,提升研究境界。要增强创新意识,努力发现新问题、把握新情况、明确新任务,自觉推动社会变革和理论进步;要积极接受新知识、学习新方法、形成新观念,勇于超越别人和自己。要把创新意识贯穿于研究的全过程,落实在选题、立项、成果产出和转化等各个关键环节。

  6.确立创新目标,明确战略定位。要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长期目标,发挥高等学校的优势和特色,努力构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教材体系和人才队伍。要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强化应用对策研究,使高等学校成为哲学社会科学的学术研究中心、文献辐射中心、先进文化孵化中心和决策咨询服务中心;使高等学校成为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发动机和推进器。

  7.确立创新重点,寻求重点突破。要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主题,准确把握时代特征和中国国情,认真研究和回答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不断扩展理论视野,不断做出理论概括,取得一批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国际影响的标志性成果。通过研究和回答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提高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综合研究水平。

  8.理论联系实际,探索创新方法。要关注实际、了解实际、深入实际,坚决克服学术研究脱离社会、脱离群众、脱离生活的倾向;要善于从实际问题中抽象出理论并回到实际中接受检验,不断丰富和发展理论;要自觉运用科学理论指导实践,不断解决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推动实践不断前进。要重视方法论的转换与创新,重视不同学科研究方法的借鉴与整合;要加强调查研究,注重实证研究,通过继承创新、综合创新、原始创新,不断提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和社会效益。

  9.建立创新机制,激发创新活力。要深化高等学校科研体制改革,探索更加灵活高效的科研组织形式,形成更加有利于哲学社会科学创新的宏观管理体制和微观运行机制,营造更加有利于创新型人才脱颖而出和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充分调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升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质量和创新能力。

  三、建立健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管理制度

  10.完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领导体制。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领导要高度重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形成领导有力、机构独立、责任明确、管理到位的领导体制,为不断提高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和创新能力提供有力保证。

  11.完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管理机制。要围绕提高研究质量,形成质量导向明确、评估监督有力、成果转化迅速、组织运行高效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机制。以多出高质量成果为目标,不断提高职能部门专业管理水平。

  12.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主的多渠道研究经费投入体制。要加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经费的投入,确保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经费增长,合理确定并逐步提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经费在整个科研经费中所占的比例。要制定鼓励哲学社会科学创新的政策,经费向质量高、创新力度大、有利于综合解决社会重大问题的研究领域和研究课题倾斜。要拓宽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经费的筹资渠道,鼓励设立各种类型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调动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支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形成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经费多元投入的格局。

  13.创新高等学校研究组织形式。完善以项目为纽带、以课题负责人为龙头、人才组合灵活、有利于激发科研人员创造性的研究组织形式。突破阻碍研究人员有机组合和资源共享的学科壁垒、院系壁垒、学校壁垒和区域壁垒,鼓励跨学科、跨院系、跨学校、跨地区、跨国度组合研究力量,形成机构开放、内外联合、良性竞争、优胜劣汰、有利创新的研究合作体。进一步加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进行体制创新和管理创新的新探索。建立和扶持一批学科综合、人员开放、资源集中、成效显著的新型研究联合体,推动高等学校与政府、企业、民间团体建立紧密的合作联系,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深入社会、拓宽视野、扩大资源创造条件。

  14.建立健全吸引人才、平等竞争的人才聚集与流动机制。深化科研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重创新能力、重研究质量、重实际绩效的人才选拔和激励机制,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人员流动和淘汰机制,不断优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队伍。

  15.改进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管理办法。按照好中选优和透明、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立项、申报、评审制度,选好题、立好项、出好成果。强化科研项目的目标管理,设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着力支持基础理论研究。建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信誉制度。对信誉好、成果优的研究人员优先资助;对信誉不良、项目成果不合格的研究人员予以批评、终止资助直至停止申报资格。

  16.建立健全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转化机制。高度重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工作,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搜集、展示、发布、推广、应用、反馈系统的建设,畅通高等学校与政府、企业、社会的联系渠道,促进科研成果向课程教材、社会普及、政府决策、文化产品方面的快速转化,培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中介机构和经纪人才,不断提高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建立鼓励高质量研究成果的评价体系

  17.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评价标准。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评价,既要有数量、规模指标,更要有质量指标,当前尤其要强调质量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性。要克服重数量指标轻质量指标的倾向,改变简单以数量多少评价人才、评价业绩的做法。创新程度是衡量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质量高低的核心要素。要把是否发现新问题、挖掘新材料、采集新数据,是否提出新观点、采用新方法、构建新理论,作为衡量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高低的主要内容。推广优秀成果和代表作评价制度,充分发挥高水平研究成果对提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的导向作用。

  18.建立符合哲学社会科学特点的分类评价标准。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要坚持科学性与价值性、国际性与民族性、继承积累与自主创新的统一。对哲学社会科学的各个具体学科要有与之相适应的评价标准,对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要有切合实际的评价尺度。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不同成果形式要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标准和方式进行评价。

  19.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评审制度。发挥专家与同行评议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评价中的主导作用,完善专家评审、成果受益者评审等多种不同评审制度;实行公开评审与匿名评审制度。建立全程评价机制,重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对于学术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贡献。改变重项目申报、轻成果评价的偏向,加大对研究项目管理的力度,推动研究项目高质量地完成。注意培育民间学术评价机构,维护评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20.建立科学合理的评审监督机制。建立评审结果的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对评审结果的监督。建立学术评审申诉制度,设立专门机构受理对评价结果的质疑和投诉。加强对学术评价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建立评审专家的信誉制度,促进评价制度的不断完善,杜绝在学术评价中徇私舞弊。

  21.鼓励积极健康的学术批评。健康的学术批评是加强学风建设、维护学术尊严、提高研究质量的重要社会评价手段。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学术规范,鼓励积极健康的学术批评,鼓励潜心研究,鼓励学术精品,反对粗制滥造,驱除学术伪劣产品。

  五、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高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

  22.加强领导,不断深化对哲学社会科学重要性的认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不断加深对哲学社会科学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哲学社会科学摆在与自然科学同样重要的地位。要研究制订哲学社会科学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可持续发展。教育部将继续大力实施“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为提高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和创新能力提供切实保证。

  23.构筑高地,大力促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平台的建设。要以国家“985工程”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省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和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为核心,以研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为主攻方向,结合学校学科建设实际,以基础研究为中坚、应用研究为重点、对策研究为突破口,逐步形成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理论创新体系。

  24.面向社会,大力促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快速转化。要把个人学术兴趣与国家利益紧密结合起来,把学术研究与服务党和政府决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把学术研究与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把学术研究与增强我国文化竞争能力、扩大国际影响紧密结合起来,逐步形成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社会服务体系。

  25.优化环境,大力改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条件。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建立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经费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基础建设力度,重点建设一批社会调查基地、文理交叉综合研究基地、学科专题数据库,提高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加大学风建设力度,严格遵守学术规范,不断提高学术道德水平,逐步形成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条件保障体系。

  26.以人为本,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要求,加强对理论拔尖人才的重点扶持,造就一批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立足中国、面向世界、学贯中西的思想家和理论家;加强对崭露头角的学术新秀的重点培育,造就一批理论功底扎实、勇于开拓创新的学术带头人;加强对优秀青年人才的重点培养,造就一批年富力强、政治和业务素质好、锐意进取的青年理论骨干。要加强科研管理队伍建设,造就一批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管理理念先进、具备学科专长、组织能力强的科研管理骨干,逐步形成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人才支撑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