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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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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5〕31号



市直机关各单位:
《株洲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株洲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预算改革,促进部门预算编制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含下属单位,下同)预算的编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收支平衡原则。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综合平衡,不编赤字预算。
(三)综合预算原则。统筹预算内外财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各部门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各项收支。
第四条市财政局的预算编制管理职责
(一)统一管理市级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
(二)批复市级部门预算。
(三)组织和监督部门预算的执行,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报告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对随意突破部门预算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负责预算调整的审核、汇总、报批工作。
第五条市级各部门的预算编制管理职责
(一)编制汇总本部门年度预算方案,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及时下达所属预算单位的年度预算,组织监督本部门预算执行。
(二)按照市财政局要求报告部门预算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三)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二章预算编制程序、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部门预算编制程序
(一)各部门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办法和要求,编制本部门年度收支预算方案,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市财政局,同时报送部门概况、事业发展计划、年度工作安排、主要收支项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作为预算审核、批复的基础资料。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目标和市本级财力情况,审核部门报送的年度收支预算方案,汇总形成部门预算送审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部门预算控制数。
(三)各部门在市财政局下达的部门预算控制数以内,汇总编报本部门年度收支预算计划,按规定时间报送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根据各部门报送的年度收支计划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市财政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预算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部门预算批复到各部门,各部门在十五日内将预算批复到所属各单位。
第七条收入预算的编制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补助)预算、非税收入预算和单位经营收入预算等。收入预算应切实做到不少报、不漏报、不虚报。
(一)财政拨款(补助)预算按照财政下达的控制限额进行编制。
(二)非税收入预算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分别按预算内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方式列报。
(三)单位经营收入预算按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的有关规定统一纳入非税收入项目编报。
第八条支出预算的编制
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一)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一般公用支出。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
基本支出不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和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结合单位的收支情况,采取其他方式合理安排基本支出预算。
(二)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
项目支出预算是指市级各部门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事务或事业发展计划,按指定的用途和对象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各部门申报的项目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规定及公共财政支出的需要,要紧密结合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及本部门事业发展规划。部门对所申报项目应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搞好可行性分析,并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合理编报。
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支出、科技三项费用、支农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卫生支出、城市维护支出、排污费、教育费附加、外经外贸专项等专项资金支出,由各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提出预算安排意见,并细化到单位和具体项目,送市财政局初审后,再报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专项收支预算的编制。专项收支预算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社会保障基金收支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政府投资预算、政府债务预算等其他专项资金预算。
(一)政府性基金预算。按照项目资金预算的编制办法编制。
(二)政府采购预算。各部门应根据预算安排的资金,按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编报要求和确定的政府采购目录,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列出,并细化到具体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对未按要求上报政府采购预算和不按采购预算进行采购的部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不受理采购事宜。
(三)社会保障基金收支预算。社会保障基金收支预算包括: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再就业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离休干部医疗保险基金、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应以基金享受人数为基础,以基金政策法规为依据,以基金往年收支情况为参照,编报社会保障基金收支预算。
(四)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编制范围主要包括市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市属国有企业。编制内容主要包括预算年度对可支配的现金及其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情况所作的预测、对以资产换资产等非货币性交易情况所作的预测、对国有权益的增减变动情况所作的预测。
(五)政府投资预算。凡经市政府批准,财政投资或由财政兜底偿还贷款(融资)投入的市本级公益性建设项目均纳入财政投资预算管理。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当年建设规划和项目及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和批复文件编制项目投资预算。对跨年度项目投资,按照有关合同、协议的内容及项目工程进度,调整和编制投资项目预算。
(六)政府债务预算。编制范围主要是:政府直接显性债务,包括: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亚洲银行贷款,国债转贷资金,解决地方金融风险专项借款等;政府或有显性债务,包括:政府担保的国内金融组织贷款、政府担保的国外贷款等。
涉及专项收支预算的部门,应在报送部门年度收支预算时一并报送专项收支预算。
第十条凡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投资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株政办发[2003]42号文件规定),应先评审后编制预算,未经市财政局或市财政局授权机构评审的项目,不予批复项目预算。
第三章预算调整
第十一条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年度收支预算,强化预算约束。重大收支预算的调整,应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各部门发生政策性调资、增人增资等,应及时向市财政局申报,市财政局审核后追加部门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预算执行过程中遇有突发性事件、特殊支出事项等,报经市政府批准,按有关程序追加部门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市级各部门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超收,原则上结转下一年度安排支出。
因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非税收入短收,部门应在11月底前向市财政局申报,市财政局核准后,按短收额等额扣减其当年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各部门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不得擅自相互调剂、挤占,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由部门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并依法依规向市人大备案。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对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应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执行中的偏差,并对项目预算实施绩效考评,其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专项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各部门对本级及所属单位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督。
第十八条市审计局对同级财政及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应当加强审计监督,并依法向市人大、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株洲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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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及其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已经2005年10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启智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工作,有效地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预警信号,是指有发布权的气象台站根据气象探测资料制作的,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警报信息。


  第四条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含义和防御指南四部分构成(见附件)。
  预警信号分为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沙尘暴、冰雹、雪灾、霜冻、道路积冰等十一类。
  预警信号按照灾害性天气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总体上分为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的发布工作。
  广播电视、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预警信号的发布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对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除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预警信号,应当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


  第七条 气象台站只能发布本预报服务责任区内的预警信号。上级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台站预警信号发布的技术指导;上下级气象台站要建立预警信号发布的会商沟通制度,保证上级气象台与下级气象台站预警信号发布的一致性。


  第八条 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在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包括重新确认或更新)或者解除的信号后,应当及时播发该预警信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所在城市的中心位置设立电子屏幕及时播发预警信号。
  播发预警信号的具体办法,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广播电视、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预警信号制作与发布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本地区的预警水平、播发质量和防御能力。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编印预警信号以及防御措施的宣传手册,并广泛进行宣传。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规定中的防御指南,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的情况,制定防御突发气象灾害的具体措施。
  交通、通信、能源、建设等公共设施管理机构和教育、卫生等公益性机构及相关单位应当参照预警信号防御指南,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突发气象灾害的应急预案,避免或者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适时提供的预警信号的。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突发气象灾害预警出现重大漏报、错报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含义和防御指南四部分构成。预警信号分为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沙尘暴、冰雹、雪灾、霜冻、道路积冰等11类。
  预警信号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总体上分为4级(Ⅳ,Ⅲ,Ⅱ,Ⅰ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


  一、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3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6小时降雨量将达30毫米以上,或者 3小时已达2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家长、学生、学校要特别关注天气变化,采取防御措施;
  2.收盖露天晾晒物品,相关单位做好低洼、易受淹地区的排水防涝工作;
  3.驾驶人员应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4.检查农田、鱼塘排水系统,降低易淹水塘水位。
  (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3小时降雨量将达30毫米以上,或者 1小时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尽可能停留在室内或者安全场所避雨;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落实应对措施;
  3.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4.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
  其他同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三)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 1小时已达16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或增强。
  防御指南:
  1.人员应留在安全处所,户外人员应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已有上学学生和上班人员的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处于危险地带的应停课、停业,立即转移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其他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二、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分3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5℃以上。
  防御指南:
  1.注意了解掌握高温信息,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2.注意作息时间,保证睡眠,必要时准备一些常用的防暑降温药品;
  3.媒体应加强防暑保健知识的宣传,各相关部门、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
  (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7℃以上。
  防御指南:
  1.积极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2.尽量避免午后高温时段的户外活动,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建议供电、供水部门做好调度、应急准备,有关部门应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负载大而引发火灾;
  4.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的作业人员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其他同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三)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40℃以上。
  防御指南:
  1.注意防暑降温,白天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2.有关部门要特别注意防火;
  3.建议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其他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三、寒潮预警信号
  寒潮预警信号分3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表示。
  (一)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人员要注意添衣保暖,温室、大棚应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
  2.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大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妥善安置易受寒潮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3.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4.要留意有关媒体报道寒潮的最新信息,以便采取进一步措施;
  5.在生产上做好对寒潮天气的防御准备。
  (二)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做好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
  2.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防风,对水果及有关水产、农作物等种养品种采取防寒防风措施。
  其他同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三)寒潮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加强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
  2.进一步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
  3.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和大风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其他同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四、大雾预警信号
  大雾预警信号分3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驾驶人员注意浓雾变化,小心驾驶;
  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注意交通安全。
  (二)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浓雾使空气质量明显降低,居民需适当防护;
  2.由于能见度较低,驾驶人员应控制速度,确保安全;
  3.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采取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其他同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三)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受强浓雾影响地区的机场暂停飞机起降,高速公路和轮渡暂时封闭或者停航;
  2.各类机动交通工具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3.各相关部门、单位采取紧急防御措施,确保安全。
  其他同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五、雷雨大风预警信号
  雷雨大风预警信号分4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到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伴有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已达到6级—7级,或阵风7级—8级并伴有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做好防风、防雷电准备;
  2.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雷雨大风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学生停留在安全地方;
  3.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人员应当尽快离开临时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雷雨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达8级—9级,或阵风9级—10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妥善保管易受雷击的贵重电器设备,断电后放到安全的地方;
  2.危险地带和危房居民,以及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千万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出现雷电时应当关闭手机;
  3.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的室外电源;
  4.停止露天集体活动,立即疏散人员;
  5.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危险地带人员撤离。
  其他同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三)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级—11级,或阵风11级—12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人员切勿外出,确保留在最安全的地方;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加固码头设施,防止船只走锚和碰撞。
  其他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四)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其他同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六、大风预警信号
  大风(除雷雨大风外)预警信号分4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6级—7级,或阵风7级—8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把户外广告牌、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2.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大风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
  3.机场、高速公路采取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二)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级—9级,或阵风9级—10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尽可能停留在室内或安全场所避风,建议幼儿园、托儿所停课;
  2.关紧门窗,危险地带和危房居民以及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3.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的室外电源;
  4.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和室内大的集会,立即疏散人员。
  其他同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三)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级—11级,或阵风11级—12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进入紧急防风状态,建议中小学停课;
  2.居民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
  3.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落实应对措施;
  4.加固码头设施,防止船只走锚和碰撞。
  其他同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四)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的大风,或者已经出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的大风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建议停业、停课 (除特殊行业);
  2.人员应尽可能呆在防风安全的地方,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其他同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七、沙尘暴预警信号
  沙尘暴预警信号分3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4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做好防风防沙准备,及时关闭门窗;
  2.空气质量差,注意携带口罩、纱巾等防尘用品,以免沙尘对眼睛和呼吸道造成损伤;做好精密仪器的密封工作;
  3.把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妥善安置易受沙尘暴影响的室外物品。
  (二)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尽可能停留在室内或安全场所躲避风沙,用纱巾蒙住头防御风沙的行人要保证有良好的视线,注意交通安全;
  2.注意尽量少骑自行车,刮风时不要在广告牌和老树下长期逗留;驾驶人员注意沙尘暴变化,小心驾驶;
  3.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注意交通安全;
  4.建议暂停高空和户外作业,停止露天集体活动。
  其他同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
  (三)沙尘暴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人员应尽可能呆在防风安全的地方,不要在户外活动;推迟上学或放学,直至特强沙尘暴结束;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受特强沙尘暴影响地区的机场暂停飞机起降,高速公路和轮渡暂时封闭或者停航;
  4.各类机动交通工具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其它同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


  八、冰雹预警信号
  冰雹预警信号分2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一)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防御指南:
  1.注意天气变化,做好防雹和防雷电准备;
  2.妥善安置易受冰雹影响的室外物品、小汽车等;
  3.老人、小孩不要外出,留在家中;
  4.将家禽、牲畜等赶到带有顶篷的安全场所;
  5.不要进入孤立的棚屋、岗亭等建筑物或大树底下,出现雷电时应当关闭手机;
  6.做好人工消雹的作业准备并伺机进行人工消雹作业。
  (二)冰雹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小时内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的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防御指南:
  1.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其他同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九、雪灾预警信号
  雪灾预警信号分3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雪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影响的降雪。
  防御指南:
  1.相关部门做好防雪准备,采取防御措施;
  2.交通部门做好道路融雪准备,降雪时户外活动注意防滑,驾驶人员放慢行车速度,注意交通安全;
  3.注意防范因供电、通信线路受损而造成次生灾害。
  (二)雪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较大影响的降雪,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较大影响的降雪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相关部门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2.驾驶人员要小心驾驶,保证安全;
  3、减少不必要的户外活动,将牲畜赶到圈里喂养。
  其他同雪灾黄色预警信号。
  (三)雪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很大影响的降雪,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很大影响的降雪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必要时关闭高速公路;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随时准备启动应急方案。
  其他同雪灾橙色预警信号。


  十、霜冻
  霜冻预警信号分3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4月15日至9月30日发布。
  (一)霜冻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降至3C以下。
  防御指南:
  1.人员要注意添衣保暖,对农作物、果树等应采取一定的防寒措施;
  2.要留意有关媒体报道降温的最新信息,以便采取进一步措施;
  3.在生产上做好对霜冻天气的防御准备。
  (二)霜冻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降至0℃以下。
  防御指南:
  1.做好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工作;
  2.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对农作物、果树等采取防冻措施;
  3.留意有关媒体报道霜冻持续的信息和有关通知,以便采取进一步防御措施。
  其他同霜冻黄色预警信号。
  (三)霜冻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降至-3℃以下。
  防御指南:
  1.加强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工作;
  2.进一步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保暖;
  3.农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措施,尽量减少冻害损失。
  其他同霜冻橙色预警信号。


  十一、道路结冰预警信号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分3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
  1.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2.驾驶人员应注意路况,安全行使。
  (二)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
  1.行人出门注意防滑;
  2.交通、公安等部门注意指挥和疏导行使车辆;
  3.驾驶人员应采取防滑措施,听从指挥,慢速行使。
  其他同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三)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
  1.相关应急处置部门随时准备启动应急方案;
  2.必要时关闭结冰道路交通。
  其他同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批转市经委等七部门拟订的《天津市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暂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经委等七部门拟订的《天津市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经委等七部门拟订的《天津市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暂行办法
为妥善安置企业富余职工、稳定职工队伍、保持社会安定和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千方百计开辟多种生产、经营、服务门路,进一步推动企业发展多种经营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企业要在搞好主业、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本单位的富余职工和闲置设备、厂房、场地等条件,发挥生产、技术、资源等优势,积极兴办多种经营企业。
(二)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一般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行政上隶属主办单位领导,经济上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多种经营企业的厂长(经理)可以由主办单位委派,也可以通过招标竞争、招聘或民主选举产生。其行政管理机构不强求上下对口,但必须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设置必要的精干的管理人员。
(四)多种经营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党、工、团基层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但应尽量减少脱产人员。
(五)多种经营企业必须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政令,认真执行各项政策规定。新开办的多种经营企业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六)各级政府、各综合部门都要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多种经营,千方百计为发展多种经营创造方便条件。各委、局和主办单位应明确一位领导同志分管,并指定一个部门负责这项工作。任何部门都不得向多种经营企业乱摊派,不得平调多种经营企业的财产。
(七)对于原企业的车间、科室、部门划小核算单位改为分厂、分店的,一般不享受多种经营企业待遇。
二、多种经营的范围
(一)企业开展多种经营,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需求,正确地选择和确定生产、经营、服务项目。
(二)提倡多种经营企业利用主办厂的边角余料、废渣、废液、废气等进行生产加工,综合利用;提倡对主办厂的产品进行延伸加工,发展节约原材料、节约能源、出口创汇的生产加工项目;提倡发展社会服务型企业;提倡有条件的企业发展农副生产;提倡有条件的企业内部托幼园所
、浴池、医务室等福利设施对社会开放。
(三)多种经营包括:工业生产加工项目;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交通运输、仓储业务;零售商业、饮食业、维修服务业;种植、养殖、畜牧等农副业生产;文化、艺术、医疗卫生服务和其他国家政策允许的社会需要的业务。
(四)严格限制多种经营企业经营社会批发商业和中介服务,以及其他国家限制发展的生产项目、经营业务。
(五)禁止多种经营企业经营重要生产资料和国家统购统销、专营、专控商品,以及其他国家政策、法令明令禁止的各种生产项目和经营业务。
三、多种经营的税收
(一)多种经营企业从投产(开业)后有收入的月份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一年。免税期满后仍有困难的,由税务部门审定,可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二)对企业当年实现利润超过上年的增长部分,经税务部门核定,可在税前提留30%,免征所得税,转入企业生产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其中生产发展基金不低于60%。
(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年度亏损的,经企业申请,可按现行规定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对上年亏损当年扭亏为盈的,经企业申请,可视情况减免本年度所得税。
(四)企业内部的托幼园所、浴池、医务室、食堂等福利设施,经有关部门批准对外开放的、以及有条件的企业发展农副业生产的,均享受同行业的减免税待遇。经有关部门批准,对社会开放的托幼园所、早点部、浴池,可享受同行业物资供应政策。
(五)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正常业务费用,在不超过销售收入5‰的范围内,由销售费用中列支。
(六)本规定所列各项减免税规定,不适用于生产销售国家规定不能减免税的产品和企业,不适用于经营批发业务的商业企业和兼营批发业务的收入。企业减免的税金要用于发展生产,不准挪作他用。
四、多种经营企业留利的分配
(一)企业留利的分配原则是:生产发展基金不得低于40%,福利基金不得低于25%,其余为奖励基金。
(二)多种经营企业开办一年后,在生产经营稳定、经济效益较好的前提下,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主办单位可从其税后留利中提取一定比例,直接并入主办单位自有资金,用于发展生产和集体福利事业。
五、多种经营企业的资金
(一)对多种经营企业所需流动资金,财政、金融等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
(二)主办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多种经营企业筹措相应的资金。多种经营企业税后留利中生产发展基金的10—30%要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三)为解决企业资金不足,经人民银行市分行批准,可在企业内部集资,利率可高于同期限居民定期储蓄利率的40%。企业集资用于流动资金的可在税前付息。
(四)企业经批准用于产品开发、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方面的技措贷款,除用新增折旧基金还外,可按规定用新增利润还本付息。
(五)多种经营企业免税期间,主管部门不征收管理费。免税期满按规定收取的管理费,除正常开支外,年终结余部分由主管局统一掌握,用于解决多种经营企业的临时困难。
六、多种经营企业的劳动工资
(一)多种经营企业以安置富余职工为主,富余职工占全部职工比例一般不得低于70%。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招收社会待业人员,但不得招用农村劳动力。
(二)主办单位利用富余职工兴办多种经营企业后,结余工资留主办单位使用。
(三)多种经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从社会上招聘少量专业骨干,待遇自定。其工资在不超过本企业职工标准工资二倍的范围内,可在税前列支。对确有突出贡献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全民企业富余职工到多种经营企业后,原所有制身份不变,离退休(退职)时仍享受原单位待遇。多种经营企业因故关停后,对新招的集体所有制职工,可通过开辟新的生产服务门路安置,或在主管部门系统内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剂,但不能调入全民单位“混岗”。
(五)多种经营企业计税工资奖金额比照城镇集体企业现行标准执行。主办单位职工标准工资较高的,单独计算奖金额,按人均年奖金不超过标准工资五个半月(含一个月分红)掌握,不征奖金税。
(六)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工资总额内,多种经营企业可采取多种分配形式,灵活使用。以劳务为主,经营饮食、服务、修配业的企业按现行规定可实行提成工资,免征奖金税。有条件的企业也可试行工资调节税办法。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开展多种经营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198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