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阳泉市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9:15:47  浏览:95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阳泉市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阳政办发[2000]74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泉市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
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作
如下通知: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网络的组建工作现已基本结
束,2000年11月1日起开始进行系统初始化、数据转
录及核对工作,11月30日结束。在此期间,银行住房
公积金所有办事机构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各单位
当月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于12月份一并缴交。各级财务
部门要积极配合住房公积金的核对工作。
二、市住房资金网络管理系统将于2000年12月1
日起正式启用。今后,有关住房资金的缴存、使用等一
切业务必须经市房改领导组审批后,全部由市住房资金
管理中心直接受理。
三、已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于2000年11
月1日至11月30日,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业务部(市
财政局一楼)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指定计算机编码和所
属业务分部。
四、已成立的单位尚未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于
同期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业务部办理单位开户手续,
逾期不办理的单位,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住房公积金具体业务操作流程及缴存支取等办
理程序详见《阳泉市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货币化补贴资金均参照本办法执
行,不同之处,另文下达。


二OOO年十月三十日


阳泉市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规范
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提高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居住
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国务院1999年4月3日国务
院令第262号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财政部
财综字[1999]76号文《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
办法〉的通知》、建设部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住房公
积金管理条例释义》和市政府[1999]92号文印发的《阳
泉市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居民住房消费暂行办法》等
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阳泉市辖区内(包括中央、
省营及外地驻阳泉单位)所有行政、事业、国有企业、
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等及其在
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平定、盂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
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所衍生的利息收入属长
期住房储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章 业务网点设置

第五条 阳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依法归集和管
理我市住房资金的唯一机构,受市房改领导组领导和市
财政局监督管理,在市财政局一楼设业务部,负责全市
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下设三个业务分部:
(一)城区业务分部。设在市房地产交易大厅(天
成巷北口),负责桃河以南、泉中路以东、南大街以北、
平定路以东各级单位的住房资金管理工作。
(二)南山业务分部。设在四季春集贸市场一楼(小
阳泉东口),负责桃河以南、泉中路以西、南大街以南、
平定路以西各级单位的住房资金管理工作。
(三)矿区业务分部。设在洪城路洪桥商场旁,负
责桃河以北,洪城河路以西、青年路以北、李荫路以西
各级单位的住房资金管理工作。
除以上三个业务分部管理范围外的其他单位,均到
市资金管理中心业务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三章 开 户

第六条 新设立的单位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业务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
记,领取填报《阳泉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阳泉
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阳泉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汇总表》,并预留单位财务印鉴,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业
务部审核后,持以上三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到中心业务
部指定的业务分部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开
户手续。每个单位和每个职工只能开设一个帐户。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开户以独立核算单位为基础,
有主管部门统一缴交的须经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

第四章 汇(补)缴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缴交比例和单位缴存比例
按市政府文件规定的比例执行。
第九条 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以国家统计局
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
文)的内容为准。职工工资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
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十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
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
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
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额均
以元为单位。
第十一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
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该职工本人当月工
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
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
本人当月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二条 各住房公积金缴交单位是住房公积金职
工个人缴交部分的扣缴人,应定期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
扣代缴,并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依据《阳
泉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和《阳泉市住房公积金汇缴
清册汇总表》中的月汇缴总人数、月汇缴总额填写《阳
泉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将已代扣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汇缴到指定的住
房公积金业务分部,由业务分部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
金帐户。除因人员等变动情况外,住房公积金月汇缴额
固定不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
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四条 已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登记的单位,
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第十五条 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每个职工应享有
的权力。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
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同
意后报市房改领导组批准,可暂时缓缴或降低缴存比
例,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补缴缓缴或提高缴交比
例。在此期间,视同该单位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享
受有关房改政策。

第五章 变更及转移

第十六条 单位因工资调整影响缴交基数变动,当
年住房公积金月缴交额不变。下一年年初时,填写《阳
泉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调整缴交基数和月缴交额。
第十七条 单位因人员增减使汇缴人数发生变动,
在汇缴时需调整当月住房公积金缴交额。其中:属新参
加工作、离退休、死亡等人员增减情况时,需填写《阳
泉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连同《阳泉市住房公积金
汇(补)缴书》到所属业务分部办理变更、汇(补)缴
手续。属职工工作变动,应填写《阳泉市住房公积金转
移通知书》、《阳泉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连同《阳
泉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送所属业务分部办理转
移、汇缴手续。
第十八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
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
组织填写《阳泉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到市住房资
金管理中心业务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经审核批
准后,持审核批准的凭据到所属业务分部为本单位职工
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销户或封存手续。

第六章 封存与启封

第十九条 已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的职工,因
停薪留职、停薪上学等原因,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仍保
留劳动关系的,需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在汇缴时
填写《阳泉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一并办理。封存期
间对封存金额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第二十条 职工与原工作单位恢复其临时中断的工
资关系时(仍保留劳动关系),单位须再次填写《阳泉
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连同《阳泉市住房公积金汇
(补)缴书》到所属业务分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启封、
汇缴手续。

第七章 支 取

第二十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
工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的。
(四)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国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符合条件(一)、(五)、(六)的,属使用支取,支
取时持有关证明以百元为单位转帐支付,支取后该职工
帐户余额不得少于本人月住房公积金缴交额。其中:属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经市房屋鉴定委员会进行技
术鉴定。
符合条件(二)、(三)、(四)的,属销户支取,支
取时全额支付。其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
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持有效法律证明提取职工住房公积
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
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
益。
第二十二条 职工个人根据住房公积金的支取条
件,向单位申请支取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按以上
规定审核同意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
单位予留印鉴 ,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业务部办理住
房公积金支取手续。

第八章 帐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
下列方法列支:
(一)行政单位在预算支出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支
出或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单位在成本中列支。

第九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
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住
房资金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根
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管理中心和单位职工有权督促
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
住房公积金的,又不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或
虽申请但未被批准的,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
存。逾期仍不缴存的,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
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连续断
交一年以上的,视为拒不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行为,参
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政策性资金,任何
单位不得挪用。对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资金管理
中心有权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
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OO年十一月一日起施
行,由阳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探寻犯人猝死的成因及对策

陈平 龚华


笔者在检察工作中发现,犯人猝死的百分比高于一般正常人死亡的百分比。据笔者对一些狱所的调查统计表明,这些监狱的犯人每年的平均死亡人数为8-10人。也许有人认为,一个几千人的监狱一年死十几个的是很正常的事,没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但是笔者认为,监所是一个十分特殊的地方,它既是一个关押犯人或是犯罪嫌疑人,并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的地方,又是一个国家、地区司法是否文明的窗口,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国家的刑事政策是否得到落实,司法的程序法和实体法是否真正得到贯彻执行,人权是否真正得到重视和关怀。此外,监所的稳定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直接关系到对犯人教育、改造的成效。正是基于诸种重要的原因,笔者觉得有必要对监所犯人(当然包括嫌疑人和被告人,这里是指通常意义上的犯人,并非专业的"犯人"用语)的猝死成因进行分析,以加强监所检察的力度,贯彻落实刑事法方面的有关法律,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
犯人猝死的成因和特点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陈旧性疾病。此种类型的死亡率占了整个犯人猝死的80%以上。这些犯人在入狱前都有不同程度的慢性疾病和潜伏性疾病,只是因为入狱前没有发现,入狱后由于精神打击,他们成天处于后悔、绝望、忧郁、苦闷之中,心理学和医学表明,这些情绪对人的精神和肉体的摧残都是毁灭性的,犯人在这样的情绪中免疫力不断下降,身体每况愈下,身上的慢性疾病和潜伏性疾病快速恶化,最终导致犯人猝死。
二、突发性疾病。此种类型的犯人在入狱前身体是完全正常的,入狱后,因为个体的差异,暴发了脑溢血、心机梗塞等突发性疾病,导致了死亡悲剧的发生。
三、劳动安全事故。此种原因是导致犯人死亡的外因,它在笔者对犯人猝死的统计中所占的百分比虽然较少,但是此种原因值得重视。有的监狱的劳动安全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是劳动管理存在管理盲区,致使犯人在劳动过程中因为意外事故或是劳动安全事故丧生。
四、虐待被监管人员。个别狱所管理人员执法思想和执法水平较差,特权思想较为严重,不把犯人当人看,认为犯人都是些社会渣滓,对他们用不着客气。在这种歧视心理的支配下,他们动辙对犯人辱骂、嘲笑、甚至是拳脚相加,少数被监管人员被打致残或是致死。
五、犯人互殴致死。犯人之间的暴力事件致使犯人致死。
总之,犯人猝死的原因形形色色,但归结起来不外乎外因和内因两个方面。掌握了犯人猝死的初步原因后,我们就可以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监所检察的工作力度,加强监所的内外管理,防止犯人猝死的发生,维护社会的稳定,完成对犯人进行教育改造的任务。那么如何防范犯人猝死呢?
一要转变执法理念,克服重监管,轻人权的思想。监所是社会的一个敏感地方,监所的执法和管理人员要强化执法观念,只有充分重视和尊重人权,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才能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最终完成刑法的特殊任务,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有机统一。
二、建立和健全狱所卫生预防和监控体系,对入狱所的犯人的健康状况实行全程监控。在入狱前,要认真对犯人进行体验,询问其有无既往病史,建立体验健康状况记录登记制;定期对犯人进行健康状况复查,及时发现犯人潜伏性疾患,对发现有严重疾病的犯人要及时地向有关部门反映,该治疗的及时治疗,该变更执行方法的要依法变更,把犯人猝死的可能性减少到最小程度,避免因犯人猝死而造成死者家属与监所等管理机构出现对立情绪,。
三、加强监狱劳动安全的监督管理,防止劳动安全事故的发生。一方面要对劳动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对劳动过程的实行全程监控,尽力避免劳动过程中的机械性事故和劳动安全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狱所的目标考核力度,将此项工作纳入狱所的目标管理,实行劳动安全事故"一把手负责制"、"一票否决制"。与此同时,加强监所检察的工作力度,对发生劳动安全事故的狱所要重点关注,看是否是因失职渎职造成了事故的发生。对那些因失职渎职造成了重大的劳动安全事故的狱所,监所检察部门要及时将案件移送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及时进行查处。
四、加强监所检察,加大对执法人员教育和管理的力度。监所执法人员既是落实国家刑事政策的执行者,又是对犯人进行教育改造的管理者,他们在监所监管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因此对他们加强教育管理,对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至关重要。第一,要加强监所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用执法人员犯罪的典型案例对他们进行警示教育,让他们做到以人为鉴,警钟常鸣。要结合政法部门的各种教育活动和执法检查活动,对监所执法人员进行法制教育,让他们克服特权思想、霸道作风和粗暴的执法作风,明白从执法管理者到犯人之间只有一步之遥,增强依法执法,文明执法意识。第二,加强爱心教育。执法者要树立平等的观念,不要歧视犯人,对他们多此尊重和宽容,少些歧视和冷漠,在监管的过程中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主动与他们进行交流、接触,在生活上做他们的朋友,关心他们的冷暖和疾苦;在人生的道路上做他们的知音,帮助他们克服自悲和绝望心理,重新树起生活的风帆;在监管上做他们的法律顾问和导航人,增强其法律意识。第三,加强监所检察的工作力度,严厉惩处虐待被监管人员的监所管理人员。对打骂被监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监所检察人员要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对那些虐待、殴打或是唆使他人殴打被监管人员造成他们重伤、死亡的,检察院要依法查办。
五、加大监管工作力度,防止监所暴力事件的发生。监所是社会灰色人员和边缘人员相对集中的地方,必须加强监管力度,才能维持监所的正常工作秩序。监所的暴力事件大概有三种情形:一是称霸施暴型。这种人在入狱前都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即人们所说的"大哥"、"黑老大",以前,他们在社会上无恶不作,称王称霸,入狱后仍然不思悔改,并凭借自己从前在社会上凶狠毒辣的嗅名,在狱所中继续作威作福。二是进攻性施暴型。这种人大多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强奸等暴力犯罪人员,这种人性情粗暴,性格扭曲,具有很强的进攻性。在狱所中,他们仍然欺弱凌残,别的人犯对他稍有一丝不恭,他们便会大打出手,施暴伤人。三是破罐破摔施暴型。这种人入狱前没有前科,由于一失足被判刑,他们便对生活失去信心。在这种绝望、失落和极度苦闷心理的支配下,他们很容易冲动,因为一点小事也可能会不计后果对人施暴,从而酿成暴力事例的发生。对监所的暴力事件进行分析,有助于监管人员对症下药,针对不同的犯罪类型采取不同的对策,以防止监所暴力事件的发生,维护监所的稳定。

(作者单位: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内蒙古、龙江森工集团: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169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抄送:有关计划单列市财政局、林业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建立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简称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来源,用于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公益林是指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印发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核查认定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公益林林地。

第二章 补偿标准

第四条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75元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管护等开支;025元由省级财政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下同)列支,用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下同)组织开展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跨重点公益林区域开设防火隔离带等森林火灾预防、以及维护林区道路的开支。
第五条 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个人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按照合同规定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管护责任。
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林场、苗圃、 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林业单位或村集体、集体林场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管护开支范围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购买劳务、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管护任务、经营状况、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国有林业单位和集体的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委派标准、开支水平。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内, 明确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具体开支范围和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发生的相关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不得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31日之前,联合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申请报告、森林防火计划、当年林区道路维护计划、上年度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使用情况、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总结,以及上年度批准的征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情况。
第九条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年度预算确定后,财政部根据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重点公益林面积和平均标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报账制等方式拨付,确保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健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
国有林业单位和集体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实行分账核算。
第十一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林业单位和集体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国有林业单位应与管护人员、集体应与个人签订管护合同。林业主管部门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签订合同使用统一格式(附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与个人签订合同的内容与格式,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都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中央财政补偿基金。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脱离管护任务随意切块下达资金,也不得搞平均分配。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上报的征占用重点公益林情况,调减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国家林业局对重点公益林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条 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财政部将在下年度一次性调减有关省区1%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
1.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使用和重点公益林管护违反有关规定,出现严重问题的;
2.征用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情况弄虚作假的;
3.连续两年逾期1个月以上不报送有关材料或报送的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第十六条 调减的资金用于管理水平较高省区的奖励,被奖励省区相应增加省级财政部门列支经费;有关省区相应减少省级财政部门列支经费。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凡违反重点公益林管理规定,或因管护不善造成重点公益林破坏及生态功能持续下降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采取适当处罚措施。具体措施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条 军事管理区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管理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按照本规定执行,并由军队制定实施细则,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169号)同时废止。
附: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样本)

附:

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样本)

编号:

甲方:林业主管部门(林业厅、局)
乙方:管护单位(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村集体、集体林场等)
为切实加强重点公益林管护,甲乙双方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经协商一致,就重点公益林管护达成下列协议:
一、管护区域与面积
甲方将亩重点公益林委托(承包)给乙方管护。四至界限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管护区域包括村(林班、小班),分别是:村(林班、小班)亩,村(林班、小班)亩。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指明管护区域、面积、四至界限,明确管护要求。
2.及时向乙方支付中央补偿基金,标准为元/亩·年,全年总额元。
3.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
4.对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管护义务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或扣减乙方中央补偿基金;对乱砍滥伐、滥捕乱猎、侵占林地情况严重的,甲方可中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三、乙方责任与权利
1.依法组织人员对管护区域内的重点公益林进行管护,加强对管护人员上山巡查管护的监督。
2.建立健全重点公益林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盗砍滥伐、乱捕滥猎和侵占林地的防范机制,有效预防、发现、扑救重点公益林管护区域内火灾,并及时报告;监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现后及时上报和治理,保证管护区域内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不受破坏,无滥捕滥猎现象。
3.严格执行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4.接受、服从甲方等上级有关部门对重点公益林管护和中央补偿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甲方等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5.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有获得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权利。
四、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未尽事宜, 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