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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4:36:13  浏览:90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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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及重点

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均应纳入清理范围。

清理的重点是: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规定。

二、清理原则

(一)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按以下原则处理:主要内容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的修改或者废止,由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

(三)在清理工作中发现有关规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形,但不在处理权限范围内的,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当确定清理工作责任人。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应当督促检查下级部门的清理工作;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检查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清理工作。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地清理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成立联合督查组,对清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清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通报清理进展情况。清理工作要发挥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联系电话和联系电子邮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四、清理工作要求

清理工作是贯彻《若干意见》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清理工作,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06年年底前完成清理工作。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将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清理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汇总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结果,于2006年11月底前将清理工作总结、《清理情况表》(附后)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清理工作完成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附件:清理情况表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清理情况表

(一)审核清理法规、规章、文件统计表

序号
单位名称
共审核件数
保留件数
已修改件数
已废止件数



总  计




(二)已修改和已废止法规、规章、文件目录

已修改法规、规章、文件目录

序号
名称、文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
重新发布的法规、规章、文件名称、文号、日期
修改理由





已废止法规、规章、文件目录

序号
名称、文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
废止日期
废止理由




(三)拟修改和拟废止法规、规章、文件目录

拟修改法规、规章、文件目录

序号
名称、文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
拟修改时间
拟修改理由




拟废止法规、规章、文件目录

序号
名称、文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
拟废止日期
拟废止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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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颁布〈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通知》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颁布〈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通知》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我省外经贸企业发展,盘活银行信贷资产,加强银企合作,支持扩大出口,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布〈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8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对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有订单、有效益的产品生产、出口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实施封闭贷款,是当前搞活我省外经贸企业,支持扩大出口的重大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外经贸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把国家和省对外经贸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帮助企业落
实封闭贷款的各项条件。外经贸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管理,搞好服务,督促企业用好贷款,加强检查监督,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对违反封闭贷款管理规定的有关企业负责人和责任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各金融部门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外经贸企业,要按照“收汇挂钩,
购货鉴证,封闭管理,安全收贷”的原则,积极支持并发放封闭贷款。外经贸企业要抢抓机遇,转换机制,开拓市场,扩大出口,要积极争取银行的支持,并保证专款专用和按期还本付息。
省外经贸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要按季度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的执行情况。



1999年9月28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高等教育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高等教育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6月18日公布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使高等学校收取学生学费的管理办法与省人大常委会1993年9月16日通过的《关于修改〈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条的决定》的规定相一致,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收取学生学费的管理,制止乱收费行为,保障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将《广东省高等教育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高等学校收取学生的学费,用于发展本校的教育事业,收取标准由学校提出,经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核定,报省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高等学校收取学生的学费,用于发展本校的教育
事业,收费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本决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生效。



199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