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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32:59  浏览:81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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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


汕尾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规定

(二00二年十二月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我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重要工程项目和经济开发区场地(以下统称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部门或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主要包括: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地震动时程)确定,地震影响小区划(以下简称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地震害预测工作等。
  第五条 位于本市辖区范围内的下列重要工程项目,其工程建设场地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交通工程:
  1、公路、城市主干道与铁路干线的大桥、隧道、大型立交桥;
  2、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与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工程;
  3、地下铁道工程;
  4、高速公路、机场、年吞吐量100万吨以上(含100万吨,以下相同)的港口。
  (二)能源工程:
  1、库容量1千万立方米以上大、中型水库大坝和城市上游的Ⅰ级挡水坝;
  2、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热电厂,1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及其变电站,330千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
  (三)通讯工程:
  1、市内1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发射台、电视台、电视发射台(塔)、电视播给中心和传输中心;
  2、城市长途电话枢纽(容量超过万门)的程控机主楼;
  3、卫星地面通讯站主机房。
  (四)市政工程:
  主要供水、供气、供电等的调度控制工程。
  (五)医疗卫生工程:
  300张病床以上的医院。
  (六)特殊工程:
  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重要军事工程,以及易燃易爆、剧毒物质生产车间和仓库等工程。
  (七)其他重要工程:
  1、关系国计民生的各类大中型工矿企业,化工厂及地震时容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2、位于地震基本烈度Ⅵ度和Ⅶ度地区的8层(含8层)或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建筑工程及构筑物;
  3、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500座以上的影剧院,2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馆,学生座位达500个以上的教学大楼等大中型公共建筑;
  4、跨度超过12米的单层工业厂房,跨度超过8米的多层工业厂房;
  5、市级重要经济、文化、历史、地下人防、涉外等特殊公共建筑工程;
  6、位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所标示的地震烈度值(大于或等于Ⅵ度)分界线附近8公里范围内,以及占地范围跨越不同构造和工程地质单元的大中型厂矿。
  第六条 已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地震小区划成果使用规定如下。
  (一)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研究城市发展建设规划,应以地震小区划成果为依据。
  (二)对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应直接使用地震小区划成果,并应通过市地震办公室获取根据地震小区划成果确定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基本烈度或地震动参数等抗震设防要求。
  第七条 对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又没有进行地震小区划的工程项目,可直接使用国家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八条 未开展地震小区划的地区或新建开发区(尤其是基本烈度分界线附近地区)应逐步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
  第九条 对本暂行规定第五条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工程建
设单位应于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将拟建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抗震设防依据的有关资料、文件报送市地震办公室,经审查取得《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核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核意见书)后,方可作为抗震设计的依据。
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必须通过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或广东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
  第十条 对本暂行规定第五条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在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方案时,必须有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计的篇章。
  第十一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地震局(办)核发的许可证书,外省、市单位须持有国家地震局颁发的甲级许可证,经省地震局或市地震办公室验证,方可按证书级别承担相应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降低设防要求。
  第十三条 对本暂行规定第五条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市地震办公室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一)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在召开有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方案审查、论证会时,应邀请市地震办公室参加,以确保落实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二)市计划、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报建、设计方案时,需查验《审核意见书》,对未取得《审核意见书》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手续,设计单位不得设计。
  第十四条 对已建成的大型(1千万立方米以上)水库,Ⅰ级挡水坝及其它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未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相应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暂行规定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地震办公室责令其停止施工,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工程建设单位和违章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地震办公室责令其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主管单位或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项目建设计划时,应按本暂行规定把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计划。
  第二十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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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选民工作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大常委会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选民工作办法


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号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选民工作办法》已由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4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1月26日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选民工作办法



(2004年11月25日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密切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与选民的联系,更好地发挥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应当把加强与选民的联系作为代表的一项重要职责,积极履行。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镇(街道)人大工作机构应加强对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主动协助代表做好联系选民活动中的各项工作。

代表所在选区的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和支持代表联系选民的工作。

第三条 代表联系选民可以个人进行,可以若干名代表联合进行,也可以由市人大常委会或代表大组统一组织进行。

第四条 代表联系选民活动的主要内容是:

(一)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对各国家机关工作、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二)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市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三)向选民介绍自己的工作情况,回答原选区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

第五条 代表联系选民可以下列方式进行:

(一)走访选民。每位代表每年至少相对固定地联系5位选民。通过走访选民,了解有关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二)召开代表与选民座谈会。根据代表的要求,镇(街道)人大工作机构组织召开代表与选民座谈会。

(三)应邀列席原选区有关单位的有关会议。原选区有关单位召开的工作总结会议、职工代表大会、村(居)民大会、村(居)民代表大会、村(居)民委员会会议,可邀请代表列席会议。

(四)通过开展“代表活动日”活动联系选民。每年十月的第三个星期二为全市统一的“代表活动日”,由市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代表活动或委托各镇(街道)人大工作机构组织代表活动,联系选民。各代表大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各自组织“代表活动日”活动联系选民。

(五)通过开展视察、检查等代表活动联系选民。

(六)采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联系选民。

第六条 代表对选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分类综合,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本级机关和组织职权范围内的意见和建议,可采用下列方式处理:

1、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以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形式提出;

2、以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形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由其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3、以代表来信的形式直接反映给本级的有关机关和组织。

(二)不属于本级机关和组织职权范围内的意见和建议,可采用下列方式处理:

1、属于本市内下级机关和组织职权范围的,送交各镇(街道)人大工作机构,由其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2、属于上级机关和组织职权范围的,可以交由市人大常委会或其有关工作机构转交,或者向我市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反映,也可以群众来信的形式直接反映给有关的上级机关和组织。

第七条 有关单位接到代表提出或转达的意见和建议后,应认真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回复代表,由代表反馈给有关选民。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加强对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的指导,定期研究代表联系选民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

镇(街道)人大工作机构应建立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的登记制度,于每年12月下旬将有关情况汇总后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个人取得“母亲河(波司登)奖”奖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母亲河(波司登)奖”奖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961号 2003-8-18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青年乡镇企业家协会向个人发放“母亲河(波司登)奖”奖金是否征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3]24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国青年乡镇企业家协会是共青团中央直属的社会团体,其组织评选的“母亲河(波司登)奖”是经共青团中央、全国人大环资委、国家环保总局等九部门联合批准设立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奖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该奖项可以认定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奖金。个人取得的上述奖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