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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宁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38:59  浏览:80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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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宁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宁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由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二月四日

           
               南宁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信息化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确保网络及信息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是本市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统筹规划、管理、协调和监督,会同市计划、财政部门制定信息化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信息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含有线/无线数字网、语音网、电视网、混合集成化通讯网络等以及相关的楼宇/园区综合布线系统、网络安全系统等)、信息应用系统(含网站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决策支持系统、指挥调度系统、呼叫中心系统、智能收费系统、智能安防系统、智能控制系统、MRP/ERP系统、电子商务系统以及其他应用集成系统)和信息资源开发(含信息数据库、电子文档库等)类建设项目,包括各种后台设备、网络设备、服务器、电脑终端、系统软件、数据库软件、工具软件等的整体采购安装项目。

  第四条 财政安排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含财政投入、补助、贴息和担保的项目),即由市财政和各县、区财政安排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包括市属部门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适用办法。

  第五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六条 从事信息化工程设计、开发、实施、服务的单位的准入资格以及技术和产品的选型,应当遵循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本市)标准执行。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财政资金安排的开发集成类信息化项目(包括硬件、软件产品采购类信息化项目),其建设实行项目合同制管理。

  第八条 市财政资金安排的信息化项目建设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立项
  项目承担单位向市信息办提交《南宁市信息化项目建议书》及《项目需求分析报告》等立项材料,由市信息办根据南宁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按照统一标准、统一管理、资源共享、分步实施的原则,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调研分析,审核项目的技术方案、技术标准、建设规模、功能设置及资金预算。由市信息办审核同意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二)方案设计
  信息化项目通过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即可按照所签订的项目任务书中的技术和预算要求,组织编写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须经专家组评审通过,报市信息办审核同意后即可组织实施。

  (三)项目招标
  项目招标工作,由市信息办与市采购招标办项目建设单位共同组织依法进行招投标。招标项目的合同应由三方签订:甲方为项目业主;乙方为项目中标单位(即施工方);丙方为鉴证方(即市采购招标办与市信息办)。禁止中标的信息化工程建设单位将工程转包他人。

  (四)项目建设
  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及实施方案进行,未经市信息办同意不得随意改变上述方案中的项目建设内容及相关技术标准。在进行信息化工程建设时,要同时进行网络及信息安全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安全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应当能够满足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需要。信息化工程的设计方案、使用的产品、工程验收以及相关服务,应当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相关标准。

  (五)项目工程监理
  概算超过30万的项目建设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聘请有信息化建设项目监理资格的机构和组织进行监理。项目监理的主要职责是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或不同阶段的项目建设进行监督管理,质量控制,确保项目进度及工程建设过程的合理性、科学性,通过过程控制、系统测试及规范文档等方法确保系统达到相关的业务功能和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六)项目验收
  项目竣工后,经系统测试和试运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完工报告,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信息办提出验收申请。市信息办收到验收申请后将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工程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 县(区)财政资金安排的信息化项目需将《项目建议书》、《项目需求分析报告》与《项目设计方案》报市信息办审核备案,市信息办将对设计方案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技术标准、功能设置、资源与信息共享、网络安全等进行把关。项目竣工验收时,需邀请市信息办派人参与验收,验收接管报市信息办 备案。

  第十条 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维护制度。信息化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对信息工程履行工程质量维护责任。维护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信息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信息化项目,要确定专人负责项目统计工作。信息化项目开工建设后,要按季填报项目建设形象进度和投资进度表,并于下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有关数据报送市信息办。

  第十三条 项目投入使用后,项目承担单位每半年需向市信息办送一份项目使用情况及相关效益的材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信息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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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2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有关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关于2002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有关工作的通知

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经贸资发[2001]700号
2001年12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外汇管理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水平,现就2002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在地方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认真作好2002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联合年检的参检率。
二、2002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工作时间,各地联合年检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联合年检宣传力度,认真做好动员和准备工作,加强对基层联合年检工作的指导、检查、落实,及时掌握联合年检工作的进度,协调、解决联合年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本地区联合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2002年外经贸部将对外商投资企业统一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凭新换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参加联合年检。
四、按照《通知》规定,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仍按原标准收费外,联合年检各部门不得增加新的收费。对违反规定,借联合年检之机向企业收费或变相收费以及未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年检等增加企业负担的“乱收费、乱检查”行为要坚决予以清理。
五、各地联合年检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清理和注、吊销“三无企业”,对不申报联合年检的企业,要依法作出处理;对不如实申报联合年检情况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联合年检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和处罚。
六、有条件的地区联合年检工作要继续实行联合办公,通过联合办公、联席会议等方式相互沟通意见,认真落实《通知》的各项规定,提高联合年检的水平。同时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推进企业网上年检、省市级联合年检各部门的联网审核工作,改进数据录入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七、要加强对联合年检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联合年检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业务素质,为企业提供公开、透明、规范的服务。通过设立联合年检咨询和投诉机构等,接受外商投资企业咨询和投诉。在方便企业的同时提高联合年检的工作效率和规范性。
八、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和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年检资料的准确性。各地要加强年检数据的统计分析,利用联合年检的信息资源和资料,深入分析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和交流。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6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1992年9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2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