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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印发《团中央书记处会议纪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0:01:12  浏览:80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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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印发《团中央书记处会议纪要》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印发《团中央书记处会议纪要》

(1984年7月23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通知:

  经团中央书记处同意,现将《团中央书记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研究当前经济改革中共青团工作的形势,把握好共青团自身改革的方向,带领广大团员青年积极投身改革,站在改革前列,为进一步开创共青团工作新局面而努力工作。

 

  七月十六日,团中央书记处召开会议,就经济改革中团的工作的形势和进一步加强对团的自身改革的引导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

  书记处认为,在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的鼓舞下,随着我国农业改革的深入和城市改革的蓬勃兴起,全团在投身经济改革和积极进行自身改革两方面,都出现了好的热头,发展是健康的。

  为了深入贯彻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和团中央常委扩大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共青团在改革中的作用,搞好团的自身改革,书记处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强调以下几个问题:

  一、积极带领青年投身经济改革,在改革中当好党的助手。积极动员和带领青年投身经济改革的伟大实践,是共青团在改革中的光荣使命,也是衡量各级团组织在改革中发挥党的助手作用的重要标志。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干部,要进一步了解改革的全局,关心全局的改革,通过自己卓有成效的工作,把广大青年最大限度地发动起来,支持改革,参加改革,为推动本单位、本行业、本地区及整个经济体制的改革做出贡献。

  二、团的自身改革要从团的性质和特点出发,在“适应”二字上下功夫。共青团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从总体上说,团的自身改革要受经济改革的规定和制约。因此,必须在经济改革的全局之下来研究和探讨团的自身改革,这样才能找准问题,抓住关键,摸出路子,适应现实生活的新变化。当前,要进一步在各级团组织和团干部中确立“以四化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在此基础上探索和研究团的工作内容、活动方式、组织设置、机关建设等问题,搞好团的自身改革。对有关团的全局性的问题,要坚持一切经过试点,采取既积极又慎重的态度。

  三、要正确认识团办实业问题。目前,不少地方团员、青年对办实业表现出很高的热情,有的已开始行动,这种积极性应当肯定。但是,需要强调,团办实业主要是团组织支持、扶植团员、青年办实业。团办实业只是扩大团的工作领域的措施之一,而不是团在改革中的主要任务,更不是全部任务。不要把团组织的主要精力放到办实业上。为了不至于过多地牵涉各级团委领导的精力,县以上团委书记一般不宜担任各类经济实体的经理、厂长。团办实业一定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有条件就办,没条件不要勉强去搞。已经办起来的经济实体,要按经济规律办事,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不要和团委机关搅在一起吃“大锅饭”,更不能把团组织变成经济组织。

  四、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对改革问题的调查和研究。改革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事业,是摆在各级团组织、团干部面前的一个崭新的课题。为了避免盲目性、片面性,增强自觉性、科学性,保证团的改革的健康发展,各级团组织一定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改革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要着重探讨经济改革的客观规律及团的自身改革的具体途径,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进一步认清改革同团的工作的辩证关系。要注意了解、总结基层团组织和青年在改革中创造的新鲜经验,及时推广团组织服从改革、适应改革、服务改革、推动改革和搞好自身改革等方面的先进典型,大力宣传青年中的改革积极分子,鼓舞激励广大青年勇敢地站在改革前列。总之,要在掌握丰富的第一手材料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有力地指导和推动面上的工作,使团的工作和团的改革顺利地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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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处非法音像出版物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广播电影电视部 等


关于查处非法音像出版物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文化厅(局)、广播电视厅(局)、音像归口管理部门:
一个时期以来,一些部门、单位和个人,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采用各种手段从事非法音像出版发行活动,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危害极大,必须从快从严查处,坚决打击。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国发〔1987〕65号)明确规定:“

除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违者属非法出版活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中办发〔1989〕13号)也明文指出,“非法出版的书报刊和
音像制品”一律取缔。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关于“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精神,加强音像市场的管理,现就查处非法音像出版物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法音像出版物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国发〔1987〕65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中办发〔1989〕13号)的规定,凡不是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录音带
、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片、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都属于非法音像出版物,其范围是:
1、盗用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版号制作的音像出版物;
2、伪造根本不存在的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版号制作的音像出版物;
3、以盗版方式制作的假冒合法音像出版物的装帧纸、音像带芯和其他复制品;
4、收买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版号制作的音像出版物;
5、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未署出版单位名称和署非出版单位名称的音像出版物;
6、使用被撤销或停办的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版号制作的音像出版物;
7、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加制的音像出版物;
8、音像出版单位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境外的音像出版物;
9、走私入境的音像出版物和盗制境外的音像出版物;
10、由省级以上音像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非法音像出版物。

二、非法音像出版物的查处
凡属取缔范围内的非法音像出版物,县级以上音像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先行采取责令停止制作、销售和查封、扣押、收缴等行政强制措施,制止其进一步扩散。县级以上查处机关尽快将非法音像出版物进行鉴定,并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制作、贩卖非法音像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做出处理决定。
对非法音像出版物的鉴定有不同意见的,可报请上级音像行政管理部门做出鉴定。
非法音像出版物一律收缴销毁。对制作、贩卖非法音像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其他行政处罚。已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三、工作要求
查处非法音像出版物的工作是“扫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积极配合,协同作战,常抓不懈。既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集中行动,又要注重加强经常性管理。问题严重的地方每年都要集中打击几次。要把查处大案、要案与净化整个音像市场紧密结合起来,使
非法音像出版物充斥市场的现象从根本上得到改变。
接本通知后,请各地将查处非法音像出版物工作的安排和进展情况及时报告新闻出版署,并将已经认定的非法音像出版物目录和样品同时上报,以便及时向全国通报查处。



1993年2月9日

民政部关于加强灾情信息工作及时准确上报灾情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灾情信息工作及时准确上报灾情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目前,救灾改革正在向着开放、国际合作、争取外援方面深入发展,去年福建“5.20”水灾、浙江“7.30”水灾、7号台风和云南地震,由于信息传递迅速、灾情掌握及时,我部及时、主动地向国际社会作了通报,争取到一些国际组织
和友好国家的援助。并与他们建立了密切的联系,在救灾开放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民政部能否及时准确地掌握和反映灾情是接受外援的关键,现在的问题是,各地灾情信息反映太慢,往往都是在广播、电视、报纸上先看到消息,过几天,民政部才收到各地的报告,而新闻媒介的报道又不
能成为国际援助的依据,国际社会只能根据我部提供的信息决定是否提供援助。 最近四川省发生地震、风雹灾害,我部发出了灾情通报,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联合国一些驻华机构和一些国家驻华使馆纷纷向我部询问灾情,四月二十八日,联合国一驻华机构负责人主动来部询问四川
地震和风雹的损失情况,并表示提供一万吨小麦的援助,他讲,如灾情很重,还可以增加援助,但我们只掌握二十三日以前的情况,无法进一步提供灾情损失,因此,也无法进一步争取援助,四月二十九日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发布了贵州、四川遭受风雹的消息,而民政部没有收到两省的
灾情报告,在当日中午的一个招待会上,一些国际机构和友好国家的使节纷纷向我部领导询问灾情的细节,而部领导也只是从广播中得知这一新的消息。
上述情况说明,我们的灾情信息工作很不适应救灾工作的需要,亟需改进,这种状况不仅直接影响救灾、影响外援,而且也影响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灾情信息工作,救灾如救火,刻不容缓,及时掌握和反映灾情是做好救灾工作的第一个环节,国际救灾紧急援助项目时间性很强,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后不能及时反映,就会失去受援良机,因此,各地一定要把灾情信息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和紧迫任务,专题研究,近日内提
出切实有效措施和实施方案,并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取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
二、凡发生特大灾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灾害发生之日起,每天都要向民政部报告,一天一报,或一天几报,特别是向新闻单位提供的情况,一定要先通报民政部,以便事先或新闻发出后,积极开展工作。
三、遭受特大灾害的地(市)、县,在向省里报告的同时,可抄报民政部。
四、报灾的主要内容:灾种、发生时间和地点、受灾人口、人员伤亡、倒塌和损坏房屋、农作物及其他方面的损失情况,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配备必要的信息设备,以保证灾情信息畅通无阻。
总之,对灾情信息工作,一要重视,二要迅速,三要准确。本通知所提问题,关系到我国救灾工作全局,请各地认真研究执行,并将贯彻意见报部。



1989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