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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现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0:50:40  浏览:98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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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现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现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1〕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泸州市现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六日



泸州市现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激励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建功立业, 根据《四川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按《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泸州籍的现役军人被授予荣誉称号、记功和评为优秀士兵 者,驻泸部队的现役军人被授予荣誉称号和记功者,可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荣获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者给予50000元人民币奖励;
  (二)荣获大军区和各军兵种授予荣誉称号者给予10000元人民币奖励;
  (三)荣立一等功者给予3000元人民币奖励;
  (四)荣立二等功者给予1000元人民币奖励;
  (五)荣立三等功者给予200元人民币奖励;
  (六)被评为优秀士兵者给予50元人民币奖励。
  泸州籍和驻泸部队的现役军人牺牲后被追认为革命烈士者的,给予10000元人民币奖励。
  第四条 奖励办法
  (一)荣获各种荣誉称号、追认革命烈士者,由市人民政府实施奖励;
  (二)市区域内的驻泸部队(不含县、区人武部、消防大队和武警中队)的现役军人记功者,由 市人民政府实施奖励; 
  (三)各县、区人武部、消防大队、武警中队和各县的驻军(警)部队的现役军人记功者,由所 在县、区人民政府实施奖励;
  (四)泸州籍的现役军人荣立一、二等功者,由入伍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实施奖励;
  (五)泸州籍的现役军人荣立三等功和被评为优秀士兵者,由入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实施奖励。
  第五条 奖励依据
  泸州籍现役军人以所在部队发出的喜报和通知书为依据,驻泸部队的现役军人以部队团以上 单位提供的荣获荣誉称号和记功的证明为依据,实行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奖励经费由负责实施奖励的人民政府解决。
  第七条 其他人员被追认为革命烈士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奖励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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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长、专员绿化目标责任制奖惩办法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市长、专员绿化目标责任制奖惩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省造林绿化的进程,维护省长与市长、专员签订的绿化目标责任状的严肃性,做到奖惩分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市、地应把责任状规定的造林绿化总目标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到县、乡(镇)、村,并按照年度实施计划,每年进行一次检查验收,及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
第三条 市、地全面完成责任状规定的五年造林绿化总指标后,向省政府写出验收申请报告,省政府进行检查验收。一九九二年底绿化责任状到期后,省政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检查验收的具体组织工作由省林业厅负责。
第四条 省政府全面检查验收结束后,召开表彰大会。对具备下列条件并且在林木保护、资源管理和林政管理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市地及其行政有关负责人进行表扬和奖励:
一、对按期完成责任状规定的五年绿化指标的市、地、颁发合格证,并通报表扬;
二、对提前一年完成责任状规定的五年绿化指标的市、地,除颁发合格证、通报表扬外,发给造林绿化奖金二十万元,给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分别记功一次;
三、对提前两年完成责任状规定的五年绿化指标的市、地,除颁发合格证、通报表扬外,发给造林绿化奖金四十万元,给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分别记大功一次。分管负责人中成绩特别突出的,可晋升一级工资。
第五条 责任状到期后完不成绿化指标的,对市、地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其中负有主要责任者,扣发一级工资一年。对在任期内因失职造成森林火灾、乱砍滥伐、病虫害后果严重的,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条 各市政府、行署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逐级年度检查验收、全面检查验收办法和奖惩办法。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89年2月1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2002年8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2002年8月29日)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免去祝铭山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2002年8月29日)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免去张国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