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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4:14:12  浏览:89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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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5〕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免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五日
泸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减免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织机构及审批权限。
市政府成立土地出让金减免审批小组。审批小组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联系国土资源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国土资源局局长、国土资源局分管土地出让的副局长、财政局分管土地出让金征收的副局长组成。审批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负责土地出让金减免的日常工作。审批小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依据国家、省、市政府政策及相关规定,审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以外的土地出让金减免事项。
第三条土地出让金减免适用范围。
土地出让金属政府的财政性资金,其减免应符合公共财政支出的条件。
(一)国家、省、市政府明文规定减免的项目;
(二)市委、市政府决定减免的项目;
(三)用自有土地代建城市道路、公共广场和公共绿地的项目;
(四)政府批准定点的农贸市场建设项目;
(五)国有企业改制且不改变用途的项目;
(六)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应由政府承担的项目。
第四条土地出让金减免程序。
(一)出让金缴纳人向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国土资源局收到申请后,进行初审并提出建议意见提交土地出让金减免审批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三)土地出让金减免审批小组原则上一个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对减免项目进行集体研究决定;
(四)国土资源局应将研究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人应在接到同意减免土地出让金通知之日起两月内到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的,减免决定无效。
第五条纪律。土地出让金减免审批小组应本着有利于泸州经济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则,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及时、合理地研究处理土地出让金的减免。土地出让金的减免工作中 ,必须做到五个不准:不准不按程序减免;不准超范围减免;不准接受被减免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准对减免范围内的项目吃、拿、卡、要;不准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权和职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主题词:国土资源土地出让金△减免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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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等目录商品税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2008年第65号公告(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等目录商品税号)


根据200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的税目调整情况,经商财政部,对此前下发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署税发〔2002〕81号的附件2)和《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税号对照表》、《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餐料)税号对照表》(海关总署2004年第7号公告的附件1、2)中的商品税则号列进行调整(详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此次调整,主要是根据2008年版《税则》税目的调整以及上述目录、商品税号对照表所列有关商品的税则号列不够准确等情况,调整了相关商品的税则号列。

  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和经国务院批准一律停止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20种商品的税则号列,自2008年9月10日起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三、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于2008年9月10日以前海关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本次调整前的税则号列已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尚在有效期内的,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延期。货物已经征税或免税进口的,税款不予调整。

  四、对今后由于《税则》税目调整而造成有关目录中列名商品的税则号列与该商品当年应当适用的税则号列不一致的情况,进口有关目录中的商品,其税则号列应当按照当年版《税则》予以确定。

  五、自2008年9月10日起,《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2〕81号)附件2所列《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海关总署2004年第7号公告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rar
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不包括餐料)税则号列表.rar
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餐料)税则号列表.rar

二00八年九月二日

附件1

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序号 商品名称 2008年版税则号列 备注
1 电视机 8528.4910、8528.49908528.5910、8528.59908528.6910、8528.69908528.7110、8528.71808528.7190、8528.72118528.7212、8528.72198528.7221、8528.72228528.7229、8528.72318528.7232、8528.72398528.7291、8528.72928258.7299、8528.7300
2 摄像机 8525.8012、8525.80138525.8032、8525.80338525.8039
3 录像机 8521.1011、8521.10198521.9011、8521.90128521.9019、8521.9090
4 放像机 8521.1020、8521.90118521.9012、8521.90198521.9090
5 音响设备 8518.1000、8518.21008518.2200、8518.29008518.4000、8518.50008519.2000、8519.30008519.8111、8519.81128519.8121、8519.81198519.8129、8519.81398519.8910、8519.89908527.1200、8527.13008527.1900、8527.21008527.2900、8527.91008527.9200、8527.9900
6 空调器 8415.1010、8415.10218415.1022、8415.20008415.8110、8415.81208415.8210、8415.82208415.8300 不包括中央空调:(中央空调的定义:1.指具有控制系统、空气处理系统和空气分配系统的空调。其主要形式有风机盘管式空调和风道式空调;2.对于难以判断是否为中央空调,可按其制冷量作为判断标准,即制冷量在10万大卡以上的,可作为中央空调处理。)
7 电冰箱电冰柜 8418.1010、8418.10208418.1030、8418.21108418.2120、8418.21308418.2910、8418.29208418.2990、8418.30218418.3029、8418.40218418.4029、8418.5000 不包括具有混合、搅拌、制冷功能的现调机。
8 洗衣机 8450.1110、8450.11208450.1190、8450.12008450.1900、8450.20008451.1000
9 照相机 8525.8022、8525.80299006.4000、9006.51009006.5300、9006.5990
10 复印机 8443.3110、8443.31908443.3911、8443.39128443.3921、8443.39228443.3923、8443.3924 包括落地式数码复印机。
11 程控电话交换机 8517.6211、8517.62128517.6219
12 微型计算机及外设 8443.3110、8443.31908443.3211、8443.32128443.3213、8443.32198471.3000、8471.41408471.4940、8471.50408471.6050、8471.60608471.6071、8471.60728471.6090、8471.70908523.5110、8523.51208525.8013、8528.51108528.5190、8528.61008528.4100 不包括工作站。税号8471.6090仅指IC卡读入器;税号8471.7090仅指移动硬盘;税号8525.8013仅指计算机用网络摄像头。
13 电话机 8517.1100、8517.12108517.1220、8517.18008517.6990 税号8517.6990仅指可视电话。
14 无线寻呼系统 8517.6110、8517.61908517.6299、8517.6910 税号8517.6190仅指无线寻呼基地台和移动通讯的收发讯基站,对移动通信设备中的车载电台(不含端机),应归入税号8517.6299。
15 传真机 8443.3110、8443.31908443.3290
16 电子计算器 8470.1000、8470.21008470.2900
17 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 8469.0011、8469.00128469.0020、8469.0030
18 汽车 税目87.02、87.03和87.04项下的全部税号
19 摩托车 税目87.11项下的全部税号
20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第1章至第83章、第91章至第97章的所有税号 不含随项目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
说明:对“成套设备”内含的本附件所列设备,如符合“功能机组”规定的,则按税则第16类类注四和第90章章注三的规定归类,否则,按具体列名分别归类。
注:未列入本目录中的商品,但其他政策法规已明确规定不予免税的,应照章征税。
附件2

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不包括餐料)税则号列表
序号 商品名称 2004版税则号列 对应2008版税则号列 备注
1 电视机 8528.1210、8528.12218528.1222、8528.12398528.1249、8528.12908528.1223、8528.12248528.1238、8528.12488528.1290、8528.13108528.1320、8528.13308528.1340、8528.21008528.2200、8528.30108528.3020 8528.4910、8528.49908528.5910、8528.59908528.6910、8528.69908528.7110、8528.71808528.7190、8528.72118528.7212、8528.72198528.7221、8528.72228528.7229、8528.72318528.7232、8528.72398528.7291、8528.72928258.7299、8528.7300
2 摄像机 8525.3091、8525.3099 8525.8012、8525.8013
8525.4042 8525.8033
8525.4041、8525.4049 8525.8032、8525.8039
3 录像机 8521.1011、8521.1019 8521.1011、8521.1019
8521.9011、8521.90128521.9019、8521.9090 8521.9011、8521.90128521.9019、8521.9090
4 放像机 8521.1020 8521.1020
8521.9011、8521.90128521.9019、8521.9090 8521.9011、8521.90128521.9019、8521.9090
5 音响设备 8518.1000 8518.1000
8518.2100 8518.2100
8518.2200 8518.2200
8518.2900 8518.2900
8518.4000 8518.4000
8518.5000 8518.5000
8519.1000 8519.2000
8519.2100 8519.8910
8519.2900 8519.8910
8519.3100 8519.3000
8519.3900 8519.3000
8519.4000 8519.8119、8519.81298519.8139、8519.8990
8519.9200 8519.8111
8519.9300 8519.8111
8519.9910 8519.2000、8519.8121
8519.9990 8519.2000、8519.81198519.8129、8519.81398519.8990
8520.3210 8519.8112
8520.3300 8519.8112
8527.1200 8527.1200
8527.1300 8527.1300
8527.1900 8527.1900
8527.2100 8527.2100
8527.2900 8527.2900
8527.3100 8527.9100
8527.3200 8527.9200
8527.3900 8527.9900
6 空调器 8415.1010、8415.10218415.1022 8415.1010、8415.10218415.1022 不包括中央空调(中央空调的定义:1.指具有控制系统、空气处理系统和空气分配系统的空调。其主要形式有风机盘管式空调和风道式空调;2.对于难以判断是否为中央空调,可按其制冷量作为判断标准,即制冷量在10万大卡以上的,可作为中央空调处理。)
8415.2000 8415.2000
8415.8110 8415.8110
8415.8120 8415.8120
8415.8210 8415.8210
8415.8220 8415.8220
8415.8300 8415.8300
7 电冰箱电冰柜 8418.1010 8418.1010 不包括具有混合、搅拌、制冷功能的现调机。
8418.1020、8418.1030 8418.1020、8418.1030
8418.2110、8418.21208418.2130 8418.2110、8418.21208418.2130
8418.2200 8418.2920
8418.2900 8418.2910、8418.2990
8418.3021 8418.3021
8418.3029 8418.3029
8418.4021 8418.4021
8418.4029 8418.4029
8418.5000 8418.5000
8 洗衣机 8450.1110、8450.11208450.1190 8450.1110、8450.11208450.1190
8450.1200 8450.1200
8450.1900 8450.1900
8450.2000 8450.2000
8451.1000 8451.1000
9 照相机 9006.4000 9006.4000
9006.5100 9006.5100
9006.5300 9006.5300
9006.5990 9006.5990
8525.4050 8525.8022、8525.8029
10 复印机 9009.1110 8443.3911 包括落地式数码复印机。
9009.1190 8443.3911
9009.1210 8443.3110、8443.31908443.3912
9009.1290 8443.3110、8443.31908443.3912
9009.2110 8443.3921
9009.2190 8443.3921
9009.2210 8443.3922
9009.2290 8443.3922
9009.3010 8443.3923、8443.3924
9009.3090 8443.3923、8443.3924
11 程控电话交换机 8517.3011 8517.6211
8517.3013 8517.6212
8517.3019 8517.6219
8517.3091、8517.3099 8517.6219
12 微型计算机及外设 8471.3000 8471.3000 不包括工作站。税号8471.6090仅指IC卡读入器;税号8471.7090仅指移动硬盘;税号8525.8013仅指计算机用网络摄像头。
8471.4140 8471.4140
8471.4940 8471.4940
8471.5040 8471.5040
8471.6011、8471.60128471.6019 8528.5110、8528.4100 8528.5190、8528.6100
8471.6031 8443.3211
8471.6032 8443.3110、8443.3212
8471.6033 8443.3213、8443.3190
8471.6039 8443.3219、8443.3190
8471.6050 8471.6050
8471.6060 8471.6060
8471.6070 8471.6071、8471.6072
8471.6090 8471.6090
8471.7090 8523.5110、8523.51208471.7090
8525.3099 8525.8013
13 电话机 8517.1100 8517.1100 税号8517.6990仅指可视电话。
8517.1910 8517.6990
8517.1990 8517.1800
8525.2022 8517.1210
8525.2023 8517.1220
14 无线寻呼系统 8527.9010 8517.6910 税号8517.6190仅指无线寻呼基地台和移动通讯的收发讯基站,对移动通信设备中的车载电台(不含端机),应归入税号8517.6299。
8525.1090 8517.6190、8517.6299
8525.2092、8525.2099 8517.6110、8517.6190
15 传真机 8517.2100 8443.3110、8443.31908443.3290
16 电子计算器 8470.1000 8470.1000
8470.2100 8470.2100
8470.2900 8470.2900
17 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 8469.1100 8469.0011
8469.1200 8469.0012
8469.2000 8469.0020
8469.3000 8469.0030
18 家具 9401.3000 9401.3000
9401.4000 9401.4010、9401.4090
9401.5000 9401.5100、9401.5900
9401.6100 9401.6110、9401.6190
9401.6900 9401.6900
9401.7100 9401.7110、9401.7190
9401.7900 9401.7900
9401.8000 9401.8010、9401.8090
9403.1000 9403.1000
9403.2000 9403.2000
9403.3000 9403.3000
9403.4000 9403.4000
9403.5010 9403.5010
9403.5091 9403.5091
9403.5099 9403.5099
9403.6010 9403.6010
9403.6091 9403.6091
9403.6099 9403.6099
9403.7000 9403.7000
9403.8010 9403.8100、9403.89109403.8920、9403.8990
9403.8090
9404.1000 9404.1000
9404.2100 9404.2100
9404.2900 9404.2900
9404.3010 9404.3010
9404.3090 9404.3090
9404.9010 9404.9010
9404.9020 9404.9020
9404.9030 9404.9030
9404.9040 9404.9040
9404.9090 9404.9090
19 灯具 9405.1000 9405.1000
9405.2000 9405.2000
9405.3000 9405.3000

附件3

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餐料)税则号列表
序号 商品名称 2008年版税则号列
一、酒、饮料
1 酒、饮料 税目22.01至22.08项下全部税号
2 未发酵及未加酒精的水果汁、蔬菜汁 税目20.09项下全部税号
二、水果
1 各种干、鲜水果及坚果 第八章全部税号
2 用各种方法制作或保藏的水果、蔬菜 税目20.01至20.08项下全部税号
三、调味品
1 人造黄油等 税目15.17项下全部税号
2 汤料及其制品 税号2104.1000
3 调味汁及其制品;混合调味品;芥子粉及其调制品 税目21.03项下全部税号
4 胡椒、辣椒粉、肉桂、丁香、肉豆蔻、八角茴香、咖喱等调味香料 税目09.04至09.10项下全部税号
5 天然蜂蜜 税号0409.0000
6 醋 税号2209.0000
四、水产品、肉禽蛋菜
1 肉及食用杂碎 第二章全部税号
2 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等 第三章全部税号
3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第七章全部税号
4 肉、鱼、甲壳动物等制品 第十六章全部税号
5 带壳禽蛋等 税目04.07项下全部税号
6 去壳禽蛋及蛋黄等 税目04.08项下全部税号
7 燕窝等其他食用动物产品 税目04.10项下全部税号
8 蔬菜制品及其罐头 税目20.01至20.08项下全部税号
五、乳制品
1 乳、奶油、乳精黄油等各种乳制品 税目04.01至04.06项下全部税号
2 冰淇淋及其制品 税号2105.0000
3 浓缩蛋白质及人造蛋白物质 税号2106.1000
4 其他以黄油或其他乳脂、乳油为基料的制品 税号2106.9090(不以黄油、乳脂、乳油为基料的制品,不在此范围内)

印发《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惠府〔2012〕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业经十一届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和廉政建设,健全科学、民主、公开的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建设规范、安全、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单位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行政执法监督等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在项目审批、建设、管理等过程中的过错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下列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内、外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资金和国债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政府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要是指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管理等过程中,因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等,造成一定后果的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四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并依法查处项目决策和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责任主体为发展改革部门;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选址、环评、用地、水保、安全、消防、人防、地震设防、节能等审批的责任主体为相关职能部门;报送资料的责任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及编制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组织领导的责任主体为各级政府及项目单位主管部门。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的责任主体为招标人(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核准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的责任主体为发展改革部门。
  第七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的,责任主体按委托权限分别为项目主管部门和代建单位。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审查的责任主体为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施工监督的责任部门为行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设计、工程量和工程造价及其变更的责任主体分别为建设单位、项目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其变更应当遵循“施工单位申请,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审核并申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程序。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责任主体为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内容

  第十一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及其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二)违反规定核准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方式的;
  (三)未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公示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财政等相关部门及其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进行严格审核的;
  (二)未严格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预算,高估冒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未严格审核工程结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未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监管职责,造成财政性资金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导致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严格审查招投标文件资料,导致不符合招标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
  (二)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交易活动过程监管不力,导致招投标结果显失公正、公平的;
  (三)对交易活动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制止、纠正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而批准施工的,但行业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二)发现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予制止或纠正的;
  (三)发现安全生产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工作人员在交易活动中违反交易操作规程,故意泄露交易秘密,或者私下接触投标人、中介代理人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的;
  (二)在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的拆迁、评估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依法应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未实行公开招标的;
  (四)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改变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签订合同的;
  (五)依法应当纳入工程总承包而肢解分包的;
  (六)应进场交易而违反规定擅自在场外交易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八)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
  (九)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但行业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十)未按规定报审项目工程结(决)算的,或未按规定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
  (十一)因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十二)因质量责任制不落实,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或骗取项目建设资金的;
  (十四)应进行施工图审查而未进行施工图审查的;
  (十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及其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隐瞒被审计单位已查出的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或相关审计结果文书的;
  (三)未严格审计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和结算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审计中发现重要问题或案件线索不如实报告、不移交处理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结)算等进行咨询、评估、编制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禁止一定期限内在惠州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及其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符合责任追究情形的,按以下方式追究责任: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诫勉谈话,并由监察机关下发《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限期整改;
  (二)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等处理;
  (三)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从重行政处分。
  (四)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或者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追究直接主管人员的责任外,还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单处也可并处。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由主管部门或单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有关程序作出处理,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备案。
  市监察局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对性质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直接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责任追究: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减轻损害的;
  (二)检举、揭发其他单位或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三条 被处分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或者同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不含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本办法执行。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