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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信息系统工程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3:17:09  浏览:90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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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信息系统工程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十政办发[2006]72号


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信息系统工程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信息系统工程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3月29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十堰市信息系统工程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适应我市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切实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促进全市信息化建设,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十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活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保密和电信业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建设原则〕 从事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安全可靠、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立项审核〕 凡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定程序向投资主管部门申报审批或核准。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核准前,应当征求同级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执行标准〕 从事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可以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七条 〔安全保障〕 信息网络安全保障系统必须与信息系统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八条 〔集成资质〕 从事信息系统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开发、施工、服务及保障业务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定,并在其资质等级相对应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九条 〔承建单位〕 立项审核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设计开发和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第十条 〔监理资质〕 从事信息系统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同一项目的建设和监理必须由相互独立的机构分别承担。经立项和招投标的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要先于承建单位介入。没有确立监理单位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与管理〕 下列信息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施监理,并接受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一)电子政务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
  (二)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信息系统工程;
  (三)使用财政资金的信息系统工程;
  (四)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资金,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总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信息系统工程建设项目;
  (五)涉及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的信息系统工程;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信息系统工程。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监理、质量监督和验收。
  信息系统工程的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无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或超出资质等级的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签订监理合同。
  第十二条 〔备案审查〕 对已确立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持设计方案和相关资料到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相关资料包括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营业执照、合同、工程图纸、招投标文件、概算书等。经备案审查合格,发给"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备案通知书"。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 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理单位的质量监督、检验和检测。工程施工应遵守质量规范和工艺规程,确保工程质量,严禁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工程材料应符合电气安全和消防规定,工程的隐蔽部分必须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覆盖。
  对工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由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组织调查。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应监督施工方遵守施工安全规范和标准,确保安全生产,做到文明施工。
  第十五条 〔定额管理〕 工程造价以国家和省有关电子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和电子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及计价依据的规定确定,同时兼顾优质优价和市场经济原则。列入应当实施监理的项目,工程预算应包含监理费。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方法及步骤对信息系统建设工程组织验收。
  工程竣工后,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信息系统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的信息系统工程建设项目,由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技术规范进行审核验收。
  第十七条 〔违章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开发、施工、服务、保障及监理业务的;
  (二)在信息化建设活动中规避招标、监理,或者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
  (三)伪造、转让、出租和买卖资质证书的。
  第十八条 〔违规处理〕 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解释〕 本办法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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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89年第4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89年第4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1989年8月1日:
一、任命吴明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肯尼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薛谋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肯尼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二、任命过家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葡萄牙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陈滋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葡萄牙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三、免去过家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耳他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1989年9月8日:
任命朱启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利坚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韩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利坚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1989年9月22日:
一、任命范国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钱嘉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二、任命侯志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副代表、特命全权裁军事务大使。
免去范国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副代表、特命全权裁军事务大使职务。
三、任命梅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耳他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任命谢振骝兼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佛得角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辽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辽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09〕4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批〈辽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辽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年-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辽阳市是以石化产业为主的现代工业城市,辽中南地区的中心城市之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辽阳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有重点地发展特色产业,不断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逐步把辽阳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功能完善、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586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逐步完善中心城区功能,提高中心城区对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辐射带动能力。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有重点地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优化城镇布局,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要控制在10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05平方公里以内。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引导人口合理分布,防止城市规模盲目扩大。根据辽阳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重视集约和节约利用土地,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公路、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给水、排水和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防洪、防震和人防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节流、开源、保护并重的原则,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开发新能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按照节能减排目标,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措施,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的发展,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加强水资源保护,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和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城市。加强对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水源地和风景名胜区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定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

  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城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城市危旧房改造。重视历史文化和城市风貌特色保护,正确处理建设与保护的关系。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辽阳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辽阳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辽阳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辽阳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辽阳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