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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认真组织学习《江泽民文选》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9:58:37  浏览:82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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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认真组织学习《江泽民文选》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国资党委宣传[2006]92号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认真组织学习《江泽民文选》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

  《江泽民文选》的出版发行,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按照中央的部署,结合中央企业的实际,现就认真组织学习《江泽民文选》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江泽民文选》的重大意义

  《江泽民文选》生动记录了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的历史进程,科学总结了我们党领导人民战胜各种艰难险阻、全面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宝贵经验,集中反映了我们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创造性地提出的新的重大理论成果,为我们更深入地学习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更好地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继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供了最好的教材。《江泽民文选》集中展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新的重大成果,系统阐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体系,是不断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宝库的一笔新的宝贵财富。认真学习《江泽民文选》,对于推动中央企业广大党员干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于正确认识中央企业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对于巩固和扩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建设和谐企业;对于推进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学习<江泽民文选>的决定》要求和胡锦涛同志《在学习<江泽民文选>报告会上的讲话》精神,把学习《江泽民文选》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议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企业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党员干部理论学习培训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在把握精神实质上下功夫

  《江泽民文选》主要收录了江泽民同志从20世纪80年代末到21世纪初的203篇讲话、文稿等重要著作,是我们党领导改革开放和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奋斗历程的真实记录。学习《江泽民文选》,要把一至三卷作为一个整体来把握,花大力气研读原著,做到真学、常学、深学,勤于思考,善于运用,在学通弄懂、把握精神实质上下功夫。

  学习《江泽民文选》,要紧密联系企业的实际,着眼于推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要认真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历史地位和重大意义,全面把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科学体系,深刻认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深刻认识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是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坚持和发展,是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面发展的指导方针,是对经济社会发展一般规律认识的深化,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要深刻领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极端重要性,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解决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科学态度和创新精神,科学分析和判断企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脚踏实地,锐意进取,稳步推进企业的各项改革。要深刻认识中央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时期的目标而努力工作。要深刻领会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企业发展为中心,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实现企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要深刻领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深刻领会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意义,着力加强中央企业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创造力、战斗力。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切实把学习《江泽民文选》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抓落实、求实效上下功夫。

  一要坚持领导带头。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中心组要发挥示范作用,带头学习好、领会好《江泽民文选》的精神实质,坚持自上而下,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互相促进,共同提高。二要制订切合实际的学习计划。各企业既要制订学习的总体安排,又要根据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不同职务、不同人员的实际,分层次制订有针对性的学习计划。京外中央企业,要主动与所在地方党委联系,并按地方党委的要求和国资委党委的要求作出安排。三要确定学习的重点内容。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学习<江泽民文选>的决定》要求和胡锦涛同志《在学习<江泽民文选>报告会上的讲话》精神,结合企业实际确定学习的重点内容。四要采取多种学习形式,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要根据企业的特点,采取集中学与专题研讨、辅导、大会交流、培训、组织人员宣讲、主题教育、知识竞赛等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形式,不断把学习引向深入。要充分利用企业自办报刊、局域网、闭路电视、电台、宣传橱窗等舆论阵地,及时宣传报道学习取得的新进展,总结交流和推广形成的学习成果,营造浓厚的氛围。五要确保学习的效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力戒形式主义。通过学习,真正要把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定上来,把智慧和力量进一步凝聚到实现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任务上来。六要加强督促检查。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学习的督促检查。国资委党委将通过简报、召开交流会、督促检查等形式推动学习的不断深入。

国资委党委

200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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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理解“法定出资期限”

                   于书峰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3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那么如何理解以上规定中的“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对此仅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

笔者认为,第一,一次性缴纳出资的,法定出资期限以公司登记成立之日为限,在申请公司登记中虚报出资的数额和比例达到定罪标准的,即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第二,分期缴纳出资,首次出资实际缴纳,公司登记成立后任何一次或数次虚报的出资数额和比例累计达到定罪标准的,即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无须等公司法规定的两年出资期限届满。第三,分期缴纳出资,首次出资即虚报,如虚报数额和比例达到定罪标准的,即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无须等两年出资期限届满;首次出资虚报,但虚报数额和比例没有达到定罪标准,则须视公司登记成立后两年内其虚报出资情况,确定是否构成犯罪。第四,有限责任公司为投资公司的,首次出资后,其余部分出资的法定出资期限为公司登记成立之日后五年内。第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法定出资期限以公司登记成立之日为限,在申请公司登记成立中,其虚报出资数额和比例达到定罪标准的,即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需要指出的是,有人认为,对于分期缴纳出资,首次出资必须实际缴纳;首次出资即虚报,则其余部分出资没有两年法定出资期限之说。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不恰当的。首先,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如果认为首次出资额必须实际缴纳,那就不会出现上述规定中“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的情况。其次,对于首次出资即虚报的情况,如果不允许其余部分出资在两年内缴纳,那么即使发现其在两年内又有虚报行为并累积达到定罪标准的,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反之,对于实际缴纳了首次出资,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虚报其余部分出资并达到定罪标准的,却要定罪处理,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对于分期缴纳出资,首次出资虚报但未达到定罪标准的,其余部分出资仍有两年法定出资期限之说。

(作者单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


琼财行[2006]1896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省级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海南省省级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


海南省省级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补助经费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涉外财务制度,结合我省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项补助经费是指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补助资金。其补助范围是:为实施列入省级引智计划项目所需的人才专家经费(以下简称“专家经费”)、引进人才事业费、农业引智成果示范推广经费;列入国家引智资助计划项目的配套资金。
省级引智项目计划的项目指经省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并给予资助的项目;列入国家引智项目计划的项目指由省外国专家局报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同意立项并给予资助的项目。
第三条 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对象是列入国家和省级引进专家项目、农业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年度资助计划的单位;列入国家短期出国(境)培训项目年度资助计划的省直单位;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省外国专家局。
第四条 使用专项补助经费应遵循以下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充行政、事业经费。
第五条 专项补助经费的开支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 专家经费。指项目单位为实施省级引智项目计划而聘请国外技术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来华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专家国际旅费、专家来华后的零用费、食宿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翻译费、突出贡献奖励费及其他支出。
1、 专家国际旅费指从专家所在的国外居住地到中国入(出)境口岸之间的往返经济(普通)舱国际机票费用。购买专家机票,按照《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定点购买国际机票及核销机票等问题的通知》(琼财预[2004]906号)要求,在规定的购票点购票,并取得加盖有“海南省因公出国机票销售专用章”的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凭发票和机票复印件在资助标准内实报实销。国际机票的金额低于资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核销。经聘请单位同意,省外国专家局核准,专家在境外购买国际机票的,凭售票单位出具的收据原件及飞机票复印件在资助标准内报销。如外方提供国际机票的,不再资助国际旅费。
2、 专家零用费指资助不支付工薪报酬的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用于个人的费用补贴。专家零用费按每人每天150元-200元人民币(币值以人民币计算,下同)的标准、专家在华工作实际天数发放,即从专家入境日起至出境日止的天数。专家零用费最多资助天数为30天,最高资助标准为5000元,超出部分由聘请单位支付。
3、 专家食宿交通费指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的住宿费、餐费和市内交通费。专家食宿交通费按专家在华工作实际天数计算,即从专家入境日起至出境日止的天数。食宿交通费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0元,最高资助天数为30天,最高资助标准为15000元。超出部分由聘请单位支付。
4、 城市间交通费指专家入(出)境口岸至工作城市一次往返的中国境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按专家经济(普通)舱票价实报实销。超出资助标准部分由聘请单位支付。
5、 翻译费、突出贡献奖励费和其他费用。翻译费是指为专家聘请翻译人员口译或对其资料进行笔译而发生的费用;突出贡献奖励费指专家评审费、证书、奖杯制作及颁奖大会所需的费用。翻译费、突出贡献奖励费和其他费用由省外国专家局掌握列支,各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在该项目费用中列支。
6、 我方陪同人员的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等公用经费支出,应由聘请单位支付,不得在专家经费中列支。聘请单位因接待专家而发生的器材设备购置费用,按原开支渠道支付,不得在专家经费中列支。
7、 每位专家组织的专家最高资助标准不得超过25,000元人民币(含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食宿交通费和城市间交通费);每位非专家组织的专家最高资助标准不得超过30,000元人民币(含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食宿交通费和城市间交通费);不支付国际旅费的,从以上标准内减1万元人民币。
专家组织的专家指由外国专家组织介绍来华进行短期专业技术服务、管理、科研工作的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
非专家组织专家指由聘请单位自行聘请来华从事专业技术、管理、科研工作的外籍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在华常驻并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外方投资者、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等。
(二) 引进人才事业费。指省外国专家局为引进国外智力所发生的日常性开支。包括:因引进国外智力而发生的前期项目调研、后期项目跟踪管理与服务等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专家信息网络费、对外宣传费、资料费,以及专项或定项补助费等。
(三) 农业引智成果示范推广补助经费。指推广引智成果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推广优良品种的种苗费、推广先进栽培技术的培训费、宣传费、资料费、交通费、差旅费等。
(四) 国家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配套资金。用于列入国家引智项目计划的上述开支项目及短期出国(境)培训项目的费用支出。
1、 引进外国人才专家、农业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省级配套资金不得高于国家资助额度。每位人才专家国家资助经费已达到或超出资助标准的,不予安排配套资金。
2、 短期出国(境)培训是指90天以下(不含90天)的出国(境)培训。短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项目包括:国际旅费、国(境)外伙食费、住宿费、国(境)外培训费、公杂费。单个培训项目省级配套资金最高为50000元且不得高于国家资助额度,超出部分由出国培训团组自行解决。
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省外国专家局)参加国家外国专家局组织的本系统人员出国培训的,其费用不得在专项补助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专项补助经费的申报审批。
(一) 省外国专家局是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单位。各市县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及项目单位于每年8月30日前向省外国专家局申报次年的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专家项目计划及经费资助预算。经省外国专家局审核汇总,并按照省财政厅年度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编制要求,编制省级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补助经费项目支出预算,列入省外事侨务办公室部门年度预算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二) 省财政厅根据省级引智工作重点并结合财力状况,对专项补助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后,列入省外事侨务办公室部门年度预算报省政府审定,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执行。
第七条 专项补助经费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定,报账审核拨款的财务管理办法。列入专项补助经费资助预算的引进国外智力计划项目执行结束后一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向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表及总结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表、经费核销报告等,经引智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送省外国专家局。省外国专家局将专项补助经费开支情况并附有关支出凭证于每月送省财政厅审核。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根据专项补助经费预算,将资金拨付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省外事侨务办公室要将项目资助经费及时拨付项目单位。原则上当年下拨的经费用于当年批准的项目。年度执行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引智计划项目的,省外事侨务办公室须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方能调整。当年专项补助经费结余经批准后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引智项目支出。
第八条 专项补助经费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特殊情况确有需要的,必须经省财政厅批准,经批准购置的固定资产,要及时登记入账。
第九条 省外国专家局及各项目单位应加强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的管理,严格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严格执行费用开支标准,如实核销项目经费。各项目单位专项补助经费要实行单独列账,专项核算,如实反映专项补助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各市县引智工作部门或项目单位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天内向省外国专家局上报引智项目实施情况及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年度终了,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年度专项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省外国专家局于次年1月底前将年度专项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及引智项目实施完成情况报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对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骗取、不按照规定使用、截留、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专项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OO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