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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利用外资改造现有企业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3:16:22  浏览:89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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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利用外资改造现有企业的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利用外资改造现有企业的规定
 
1991年4月17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四号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现有企业技术改造步伐,提高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促进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鼓励外商以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对我省现有的国营、集体和乡镇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可以对整个企业,也可以对部分车间进行技术改造。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现有企业可以场地、厂房、设备和企业自有资金、技术改造资金等作为出资,采取与外商合资、合作的方式进行企业技术改造。中方企业以其全部资产作为投资的,仍保留其原有的法人地位。


  第五条 国营企业出资的国有资产,要按程序申报立项,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由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价值予以确认。国营企业用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进行合资、合作经营前,要到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动审批手续。


  第六条 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所需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从原企业中聘用。被聘用的职工工龄连续计算。以全厂合资经营的企业,对未被聘用的职工,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安排就业;以部分厂房、设备作为投资与外商合营的企业,对未被聘用的职工由原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妥善安排。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由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承担一定数额的编余人员社会保险金。退休人员待遇,属于国营固定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按劳动保险规定执行,其他工人由原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所需中方投资。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分别纳入国家计委下达我省的利用外资规模和利用外资中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属于技术改造资金的,纳入省技术改造投资计划。所需贷款,纳入年度信贷计划,优先安排。生产所需水、电、能源、交通运输的新增部分,纳入各级计划,优先安排,予以落实。


  第八条 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在合同期内,中方分得利润前已缴纳的所得税,可抵作原企业对财政的承包上缴利润。中方原企业属于利改税的,其分得的利润在计提所得税时,对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可按规定准予抵免扣除;属于国家规定的鼓励行业中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其已享受的减免所得税的税款,可视同已缴纳税款,准予抵免扣除。


  第九条 企业用部分资产合营后,相应减少的利润,各级财政部门可适当调整原企业承包上缴基数。


  第十条 企业为同外商合营,以厂房、设备作为投资股本的,其厂房、设备凡是使用银行贷款(含技术改造贷款)建设或购置的,可以优先用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本息还清后,企业得分的利润,按国家规定的利润分配原则办理。原企业用自有资金投资,其分得的利润按国家对自有资金投资获得的利润分配原则办理。


  第十一条 企业用部分资产合营后,为维持原有企业的生产能力而新增加的厂房、设备、设施的投资,在投资回收前,还款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用该投资新增的税前利润归还投资。


  第十二条 企业用部分资产合营后,在核定原企业资产,评定原企业等级时,可将原企业在合营企业投资的那部分资产一并加以计算。


  第十三条 企业用部分资产合营后,原企业不得干预合营企业的经营决策,不得调用合营企业的资产和职工。


  第十四条 企业用部分资产同外商合营后,属注册资本之外租用的厂房、设备或公用工程,合营企业要与原企业订立有关协议。在合营企业申报合同章程的同时,要申报有关公用设施的使用协议。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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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

国家教委、财政部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
国家教委、财政部



为保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本人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博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标准由原来的每生每月190元、210元、230元三档分别提高到240元、260元、280元。
二、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标准由原来的每生每月147元、167元、187元三档分别提高到200元、220元、240元。
三、各学校对研究生发放普通奖学金时,原则上可按上述标准向下浮动50元,由学校集中掌握,用于提高部分特殊专业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标准、鼓励优秀学生或对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的学生发放部分报酬等,具体办法由学校自定。
四、各普通高等学校应坚持改善与改革相结合,切实做好研究生兼任“三助”的改革工作,妥善解决研究生待遇问题。
五、其它有关问题仍按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的通知》(教财〔1994〕50号)执行。
六、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开始执行。



1996年10月22日

台湾省出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台湾省出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台湾省暂时选举代表13人,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选举办法是,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派代表到北京协商选举产生。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党政军机关中,现有台湾省籍同胞36000多人。参加协商选举会议的代表确定为122人。根据台湾省籍同胞(包括各地驻军中的台湾省籍同胞)分布情况确定的分配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协商选定。选定工作应于2002年12月底以前完成。
协商选举会议定于2003年1月在北京召开,会期约一周。
协商选举台湾省出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充分发扬民主,酝酿代表候选人时要考虑各方面的代表人士,同时要注意到中青年、妇女、少数民族等方面的人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选举采用差额选举办法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协商选举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国庆、刘亦铭负责召集。

附:台湾省出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会议代表分配方案

台湾省出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会议代表分配方案
单 位 台湾省籍同胞人数 参加协商会议 单 位 台湾省籍同胞人数 参加协商会议
(据2001年统计) 代表数 (据2001年统计) 代表数
北京市 1500 6 广东省 3010 9
天津市 891 4 广西壮族自治区 332 2
河北省 720 3 海南省 3224 9
山西省 120 1 重庆市 350 2
内蒙古自治区 181 1 四川省 473 2
辽宁省 1480 6 贵州省 175 1
吉林省 238 2 云南省 412 2
黑龙江省 364 2 西藏自治区 0 0
上海市 1552 6 陕西省 309 2
江苏省 1446 6 甘肃省 131 1
浙江省 1839 6 青海省 61 1
安徽省 691 3 宁夏回族自治区 38 1
福建省 13114 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68 1
江西省 1489 6 中直机关 4
山东省 368 2 国家机关 6
河南省 580 3 解放军驻京单位 2
湖北省 480 2
湖南省 597 3 总 计 36333 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