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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2:38:58  浏览:98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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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暂行办法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54号



《曲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暂行办法》经2010年12月3日曲靖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曲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指导意见》(云劳社发〔2008〕2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曲靖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含各级财政补助)的参保人员。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费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调剂使用,年度使用额控制在当年筹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总额的30%以内,不另行筹资。

第四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门诊医疗费用,符合云南省规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由城镇居民门诊统筹基金按20%的比例报销,一个统筹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2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不纳入门诊统筹报销范围。

第五条 参保人员门诊治疗范围的特殊疾病有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门诊用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用药治疗)、精神病(门诊用药治疗)等疾病,其门诊医疗费符合云南省规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有关规定报销,年度内发生的门诊费用与住院费用累加计算,办理规定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只享受规定病种待遇的门诊医疗费用,不再享受其他疾病门诊统筹医疗待遇。

第六条 参保人申请特殊病门诊的医疗病种,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的定点医疗机构作有关检查诊断后,将病情证明和有关确诊资料交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定,确认证明作为参保患者门诊医疗费用结算报销的依据。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参保患者按照“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选定1所—2所二级以下(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普通门诊就医点;特殊疾病门诊可以选择三级及三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凭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在门诊就医,定点医院负责核实参保居民身份,并将就医信息及时录入计算机。参保居民在定点医院门诊就医费用实行前台结算,个人自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其余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第八条 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在统筹地以外就医的,应选择1所当地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并报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在缴费有效期内按规定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居民门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二)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三)自杀、自残的。

(四)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五)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赔偿责任的。

(六)施行美容及整容整形、保健、安装假肢、义齿、义眼的。

(七)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市、 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费用的收支结算和资金划拔工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与住院费用结算实行同步管理,按月结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费用支出、住院费用支出、特殊疾病门诊支出要分别列账,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和待遇支付标准可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作状况作适当调整。调整标准和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 1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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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送药品注册申请电子文件及相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关于发送药品注册申请电子文件及相关事宜的通知

食药监注函[2004]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关于做好药品注册信息化工作的函》(食药监注函[2004]29号)的要求,为规范药品注册申报工作,提高效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自2004年4月26日起,只接收由各省局药品注册处使用专用电子信箱发送的药品注册申请表电子邮件(进口药品注册申报资料、药品检验报告除外),电子文件全部交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受理专用信箱:ypzcsl@sda.gov.cn。
  进口药品注册的申请人仍可自行发送电子文件,其邮件主题(subject)应明确标注“进口药品”字样。
  各药品检验所自行发送药品注册检验报告电子文件,邮件主题(subject)应明确标注“药品检验报告”字样。
  申请人仍可于次日或第三日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fda.gov.cn)查询电子数据收到情况。
  请各省局药品注册处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2004年4月16日


关于坚持正面教育,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关于坚持正面教育,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学校是培养教育下一代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主要阵地,保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是教育工作者的神圣职责。但是,近几年来,少数学校对学生施行体罚和变相体罚的现象却屡有发生,个别人甚至粗暴摧残学生,影响尤为恶劣。对于这种严重违背党的教育方针,妨碍少年儿童身心发
展的现象,必须坚决制止,为了防止和杜绝这类问题的继续发生,现特通知如下:
一、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是所有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的教育原则。教师对学生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持之以恒。既要管教管导,严格要求,又要循循善诱,诲人不倦。要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通过生动活泼、丰富多采的教育、教学活动,积极引导他们为
振兴中华而勤奋学习,奋发向上。不要脱离儿童好动、好玩、好问的特点,把天真烂漫的少年儿童培养成唯唯诺诺的“小老头”。
教师要面向全体学生,对全体学生负责,不要偏爱一部分人,歧视另一部分人。对于有缺点、错误的学生,要深入了解情况,具体分析原因,满腔热情地做好他们的思想转化工作。要善于发现、培养和调动后进学生身上的积极因素,肯定他们的微小进步,尊重他们的自尊心,鼓励他们
的上进心,帮助他们满怀信心地前进。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不能采用简单粗暴和压服的办法,更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二、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教师学习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学习教育学、儿童心理学等业务知识,帮助广大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学会科学的教育方法,逐步掌握教育儿童的规律。当前,要结合五讲四美三热爱、为人师表活动,把热爱
学生,建立民主、平等、亲密的师生关系,作为师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落实。对于师德高尚、教导有方、成绩卓著的教师要予以表彰奖励,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使广大教师学有目标,赶有方向,把师德教育活动逐步引向深入。
三、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师生的对立情绪,使学生产生自卑、怯懦心理,严重的甚至会造成学生肢体损伤,对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造成十分恶劣的后果,并且容易引起家长与教师的纠纷。各地城乡初等学校都要高度重视这个问题,经常教育全体教职员工,把禁止体罚和变相体
罚学生作为一条学校纪律,严格遵守。今后,对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人员,必须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和改正错误。对于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要查清事实,区别情况,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对于残害儿童、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检查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情况,并做好思想工作,使广大教师既能爱护学生,又要勇于负责、敢于管理,防止因严禁体罚而出现放弃管理的偏向。要采取适当方式,向学生家长和社会人士加强尊师爱生的宣传教育工作,树立尊师爱生的良好风尚。
对于辱骂、殴打、伤害教师的事件,应继续抓紧处理,切实保障教师的正当权益和人身安全。



1984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