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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01:37:07  浏览:86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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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09]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九日



许昌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知识产权意识,鼓励发明创造和专利申请的积极性,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特设立许昌市专利资助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并随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适当增加。



第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和发放。



第四条 专利资助资金分为专利申请资助金、专利授权资助金和专利转化资助金。专利申请资助金用于资助全市范围内申请专利的单位和个人;专利授权资助金用于资助全市范围内获得专利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专利转化资助金用于资助全市范围内符合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专利转化项目。



第五条 资助标准:



(一)专利申请资助金资助标准:申请发明专利的,每件一次性资助专利申请资助金200元;申请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每件一次性资助专利申请资助金100元;



(二)专利授权资助金资助标准: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一次性资助专利授权资助金1300元;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一次性资助专利授权资助金160元;



(三)专利转化资助金根据当年专利资助资金的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安排。



第六条 申请专利资助金应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专利申请资助金:



1.许昌市专利资助申请表;



2.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费收款收据(复印件);



4.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交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专利授权资助金:



1.许昌市专利资助申请表;



2.专利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交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专利转化资助金:



1.许昌市专利转化资助项目申报书;



2.申报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



4.专利证书(复印件),其中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还应提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新颖性检索报告。



第七条 专利资助申请由各县(市、区)管理专利的部门受理,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批后发放。专利资助情况要定期在许昌市知识产权局政务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专利资助申请的受理时间:



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受理上一年度的专利申请资助金和专利授权资助金申请,逾期不予受理。(专利申请时间以受理通知书注明的时间为准,专利授权时间以专利授权通知书注明的时间为准。)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专利资助资金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管好用好专利资助资金。对在专利资助受理、审批和发放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应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利资助管理办法,设立专利资助资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原《许昌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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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监督法》 建设法治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是一部专门规范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法律,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对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监督法》的颁布有助于打造阳光政府,促进政府在人大的监督下,公开公正透明地履行职能,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引导和带动全体公民提高法制素质,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推动和促进依法治国进程全面加快。
真正的法治离不开监督。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犹如硬币的两面:一面是法律的运行,包括立法、执法、守法、司法等;另一面就是对法律运行过程的监督,它是法治健康生长的保障。透过《监督法》文本,我们不难发觉其在内容设计上,注重发挥对法治的保障功能,诸多亮点显现出监督对于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非凡的意义。一是对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予以规范和制约。《监督法》规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根据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本级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本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执法检查、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等,来确定政府的专项报告并审议,对政府行政权力运作过程中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这就要求政府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不断规范行政行为,始终把自己置身于《监督法》约束之下。二是促进了政府行政决策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决策的失误是最大的失误。在我国,各级政府行使着很大的权力,掌握着许多的资源,决策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监督法》规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对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发现有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或者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或者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有权予以撤销。这就要求政府行政决策必须做到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从根本上杜绝随意决策、滥用决策权、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现象发生。三是有力地强化了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监督。良法在于行,法治要求法律得到全面履行。只有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得到全面、正确实施,国家才能保持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在我国,80%以上的法律、90%以上的法规、几乎全部的规章都是由政府及其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和落实的,大多数行政管理行为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机关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执行法律的水平关系到政府的形象,执行法律的结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监督法》将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作为一项重要监督内容,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全面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各项职能,强化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打造阳光政府、透明政府和法治政府。
保障监督法的全面正确贯彻实施,这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首先,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进一步强化人大意识和被监督意识,把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贯穿到行政管理工作的始终。要以人大代表满意为标准,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提高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办理的落实率、答复率和满意率。
其次,我们要认真履行《监督法》规定的行政机关的若干具体职责。要坚持重大事项向人大报告制度,做到重大决策、重要项目、重要政策事先及早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按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凡法律规定应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安排,要及时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决定。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报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对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中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采纳,及时整改,并将办理和整改情况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再次,我们要以贯彻监督法为契机,抓住以下主要环节,坚持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一是要端正执政理念,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依法行政意识,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二是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不断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积极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公开制度、专家论证制度、听取意见制度和合法性论证制度。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行政决策,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三是要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继续做好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完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机关真正做到依法执法、和谐执法。四是要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防止权力的缺失和滥用。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完善落实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各部门、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经常性监督制度,强化层级监督的力度。加强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等专门监督,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依法行政的合力,促进政府机关及公务员廉洁、高效行政。强化社会监督,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五是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完善经济调节,加强市场监管,强化社会管理,优化公共服务,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法治政府。(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卞军民)

广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政府


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广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1年6月24日三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侯晓春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广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推广应用活动的公民或组织。

  第四条 维护科学技术奖的客观、公正、权威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广安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广安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本级科学技术奖,即广安市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奖包括广安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广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市级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七条 广安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评选一次。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1名,可以空缺。

  第八条 广安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对推动广安市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

  (二)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为广安市做出巨大贡献,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直接实施者。

  第九条 广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或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

  (三)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所称重大科学发现,是指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发现。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所称重大技术发明,是指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发明。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其中:特等奖不超过1名,一等奖不超过3名,二等奖不超过7名,三等奖不超过19名。对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特等奖可以空缺。

  第三章 广安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 广安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区市县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级有关部门;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广各部队;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还可以由三名同一行业科学技术专家联名推荐。

   推荐单位应当根据有关科学技术专家的评审结论对推荐项目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广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奖励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和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及专业评审小组,分别负责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选和评审。

  第十五条 广安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原则和评审标准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制定。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照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或单位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进行推荐并报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同一成果,不能多渠道同时上报。

  中、省企业或部门与地方双重领导以部门为主的基层单位,按所在区市县或项目所属专业,由所在区市县科技行政部门或市级行业归口部门推荐。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

  市级学术团体,可按专业向市级有关部门推荐申请奖励项目。

  (二)市科学技术成果管理部门负责对上报申请奖励的项目进行材料审查,并将材料齐备的申请奖励项目,分送给各专业评审小组。

  (三)各专业评审小组负责评审该专业(行业)的申请奖励项目,并对拟奖励项目的等级提出建议。

  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各专业评审小组建议奖励的申请奖励项目。

  (四)经市评选、评审委员会评出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求异议。异议期30天。如有异议的,可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市评选、评审委员会审议。

  (五)拟奖项目公布征求意见无异议后,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广安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授奖,并颁发奖励证书及奖金。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经费每两年不低于50万元,评审费及奖励大会会务费10万元,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奖金数额为10万元,奖励经费由财政据实列支。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个奖金数额为:特等奖4万元,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的事迹载入广安市志。

  对获奖的科学技术项目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聘任技术职务及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四章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积极支持、正确引导、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建立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登记,经批准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给统一制作的《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

  第二十五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不得向受奖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第二十七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选、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选、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华侨、外国人、外籍华人或市外的单位、个人,在广安市进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活动,对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做出重大贡献的,依照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本级科学技术奖,具体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报市科学技术局备案,并接受其指导。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安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4月9日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广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